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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卖平台精心设计避税、避社保、避劳动关系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绝大多数人批评,但也有人为其辩护。企业为什么要费尽心机逃避责任?一个受伤农民工的维权路径为什么依然如此复杂?社会为什么默许如此普遍的违法现象存在?当前劳动维权领域到底存在怎样的问题?
今年8月,在中央财经委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但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具体路径应该如何设计?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实现共同富裕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以下为原文,一起来看~
目录
一.将勤劳致富提升到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
(一)尽快制定《劳动法典》以全面改革当前劳动法律制度
(二)尽快制定有利于劳动者的税收政策
(三)稳妥谨慎发展社会福利制度
二.构建保障广泛、精准灵活、利益平衡的劳动用工制度
(一)保障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获得劳动法的有效保障
(二)建立针对企业不同情况精准灵活的劳动法律制度
(三)建立覆盖广泛、各方利益有效平衡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构建程序便捷、保护有力、服务专业的劳动权利保障机制
(一)建立便捷、高效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维权机制
(三)培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专业公益法律组织
一.将勤劳致富提升到
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
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的方针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显然是好的,但却震动了市场,在国内外经济领域都产生了不同解读,甚至在一些企业家中引发了紧张情绪。中国的共同富裕应该是怎样的共同富裕?应该如何准确理解中央会议的精神?我认为,国家及整个社会应该进一步深化认识,大力宣传“劳动光荣”的观念,将勤劳致富上升到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以夯实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基。主要说明三点理由:
1、古今中外历史上都有为了追求富裕的理想,或者过于放纵资本的贪婪,社会财富增加但只有少部分人富裕,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或者忽视市场法则,过于强调将财富聚集到国家再实行平均分配,而最后导致经济衰败甚至政权更迭悲剧的发生。所以中央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2、共同富裕应当是在保护私有财产基础上,保障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富裕。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是,中国社会进入老龄化,劳动年龄人口在减少。自2012年起,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比重连续7年出现双降,7年间减少了2600余万人。201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总量也首次出现下降,当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586万人,比上年减少54万人。2019年在没有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下,年末全国就业人口减少115万。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年末就业人口减少2400多万人。而根据国家人社部“十四五”规划数据,“十四五”期间新退休人数将超过4000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净减少3500万人。必须清醒意识到,劳动力正在成为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所谓共同富裕,国家未来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障绝大多数劳动者勤奋都能致富。中央提出,“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建议中央进一步明确勤劳致富在实现共同富裕事业中的重大意义,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给以保障。
《劳动法典》的重大意义毫不逊于《民法典》。我想强调的是,过去十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领域的问题也更加错综复杂,当前劳动领域的很多立法都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尽快修订。但劳动领域的立法不应该是对单部法律的修修补补,而应该是由中央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通过制定科学系统的《劳动法典》来全面改革。《劳动法典》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收益和尊严,其不仅直观体现着正义,还直接影响着每个家庭的经济富裕与生活幸福。《劳动法典》关系到每家企业的成本和治理结构,其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活力。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工人阶级,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法典》不仅关系到中国的政权性质,也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所以,国家能否制定一部科学的《劳动法典》,不仅影响到我们国家能否实现共同富裕,还关系到我们是否能够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起草劳动法典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加强统筹。建议参照制定《民法典》的程序,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牵头,成立劳动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专班,把起草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建议开拓其他税源以弥补降低个人所得税后的税收损失。提高个税免征额、增加专项扣除等激励劳动者的税收制度后,国家必然面临税收相应减少,那从哪里去弥补相应的损失呢?首先要看到,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并不太高。根据有关数据,2014年前后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一直在6%左右。201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57992亿,个人所得税10388亿,占比6.58%。2020年我国税收总收入154310亿,同比下降2.3%,个人所得税收入11568亿,同比逆势增长11.4%,占比达到7.5%。但即使2020年个税占比达到高点,也并未超过8%。其次,国家要研究在烟、酒等领域增加税收,要勇于培育奢侈品品牌,放开奢侈品价格,对奢侈品征收高税。
以茅台酒为例说明国家尚有广阔的征税潜力。有人说国家一直在调控茅台酒价格,我不大理解。为什么要调控呢?根据贵州茅台官方数据,其2020年营业总收入980亿,实现净利润467亿元,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416亿。国家为什么不支持茅台酒发展成价格昂贵的奢侈品,而对其征以高额税收呢?我在国外见过中国人喝8万一瓶法国拉菲葡萄酒的,也见过买一个包6万多元的。如果茅台酒真的代表了中国传统白酒的精髓,那为什么不遵循市场规律放开其价格呢?假如茅台酒每瓶卖到5000元,国家可以从其中征收3000元的税收,假如每瓶卖到10000元,国家可以从中征收6000元以上的税收。如果价格涨10倍,每年茅台酒就会为国家带来5000亿的税收收入。
二.构建保障广泛、精准灵活、
利益平衡的劳动用工制度
当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范围还有很大局限,很多农民工、家政工、外卖骑手等人群还没有获得劳动法的保障,这与建立勤劳致富基本国策的发展理念存在很大差距,建议通过制定《劳动法典》,大幅扩大保障范围,使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对快速发展的复杂用工形态,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够精准灵活,针对所有企业采用“一刀切”的标准,有些规定对企业的标准过高,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灵活用工的权利,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了压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四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有争议的就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董保华教授在《〈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一文中提出该法存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的失衡问题”,其中首先就批评该法“扩无固定”,他提出,“第一,《劳动合同法》增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常凯教授也认为这是一个可以商榷的技术问题,比如是否可以规定“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限定其他条件?建议通过制定劳动法典,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基础上加以改革。
