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精选5篇)

机械制造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给予了普遍的重视与支持。各国均结合本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在税收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安排等各方面给予了持续激励。

(一)美国。

美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政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27.5年以及39年(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非居住性不动产回收期限为31.5年,下同)。大多数有形个人财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1)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2)在R&D费用发生当年做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性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二)日本。

日本也是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产业的激励政策,现行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内投资法人的进口税收鼓励。国内制造业法人于本年度进口的某些指定免税进口货物量超过自1989年4月1日以来各年中此类进口物品最大数量的至少5%时,可以要求从法人税额中扣除进口商品增加额的4%。对于特定的国内投资法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其组建后最初5年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7年(标准结转期为5年),这项特殊规定适用于2002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2002年税制改革中将其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

2.对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中小企业于2002年3月31日之前购进并使用的指定机械和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系统)购进成本的7%以及购进的指定节能型机械、设备调整后购进成本(25%-100%)的3.5%或者7%,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2002年税制改革将此项税额扣除适用期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1998年创立的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进一步降低了机械设备的购进成本和租赁费用,由特定中小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和大型船只购进成本选择按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适用期限从1998年6月1日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

3.对R&D的鼓励。所有R&D支出和开发专利权的成本,既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也可以分几年摊销。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R&D支出最高金额的增长部分支出额,允许有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投资给予特别加速折旧津贴。某些产业成立的联合研究会购买新机器及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列支。对中小规模的企业也规定了特殊的税收激励措施。对于提交蓝色申报表的中小企业于1985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间开业的各会计年度产生的试验研究费,允许其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中小企业支出的试验研究费的10%。扣除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对于符合创新经营促进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在设立后10年以内,实施新领域开拓计划以及上年度试验研究费和开发费总额占收入金额的比例超过3%时,企业内部留成不予征税。试验研究费超过过去5年中前3年的平均数,按增加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日本的许多政府机构还都为批准的科学研究项目提供直接的帮助支持。

4.对资金转让损益的递延征税。2001年税制改革配合商法的修改,创立了企业重组税制。凡符合企业合并、分立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实现资金流通以及企业重组时相互持股比例超过50%直至100%等条件时,对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给予递延征税的优惠待遇。

(三)韩国。

韩国通过《税收减免管理法》和《外国投资促进法》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1999年1月1日制定了《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合并和替代了原两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制造业作为韩国的重要产业,同样适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措施包括:(1)投资准备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的20%以内设立投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当从提取准备金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作为实现利得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相当于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了一笔期限大于3年的无息贷款,支持企业投资)。(2)投资抵免。中小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等企业资产,或者在销售店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以按照购置额的3%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直接减少公司或个人的应纳税额,直接减税优惠)。(3)新建中小企业的优惠。新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自新建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所得税六减半);新建中小企业自设立以后5年内减半征收财产税(财产税五减半)。此外,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可以免税两年(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两免)。(4)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在大城市内的中小企业,根据其行业不同,可以享受10%-3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的减征优惠(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减征)。

2.促进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所有符合规定目标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以下优惠:(1)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按照其毛营业所得的3%(技术密集型行业和某些符合条件的资本品行业为5%)提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但是同样需要在提取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2)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抵免。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大者享受税收抵免: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的15%;或者当年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比前4年的支出平均数超过部分的50%。(3)投资于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设施的税收抵免。公司购买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职业培训的,最多可以按照其总价款的5%抵免。(4)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受让技术的公司,则最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中小企业为10%)享受税收抵免。(5)风险资本利得不征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建中小企业的,其出售该中小企业的股票或者权益所实现的利得,免征公司税,,(6)股票选择权的税收优惠。行权所实现的所得,若不超过3000万韩元,则不征税。

3.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1)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抵免。居民或者本国公司投资于下列之一者,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中小企业为5%)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提高中小企业工艺和制造自动化水平的设备;提高制造技术和技能的设备;电子商务设备。(2)特定用途的设备投资抵免。投资下列设备可抵免3%:防污设备、清洁设备、防止工业危害设备和采矿安全设备等。税收-[飞诺网]

