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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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4.积权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愉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

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4.对外等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

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财务决策;运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1.企业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含义,是指企业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事项如组织结构、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的事先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是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不会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及各种职能和功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税漏税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2)前瞻性原则。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5)综合性原则。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综合性还指企业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综上所述,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各国经济互动效应、各国复杂的税制,税制改革又在不断进行,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

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有很多方面,如投资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等。

1.投资的税收筹划。投资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企业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本文将从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和投资方式两方面对投资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1)投资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2.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出现不同的利润结果,因而应纳税额会有差异。而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选择好折旧方法和掌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但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尤为重要,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从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缴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增强。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

在掌握纳税筹划概念的基础上,企业如何成功地开展纳税筹划呢?

01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而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政策的体系内进行,因此,筹划的先决条件是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同时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02要划清税收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收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收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收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有以下特点:

(1)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税务筹划已形成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3)很多国家在会计、管理等专业中都开设了税收筹划的课程,税务筹划活动领域的专业化现象越来越明显。

(4)许多国家的企业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充分发挥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

原因主要为:

(1)理论上没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没有正确地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2)严重缺乏掌握和熟悉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3)税务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4)税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开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异同

偷税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避税则是纳税人将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的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所采用的方法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是税法所鼓励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不能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如果一旦被发现,肯定会受到惩罚或制裁。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左。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三、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1.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收负担亦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2)投资行业的选择:不同的行业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投资行业;(3)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在不同的区域进行投资,其税收负担也不同。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除了考虑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减税的需要。(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但前提条件是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负债成本率,这样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2)融资租赁的利用。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而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就可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调节利润水平,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4.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企业从净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按我国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缴税。为此应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公司可用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回购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价上涨,股东就可从股价上涨中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四、税收筹划技术的选择

1.免税技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项目给予了纳税人完全免税优惠。纳税人成为免征税收的纳税人即免税人,就直接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免税技术也有不足之处:使用范围比较窄,因为能够获得免税的往往是一些被认为是投资收益率较低或者风险较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所以企业运用免税技术有一定的风险。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少而直接实现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减税技术作为实现财务利益的一种手段,具有简便、范围小等特点。此外,减税技术有一定的风险性。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是出于财政、经济等原因,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采用不同的税率。企业使用税率的差异来直接实现财务利益,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来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现代企业中的税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量寻求税率最低的税种。

1概念及特点

合法避税(税收筹划),是指应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2合法避税与节税、避税、偷税的异同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对“避税”的合法性,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包含节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的合法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3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这个阶段,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4合法避税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摘要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本文从税收筹划及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出发,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方法

一、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开拓了空间。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能降低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这要求税收制度能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选择空间。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作了明确、肯定的规范,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几个具体方法

笔者分别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加以论述。

(一)企业所得税

只有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才能起到节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

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这样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同理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也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三)营业税

企业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要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实现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应综合分析经营活动某一环节税收筹划行动带来的连锁效应,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科学筹划,切实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动摇。

(二)业税收筹划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应综合分析经营活动某一环节税收筹划行动带来的连带效应,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科学筹划,切实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动摇。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与偷税、逃税有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遵循税法精神。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不论采用哪种财务决策和会计方法都应该依法取得并认真保存会计记录或凭证,否则,税收筹划的结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或无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以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第1版).

[2]张中秀等.纳税筹划宝典.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第3版).

[3]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第1版).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法

当前,税收筹划已经在我国兴起,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得到一定程度的运用,但是从实践中看来,对税收筹划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误区,导致税收筹划达不到预计的效果,这也使得税收筹划业务难以扩展开来。

一、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对税收筹划涵义理解的误区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行为,也区别于避税行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行为很容易区别,但是往往容易把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相混淆。

避税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属于钻税法的漏洞,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并不相符,而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不钻税法漏洞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统筹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对税收筹划目的认识的误区

目前许多筹划专家都把降低税收负担作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其实并不然。税收筹划属于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其目标在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降低税负是税收筹划目标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而且,在特殊情况下,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能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反而会选择税负较高的纳税方案。因此,把税收筹划的目标理解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是狭隘的。

