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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
发票问题解答
1.问:纳税人反映通用定额发票收取的工本费较高,市局能否适当调低通用定额发票工本费?
答: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同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我局发票工本费,是依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普通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38号)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我局无发票工本费定价权,无权调高或调低发票工本费。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2.问:市局能否调整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增加大面额通用定额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七种面额,最大面额为壹佰元。
3.问: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为实行查实征收方式,其使用的票种就可以不认定为通用定额发票吗?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大地税公告〔2011〕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通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为:从事停车收费业务的;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上,其经营特点适合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提供零星服务需要配套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使用的票种仍需认定为通用定额发票。
4.问:部分单位和个人不愿意接受通用定额发票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该拒绝接受通用定额发票。只要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都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如果结算时金额较大,可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饮食、娱乐业除外)。
5.问: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审批权限可否下放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答:不可以。建筑安装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税收管理。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业务发生频繁且单体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申请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对简易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实行按项目管理、按户审批的原则,即由机构所在地审核并报市局核准该纳税人的简易自开票资格,由项目所在地按项目进行税款的征收管理。由于同一主户纳税人可能会同时存在多个建筑安装项目,机构所在地没有审批其他项目所在地开票资格的权限,只能由市局核准。发票管理系统根据项目所在地址生成对应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用报验码,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使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用报验码,向项目所在地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6.问: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旅店业纳税人可否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答:可以。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旅店业纳税人在提供零星服务时,可以配套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7.问:符合条件的旅店业纳税人是否必须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答:是的。使用发票管理系统、推广通用机打发票,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推广税控装置的一种形式,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凡符合通用机打发票领购条件的旅店业纳税人都应当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对无正当理由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8.问:单张开票限额无法满足企业经营需求时可否调高单张开票限额?
答:可以。单张开票限额无法满足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由负责征管的副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市局票证所备案,审核同意后可调高单张开票限额。
个别房源(如单体别墅等)价格超过单张开票限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监管,适时调高单张开票限额,于开票后及时调回。
9.问:建筑安装项目所在地查补收入如何代开发票?
答:建筑业纳税人自应当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如需代开发票,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代开。
市内稽查局查补建安企业跨区项目登记户少缴以前年度营业税,未超过6个月的,查补税款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库;超过6个月的,查补税款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库。如需代开发票,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代开。
10.问:对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同时标注的凭资质或许可经营的,可以发售此经营项目发票吗?
11.问:对于确属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笔误,错误填写付款方名称或代开发票金额等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退票、重开?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大地税公告〔2011〕年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因纳税人原因导致发票开具错误的,纳税人可以向受理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退票。
12.问:大连市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取消后,发生包车业务机打发票开具金额不足时,用什么票据来代替?
答:2012年1月1日停止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定额发票》(手撕票)后,出租车发生包车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可以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对方单位的付款证明原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3.问:货物销售企业,经营范围增项设备安装、销售并提供安装业务,合同签订也是分别为销售部分和安装部分,如何开具发票?安装部分是否可以开具建筑发票?
答:发票是根据其经营业务所属税种、税目开具的。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以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14.问:开具网络版发票时由于网络或其它原因系统已开具出来,但是发票打印出来是空白的,是否可提供重复打印功能。
答:新版的发票管理系统提供发票补打功能,如果发票没有打印而且票面保持完整,可以使用补打功能。
15.问:房地产销售预收款转结算款原预收款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冲正?