(四)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利用税收法典鼓励企业的R&D投资方面有着很长的历史,制造业作为加拿大的重要行业也深受其益。

(五)俄罗斯。

俄罗斯对制造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它所全面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上。俄罗斯1992年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对俄罗斯境内生产的商品、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征收,也对进口到俄罗斯境内的货物征收,但是进口某些“技术型”生产设备可以享受减免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俄罗斯大力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扣除的项目已很少,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入账后就立即给予抵扣。

(六)德国。

德国制造业所有R&D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用于R&D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R&D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对许多R&D密集型的产业,政府也给予进一步的现金补贴或税收抵免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R&D项目,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

(七)英国。

自1997年6月2日以后,对于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中小企业购买大多数类型的机器和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所有企业的经常性和资本性研究与开发支出都可在发生当年申请扣除。并且,自2000年4月1日或者以后起,对于小公司的一些R&D费用给予税收抵免。对于还没有开始贸易的公司,允许从其利润中扣除150%的R&D支出。2002年以后,这一税收优惠扩大到大公司。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也都对R&D投资给予直接的帮助与支持。

(八)法国。

政府为R&D项目提供高达其投资成本50%的补贴。在税收上这种补贴被视同贷款而非该公司的所得。R&D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从事R&D活动使用的厂房和设备投资也适用加速折旧的规定。专门从事R&D的公司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待遇。特许权使用费和专利权的销售收入如果在3年内用于再投资,则不征税。

(九)巴西。

对符合技术条件的工农业企业实行多种优惠:(1)可以按照当年R&D支出的15%抵免公司税(包括支付给居民研究机构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不超过应纳公司税的8%,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两年。(2)通过抵免的方式免除设备、机器、仪器、配件和工具的商品流通税(即其进项允许抵扣)。(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仪器、设备,除了按照正常折旧以外,允许再按照正常折旧率双倍计提折旧。(4)可以按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科技援助费和根据经批准的合同支付给非居民的专项服务费时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的50%享受税收抵免,并减半征收金融交易税。但是享受优惠企业必须承诺至少按抵免额或者减税额2倍的资金投向境内的研究活动。(5)生产技术先进或者大批量生产资本品的企业,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科技援助费,在运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所得的10%限额内,予以税收扣除。(6)为取得或者维持工业产权而汇出的资金,免征预提税和金融交易税。

(十)中国香港与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是以纳税人的工业装置及机械安装成本的60%提取首次折旧,以后年度按类型的不同,折旧率分别为10%、20%和30%。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首次为20%,其以后年度折旧率为4%。商业建筑物每年的折旧率为4%。

中国台湾对模具工业用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扶持发展,主要有下列几点:(1)将模具工业列为“策略工业”的第一位,鼓励发展;(2)新建模具厂可免所得税5年,5年后如增资1000万元(台币)以上,由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可再免税4年,4年后如又增资1000万元(台币)以上,由再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又可免税4年;(3)免税期满后,模具厂所得税比其他行业优惠5%(其他行业为25%,模具行业为20%);(4)凡进口模具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二、国外税收政策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国外产业税收政策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世界各国都注意同时使用直接和间接的激励政策来刺激产业的发展,但西方发达国家更主张运用间接的税收激励,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多地使用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世界各国的产业税收政策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各国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

4.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发达国家在选择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上,一般是站在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高度来加以甄别,坚持产业内普惠,重点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而少有按企业的性质、规模等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这一方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透明及税制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增加企业对政府和税制的信心,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税收优惠则有所不同,在产业税收优惠存在的基础上,大量存在的仍然是按企业的性质、规模、地区等而设立的税收优惠,个案的税收优惠更是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甚至个案税收优惠与产业发展规划相互冲突的情况也并不鲜见。由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相互交织,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憾。这不仅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很难谈得上税收公平,就是基本的所得税法规条例也被肢解得支离破碎,专业人士一时也很难搞得清楚。

