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午,滁城市民张女士一家赶到南谯北路逛街时,看到一家餐馆有比较实惠的营销活动,便走进去吃了一顿午餐。享用午餐之后,张女士到前台结账,消费原价100多元,活动折扣之后实际付款40多元。
张女士照例索取发票,不料前台收银员告知:“需要提供‘税号’,不然不好打发票。”张女士顿时懵了:“我个人消费,哪有什么税号?”遂无奈离去。其家人得知情况,便返回理论。最终,收银员“十分为难”地开具了一张没有税号的发票。
“个人消费,需要提供什么‘税号’吗?这是不是商家的避税手段?”张女士十分不解。
解释:“税号”针对企业购买方
“所谓‘税号’,其全称是‘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规定中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购买方为个人和机关单位等情况的,均无需提供‘税号’。”
提醒:任何理由不能拒开发票
“开具发票是纳税人的义务,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该工作人员介绍,一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以“发票用完了”“不开票可以打折”“先开个收据,过几天来换发票”等种种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这都是不允许的。
记者了解到,只要商家拥有营业执照,以及准备其他完整的申请材料,到税务局办理领取发票的手续,现在是“最多跑一次”,正常情况下大约一个小时即可办妥。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拒开发票的借口。”针对这种情况,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可以现场拨打12366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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