答:已开具商品房结算款的预收款发票是否收回,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商品房预收款发票收回后,不需要作“作废”或“冲正”处理。
16.问:免税或不征税经营行为需要发票,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业务真实的,应当为其代开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当选择“其他”并录入经营项目名称,同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征税项目”或“免税项目”。
17.问:个人汽车租赁,如何确定代开发票受理机关,是由车主身份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还是承租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大地税公告〔2011〕年第16号)第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的规定,承租方租个人车辆需要发票时,应当由车主身份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18.问:稽查局对取得发票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取得违规发票,应当同时对开具方进行查处,但受检查权限的限制不能进行查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功能:涉税通知、查询统计
初始密码:111。
功能:查询、开具发票等全部业务功能。
初始密码:88888888
二、开具发票时候提示密钥口令或者用户口令等
密码:88888888
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用户工具修改密码
请通过“大厅功能-人员设置”功能进行设置后再进行开票等操作。
“开票人”必须设为开票人的真实的全名(与身份证一致),不准以英文缩写或数字序号代替姓名
四、开具发票规范要求
(一)付款方名称栏
1、付款方是单位的,必须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
2、付款方是个人的,必须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二)证件号码栏
1、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填开付款方纳税识别号;
2、付款方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付款方是个人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项目栏
开具项目由发票管理系统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目自动配置,开具时选择即可
如果进入开票系统找不到对于的项目,且属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请联系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基础信息核实,核定对应的税目。
如有特殊要求,可以选择“其他”项后自行填开。
五、开票时,系统提示:“开票金额超过单张开票限额”、“开票金额超过月累计开票限额”、“退票金额超过月累计退票限额”
说明纳税人开票的金额超过税务机关认定的开票限额,需要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到税源管理岗调整纳税人自开票参数,以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
六、发票作废功能和冲正功能的区别
(一)发票作废:
只有在开票日期当前月份的,且发票状态为正常状态的可以作废。
作废原因为必录项。
(二)发票冲正:
只有在开票日期在以前月份,且发票状态为正常状态的可以冲正。
冲正原因为必录项。
冲正应该打出一张负值的发票。
冲正的发票可以通过冲正撤销功能实现对已冲正的发票进行撤销。
冲正撤销原因为必录项。
七、发票补打功能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未能正常打印发票,在发票实物为有损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补打操作。
条件:已开具的发票没有打印且完整
补打原因为必录项。
八、打印发票时候出现“套印”
如客户端已有PFD打印软件,必须先卸载,然后安装系统提供的AdbeRdr9.3版本的PDF打印软件。
说明纳税人没有进行网络自开票票种认定,需要纳税人找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自开票票种认定。
十一、发票交验
正常开具的发票由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
作废和冲正的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作废、冲正和被冲正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交验。
十二、打印发票时,发票实物顺序放置错误
要求开具发票时候必须看准电字数据提示的发票号码,然后找到对应的实物发票,放入打印机后进行打印
如果出现实物顺序放置错误,就需要进行作废或者冲正处理。
按照交验规定到地税发票交验窗口进行交验
十三、丢失已开具发票或者被消费者拿走,无法追回
十四、集团用户为子用户的管理
首先通过“大厅功能”——“权限管理”对子户进行权限分配(发票管理权限为必分配的)
再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功能”——“发票调配”进行发票分配(建议首位号段留给主户)
十五、应急发票开具与数据上传
可以在无法连接税务端服务器时,可以通过“发票管理”——“应急开具发票”离线开具发票,并将发票数据保存于本地数据库中
必须在网络畅通时候,通过“网络发票”——“离线开具数据上传”完成上传离线数据
十六、个别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成员不存在”
主要是由于网络发票客户端控件的版本问题导致的
1、卸载网络发票客户端控件
在电脑光驱中插入税务局下发的网络发票客户端光盘,找到光驱中的Setup.exe图标,进行彻底卸载
2、卸载纳税端办税平台
在电脑的“开始”菜单中选择“程序”,卸载办税平台
3、重新安装纳税端办税平台
纳税人重新运行“大连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安装文件,安装办税平台。
4、重启计算机
说明纳税人已被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锁定,不允许开具发票,可以到“涉税通知”中查看具体的锁定信息,及时与机构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解锁。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说明控件未安装或安装失败,请重新安装系统控件。
说明没有设置开票人,通过“系统功能-用户管理”功能设置开票人。
6.发票开具页面,发票库存缺失。
发票开具页面显示的发票库存为纳税人当前可以使用的发票库存,纳税人如有多个发票号段,此处只能显示当前使用的发票号段。可以通过“查询统计-查询发票库存情况”功能查看全部库存。
7.发票作废时,查询不到已开具的发票。
8.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白页,系统提示:该页无法显示。
9.打印发票时,票面打印信息串行。
将打印页面的“页面缩放方式”设置为“无”。
10.开票时,系统提示:“开票金额超过单张开票限额”、“开票金额超过月累计开票限额”、“退票金额超过月累计退票限额”。
说明开票的金额超出自开票认定的开票限额,需要填写《纳税人发票准购数量、开具限额变更申请表》向机构地税务机关申请调整自开票参数。
11.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时,没有相应的项目信息。
说明纳税人的工程项目没有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12.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没有相应的房源信息。
说明纳税人没有进行房源登记或该房源已开具全款发票。
13.打印发票时,打印机夹纸、打印票面信息不完整或格式错误。
通过发票作废功能将发票作废,然后重新开具,如果发票票面上没有打印出“查询码”,需要到系统中查询出该张发票的查询码,手工写在发票票面上。
说明没有在机构地税务机关进行网络自开票票种认定,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向机构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申请认定。
17.《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为己交纳全款的购房者开具结算发票?