5.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建立了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我国在税收优惠支出的管理上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譬如,对部分锻造企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效果,我国就缺乏科学的测算与管理。虽然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我国锻造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工艺水平、生产设备、环境治理和劳动条件等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但是,我们能否将锻造企业这些年来的成绩都简单地归功于“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这一税收激励政策对这一问题我们尚且缺乏严密科学的论证。因而,我们至今无法对“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效果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对是否继续执行这一政策还是另择它途我们仍然缺乏计量检验的实证依据。这一点对我们制定装备制造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以及加强税式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

三、我国有关装备制造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装备制造业现行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流转税类。

1.进口货物免税类。

(1)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2)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1997]37号)。

(3)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4)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36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2.减税类。

(1)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J6勺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2)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①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②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3.出口退税类。

(1)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2)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3)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出口退税率17%。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财税[2003]222号)。

4.即征即退类。

(1)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2)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3)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5.先征后返类。

(1)商品铸锻件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规定所列284家铸锻企业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35%(财税[2003]95号)。

(2)模具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国家规定所列160家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销售的模具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先征后返70%(财税[2003]95号)。

(3)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税款额度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00%(财税[2003]97号)。

(二)所得税类。

1.固定资产折旧类。

(1)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工字[1996]41号)。

(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1996]41号)。

(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4)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5)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113号)。

(6)特殊设备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

(7)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1号)。

(8)折旧年限孰短。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工字[1996]41号)。

(9)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2.减免税类。

(1)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2)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5)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3.税额抵扣类。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抵扣(财税[2000]25号)。

4.再投资退税类。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2]70号)。

5.投资抵免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6.亏损结转类。年度亏损结转。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条例第11条)。

7.税项扣除类。

(1)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扣除。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2001]9号)。

(2)取消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经费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的规定取消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国税发[2003]70号)。

8.技术开发费扣除类。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四、税收政策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对装备制造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流转税。

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关税等有关税种上。

1.在该产业上率先在全国推行彻底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改革。在东北地区业已取得增值税转型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改革由地区试验不失时机地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选择性的产业行业试验,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同时推广所带来的财政经济风险,,同时,由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实行增量抵扣制度,增值税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所以它是一种不彻底的改革。装备制造业所处的产业经济环节决定了它更适合采用固定资产进项全额抵扣制度,若再配置以允许下游企业所购进的增量装备制造业固定资产产品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这样既可以促进装备制造业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业经济下游的生产成本。从实际情况看,装备制造行业普遍存在历史负担较重、更新改造能力较差、固定资产更新速度较慢等状况,固定资产增值税增量抵扣的税制改革很难使其受益。在装备制造行业推行固定资产增值税全额抵扣,不仅可以逐步校正增值税的重复征税,而且可以减轻其投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开发与投资。

2.调整完善进口货物免税制度。对于装备制造业投资自用、贷款自用、技改自用以及研发自用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技术和必需的而国内又无合适替代品的原材料等,建议参照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大力开展科研开发,走自主创新之路,可对成套设备引进和科研开发所必需的、国内一时难以制造的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加以区别,对成套设备引进可只给予免征进口增值税的照顾,而对进口关税则不予免征;对于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则同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免征关税的照顾,因此来调节进口结构,促进国内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3.坚持鼓励出口原则,强化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意识,对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继续实行保护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为装备制造业开展国际竞争创造条件,建议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维持17%的退税率水平。

4.改革和完善装备制造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制度,切实强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建议对商品铸锻件、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等装备制造业产品在整个装备制造业全部企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给予全部先征后返,但是,先征后返的税款不再直接到达企业的资金账户,而是用全部先征后返的税款首先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装备制造业科研开发基金,各企业可以按照各自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款在基金内设立各自的基金账户。基金以无息贷款的形式专项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提供资助,各企业根据各自科研开发的实际需要进行自由申请和使用。科研开发基金的管理和对使用效果的考核可由主管退税机关、国家政策性银行、装备制造业协会共同管理。这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意图,加大了对先征后返税款使用的制约,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返还税款的集约效应,对整个行业的科研开发将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所得税。

