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我国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作逻辑层面的分析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照,也可以是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只是不能再罚款了。第二,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该法律规范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这并不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仍可适用行政处罚――这是由行政处罚法推导出的结论。

在具体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中,对于一个违法事实可能会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是很容易碰见的。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的划分方法,笔者将“同一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分为:单一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牵连烟草经营违法行为、连续烟草经营违法行为、持续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和并合烟草经营违法行为五类。

(一)烟草经营单一违法行为

(二)烟草经营合并违法行为

烟草经营合并违法行为指烟草专卖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二个客观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且这二个独立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烟草专卖法律规范,但法律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并合成一个违法行为,只按一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合并违法行为中,从“独立完整违法事实说”的观点来看,当事人存在二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按理应当按二个违法行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的特殊规定,使其成为法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例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不够成犯罪)行为,当事人共有二个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这二个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均应受到处罚,但法律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合并,而成为一个违法行为,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由此可见,合并违法在形式上构成数个违法行为,但法律认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属于法定“一事”(一个违法行为)的范畴,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烟草经营持续违法行为

(四)烟草经营连续违法行为

(五)烟草经营牵连违法行为

快递能寄烟,但是每件以2条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超量收寄烟草专卖品,即同一寄件人同批次寄给同一收件人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超过2条(400支),烟叶或烟丝不得超过5公斤(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公斤),超出限量的,不得收寄。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县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二)开展市场检查、端窝打点及接举报上路稽查,严厉打击经营非法“三烟”(假烟、走私烟、外渠道烟)不法行为。查处大案要案,净化市场,督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三)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审核发放和年检。

(四)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应诉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听证。

(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六)全面推进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保证卷烟供应,满足市场需求,为卷烟零售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1.申领。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提出申请。

2.审批。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4.发证。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服务承诺

1.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做到执法有依据、处罚按程序。

2.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严格执行政令,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清正廉明,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4.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6.使用规范服务用语,耐心、细致为零售客户服务。

7.货源供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厚此薄彼。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三)、申请方式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市场监管稽查队共有队长1名、队员5名,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我们严格按照局文件精神,从十一月三日开始到十一月二十日结束,整个过程共分集中学习、统一思想;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整顿落实、完善制度三个阶段。

2.自查自纠阶段:按照这次整顿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们以小组为单位,二人一组,深入卷烟市场,广泛向卷烟零售商户征求意见,征取卷烟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将各组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查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取得的初步成果

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对我们的思想触动是很大的,市场监管稽查的的全体工作人员的精神面焕然一新,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都能够紧紧围绕局党委和局领导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思想和工作都能够高度统一到市烟草局总体工作思路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来,统一到全力以赴完成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上来,统一到烟草系统提出的“发展和谐稳定的烟草事业”上来。

三、今后的工作目标

(其中:无证运输83起,无证经营1176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199起,非法渠道进货案件5853起,其他案件9起,适用筒易案件6092起);系统外:无证运输83起,查扣卷烟468.32万支,没收卷烟497.17万支(其中:假烟162.59万支,走私烟0.05万支);捣毁地下烟厂:4个(毕节市3个,黔西1个);罚款:33.08万元。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下年工作安排总结如下:

一、抓队伍建设努力培养提高专卖人员素质

二、维护节日期间市场秩序,督促各县(市)局(公司)进行节日期间卷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三、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换证工作

四、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

五、加强行业内专卖管理,规范“两烟”生产经营

六.加强证件管理,维护“两烟”正常收调秩序

(一)许可证管理和准运证管理是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两证”的管理,我们始终坚持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审核签发,特别是在《准运证》管理上,严格办证纪律,在省际间“两烟”调运,实行微机联网办证的基础上,严格省内手写版准运证管理,并严格申报审批制度。为了避免出现省内准运证的签发填写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准运证》的申报办证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坚决杜绝驾驶员自行申办证的作法,并结合已制定的《准运证申办管理办法》,规定准运证的申办必须由申办单位指定专人凭申报单和调运单办理。这样一来,使《准运证》的办理更为规范。今年以来共计签发准运证8633份,外调烤烟(含区内运输)1119174万担,卷烟1657485万支。

(二)在今年的烟叶收购中,针对烟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他们走村串寨向烟农作反宣传,想大肆套购烟叶的情况,各县(市)局(公司)专卖监督管理科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专卖稽查人员在受到无端的围攻和辱骂的情况下,顶着各方压力,忠于职守,一方面加强边关堵源、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向烟农作思想工作,劝阻烟叶外流。对内加强烟叶收调管理,维护收调秩序,加快烟叶收调工作。在烤烟收购期间,地区局还与周边省(市)合作,召开边界协调会,制定有关联合打击烟叶二道贩子的边界协议,有效遏制了烟叶外流。全区从8月1日开始收购以来,共查处烤烟违法案件66起,查获烟叶14吨、烟丝3.7吨。

