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2)含税销售额74.58万元需作价税分离,因此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74.58÷(1+13%)×10%=6.60(万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情形: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区分:涉及“换投抵”,消费税找最高价、增值税找平均价)
③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④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超过合同约定期或1年期限未收回时计征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规定同增值税);(区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⑤以旧换新:
非金银首饰→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选项A、C、D,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
选项A,雪地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C、D,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仅限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和“超豪华小汽车”。
1.消费税征税范围需要注意区分:
(1)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电子烟;
不包括烟叶。
(2)酒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不包括酒精、调味料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小汽车
包括各类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2.消费税征税环节:
(1)单一环节征税(只征收一次)
①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般消费品。
②零售环节:金银铂钻。
(2)双环节征税(征收两次)
①生产环节已征→批发环节加征:卷烟、电子烟。
②生产环节已征→零售环节加征:超豪华小汽车。
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分别为:
(1)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③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价外费用)。
总结:国家不吃亏。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就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