生津止渴、止咳化痰、解毒消肿……水果店老板在网络上搜索了不同水果的功效,做成海报贴在店里,没想到因此被人举报,因虚假宣传被罚款5万元,并被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12月3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认为“小过重罚”,不准予强制执行。
■文/视频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虢灿通讯员李小兵赵丹
水果店张贴水果功效海报被罚
2023年6月4日,某行政执法机关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该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水果店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4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果店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该行政执法机关向衡阳雁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经核实,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小过重罚”不符合法律精神
本案行政机关生硬适用法律,处以5万元罚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小过重罚”现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关怀与引导,少一分生硬与对立,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