七、建立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推行诚信等级管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为了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根据省局新一轮网建工作提出的“双二三四”工程的要求,专卖科在以前零售户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全区零售户户籍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全区8县(市)局户籍化系统管理工作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逐步向诚信等级管理提升,基本实现了专卖管理制度化、专卖服务的规范化、专卖工作程序化的目标。二是努力提高市场净化率、市场占有率、持证经营率及卷烟合法渠道进货率,200*年全省市场综合净化率检查,我区市场净化率98.19%、持证经营率96.5%、合法渠道进货率达99%,市场占有率达98%。三是根据《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基层单位制定方案,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听证并公布,努力使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有利于广大零售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八、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活动

九、加强对威宁县公司专销的帮扶工作

威宁县公司的卷烟销售,在全区的卷烟销售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完成年初党委交办的帮扶任务,专卖科中层干部今年共到威宁县公司八次,主要对威宁的专销工作进行调研,并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尽力完成卷烟销售任务。针对专销工作中暴露出的专卖户籍化管理资料不规范、对零售户有超标供货的行为,各类报表填制不齐等问题,专卖科带去规范的各种表格,深入威宁公司各专销各网点,向专销员工讲解各类表格的用途,讲规范经营的重要性,逐一帮助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专卖科还与网建办一道,对威宁公司的专销人员进行两期(每期4天)的专销网建知识培训。通过12月6日全区专销网络交叉检查,检查组认为,目前威宁县公司的网建工作进步大,与以前相比有质的飞跃,零售户户籍化档案记录的内容比以前多了,基本能反映进货情况,对完不成协议销量的零售户也有了处理意见;零售户交易情况比以前规范,超标供货行为得到遏制,各类业务报表填报规范了,专销工作得到地区局专销督察组的肯定。

除此之外,专卖科还组织了毕节市公司、赫章县公司专销人员到六盘水观摩专销网建工作。

十、清理专卖服装工作

根据上级收缴烟草专卖服装的要求,今年内专卖科共组织收缴专卖服装1854套,并于9月份将帽微、肩章、臂章送省局专卖处进行集中消毁。

存在不足:

一、部份专卖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二、市场净化还不够理想,卷烟市场还存在假、非、私、烟。

三、诚信等级管理中摸底、评定、考核还做得不够扎实。

四、案件管理中办案程序、案件上报、案件移交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08]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

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三、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五、取得的成效六、存在问题现已提出申请新办的53户,加上申请暂停的112户如果在下步办证工作中能给予新办,再加上现已办理了延续的1835户,我区换证、办证工作结束后,卷烟持证经营户能达到2000户。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办理延续换证的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及录入有误的及时采集信息进行修正,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户资料。

(二)对私自涂改、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区市场清理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无证户。

(四)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核实与卷烟销售网不统一的零售户,查明原因,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关键字:烟草管理体制,改革,企业竞争力

一、我国烟草管理体制的沿革

我国烟草行业为政策性垄断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其形成经历了我国政府的多次尝试。追本溯源,改革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1.烟草专卖的雏形期(1949年以前)

1890年,纸烟输入中国;1902年,北洋烟草工业公司成立;1915年,全国烟酒公卖局的成立,我国实现第一次烟草专卖。

2.初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时期(1949―1965年)

建国初期,烟草管理很不规范。从1951年开始,政府开始颁布一系列烟草法规。1963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对烟草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卷烟生产和烟叶收购、复烤、调拨、分配统一经营,产供合一。

3.实行分散管理体制时期(1966―1980年)

“”期间政治环境混乱,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被撤销,国家对烟草的宏观调控减弱,烟草行业管理分散,发展具有盲目性。

4.烟草专卖体制的成熟期(1981―2002年)

198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产供销、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1983年9月,《烟草专卖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制度。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烟草专卖制度实现国家立法。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颁布,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健全。

5.工商分离体制改革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安徽、湖南和广东三省的中烟工业公司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烟草业工商分离体制改革开始。工商分离指在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下,将省级烟草公司的烟草销售职能与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职能分开,使烟草企业打破束缚,提高竞争力,获得新发展。

