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3号、53号;2021年第42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3号)中涉及我州生产和经营企业的15批次国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甘洛县奇妙斑鱼庄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乌鱼;生产日期:2020-07-13;抽样日期:2020-07-15;被抽样单位名称:甘洛县奇妙斑鱼庄;检验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判定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甘洛县局于2020年8月18日,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甘洛县奇妙斑鱼庄于2020年7月13日从成都市生鲜市场上以40元/斤的价格购进了80斤乌鱼,购进后除抽检样品外,在其经营的店内以4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进货时未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等。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甘洛县局对凉山州甘洛德惠商业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元整)。
二、德昌县德州镇祥和农贸市场(曹福荣)销售的乌鸡
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20-10-20;抽样日期:2020-10-21;被抽样单位名称:德昌县德州镇祥和农贸市场(曹福荣);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项目;判定依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1.产品控制情况:德昌县局于2020年11月19日,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无抽检批次乌鸡。经查,抽检批次不合格乌鸡为当事人外购,抽检当天共购进26斤,已全部售出(包括抽检样品),货值金额364元。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德昌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德昌县德州镇祥和农贸市场(李建琼)销售的乌鸡
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20-10-20;抽样日期:2020-10-21;被抽样单位名称:德昌县德州镇祥和农贸市场(李建琼);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项目;判定依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1.产品控制情况:德昌县局于2020年11月19日,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无抽检批次乌鸡。经查,抽检批次乌鸡为当事人外购,抽检当天共购进20斤,已全部售出(包括抽检样品),货值金额280元。
四、德昌县心诚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样品名称:芹菜;生产日期:2020-10-21;抽样日期:2020-10-21;被抽样单位名称:德昌县心诚农产品经营部;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判定依据: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产品控制情况:德昌县局于2020年11月19日,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抽检批次韭菜为当事人外购,抽检当天共购进芹菜8斤,已全部售出(包括抽检样品),货值金额40元。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五、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销售的蚝风味调味料
样品名称:蚝风味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11-26;抽样日期:2021-07-13;被抽样单位名称: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判定依据: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1.产品控制情况:越西县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核查处置发现:(1)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进货查验不全;(2)检验报告中涉及的蚝风味调味料是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从成都白家华丰食品城202-10号的成都市国宏食品配送购进,已全部销售完;(3)根据查询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进销记录,抽检批次蚝风味调味料共购进22瓶,购进价格为2.65元/瓶,销售价格为3.8元/瓶。
2.行政处罚情况:越西县永惠生活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3元(大写:贰拾伍元叁角);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六、甘洛华联生活生鲜超市销售的豆腐干(麻辣味)
样品名称:豆腐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21-01-20;抽样日期:2021-07-14;被抽样单位名称:甘洛华联生活生鲜超市;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产品控制情况:甘洛县局2021年8月15日,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从双流区兴华丰兴隆食品配送部以购进价216元购进千香园牌豆腐干(麻辣味)1件(60袋),购进后除抽检样品外,其购进千香园牌豆腐干(麻辣味)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双流区兴华丰兴隆食品配送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委托检验检验报告,记录了进货查验情况、保存了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负责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了整改,今后将向供货方索要购进票据,以及批次检验报告,以确保购进食品为合格食品。
七、西昌市均记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样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1-09-01;抽样日期:2021-09-01;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均记小吃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产品控制情况:该店加工了抽检批次油条1.5kg,已销售完,售价22元/kg。此案货值金额33元。西昌市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西昌市均记小吃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如下处罚: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使用了含铝泡打粉,且使用过量导致抽检不合格。经处罚后,店家表示今后将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严格称量添加,杜绝再发生同样的事情。
八、西昌市小代米粉店销售的米粉
样品名称:米粉;生产日期:2021-09-01;抽样日期:2021-09-01;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小代米粉店;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行政处罚情况:代兴鹏(西昌市小代米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餐饮环节,进货把关不严。经处罚后,店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货品与资质相符才入库,尽量做到购进合格产品。
九、西昌市庭富砂锅粉店销售的大头菜丝
样品名称:大头菜丝;生产日期:2021-07-20;抽样日期:2021-09-01;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庭富砂锅粉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产品控制情况:该店购买了抽检批次大头菜丝2斤,进价2.5元/斤。其中0.2斤已食用,1.8斤已被抽样购买使用。此案货值金额15元。西昌市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西昌市庭富砂锅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如下处罚: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经营环节,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不合格是生产厂家的原因。经处罚后,店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货品与资质相符才入库,尽量做到购进合格产品。