二、税收筹划的方案的选择

(一)选择低税负方案

一般来说,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低税负方案的选择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小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既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直接增加税后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选择投资地区

国家税收法规在不同区域内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对外投资时,要考虑适用于投资区域的税收政策是否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从而相应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三)在会计准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允许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比如企业可以选择材料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选择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拿材料的计价来说,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很大。

(四)选择递延纳税

(五)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

根据税收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税收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要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三、企业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能一概照搬照套。一定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看税收筹划方法

(二)从财务管理内容看税收筹划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3、坏账损失处理办法的选择

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4、合理分摊企业成本费用,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有效手段

在税率和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减少企业的纳税基础,达到节税的目的。

5、企业收入的控制

总之,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种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财务管理活动,在运用的过程中应注意筹划风险的规避、筹划方法的得当和筹划人才的培养。企业的税收筹划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编者按

一、税收筹划操作空间

(一)走近税收筹划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税务报》在千年之交开设“筹划周刊”,推动税收筹划在微观经济层面的发展,以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研究机构等为代表的诸多中介机构也将税收筹划作为主流推广项目。国内财务、税收领域不断涌现出税收筹划专家,他们也在推波助澜,为争取企业合法权益摇旗呐喊。

关于税收筹划主体,目前有“征纳税双方”⑤与“纳税人一方”两种观点。税收筹划主体仅包括纳税人一方的观点是主流观点,大量的文献都支持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所谓的征税筹划,其实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征税计划或征税规划,即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实现税款征收管理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1.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关于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术界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应属于财务管理范畴。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应该一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预期目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降低实际税收负担、防范纳税风险、实现整体财务收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⑥查尔斯T·亨瑞格等著的《会计学》中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性、应用性学科,融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管理学知识为一体。税收筹划学科本身自成体系,所以许多学者还是倾向于把它单独作为一门学科。对于税收筹划与管理会计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实际上也可归为管理会计范畴,因为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而且也给企业管理提供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

2.税收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目前尚难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权威的说法。下面是国内外学者的一些代表性观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著名大法官汉斯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税制的复杂性使得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

唐腾翔、唐向在《税收筹划》一书中写道:“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税收利益。”⑦

盖地在《税务筹划》一书中,把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boundary)和现行税法,在遵循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⑧

从上述观点来看,虽然税收筹划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大家存在一些共识,即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对税收筹划宜从多个角度去观察,从多个层面去理解,切忌呆板和僵化,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实际上,在税收征纳对局中,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纳税风险的要求。所以,纳税人应该分析中国税收环境的特征,掌握不同层面税收政策的差异性,了解税务当局的征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二)“第三种眼光”的视野

1.“第三种眼光”看筹划

2003年7月,《中国税务报》曾对笔者的著作《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运作》进行专题报道,并称笔者的这些筹划思想为“用第三种眼光看筹划”。下面援引这段文字:“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的当然构成内容,不能离开企业的整体战略来谈筹划,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战略。成功的筹划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必须与企业的实际问题结合,在共性中寻求每个企业的个性方案,我们把这种认识称为‘第三种眼光看筹划’。”⑨

笔者所提倡的“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个:

一是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局限于细节。

二是从会计管理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只盯着税收。

三是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纸上谈兵。

2.税收筹划的深层理解

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来看,税收筹划早已有之,在西方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誉。为了科学理解和运用税收筹划,这里对税收筹划做进一步诠释。

(1)严格意义上的合法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许多“钻空子”、“打球”之类的筹划技法其实不是真正的筹划,而是偷税、避税乃至逃税的违法行为。

(3)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领悟税收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第二,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在纳税申报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排除隐患;第三,掌握纳税技巧,提高纳税方案的设计能力;第四,从战略角度审视企业的财税业务,做到战略、经营、财务、税务的协调。

(三)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避税

1.偷税(TaxEvasion)

偷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交纳税款的行为。偷税也可以称为逃税,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偷税被解释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⑩《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把“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于偷税,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形式: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对于本条争议最多的是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项税额已入账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界定: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确定为偷税。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本项偷税手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表述是一致的)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主要表现是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与纳税人账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释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这里容易与骗取出口退税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缴纳了税款。这里主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偷税;

