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一)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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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米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米糠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米糠可以免征增值税。

2.福建省(不含厦门)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

3.企业年初招录退役士兵,一次性抵扣了9000元的应纳税额。该退役士兵工作半年后离职,已抵扣的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因此,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换算减免税限额,已经提前扣减的税额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补缴。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按现行的政策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现有政策享受优惠。

5.建筑渣土无害化处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78号文备注“废渣”的“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涉及《目录》序号2.1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柱)、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等产品;序号2.2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水泥熟料;序号2.3利用建(构)筑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序号3.5利用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生产炼钢炉料。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可以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7.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的进项税额来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并非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中体现的进项税额计算。

8.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不属于加计抵减范围。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生产、生活型服务且生产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符合文件规定,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9.一般纳税人销售工业尿素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因此,工业尿素属于化肥,增值税税率为9%。

10.一般纳税人销售面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面粉的增值税税率为9%。

11.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是9%。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桃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桃胶的增值税税率为9%。

13.一般纳税人购进有机肥取得免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有机肥不在农产品注释范围内。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有机肥取得免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4.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的留抵税额是否必须要呈递增趋势?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因此,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不要求增量留抵税额逐月递增,与3月份的留抵税额相比均大于零即可。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属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6.我公司为客户报销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为客户报销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7.通过中介机构代订机票,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因此,中介提供的代订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购买方取得其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购买方能够另外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8.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9.企业取得来往港澳台的旅客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往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纳税人刷身份证乘坐动车,未打印出车票,是否可以使用铁路网站上打印的车票购买记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因此,纳税人需打印出来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1.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2.纳税人支付改签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支付的改签费是因机票价格上浮产生的,属于购买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支付的是改签的手续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23.购进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在4月税款所属期将40%的待抵扣税额一次性转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购进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4月及以后任一税款所属期将40%的待抵扣税额一次性转入抵扣。

24.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罕见病药品,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6.稀土企业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后,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因此,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27.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应将哪些材料留存备查?

28.开具收购发票时,是否需要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因此,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

29.上月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换货,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若因换货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要素发生改变,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30.单位收取党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党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31.购买方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产,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加盖了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不能使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五、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

受理单位应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予受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自行开具发票,不受已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33.消费者在天猫商城购买价值100元商品,使用天猫积分抵扣10元,自行支付90元。天猫商城支付给商家10元,商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商家的业务属于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开票给消费者。商家与天猫商城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34.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进口成品油,应如何下载开具发票所需要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进口成品油,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手动录入、保存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再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即可开具成品油发票。

35.购买方未及时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报销发票,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作废并重新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因此,购买方未及时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报销发票,不符合作废发票的条件,不可以作废并重新开具。

36.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单位”栏是否可以填为“一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货物实际分类、数量开具发票,不得填为“一批”,若有需要,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清单。

37.纳税人购买三辆车取得三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厂家统一给予销售返利,是否可以合并开具一张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不可以合并开具一张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8.纳税人应如何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如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代征税款协议。

39.纳税人是否可以在一个月内多次申请增值税发票增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3.基本规范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因此,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40.购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及现行有关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购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41.企业进口木桶装葡萄酒,在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之后分装为瓶装葡萄酒再销售,是否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企业将进口葡萄酒分装之后再销售属于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且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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