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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扩大;消费税;范围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酒等11个税目、13个子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根据其课征范围可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属于是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欧洲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15―30种,除了有限型涉及的传统品目外,更多地包括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以及某些劳务。世界各国在选择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由于国情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引导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广度上都应有适度的扩大。另外,从实践上看,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从有限型向中间型甚至向延伸型发展,时兴钟表、化妆品、营养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美术工艺品以及卫生设备等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纳入课征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现有的公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重新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现阶段应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要加强对奢侈性消费,如夜总会、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裘皮制品、高等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产品的消费税的征收。
一、消费税的局部均衡分析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一部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一部分转嫁给生产者或要素供给者,转嫁的比例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力量比。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地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征税的结果同样将导致税后均衡价格上升,而消费者支付上升的价格并不能被生产者全部占有,政府税收将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则取决于供求弹性比率。而在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市场中,税负的归宿将取决于定价模式的假定。如果任何一个垄断竞争者相信,对征税商品提高价格都会引起消费者转移消费至其他竞争者,任何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由此而不相应提高征税商品价格,结果消费者价格不变,税收全部由厂商承担。相反情况是如果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对征税商品联合行动,同时提高商品价格,则大部分税收可能被消费者负担。
奢侈性消费品基本上都属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商品。根据以上分析,对它们征收的消费税大部分由商品的提供者承担,必然会减少这类商品的供给,这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不健康消费,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税的一般均衡分析
上述分析仅说明了消费税在奢侈品商品中的归宿。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可能会在整个经济中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一般均衡分析所有商品、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都达到均衡时的价格决定,以此确定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对其他商品的影响。从消费的角度看,政府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将使消费者减少对其购买,转而购买其他产品,从而增加对其他产品的需求替代效应,将使其价格上涨,而奢侈性消费品相对价格下降,于是税负就会从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扩展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身上。更进一步说,税收负担不仅会落在奢侈性消费品的消费者身上,也会落在所有消费者身上。
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必将增加其他商品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虽然存在穷人帮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现象,但是,由于非奢侈性消费品数量多种类广,事实上每单位的非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收增加额度很小,而且,由于税收的负担者人数多、范围大,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财政收入。
三、消费税征收与国民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
分析消费税的征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可以借鉴Cobb―Douglass函数,在科布-道格拉斯函数中加入消费税征收这个变量,通过分析消费税变化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的关系来确定消费税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而且,由于我国GDP基础存量大,其现值不仅仅受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影响,前期的GDP值对当期GDP有很大影响,所以建模时也应该考虑GDP存量因素。因此建模时必须采取差分法,模型可变为:(GDP)=(A)(K)α(L)βf(cons)f(GDP(-1))其中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A为常数项变化率,K表示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L表示国内就业总人口增长率,CONS表示消费税征收总额增长率,GDP(-1)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前期增长率,数据如表1所示。
将以上数据代入计量软件可得表2:
将统计分析结果代入方程,得:
(GDP)=(2.353709)*(K)0.624543*(L)0.572154*(CONS)-0.154682*(GDP(-1))0.538776
从经济意义上来考虑,K、L的系数均大于零,表示GDP的增长率会随着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量的增长率而增加,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CONS的系数小于零,表示随着消费税增长率的增加,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GDP(-1)的系数大于零,表示前期GDP增长率越大,即起点越高,当期GDP增长率就越大,这也显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以上模型可看出,因为消费税增长率的系数小于零,所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呈反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GDP的增长主要是由投入推动,而不是由消费拉动,在相同口径下,消费税的增收变化得越多,说明居民消费增长越多,也就是消费越多,储蓄就越少,投入量越少,所以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
所以,要使得我国的经济取得更快的发展,必须在保证基本消费的前提下鼓励更多的储蓄,更多的投资。当前必须消减奢侈品的消费,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为国家后期建设储备更多资本。因此,必须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参考文献:
1、朱福兴.消费税归宿的均衡分析及启示――从税收负担归宿的均衡分析谈消费税改革[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3(4).
2、杨卫华,杨静.扩征消费税是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J].经济前沿,2000(11).