二、我国烟草管理体制对烟草企业竞争力的制约

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受到束缚,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工商分离未能改变计划管理,企业仍按刚性计划组织生产,市场和效益原则对资源配置起不到作用。烟草企业不能自主经营,内部压力不大、动力不强,职工的市场、危机和竞争意识弱,企业缺乏活力。

政企合一,企业与政府权责交叉。工商分离后,工业公司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不具有经营职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然受行政指挥;商业企业的销售活动依然由政策规定,自仍未真正落入企业。企业内部诸如人事、财务、审计的重大决策都须经过行政批准,政企未彻底分开。

政资合一,企业出资者缺位。烟草企业资产管理主要是行政性管理,企业资产及税后利润分散在各工商企业,全民所有,这也导致没有明确的出资人,无法达到集中统一和有效的行业资产运作;还可能导致某些企业盲目投资,浪费资源,使国有资产流失。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产品市场流通不畅,卷烟品牌“长不大”。烟草“地方封锁”仍存在。工商企业分离后,仍需配合完成生产和销售任务。为谋求地方利益,出现“地方专卖”和“地方品牌”的现象,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企业和大品牌就无法进行有效扩张和发展。

三、提高我国烟草企业竞争力的途径

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用市场化方式配置计划指标。市场机制是提高企业组织运行和资源运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但烟草业的特殊性决定它不可能完全依托市场,必须有适当的行政干预。政府依据各等级品牌的市场销售反馈情况,计划生产量,并将其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给各生产企业,能够使优势企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间竞争,优胜劣汰,同时提高卷烟质量。

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能分离,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将烟草专卖管理职能从工商企业中分离出来,专卖管理局同时面对全国的烟草企业,主要负责调研卷烟市场的销售情况,依据市场反馈制定生产计划;依法审核、发放和管理卷烟销售许可证,对卷烟销售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消除不正当竞争。烟草企业具有独自自主经营的职能,成为市场经营和竞争的主体。

烟草生产与销售分离,打破地方保护,实现全国市场畅通,培育全国性大品牌。各级专卖局可拥有所有卷烟品牌的专卖许可证发放权,全国各地销售商对各等级、各品牌的卷烟具有同等的选择销售权。这样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使每个品牌都能面向全国,机会均等,从而由市场和消费者选出真正的优势品牌。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_______省(区、市)_______市(地区、州)_______县(市、区、旗)_______乡(镇)_______村委会_______小组

烟农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ic卡号码: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生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指导方针,确保烟叶生产的平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要约主要内容

指令性烟叶收购数量(公斤)

指导性种植面积烤烟

(白肋烟、香料烟等)

(亩)

其中

号烟田亩

种植品种

亩栽烟株数(株)

调制设施

数量(座)

容量

①____亩、②____亩、③____亩

指定收购站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市场需求和优质烟叶生产要求,本着有利于提高烟农效益的原则,指导乙方选择适宜地块,合理进行轮作,发展适度规模种植。

2.向乙方提供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优良品种。

3.向乙方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物资扶持或优惠政策,推荐优质高效农药、化肥等烟用物资。(附件1)

4.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

5.入户指导乙方做好初分预检工作,约时、定点、轮流收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6.在烟站张榜公布烟叶收购价格(附件2),悬挂根据国家标准制作的收购仿制样品。认真执行烟叶国家标准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严格遵守烟叶收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和纪律,公平、公正验级。

7.对交售手续齐全、符合烟叶国家标准要求的合同内烟叶,甲方全部收购。对需要重新进行分级挑选的,须向乙方说明原因,经乙方重新挑选整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收购。无合同或超合同烟叶一律不予收购。

8.必须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足额支付烟叶收购款,不打白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备种植优质烟叶的土地、劳力、资金及烟叶调制设备等条件,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种植。

2.服从区域烟田规划安排,保证同一地块不连年种植烟叶,按照以烟为主的要求,合理进行轮作。

3.保证将甲方提供的扶持物资全部用于烟叶生产,不挪作他用。

4.保证种植甲方所提供的种籽或烟苗,不使用自留、自繁烟草种籽。

5.不使用未在烟草上登记的农药品种,不使用降低烟叶品质的化肥、农药等化学品。

6.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各环节的烟叶生产,确保烟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生产。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烟草制品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办理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组织类型、经营范围;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停业、歇业或破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按规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一条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假冒商标卷烟制品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在检测鉴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标卷烟侵权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烟草制品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

第二十三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并组织生产,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品。

第二十六条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雪茄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市、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1倍以上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查获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自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被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擅自处理的烟草专卖品,依法没收被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和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理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不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违法处理烟草专卖案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购买被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或者行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