第二,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比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要多的税款,如纳税人先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骗取150万元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认定:对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与纳税人缴纳数额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万元,认定为偷税;对于超过已缴纳的税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万元(150-50),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到一点,就是骗取的出口退税与已缴税款之间有着同一笔业务的因果联系,这时可以认定为偷税。否则,即使纳税人其他货物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也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2.避税(TaxAvoidance)

(1)避税的概念。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是一个比较不甚明确的概念,很难用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他应承担的纳税数额,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犯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财政文献局在1988年版的《国际税收辞汇》中解释为:“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处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者,可以称之为‘法避税条款’。”

《中国税务百科全书》中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但是,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避税是错用(misuse)或滥用(abuse)税法的行为,是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loo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也已成为一种政府制止的活动。究其原因,避税虽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但其结果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收,直接后果是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丧失税收制度丧失公平性。

总之,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避税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对避税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和缺陷来人为减少税负支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反避税措施,调整纳税人的财务结果并要求补缴税款。

避税形式多种多样,譬如原来我国对香皂征收消费税,因其属于护肤护发品系列,而肥皂则不属于此系列,所以不征消费税。对此有一厂商钻政策的空子生产了一种名为“阿尔贝斯皂”的介于肥皂和香皂之间的产品,这一做法显然带有避税倾向。在国际领域,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是利用“避税港”(指一些无税收负担或税收负担极低的特殊区域)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由于通常意义上的避税行为有悖税法精神,也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歪曲或滥用,故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这种行为采取不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一般针对较为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政策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约束性条款来加以反对。

(2)避税的分类。避税行为在经济领域普遍存在,从本质上讲,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而税收筹划只不过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税法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正如劳德·邓宁所说的那样:“避税可能合法,但不道德。”所以,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避税活动。根据避税活动的行为方式及其影响,可以把避税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经济事实。

“税法漏洞”是指所有导致税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条款。税法漏洞由于税制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性或不完善性而难以避免,这些条款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抑或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和不确定性。缺陷性条款多表现在法律程序、定额税、转让定价及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在国际税收领域,因各国利益及税收制度的诸多差异而广泛存在。

避税行为在实践中可能有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通常也会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骗性形式。避税又与不完全信息联系在一起,信息不对称助长并强化了避税行为,避税极易走向扭曲、误导、模棱两可或混乱等故意行为。如灰色避税就带有典型的机会主义倾向,应该受到商业伦理的约束。而中性避税是纳税人的一种适应,是对税收环境的一种敏感反应,不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也与商业伦理并不相悖,是一种市场利益驱动下的正常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制经济,但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伦理基础,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伦理的力量,因为伦理会影响人类的行为方式。对于避税行为,存在着社会道德压力,而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避税行为是否触及伦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与环境中来考察,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二、税收筹划实战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战略思想

1.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战略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战略管理的本质是敏捷地识别和适应环境变化,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路径指南。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成为战略管理中的关键性因素。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极为密切,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1)战略管理决定着税收筹划

战略管理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税收筹划只有在战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税收筹划对企业战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绝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2)战略管理涵盖税收筹划

(3)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目标一致

战略管理和税收筹划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税收筹划也明显带有长期战略的痕迹。

2.企业战略—税收筹划的导向

企业战略是一个企业为之奋斗的目标及其为达到目标而寻求的途径相结合的产物。如果没有企业战略,听任内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则达不到资源配置与战略目标的整合效应。

在探讨企业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时,必须强调的是:企业战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只有在企业战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当然,在某些条件下,税收筹划可能在确定企业战略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绝对不是决定性的作用,下面从多个角度分析:

(1)市场超越一切

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不是税收筹划,而是首先考虑这个市场的潜力如何,企业能否在短期内占领这个市场。比如,许多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投资中国时,其实看重的并不是中国优惠的税率、优厚的待遇,而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优惠的税收待遇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投资者有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甚至有的投资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如扩大市场份额,击垮竞争对手,逃避政治经济风险以及获取一定的政治地位等,可能把投资由低税区转向高税区。