增值税征收范围国际实践的总结
(一)从世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赌博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三是从税收征管能力看。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范围居民用房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于上世纪的80年代制定,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房产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的情况:首先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房地产业伴随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购房比例越来越高,随着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对这部分人征税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而原来的政策中对这部分人却是免税的。而且,在中国转型时期,资本的积累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是以资金为形态存在,政府很难对收入的差距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房产这种形式,就可以有的放矢。而原来的政策中,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不存在甚至不明显,政策只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房产税这一财产税本应在税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存在,房产税在税收中占有比例较低,调节功能难以发挥。
二、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
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关键点就是将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其中。我国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制定于1986年,显然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脚步,房产税应该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房产税总量受到限制,增长速度受到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
房产税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呈现减慢的趋势,而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尤其是02年以后,明显高于房产税的增长速度。另外,房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02年以后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房产税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自然也受到约束和影响,这使得本应该在诸多方面发挥作用的这一税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控功能受到了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影响资金更加合理的循环。为了保证其充分的发挥作用,合理稳健的增长,就应该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原来的房产税确立背景是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符合的是当时经济运行的格局和环境,因此范围狭窄,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产税收入的增长。房产税范围的扩大主要针对原来政策中缺少的几部分。农村的房产在原来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在现阶段也可以开始考虑是否纳入其中。
三、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具体实施建议
(一)征税范围
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具体指的是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
对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的计税依据将采用房产评估的方法。征税要想顺利的进行,就需要有合理的计税依据。依照国际的惯例,房产税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够建立税收额随房价上升而上升的机制,确保了地方财政的平稳增长,而且还可以解决不同地段的极差收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国际上面的经验,房产的评估可以每3~5年进行一次,具体的年数应该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定。在评估的时侯,根据房地产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的房产税的征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工、市场指导价、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
显然软件系统更加的科学合理,但是由于数据欠缺,这种方式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城镇民用住宅的评估,可以先以市场价格法为主,辅之以收入法,在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则使用成本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要充分的考虑级差地租、建筑材料价格、折旧等这些因素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当然,为了更为科学和简便易行,可以参考成都在二手房交易中试行的做法,设立“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将土地所在地的批文、成交价、地号、出售价格、面积楼层、结构,年限等方面基础信息作为参考,请资质信用好的评估机构参与,深入房屋社区、住户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诸如位置、周边交通等进行摸底、反复论证,将整合的大量的房屋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房产评税系统”,使得这个系统的计算征收的数据真实度高达70%-80%,并且定时更新调整数据信息,以达到较高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房产税剑指调节收入差距.城市住宅.2010,(6)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范围;居民用房
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的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于20世纪80年代制定,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农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另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以及个人居住用房等为房产税征税的免税对象。应该说,在20世纪80年代,这种征税范围的制定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也能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当时的商品经济还没发展起来,房地产的商品化程度自然也不高,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些减免税的政策来刺激,这种税基较窄的税收方式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房产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的情况:首先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房地产业伴随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购房比例越来越高,随着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对这部分人征税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而原来的政策中对这部分人却是免税的。而且,在中国转型时期,资本的积累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是以资金为形态存在,政府很难对收入的差距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房产这种形式,就可以有的放矢。而原来的政策中,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不存在甚至不明显,政策只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况。
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关键点就是将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其中。
