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德宁路89弄7号。
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301号。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峰,局长。
申请人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2021年12月2日在美团店铺阿K果园子(余姚东旱店)点水果捞后,次日以发现商家超范围经营食品、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属于该店且已无效等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营业执照和小食杂店登记证,现场未发现有酸奶水果捞产品。被举报人当场将美团店铺中的冷食类、自制饮品类产品下架并更新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维持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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