(2)税收筹划为企业战略服务

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产业时,考虑最多的也不是该行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而是主要考虑企业进入该行业后能否有长期的发展潜力。在决定是否进入某个行业时,企业首先要考虑清楚行业的供货方或原料提供者,即上游企业是一些什么性质的企业,与企业选择的厂址的相对位置如何;其次要考虑它的潜在市场在哪里?下游企业是一些什么性质的企业,处于垄断状态还是竞争状态呢?第三要考虑该行业的潜在进入者有哪些,构成的潜在威胁有多大?至于筹划节税问题,则应列在这些因素之后考虑。

(3)企业的战略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

企业在考虑采取某项经营活动时,往往不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的,虽然税收筹划能够渗透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但它并不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够盈利,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而不是能够少缴税款。因此,企业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虽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可能是不划算的,但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

3.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方法

(1)税收链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性质的税收,又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性质的税收,还有诸如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性质的税收。如果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其主要活动分为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即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设计和研发产品,继而进行生产加工,最后再到市场上销售产品。所有这些环节都为创造价值或实现价值服务,因此从总体来看就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在这条产品的价值链中,有一部分价值是以税收的形式流转的。企业所承担的税收,如果沿着价值流转方向观察,也形成了一个链条,即所谓的税收链。税收链如图1所示。

利用“税收链”有利于分析税收的形成过程与环节。对于企业来说,许多税收都是在流程中形成的,所谓税收的流程观其实也就是“税收链”的思想。

(2)合作博弈—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方法

合作博弈是税收筹划活动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它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不是双方合谋、偷税骗税,对抗国家,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很多场合下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组织之间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利润的转移,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

企业之间主要涉及以下六种合作:一是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如利用原材料、零部件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交易筹划;二是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三是利用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筹划;四是利用资产租赁业务的筹划;五是利用贷款业务的筹划;六是利用管理费用的筹划。

2)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也是一种相当重要的合作。按照一般的经营常识,商品最终总要销售给客户,因此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比如装修劳务,到底是由企业方还是客户方提供装修材料,这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再如住房出租业务,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金额度以及支付方式上也是可以进行合作的。双方的有效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3)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博弈。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不仅存在着一定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还具有一定的筹划空间,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由于税务机关征税本身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完全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详细地了解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每一项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就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如果企业能够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就能够减少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比如,涉及到转让定价时,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商议确定转让定价。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思想

1.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人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存在一定的风险,下面分析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原因。

(1)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主观性

税收筹划方案的形式及其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纳税活动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条件性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设计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方案的设计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都可能造成纳税人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存在操作风险。

(4)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方案认定的差异性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但是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设计的方案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做是逃避税收,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2.税收筹划方案的风险类型分析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主要涉及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方案失效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中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譬如,原来许多企业通过变相的“公费旅游”为雇员搞福利,导致税收大量流失,为弥补政策漏洞,税法对此明确规定,公费旅游及各种变相形式的公费旅游应按人均旅游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费旅游”的节税方法失效,如果纳税人在政策变化之后继续采用该税收筹划方案,则会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3.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1)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模式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某种行为或某一事件。风险规避是避免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当窄的范围内应用。因为企业不能为规避风险而彻底放弃税收筹划方案。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频率达到最小化的努力,风险控制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嫁给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移,譬如纳税人可以与方案设计者签订最终方案风险责任约定以及其他形式的损失保险合约等风险转移合约。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法,是指遭遇风险的经济主体自我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保留的重心在于寻求和吸纳风险融资资金,但这取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一种是风险承担,在风险发生后承担损失,但可能因为须承担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而面临财务问题;另一种是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准备,在财务上预提风险准备金就是常用的办法之一。

(2)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2)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税收筹划虽有一定的规律,但筹划方案设计并没有固定的套路,因为每个企业都是个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适合企业特征的方案。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

①庄粉荣所著《实用税收策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把税收筹划称为“税收策划”。

②刘心一,刘从戎所著《税收规划—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把税收筹划称为“税收规划”。

③盖地所著《税务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书名都明显体现“税务筹划”的称谓。

④黄凤羽、马蔡琛:《从“消极避税”到“阳光筹划”:中国税收法制化的路径选择》(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税务筹划教学研讨会交流论文)。