18.《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房地开发公司以前已经给购房者开具一部分预收款发票,以后再收房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19.《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收取购房者预收款,现在因某种原因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发票应如何处理?
收回购房者手中的预收款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记账时(冲账)把“作废”的发票联和退款时购房者领款的签字单据同时附在凭证后,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
20.房地产开发公司己给购房者开具了全款的《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但没有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因交房时房屋实际面积发生变化需对购房款作“多退少补”处理,这种情况发票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实际面积减少,房地产公司退款:把实测报告(复印件)及退房领款明细单(需有领款人签字)作为退款证明,在会计凭证上注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房源管理-房源信息登记”菜单,登记房源信息。待购房者开具结算发票时,“款项性质”选择“购房款”,打印发票,记账时需在会计凭上注明。
第二种情况:实际面积增加,购房者补交房款: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房源管理-房源信息登记”菜单,登记房源信息。待购房者开具结算发票时,“款项性质”选择“购房款”,以实际总房款开具全款发票。
21.购买的商品房全部房款己结清并己办理产权证,因某种原因退房,己开的结算发票如何处理?
22.购买的商品房全部房款已结清但未办理产权证,因某种原因退房,己开的结算发票如何处理?
个人提供临时性劳务取得收入代开发票适用范围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提供临时劳务代开发票适用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二、个人提供临时劳务代开发票需携带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
3.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还需提供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需有用工人员签字)。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
第五十条第七款第一项开具代开发票必须遵循“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只有在纳税人交清税款后,才可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办理发票缴销?应如何办理?
2、改版、换版发票缴销: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改版、换版的有关通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应缴销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交验窗口办理缴销。
3、次版发票的缴销: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持《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申请表》及次版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交验窗口办理缴销。
4、超期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超过规定使用的期限或保管的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限届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及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簿》交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交验窗口办理缴销。
5、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填写后连同《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交验窗口办理缴销。
发票逾期交验规则
一、逾期交验规则
超过规定的交验期未交验或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报送发票数据的行为为逾期交验。逾期交验按户管理,纳税人只要存在一种发票逾期交验或未报送发票数据,该纳税人即成为逾期交验户,处罚实行按次处罚。如纳税人同时存在未按规定交验发票和未按规定报送发票开具数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两次予以处罚。具体规则如下:
(一)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部分纳入管理的保留票种)。
1.交验方式。正常开具的发票无需交验;作废和冲正发票应按纳税人交验期限管理,即在交验期内持系统自动生成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及发票实物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验。
2.逾期交验。作废和冲正发票未在交验期进行交验,或在应急期间内开具的发票数据在交验期后上传(网络发票管理显示此发票状态为逾期上传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二)未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
1.使用具有数据采集传输功能开票软件的发票
使用此类发票的纳税人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使用如下交验规则。
(1)交验方式。正常开具的发票无需交验;作废和冲正发票应按纳税人交验期限管理,即在交验期内持系统自动生成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及发票实物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验。
(2)逾期交验。作废和冲正发票未在交验期内进行交验,或开具的发票数据在交验期后上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2.使用数据导入方式报送数据的发票
(1)交验方式。正常开具、作废和冲正发票按纳税人交验期限管理,即纳税人在交验期内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及发票实物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验。并在交验期将交验期限内的发票开具数据以固定格式导入至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交验期限内未开具发票也需至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交验,否则视为逾期交验。
(2)逾期交验。未在交验期内进行交验,或开具的发票数据在交验期后上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3.定额发票、门票等其他发票
此类发票包括: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城市货的发票、辽宁省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其他门票类冠名发票。
(1)交验方式。按纳税人交验期限管理,即纳税人在交验期内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及发票实物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验。纳税人在交验期限内未开具发票也需至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交验,否则视为逾期交验。
(2)逾期交验。未在交验期内进行交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二、查询逾期交验清单
1.查询条件:主管机关、生成日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管理科室、专管员、处罚状态(暂未处罚、予以处罚、减轻处罚、确定不予处罚)
3.处理过程:操作员查询逾期交验清单后,将“暂未处罚”状态的记录,提交至违章处罚岗,违章处罚岗根据规定确定是否实施处罚(予以处罚、减轻处罚、确定不予处罚)。
4.操作权限:提交处罚操作权限的岗位及对应的数据权限,维持既往权限
5.发票开具:纳税人逾期交验发票后,生成逾期交验清单,处罚状态为“暂未处罚”的不允许开具发票;处罚状态为“予以处罚、减轻处罚、确定不予处罚”可以正常开具发票。
网络机打发票问题解答
问:开票系统不好用了怎么办?答:因网络、设备等原因影响纳税人自开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问:自开票企业还是按月到税务机关交验发票吗?答:自开票企业正常开具的发票,由“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交验,不必再按月到税务机关交验发票。如果开具作废发票,应当于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持作废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事宜,并在其票面上加盖作废标记;纳税人开具冲正发票的,应当于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持原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和冲正发票的发票联及记账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事宜,并在票面上加盖冲正标记。
问:有的业务需到机构所在地税办理,有的则需到项目所在地税机关办理,能否给归纳一下?答:地税机关推广网络发票实行的是在机构所在地“统一购票、统一开具、统一交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项目信息、认定开票方式、依法缴纳税款”的新型管理模式。具体是指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交验、缴销;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申请开票方式认定、并依法缴纳税款。
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集团用户?答: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多个终端开具发票的,可以填报《网络在线开票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集团用户认定。