十、西昌市刘一手心火锅店销售的酸菜
样品名称:酸菜;生产日期:2021-07-20;抽样日期:2021-09-01;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刘一手心火锅店;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产品控制情况:该店购买了抽检批次酸菜8斤,进价4元/斤。其中6.5斤已食用,1.5斤已被抽样购买使用。此案货值金额120元。西昌市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西昌市刘一手心火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案情复杂案件尚在办理当中。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经营环节,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不合格是生产厂家的原因。经整改后,店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货品与资质相符才入库,尽量做到购进合格产品。
十一、会东喜乐烟酒行销售的白酒(散装)
样品名称:白酒(散装);生产日期:2020-01-21;抽样日期:2021-08-10;被抽样单位名称:会东喜乐烟酒行;检验不合格项目:甲醇项目;判定依据: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产品控制情况:
生产环节:会东县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会东县绿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发现:(1)现场核查中没有发现上述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的散装白酒;(2)当事人自述该批次散装白酒经厂检合格后,批发给会东县喜乐烟酒行进行销售,没有向其他商家进行销售,现已销售完;(3)2019年底,当事人从会东县粮油收储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生产了该批次白酒(散装),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2.行政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生产的白酒(散装)未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且事后积极进行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和标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在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愿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和(五)项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经会东县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经营环节:会东喜乐烟酒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白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一是本案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240元,不足一万元;二是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是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四是当事人在发现问题之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关于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低于最低罚款额(倍数)的百分之二十的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大写:贰佰捌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十二、西昌市叁鑫超市海滨中路分店销售的高原纯正菜籽油
样品名称:高原纯正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1-26;抽样日期:2021-09-09;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叁鑫超市海滨中路分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KOH)项目;判定依据: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1.产品控制情况:西昌市局于2021年10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该单位购进高原纯正菜籽油40瓶,销售剩余25瓶,抽检4瓶,进货价57.9元/瓶,销售价为59.9元/瓶。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9瓶,共计95公斤。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经营环节,进货把关不严。经处罚后,店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货品与资质相符才入库,尽量做到购进合格产品。
十三、越西润发超市销售的炒青绿茶
样品名称:炒青绿茶;生产日期:2020-11-01;抽样日期:2021-07-12;被抽样单位名称:越西润发超市;检验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判定依据: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产品控制情况:越西县局于2021年8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越西润发超市,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核查发现:(1)越西润发超市进货查验不全;(2)检验报告中涉及的炒青绿茶是越西润发超市从成都市双流县兴华丰食品城212栋1号的四川省阳春独芽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门店购进;(3)根据查询越西润发超市进销记录,抽检批次炒青绿茶共购进10袋,销售7袋(其中6袋为抽样产品),库存3袋,购进价格为11.5元/袋,销售价格为15.4元/袋。
2.行政处罚情况:越西润发超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3元(大写:贰拾柒元三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十四、西昌康华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德昌新华街店销售的新鑫牌钙锌咀嚼片和新鑫牌维生素AD钙咀嚼片
样品名称:新鑫牌钙锌咀嚼片;生产日期:2021-07-02;抽样日期:2021-10-26;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康华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德昌新华街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锌(以Zn计)项目;判定依据:企业标准Q/JFL0005S-2020《新鑫牌钙锌咀嚼片》。
样品名称:新鑫牌维生素AD钙咀嚼片;生产日期:2021-07-02;抽样日期:2021-10-26;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康华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德昌新华街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钙(以Ca计)、维生素D、维生素A项目;判定依据:企业标准Q/JFL0012S-2020《新鑫牌维生素AD钙咀嚼片》。
1.产品控制情况:德昌县局于2021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现场未查见抽检同批次产品在售。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鑫牌维生素AD钙咀嚼片10盒,购进价4.5元/盒,销售价98元/盒,经营期间共售出10盒(包括抽检样品6盒);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鑫牌钙锌咀嚼片8盒,购进价4.5元/盒,销售价98元/盒,经营期间共售出8盒(包括抽检样品6盒)。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1元(大写:伍佰陆拾壹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为不合格保健食品经营者,非生产者,涉及产品的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问题。德昌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加强对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查验,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德昌县局组织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