建议修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2010年制定,当时尚未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有些问题也并未凸显。10多年过去,当前社会保障领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议通过制定《劳动法典》,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科学有效,并不是要简单的降低社保缴纳费率,而是要更加全面系统地来设计社会保险制度。比如,是否能够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如果是按照工资作为基数,在工资中是否可以扣除奖金、加班费、津贴等并不固定的收入?是否可以根据企业规模来确定保险费率?对初创企业或者中小规模企业可以大幅降低保险费率?是否可以在制度上更加鼓励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希望实现在降低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真正受益基础上,所有企业都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明显增加,这样国家整个社保基金收入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从而实现社保基金可持续支付的良性运转。
三.构建程序便捷、保护有力、
服务专业的劳动权利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劳动法最大的问题是,将劳动行为人为地确定为两种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大多数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结果的才能到法院起诉;劳务关系应当直接到法院起诉,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在建筑领域,由于缺乏劳动合同并有包工头的存在,导致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和律师之间经常看法不一,专业人士尚且看法不一,农民工根本不知所措。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不想受理时就推说是劳动关系,让找法院;法院有时又说是劳动关系,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制定《劳动法典》在保障绝大多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基础上,首先就应该确定统一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以避免这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工会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这不仅是个政治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工会作用发挥好了,职工的权益维护好了,就夯实了党执政的根基,这对工会来说就是最大的政治。制定《劳动法典》,对现行《工会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工会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机制,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体系。我们要看到,尽管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与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期望相比,与新时代对工会工作的要求相比,当前工会维权工作还面临很多现实挑战。
最后,各级工会要让职工有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获得感”。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工会认为帮助职工维护权益做了很多事情,但如果工人感受不到,缺乏“获得感”,那就将淡化职工与工会的情感联结,最终损害工会的政治地位。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群团组织维权工作应该主动有为,哪里的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群团组织就要帮助群众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合理伸张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议全总明确提出要求,每个县工会都要建立一家职工维权中心,每位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可以便捷地获得其帮助。各地工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公益组织来具体实施,依托公益组织来培养一批专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律师队伍。简单说,在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首先想到工会,想到工会能够及时、有效的帮助自己,这是看似简单但其实复杂的重大挑战。
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难以保障专职农民工律师的模式。要让这些律师专职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就要有资金投入,租赁办公场地、为这些律师支付工资。最初的几年,我负责筹集资金,所以我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筹集保障这些机构运转的资金是困难的。欣慰的是,从2010年开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获得了中央公益彩票基金项目的支持,经过沟通,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申请成为了项目实施单位。这个项目在相对确定的额度内,根据东中西部确定不同的办案补贴标准,比如东部是每办结一个案件补贴2800元、中部每办结一个案件补贴2000元,案件办结后统一发放补贴。这笔资金可以支持律师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难以保障专职律师的工作模式。迫于现实,我不再对各地机构提出严格的管理要求,大家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可以办理收费案件了。
在每个县至少是每个地级市,应当建立一家服务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这项工作可以与工会的职工维权中心相结合,由全总在全国推动,职工维权中心就依托公益法律组织来建立。当然这项工作也可以由司法部来推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公益组织正常运转,依托该组织真正培养出一大批只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这些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可以开展以下工作:首先,通过热线、面谈等各种方式,随时接受劳动者的咨询,为其提供专业、便捷的咨询服务。第二,针对劳资纠纷大范围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方式及时解决部分问题。第三,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理那些复杂、疑难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第四,提起公益诉讼。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很多零散的案件都通过个案来解决,不仅对劳动者来说维权成本高,对国家来说所要支付的法律援助、法院、劳动监察等综合成本也更高,所以依托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就更为科学。第五,专业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和公益律师可以在案件中发现问题,通过实证研究为国家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以保障更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综合来看,劳动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固然重要,但便捷有效的实现方式更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当前企业、劳动者、法律援助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甚至信访部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资源“内耗”问题,资源“内耗”没有创造任何效益,带来的是各方繁重的工作以及巨大的成本,损害的是劳动者的权益、企业的活力以及法治的尊严,威胁的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尽快制定《劳动法典》,平衡好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理性设定劳动者的各项实体权利,通过便捷的程序、强有力的监督、专业的服务最大限度保障这些权利得到实现,这才是最好的局面。
结语
原标题:《佟丽华:尽快制定《劳动法典》,确立“勤劳致富”为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