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二轻集体企业增长利润实行减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课税基数的确定,应以企业1980年课税所得额为基数,一定几年不变;二、减征所得税的计算,企业当年比基数增长的所得额,扣除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后,其余所得额连同基数,一并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三、基数规定几年内不变和减征所得税的具体比例,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7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贸易部发布《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列名的零部件、原材料准予免征关税和工商税,但国内加工装配后的副次品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口需要转为内销的部分仍应征税。为了简化计征税款手续,依据不同品种,分别按85%和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和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计征关税和工商税。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单位应在料、件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免税;成品出口后将有关单证送批准地海关核销。
7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其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用;个体经营户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难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7月8日经中共财政部党组批准,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和有关院校编写中国工商税收史。
7月11日按国务院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3个行业试行增值税。对其他行业的工业公司,将工商税的征收办法进行改进;实行统一核算的公司,只按公司对外的销售额计征工商税;非统一核算的公司,仍按规定纳税;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扩散的产品建立的工艺协作中心,可给予2年免征工商税的照顾。同时,附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增值税的税率,农业机具及零部件为6%,机器机械、日用机械及零配件为10%。对手表、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原来税率较高的产品,按照保持税负不变的原则,在征收增值税后,还要征收工商税。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提出,广东、福建两省在财政上继续实行大包干办法。在税收方面,凡属国家税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及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定,都应当由中央统一决定。在上述原则下,除了烟、酒、糖、手表等4种产品外,两省对于其他产品,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减税、免税照顾,地方各种税收的减免、开征和停征,可以自行确定。
7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请示报告》,批准增加税务干部8万人,充实加强基层征管力量。
7月31日中央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听取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财政部所作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设想的汇报。听取汇报以后指出,一、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起到调节地方、部门、企业内部利益的作用,不能由于税制改革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损害他们的利益;二、不能由于税制改革引起物价上涨;三、税制改革的原则,要增加以下内容:对长线而利润大的产品要调高税率,对短线而利润小的产品要调低税率;税制要有利于出口贸易,有利于沿海城市“以进养出”;四、税制改革要根据实际情况,先搞试点,分步实行。
8月10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拟定的《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以及交通服务等项业务收入,一律征收5%的工商税。征税后,利润较多的单位,应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缴给各该级财政一定比例的利润。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凡划给商业、服务部门经营的,应当按照商业、服务部门所属企业的管理办法,征收工商税和上缴利润。
8月1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规定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区别不同情况征收工商税,对其自销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均应如数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其余部分应上缴财政。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
8月14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工商税册的设想》。该设想对改革的原则和方案、改革的步骤进行了具体的论证,提出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8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税收是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运用这一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组,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8月24日财政部、国家机械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军工企业以及军队系统军需工厂、军办工厂等单位遵章纳税的通知》。
9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一、要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三、要做好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工作。四、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
9月5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国务院指出: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是贯彻执行经济政策的重要杠杆,在调整期间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下,要更多地运用税收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各方面要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商税制的改革工作。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提出税制改革方案主要是:一、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二、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三、将国营企业缴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分行业规定税率,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四、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五、健全涉外税种,要陆续制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六、恢复征收和开征一些地方税,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恢复征收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集市交易税,新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按照上述设想,改革以后全国共开征20种税。
11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种手续费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一切承办商品的代购代销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代办委托加工业务,以及从事介绍商品
买卖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收取的手续费(或称管理费)、佣金收入,都应当按照服务行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二、对于工业企业销售购进的原材料加收的手续费、管理费或者差价收入,一律按上述规定征收工商税。三、对于接受委托代办经济、技术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收取的手续费,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等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或汽车队),凡收取运输收入的,不论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也不再区分对内、对外服务,都应当就其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有的单位自备车辆主要为本单位服务,并不对外经营,偶尔对外临时支援,按规定征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给予免税照顾。对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印刷厂、修配厂的征税问题,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征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都应按照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税。
11月11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新产品减税免税照顾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一、减税免税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务院和10个部委的规定,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二、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一般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准。三、减税免税照顾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期满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1月18日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铸件、锻件、电镀、热处理价格与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说,为了扶植以工业城市为中心的工艺专业化,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提高质量,扩大经济效果,就工艺专业化中有关价格与税收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各地工业城市要积极在工艺专业化或独立核算的专业协作点实行征收增值税办法,增值税的税率,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办。二、为了促进工艺专业化,对主机厂扩散到工艺专业厂或专业协作点的铸件、电镀、热处理项目,如果这些单位尚未试行增值税,经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以内免征工商税的照顾。
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电力纳税环节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基本保持电力总的税收负担水平的前提下,由售电地区征收的工商税,改为由发电地区和售电地区分别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办法。
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由于逐步落实党的政策,城乡的房屋买卖又活跃起来。一些省、市、自治区的财政部门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重新恢复了契税工作,但有些地区契税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房产买卖中,任意抬高房价、投机倒把、偷漏税收等情况不断发生。为此,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契税工作,保障人民房屋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尚未恢复契税的地方,要尽快向政府汇报,按《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房产管理部门清理产权工作,采取措施,把城乡契税工作开展起来。
11月2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玻璃和水泥减征工业环节工商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应经济调整的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将玻璃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小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一律减为5%。
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他提出要从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适当办法,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要加强税收和海关工作,恢复一些税收,开征一些新税,实行烟酒专卖,堵塞“跑、冒、滴、漏”,把一切应该收上来的钱都收上来,把一切应该集中的资金都集中起来。要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控制长线产品,发展短线产品,促进工业改组,调节企业利润水平,鞭策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8日财政部发出《对旅游业务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规定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务行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非旅游部门从事旅游业务收取的收入,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12月23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处理走私案件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税务局代为处理的走私案件,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海关法有关规定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税务局代为处理的走私案件和依照刑法移送法院判处的走私案件,其有关的查私统计由指定联系的海关根据税务局寄送的处分通知书副本和法院判决书副本编制汇总,并将其判决书副本一并上报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