我国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制定于1986年,显然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脚步,房产税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房产税总量受到限制,增长速度受到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房产税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呈现减慢的趋势,而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尤其是2002年以后,明显高于房产税的增长速度。另外,房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2002年以后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房产税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自然也受到约束和影响,这使得本应该在诸多方面发挥作用的这一税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控功能受到了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影响资金更加合理的循环。为了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合理稳健的增长,就应该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在原来的政策中,对个人所拥有的非营业用房是免征房产税的。但是,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私有化程度已经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私有的住房已经成了个人财富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征税,不但税源稳定,税收额可以大大增加,还能使得房产税的诸多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不但能很好地调节居民的财富分配比例,而且能够使得现阶段楼市过热,“土地财政”等情况得到相当程度上的缓解。
三、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征税范围优势分析
(一)调节居民收入合理分配
对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有着诸多方面的好处。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地加大。据世界银行的报告,196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17―0.18,1980年为0.21―0.27,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达到了0.48,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估计现在的基尼系数在0.5左右。
从表1不难看出,根据近几年的数据显示,不同收入阶层在住房方面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最高收入户在这方面的投入水平远远高于平均水平,而最低收入户则是相反,低于平均水平很多,最高与最低收入户相差十几倍之多,而在住房改革之后,住房已经变成了私有化的产物,是居民财富在一定程度上的体现,这部分的差距如此之大,恰恰显示了个人财富差距的增大。
(二)调控过热的楼市,促进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由于房地产的投资不断拉动着地方经济的增长,加上房地产企业自身获得的巨大收益,房产的开发热度不断的加温,房价也在不断的升高。在2009年的1月―11月,全国的房价住宅销售均价达到了4600元/平方米,相比于2008年,房屋均价每平米上涨了1000元,是住房制度改革后涨幅最高的一年。对房价的控制已经刻不容缓。在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发改委指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的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中。资本市场在消息出来的当天下午,地产板块下跌了3.41%,上证综合指数下跌了2.4%,大盘跌破2600点。
四、完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
对这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是着眼于对楼市的调控和对居民收入的分配,而且还能完善地方的财政税收体系。对这部分进行征税,扩大了原来税收的征税范围,这部分可以和土地增值税一起配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扭转一直以来的“土地财政”的格局。
地方的税收从总体上来说,要求改革房产税税制来使得地方税收增长。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在收入的划分上采取了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切分主要的税种收入大头的思想,主要的税种都在以不同的形式成为共享税,趋势还在继续的扩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是基层的财政严重的收不抵支,并且财权与事权高度的不对称,基层的财政没有相对稳定的税种收入。在西方,越是基层的财政,越是依赖单一税种收入。为了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状况,有必要寻找一个合适的税种,而且保证它平稳增长。而恰恰房产税就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房产自身不会在空间内流动,既是经济活动基础,又是生活基础,对这种静态的财富课税征管比较便利而且税源不会外流,况且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等的区域房产规模都增长的速度很快,税源已逐步丰厚起来,从这个角度看,把房产税列为地方主体税种既可增加该税收入,同时还可调节收入分配,是一种个人收入结构调整型的税收增长。
五、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具体实施建议
(一)征税范围
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具体指的是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计税依据
对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的计税依据将采用房产评估的方法。征税要想顺利地进行,就需要有合理的计税依据。依照国际的惯例,房产税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够建立税收额随房价上升而上升的机制,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增长,而且还可以解决不同地段的极差收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房产的评估可以每3―5年进行一次,具体的年数应该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定。在评估的时侯,根据房地产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房产税的征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工、市场指导价、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显然软件系统更加的科学合理,但是由于数据欠缺,这种方式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城镇民用住宅的评估,可以先以市场价格法为主,辅之以收入法,在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则使用成本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要充分地考虑级差地租、建筑材料价格、折旧等因素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当然,为了更为科学和简便易行,可以参考成都在二手房交易中试行的做法,设立“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将土地所在地的批文、成交价、地号、出售价格、面积楼层、结构、年限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作为参考,请资质信用好的评估机构参与,深入房屋社区、住户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诸如位置、周边交通等进行摸底、反复论证,将整合的大量的房屋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房产评税系统”,使得这个系统计算征收的数据真实度高达70%~80%,并且定时更新调整数据信息,以达到较高的准确率。
在完善健全评估机构方面,可以设立官方的评估机构,进行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可以参照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方式,政府设立评估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民间的评估机构帮忙评估,由评估局对最后的结构进行确定。
(三)税率
我国适合采用的是“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对于个人的房产,一般的商品房可以采用0.1%~1%的税率,具体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制定,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普遍的工资水平和实际情况,再由中央制定出一个全国平均参考价格,具体的税率也可以根据拥有房屋的数量等,来参考决定,实施弹性税率。
(四)减免优惠
有以下个方案可以考虑:第一种方案就是针对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对于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金额的,这部分家庭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二种方案是对房产的面积进行考虑,一定面积以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部分免征的房产税面积要充分考虑到全国各个城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地方的政府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根据地方的实际居住和生活水平,综合当地居民平均住宅面积等各方面情况制定符合当地水准的合理面积。例如,对于低于地方平均住宅面积的住宅免征房产税。第三种方案是对于家庭中的第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才征收房产税。具体实施由中央征求各地方意见及群众意见后,研究得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研究[J].财贸经济,2002(6).
