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在中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应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项目编码49004。
三、办理依据
四、受理机关
(一)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二)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以及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五、审批机关
(一)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二)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以及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审批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六、设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表(详见附件一)需要材料原件、纸质版、一份申请人自备。
2.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文件。需要材料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版、一份申请人自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原件、纸质版、一份申请人自备。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需要材料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版、一份申请人自备。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并送达。
九、审批时限
(一)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发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十二、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一)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山东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067号;
(三)监督和投诉:12313、0531-88562786(传真);
(四)信函咨询、监督和投诉: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06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收,邮编250098;
十四、公开查询
附件一:申请表
附件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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