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减免、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税项扣除、科研开发费用扣除等几个方面。

2.调整所得税减免思路,压缩一般性减免,重点支持科研开发。我国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运用上,除了对免税的使用外,更多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做法。事实上,“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基本上是给予鼓励发展的新办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由于所得税法中有关亏损结转的一般性规定,“两免三减半”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在亏损结转的基础上又叠加的一块税收优惠。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它是鼓励引进资金,开办新厂,而对即有企业的升级换代、科研开发益处不大,它已经越来越转变为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果说这项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强化自主创新的新时期,它已经暴露出了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装备制造业的设计研究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内部的设计研发中心,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企业单独设立的设计研究院以及企业与有关设计单位联合开发所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1、居民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一些税收政策在刺激我国居民消费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进一步就刺激我国国民消费需求仍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仍然不够高,其主要表现在国民消费能力不强。其次,贫富差距太大,消费不均衡。再者,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使得很多居民普遍认为钱存在银行是不错的方式。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作用,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费用扣除范围不够科学合理;还有,税率政策在设计上面存在问题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2、造成问题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目前实施的税收政策不够科学合理,其可行性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我国经济回升基础不够稳定,其经济发展过快,财政人员还无法很好的适应现代化经济增长趋势,很多时候政策制定没有抓住最好的时机。或者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体系在运行中,由于新旧体制相互交织,容易引发很多矛盾和问题。这些都说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二、进一步刺激消费增长的税收政策

1、整改现行的消费税收政策

由于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方向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所以,政府要通过改革调整消费税,来引导我国居民消费方向,不断推进消费结构升级。首先,可以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取消一些商品的税收,如减少烟酒、化妆品等一些生活必需品以及汽车轮胎等生产材料的税收。然后适当增收一些行业消费税收,如电子产品、高档家电等商品的消费税收。其次,还可以考虑降低一些交通工具行业商品的消费税,使得商品的价格得到一定程度的下滑,刺激居民消费,如摩托车、电动车这些商品的消费税。

2、完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直接影响着居民手中可支配的消费资金。目前由于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消费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政府可以通过缩小税收范围,降低中下阶层居民收入税收,从而有效的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提升整体消费水平。首先,必须要改革个税征收点,创新税收模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将不同消费对象进行分类,然后依据情况征收所得税。如果征税对象属于投资性、没有消费费用扣除的项目要实行分类课征,如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所得的收入。而对于劳动所得报酬要实施综合课征,如薪水、承包项目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等费用。其次,要适当的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将个人财产,如购房、医疗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等作为扣除对象。同时,制定税收政策时,工作人员要考虑个人赡养老人以及子女的不同情况,然后制定不同的税收扣除范围,一定要照顾我国中低层居民生活水平情况。最后,要适当调节超额累计税率,降低税率,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征税对象进行综合考虑。

3、新增其他税收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没有涉及到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税收,而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活动部门,也可以适当的对其进行税收。首先,政府要结合自身行政手段,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建设,增加居民消费信心,刺激消费。工作人员在开展税收设计工作时,可以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一些私营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或者社会团体等对象加入到社会保障税缴纳中,从而带动居民消费。其次,要针对不同参保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一般可以按照下面税率征收:养老保险征收税为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6%;失业保险由单位缴纳1%,而医疗保险则由单位和个人各交3%。依照这种征税税率试行征收税务,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4、加大各项税收扶持力度

加大扶持力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其政策主要扶持对象是失业或者待岗人员,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就业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首先,要适当放宽对一些安置就业企业的限制。并且实施一些有利于安置就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减少税收,进而减少企业发展的负担,使其更好的发展,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同时,还能增加居民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尤其是要鼓励企业使用广大农民工群体,将这种情况纳入特殊扶持对象中,进一步降低税收利率,并且还提供一些其他的资金扶持。其次,还可以适当增加优惠税种,对自主创业、个体户以及一些困难户实行优惠政策,可以定期减免营业税、经营建设费用以及教育附加税等。通过这些政策激励更多的居民自主创业,增加自己的收入。只有居民收入得到提高,居民才会有更多的收入资金进行消费,所以,政府税收政策要针对不同的居民群体,实施不同程度的征税税率,促进居民消费水平均衡提升,经济均衡增长。