当前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在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不利于房地产资源合理分配,同样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二、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评价
(一)试点改革方案概述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对居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上海市试点的征税对象为本市居民第二套及以上新购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为0.6%和0.4%两档,暂时先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税。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的征税对象包括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计税依据是房地产交易价格,税率分为0.5%、1.0%和1.2%三档。
(二)试点改革方案的成效从完善税制角度看,意义重大。这次改革试点,将个人住房纳入了征收范围,是房地产税收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补缺[4],为下一步全面改革积累了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看,效果不显著[5]。首先,两市的房产税改革实际上仅是对个人非营业用房恢复征税,只是将部分居住房屋纳入征税范围,改革力度较小。其次,两市税收规模小,对税收体系影响较小。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征收范围主要是居民住房中的增量房,较少包括存量房,又包括多项减免税措施,实际征税范围狭小。从税收职能角度分析,成效并不明显[5]。第一,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很小。2011年重庆市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为1亿元,仅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1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0.03%,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第二,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限。试点地区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增量房和高端房,只针对少量的存量房,多数存量房被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影响了收入调节作用的实现。
(三)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试点地区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试点地区的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4]。一是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上海市没有把存量房纳入征税范围,而重庆市仅对存量中独栋别墅和高档住宅征收房产税。二是税率偏低。上海市执行的税率为0.6%和0.4%两档,重庆市实际执行的税率大多是最低档0.5%,都低于其他国家的一般标准。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两市计税依据均不是评估价值,而是采用了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四是税收优惠过宽。两市均规定了多项减免税措施,例如上海市规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
三、积极推进房地产保有环节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印花税合同收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行《条例》不适应新形势的诸多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如征收范围窄,税目设置不规范、税率设计不科学、征收手段有效性差、执法保障能力不足等。
(一)征收范围有待扩大
《条例》据今执行已有二十余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断出现,采取列举方式描述印花税征税范围已不适用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例如:抵押合同、修理修配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合伙协议等。不仅如此,有些合同相互交叉,很难归类。同时,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印花税征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使得其颠覆了传统合同的概念,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条例》中也未涉及电子商务对应的条款,存在税收盲点,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机关的受访者也表示不容易掌握。
(二)税目、税率设计不科学
通过调查,《条例》的税率制度规定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税率分档过多、不同档税率差异太大、印花税行业税负不公平等方面。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多年来一直维持不变,税率过低、税源分散、征收成本高是导致印花税收入过低的直接原因。同时印花税税率档次设置过多,目前印花税对四大类,十三个税目征税,纳税人对印花税适用税率难以掌握,易给征纳双方带来矛盾。
(三)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有待调整
调查结果显示,印花税对列举应税合同和凭证征税。现行的印花税是以原《经济合同法》列举的合同作为主要的征税对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征税范围过窄,造成征管漏洞,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个漏洞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计税依据是以征税对象为载体,在无法确认征税对象的情况下,征税行为将无法发生。
(四)其他税制要素有待完善
二、对《条例》修订的建议
在调查结果与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税制要素提出的建议如下:
(一)扩大征税范围
一是将能列举的合同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且对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方式,仅对免税的凭证进行列举。二是适当扩大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将主管部门如文化、卫生、交通、消防、林业等发放的证照列入征税范围。三是对虽未签订合同、协议单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也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
(二)重新界定印花税征税对象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即对纳税人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征税,这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应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可将原来对的各类合同、应税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如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因不提供合同而逃避纳税的行为,同时也可较好的解决当前日益繁荣的电子商务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购销行为或提供信息,就应履行纳税义务。
(三)调整征税标准,简并税目、税率
1.关于纳税地点。鉴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纳税人的管理,对税源的管理都已纳入网络系统管理,而《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管理模式,因此,建议将纳税地点统一确定为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
关键词:资源税大国;税制设计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内容概述
我国于1984年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丰富地方税源”为目的开征了资源税,1994年、2010年两次扩大征税范围,目前应税资源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2016年启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入总量较快增长。1984年开征伊始,资源税收入仅为4.2亿元。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资源税收入呈现较快增长态势,从1994年的45.5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035亿元,22年间增长了近22倍,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2012年以来,随着资源价格下降增长态势放缓,资源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有所下滑(见图1)。
(二)地区间不均衡特征明显。东部省(市)普遍经济总量较大,矿产资源较少,资源税收入占比较小,基本可以忽略。以广东、江苏为例,资源税收入占其地方税收的比重长期不足0.5%(见图2)。而从中西部一些省(区)来看,资源税收的财政贡献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煤炭资源和油气资源丰富的山西、新疆等省区,资源税财政贡献十分突出,部分年份占比超过10%。2015年新疆本级资源税收入66亿元,占其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7.7%,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4.99%(见图3)。