问:《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过去只收取购房者一部分的预收款,现在因某种原因购房者要求退房的发票应如何处理?答:首先收回购房者手中的预收款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记账时(冲账)把“作废”的发票联和退款时购房者领款的签字单据同时附在凭证后,并在会计凭上注明,再将该房屋的信息数据重新维护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房源管理”模块下的“房源信息登记”菜单内。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己给购房者开具全款《大连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但没有开《大连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因面积实测的原因需对购房款作“多退少补”处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退款时:把实测报告(复印件)及退房领款明细单(需有领款人签字)作为退款证明,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再把该房信息数据维护到房源信息登记中,待购房者开具结算发票时按款项性质选“购房款”并打印发票,记账时需在会计凭上注明。补交购房款时:收款时开具结算发票,按款项性质选“购房款”直接打印发票,记账时需在会计凭证上注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规定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2.哪些情况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金额不大,但货物品种较多,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才能简化开具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通过Excel表格自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提供给购货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自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无效,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7.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领购的发票数量和开票限额税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领购的25组专用发票不够用了,需要增购发票,还需要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的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9.听说: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2010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了,不是90天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是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可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方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那么销货方是否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销货方可以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税率是3%。
12.我企业将自产样品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使用,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需要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一、办理专用发票的流程问题
1.首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复印件、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及复印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企业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或开票限额,如何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应填写《发票领购单》(1份),若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指行业种类、金额版别)或调整用票量的,应重新填写《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单》或《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上)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企业再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前,需将前次领购的发票进行交验,应填写《发票领购单》(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2)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3)购税控发票还须提供下列资料查验:
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
A、《专用发票汇总表》
B、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C、负数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提供:
A、《普通发票汇总表》
C、负数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联)或《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4.纳税人需要代开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需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5.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丢失了,如何办理手续?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问题
1、什么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2、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设和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局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票证常见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新版发票专用章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问题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刚成立的企业,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以下步骤办理:(1)向综合业务窗口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2)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薄;(3)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薄1、想办理发票领购簿,首次领购普通发票需要准备什么?答: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6.什么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7.销货方企业如果未按规定取得通知单就开红字发票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纳税人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购货方未抵扣税款,销货方无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8.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
9.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何处理?
10.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1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2.哪些情况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c)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5.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金额不大,但货物品种较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才能简化开具手续?
16.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通过Excel表格自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提供给购货方吗?
17.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领购的发票数量和开票限额税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1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领购的25组专用发票不够用了,需要增购发票,还需预缴税款吗?
19.我听说: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2010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了,不是90天了?
20.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是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方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那么销货方是否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22.我企业将自产样品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使用,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需要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