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县)级
实施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三十八、五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三十条等规定的权限,承担本级烟草专卖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追责情形及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理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二)擅自处理或者私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三)走私烟草专卖品;(四)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五)为非法经营、走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便利;(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