关键词:经济发展;税收政策;节能减排

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现状及不足

2.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中包含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虽然简单易行,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而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而较少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形式过于单一。另外现行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作用方式多以激励支持为主,而缺少必要的约束限制,即对采用先进技术、节约能源、符合投资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未进行有效的约束,未使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有效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

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建议

3.多种税收政策并举,有针对性地使用税收优惠手段。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的巨大推动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直接手段与间接手段配合,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全方位支持节能减排,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直接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同时,应根据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支持的环节和手段,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高政策支持效果。在作用方式上,要强化税收手段的约束作用,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和产品实行重税政策,运用零税率甚或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尽管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都进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可是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程度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从抑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4、其它税种.一是增值税.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排污费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还以排污费形式专门进行制约和调控企业污染行为.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但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去防治污染.另外,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力度不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和有力的监督考评制度,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发达国家在环保税收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一)能源税

能源税是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能源开采税、能源消费税和能源增值税.美国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所征收的税就是能源开采税,美国现已有38个州开征了这种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而荷兰自1996年开始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使得该国环保税收人大为增加.能源增值税是对环境资源在生产、流转环节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瑞典从1990年开始征收此税,卢森堡、西班牙、挪威、奥地利等国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能源税的征收变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可以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

(二)大气污染税

为了控制废气排放,开征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保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国家通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征收此税.二氧化碳税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为调整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瘦现象而设置的能源税.欧洲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荷兰等国先后开征了此税.德国自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该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而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该税由省级政府所属的30个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征收,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含量来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四)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纸制品和旧轮胎等.该税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也可以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美国、法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对旧汽车轮胎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此税.比利时规定,对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及电池等各类产品课征这种环保税.挪威于1974年对饮料容器瓶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五)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产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资金.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先后开征了垃圾税.以荷兰为例,垃圾税以家庭为单位,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各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目或其产出的垃圾量进行选择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是根据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进行征收.垃圾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为处理垃圾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垃圾的产出,改善环境质量

(六)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机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其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噪音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均已开征此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用于对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开支.荷兰的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机场周围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音的产生量,税收收入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

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废气、废水、废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税.张美芳在《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减少了70%,美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效果显著".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环保税收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于保护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正如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的,在有效开采、使用自然资源和处置废弃物方面,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从治理我国环境破坏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看,我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方面开征单独的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税费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资源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耗.具体设计如下。(一)开征污染税

污染税指为了减少利用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国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无偿征收的一种行为目的税

1、税目的设计.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纳税人设计.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环境,抑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税就必须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以直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费用最少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设计纳税人时,有些税目可以将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有些则可以将使用危害环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3、税基的设计.从理论上讲,污染税的税基有三种选择: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该税税基;第二,以污染性单位的产量作为该税的税基;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该税的税基.在这三种选择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废物排放和技术测量便利、成本较低等优点,通常为世界各国首选

4、税率的设计.污染税的税率应当是累进税率,按照有关排污技术标准确定一个基数,排污标准在基数之内适用基本税率,超过基数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从而使纳税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少发生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同时,污染税应实行差别税率.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

(二)实行费改税

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有必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入新开征的污染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即排放气体污染物的项目分类并入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税目;排放液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工业废水税目;排放固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固体废弃物税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资源收费,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收费制度混乱,这都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三)改革现行资源税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资源税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为了使其切实做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该对我国资源税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可再生资源也要征收资源税.其次是改革税率,一方面将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即将资源税由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另一方面继续提高税率.这样资源税和资源价格直接挂钩,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企业主动节能降耗