⑤张中秀所著《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一书认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征税筹划。贺志东所著《征税筹划》,站到税务机关的角度,专门对征税筹划进行探讨。刘建民等所著《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认为,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种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另一种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的角度进行的征税筹划。

⑥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MPACC税收筹划教学研讨会论文集)。

⑦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4页。

⑧盖地:《税务筹划(修订第三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3页。

⑨邹国金:用“第三种眼光”看筹划,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2003年7月1日。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合理避税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观念,有利于中小企业合理利用各种税收筹划手段,减少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负负担,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合理避税会极大地提高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帮助管理层从企业战略管理角度突出强调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更为详细的税务筹划,使企业的管理层工作更加完善。

合理避税虽然暂时减少税收,但是随着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化,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使企业不断做大,税收总量自然水涨船高。合理避税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结合,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有缺陷,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的内部环境不牢固,税收筹划主体不明确,财务管理人员在税收筹划中的角色不到位;外部环境不佳,税收政策的覆盖面留有空隙,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客观上阻碍了税收筹划在现实中的运用,税法建设和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很难从媒体中获得税法的全面知识和调整内容,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相同等。

2中小企业合理避税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2.1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纳税依据虚假

2.2忽视合理避税的风险管理,增加税务成本

2.3片面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利益

2.4税务机构不完善,迟滞税务筹划的发展

税务机构一般规模小。由于税务起步较晚,缺乏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多是由财务人员兼办,综合素质达不到税务筹划的要求,税务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税务机构市场大,但是自身的业务领域狭小,服务层次低,效率低,很难真正满足市场的需要。延缓了中小企业合理避税专业化的进程。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务的合法性,同时确立了税务的法律规范和操作办法,但是具有权威性、完整性和严肃性的税务法尚未出台,如何开展税务,在具体实行上,各地没有统一的模式,都处于试行状态。给税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3完善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措施

3.1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科学合理避税

中小企业需要兼顾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片面强调一方利益都是不可取的,都不利于企业和国家长久健康的发展。企业在依法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增加企业利益,这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是一种兼顾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特殊表现。注意区分合理避税与偷税、避税等概念,严格依法办理纳税,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企业的故意或疏忽,使合理避税引入歧途。

3.2通过税务人才的培养来提升风险管理意识

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水平影响其对合理避税风险的判断。对于合理避税方案的设计、选择和实施,相当大的程度取决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优惠条件及财务、管理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的综合了解和判断。而我国目前许多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欠缺,严重受到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限制,所以税务筹划的人才培养十分必要和迫切。

3.3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转变对合理避税的认识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但是企业只有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以既得利益和短期利益为基础,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规范自己的意识和行为,才能使企业不断壮大,保持利润最大化的可持续性。管理层的利益观念对企业的决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要加深管理层利益观念的认知度,使之明确知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企业根本的目标。

要加强企业财务对合理避税的认识。片面的理解为合理避税就是少缴纳税额,甚至是不纳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要结合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国家现行的税务政策,通过合理的筹划,充分利用合理避税的限度。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结合,这不单纯是一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更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3.4科学设计纳税筹划机构的未来愿景

税务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作用日趋明显。但是开展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和复杂的双向业务理财活动。仅靠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已经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更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且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耗时耗力,所以推动税务机构的发展是一种趋势,十分必要。

合理避税必须以遵守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础。合理避税作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之一,它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是合法性前提下的合理性。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法也在随之更新,同时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财务人员要紧跟税法完善的步伐,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企业要求。否则,中小企业的合理避税就有可能成为触犯税法的行为。最后,中小企业要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避税是以降低自身财务成本,实现企业相对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推进中小企业的可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时刻要求企业纳税会计人员时刻注意避税的合法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合理避税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相对缓解沉重的税务负担,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有限的资源充分发展,壮大企业的实力,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的长远战略与中短期计划更为合理有效的结合,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中小企业合理避税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宋刘娜.企业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2.

[2]程永芬,论企业合理避税的特征、成因及其意义.企业家天地,2011,3.

[3]代斌.王凯.浅析企业合理避税.网络财富,2010,(6).