(四)增加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为了增强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更新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全国化工、纺织等企业,允许购置的消烟除尘、处理三废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THE END
1.烟草税一年共收多少亿烟草税在中国的税率是80%,一年的税收大概是1万多亿。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烟草税收总额为1.28万亿,为中国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中国大约有3.5亿烟民,烟民数量决定了烟草税收的高低,中国也是世界上烟草税收排名第一的国家。以上就是烟草税一年共收多少亿的相关内容。 烟草税税率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草https://cadforex.com/licai/74787.html
2.白酒行业增值税税负率,茅台涨价背后的秘密白酒知识白酒行业增值税税负率法律主观:白酒应该缴纳的流转税有 增值税 和 消费税 : 增值税税率 为16%。现行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仍执行*、*2001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84号)规定:即消费税从量征收,出https://zgbaijiu.net/111832.html
3.能不能从提倡吸烟入手?现在国内烟民达到3.5亿,2023年我国烟草行业工商能不能从提倡吸烟入手?现在国内烟民达到3.5亿,2023年我国烟草行业工商税利总额达到1.5万亿元,2024年上半年,烟卷利润达到1100亿元,如果烟民翻一番,全年利润可达4-5千亿元,税收可达3万多亿元。 关键在于烟酒不分家,烟销售好起来,势必带动酒类消费也将大幅度增长,这对消费可是实打实的利好呀。 https://xueqiu.com/9444794505/315140618
4.2024烟税多少(烟税率多少2019)中国烟草行业的税收比例高达80%,每年的纳税总额大约在1万亿元左右,烟草税种主要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共同构成了烟草行业的税收体系。 2024年4月征税期的截止日期 根据年度税务征期安排,1月、3月、7月、8月、11月的税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月的15日,2月因春节假期,申http://sb.0371-china.cn/post/98E1aE41.html
5.自卷烟草制品市场深度洞察:行业规模企业数据及地区增长趋势【2024年全球自卷烟草制品行业总体规模、主要企业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根据恒州博智QYResearch研究团队调研发布,本文深度聚焦全球自卷烟草制品行业的总体规模,并详细剖析主要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研究调查一系列关键 【2024年全球自卷烟草制品行业总体规模、主要企业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根据恒州博https://www.gelonghui.com/p/1424091
6.法国的税收制度正保会计网校1. 公司税(IS),它占税收总额的9%至12%。公司税比例大小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好,公司税所占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 个人所得税(IR),一般为16%至21%左右。在国家经济好转,税收来源充足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这就使这一税种占总税收的比率下降。而经济不好,税收数额下降,则个人就须交https://www.chinaacc.com/new/253/263/2006/1/ad2370465045171600220720.htm
7.烟酒行业所得税税负「各行业所得税税负」可以享受地方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合法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经营模式与办公地址不变,无需企业的实体入驻。企业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或者将企业地址迁移到园区,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享受到地方政府给到的扶持。 具体返还比例是增值税返地方留存部分最高90%最低70%,企业所得税返地方留存部分最高90%最低70%;增值https://agoodv.cn/news/26019.html
8.晋中市2017年总决算分析办事服务从税收贡献看,国税部门在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实现了收入占比、同比增加额、增幅“三个领先”。一是2017年国税市县两级收入完成42.39亿元,占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5.86%,分别较地税、财政高出2.43、5.15个百分点;二是国税市县两级收入增加额为19.44亿元,而地部部门仅有1.74亿元和-3.92亿元。三是国税市县两级https://czj.sxjz.gov.cn/bsfw/content_240569
9.财税制度改革范文12篇(全文)我国现在实行的税制体系中,直接税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而间接税的比重较大。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资料来看,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收入总量占总税收收入的60%以上,占很大的比重,而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种在税收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0%,可以发现,其中所占的比例严重不协调。而税收是企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7ghavyzu.html
10.打印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从1949年到1956年,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1954年9月以后改为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而稳妥地实现了全国税政和税制的统一,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统一适用的新中国税收制度。 http://app.reformdata.org/print.php?contentid=6975
11.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rnnis4j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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