[4]孙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商,2012,5.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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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餐饮发票几个点的税律师普法餐饮发票缴纳的最低税率为6%,小规模餐饮缴纳的最低税率是3%。大规模餐饮的标准是,连续一年品牌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但是外卖不属于销售产品,不用按照17%纳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外卖产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全部统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 https://m.110ask.com/answer/15625335334822481568.html
8.315投诉消费投诉315曝光—中国质量万里行官网315online.com《中国质量万里行》是以接受315消费投诉、曝光质量黑幕、提供315维权知识、配合质量监管、推广名优品牌为主的质量监督型新闻期刊。315消费投诉网是中国质量万里行官网,提供315网上投诉、投诉调解、投诉曝光、投诉分析、315维权、315质量报告、打假揭黑、315专题、消费指南http://315online.com/
9.发票几个点一般发票的税点为3%、6%、11%、13%、17%。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的发票税率是一样的。普通发票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由商家开具的收据。国家税务局对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实行统一管理。https://cadforex.com/licai/7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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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餐饮发票要交几个点的税,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餐饮发票一般5个点。餐饮发票的税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税率6%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征增值税业务,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1996525.html
12.12366热点问答个人(自然人)代开发票热点问题来啦!请查收~达到起征点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04 问:我是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A0MzA5OA==&mid=2651011657&idx=3&sn=68d4cf5e9a6ba90c8e7b3874149185c0&chksm=f20e963cc5791f2ad176009874519cd8f9df05a5c585516df59440521d7cb74e21e8c9bede1e&scene=27
13.增值税发票在不含税基础上加几个点出口交流想问下各位,如果让工厂开增值税发票,一般让他们在不含税价格基础上加几个点啊。 现在我的工厂都要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https://bbs.fobshanghai.com/mobile/tid-3864005-page-1.html
14.人税率」小规模的纳税人能开几个点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的纳税人能开3个点和5个点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征收率分为2档,3%和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包括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适用5%征收率,除了适用5%征收率以外的其他应税销售行为适用3%征收率。 https://www.dongao.com/wdzt/cjks_xgmnsrsl_4259131/
15.烟酒真的不能开专票?那送烟酒要求视同销售不是很吃亏?所以,销售方只能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货物多少用于生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多少用于消费,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依靠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所以国税发〔2006〕156号这个规定我个人觉得本身应该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和后面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有规定向个人消费者不得开专票一个意思。 https://www.jianshu.com/p/a7a709e3b35e
16.专票几个点摘要:一般增值税税率为3%或者17%。增值税税率根据纳税人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票和普票的税率是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个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个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进货金额)*17%。 https://www.wtkj.com/qtjz79f7.html
17.开发票要加几个点才不会亏?老板们都知道和客户谈价格的时候,如果开票要加点,但是到底要加几个点才不会亏?很多老板一直算不清,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通用公式。 因为对于不同的发票类型、税率、尤其是你公司是否是小微企业计算出来的结果都不一样,所以没有一个通用的数字。但是张老师给大家分享一个通用的公式帮助大家辅助计算: http://kotax.cn/news/detail-40.html
18.老师一般纳税人开苗木的发票是几个点呢苗木发票的税率有**13%和9%两种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根据相关税务规定,具体的税率适用取决于销售的苗木品种。 根据国家的规定,苗木销售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特定种类如树苗、花卉苗、草坪草皮等的税率则调低至9%。这一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发〔2018〕39号文件制定的https://www.niuacc.com/wdnzkecheng/1561951.html
19.专票几个点的税?专票怎么开?6、打印发票; 7、在“已开发票查询”界面,查询刚刚已开的发票,点击“清单”按钮,打印增值税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就是关于【专票几个点的税?专票怎么开?】的相关讲解了,目前协会方面也是公布了2022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公告,欢迎大家前往高顿频道来了解相关的资讯哦!在这里各位同学还可以学习更多精品课程https://m.gaodun.com/cta/1358235.html
20.代理出口企业增值税(代理出口几个点)2、代理出口企业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国的相关税法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需要进行月度或季度增值税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销售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要将其销售额中的出口销售额单独列示,并按照出口免税政策进行申报,即销售额不计入应纳税额。 https://www.trade-agent.cn/wmxt/1733450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