(三)调节级差收入和保护资源的作用得到一定发挥。现行资源税制对不同等级的资源规定不同的税额,调节不同等级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盈利水平,为促进各类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均衡和公平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加强了对国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资源开发企业滥采乱占资源的现象,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四)不适应性日渐凸显。尽管现行资源税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指导理论单一、征范围狭窄、税率设置偏低、收益分成不合理、税费关系不协调等问题逐步显现,难以有效发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绿色生态发展等资源税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资源集中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现实情况下,未能体现对资源地利用资源促进发展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简介
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度,本文选取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四个资源丰富、税制设计较为完善的大国进行研究。四国都是发达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或法律程序较为完善,或发展程度与我国相似,加快发展中都面临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可比性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一是具有绿色生态税的性质。以资源环境保护为重要出发点,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范畴,注重对资源生产、消耗及经济的调节作用。二是地方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在税收方面拥有很大的自,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州政府根据本地的资源蕴藏量和开采情况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也有利于增加各州政府的财力,使各地能够按实际情况将资金更好地运用到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环境补偿上面。三是征税范围广泛。各州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种达38个,不仅对矿产资源征税,也对许多非矿产资源征税。如美国的森林采伐税已实行近200年,目前大部分州都在征收。
(三)巴西。一是征收目的兼顾级差调控与资源保护。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具有绿色生态税收的特点。二是强调税款的专款专用。以水资源税收入为例,其税款主要用于水利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对水资源生态的保护和恢复上。
三、对比分析及经验借鉴
(一)指导理论方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据,以调节资源企业之间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等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一方面,没有将资源开采、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纳入到资源的价格体系当中,其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不能得到调节,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资源开采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无关,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能有效地发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国家资源税理论依据除传统地租理论之外,外部性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不断深入人心,具有“庇古税”的特点,实现了由收益性向绿色生态型的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资源税制所要实F的重要目标。
(二)征税范围方面。从资源税开征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被开发和利用的资源,既包括不可再生资源,也应包括可再生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课税对象仅限于采掘业,共七个税目,实质上仅仅是矿产资源税,而森林资源、草原、海洋、滩涂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既不符合宽税基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主流上已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林业资源、地热资源、渔业资源、土地、湖泊、大气、草原、山岭、滩涂、海洋等,如水资源已被各国广泛征收资源税,而林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加拿大、巴西、越南等,也都把林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三)税率方面。我国资源税除硫酸钾等个别子税目外,大部分税率在6%以下,最低仅为1%,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对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发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造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资源产品的“廉价”使得部分企业选择“掏心式”一次性开采或者选择性开采,大量资源遭到破坏和浪费。其他大部分国家在资源税税率设置方面能够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较好地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灵活适用税率,如对石油、天然气等高消耗资源实行较高税率;美国资源税税率随资源存量、市场情况等而变化,各个阶段的税率都较为合理;俄罗斯的林业资源税、水资源税等也实行比较灵活可行的税率。
(四)征收方式方面。我国对部分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其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税产品价格与资源税相割裂,税收收入不能随资源价格调整而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部分国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计征方式既有从量计征,也有从价计征,但从价计征为主流,从量计征方式一般作为配合手段使用。
(六)税费关系方面。在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下,对资源产品的开发利用除征收资源税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的收费,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采矿权使用费、林业资源补偿费、矿产维护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等,税费混杂,关系紊乱,费重税轻现象突出。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看,上述问题导致资源税体系本末倒置,削弱了资源税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从征管角度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且收费部门数量众多、关系复杂,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了各地资源开发企业所负担的税负高低存在差异,不利于资源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由于资源性收费环节靠前,资源税征收环节靠后,或将助长资源企业重视收费、偷逃资源税的思想,损害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情况看,大部分国家资源性收费较少,通过征收资源税能够较好发挥调节资源开采、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充实资源税理论基础。修改完善《资源税暂行条例》或颁发《资源税法》,将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等纳入到资源税理论基础中,实现资源税功能由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向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用税收手段调节资源开采,优化资源产品的价格,实现资源开采过程中外部效应的内在化。
(二)完善资源税制要素设计。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全部纳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鉴于我国税收征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污染和破坏严重、亟需保护的资源着手开征资源税,而后逐渐扩大到其他资源。二是完善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让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更好地连动起来,更好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同时,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实现从源头课税,促使资源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形成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节约开发。三是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税率调节体系。结合我国幅员辽阔、资源分布不均的实际,赋予地方在一定范围内的税率调整权,在总体调高税率的同时构建动态调整机制,以资源的禀赋条件、开采差异、市场状况等多方面情况为参考,使税率相对多样化、层次化,更好实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四)进一步调整理顺税费关系。明确各类资源税费界限,合理区分两者的不同作用,对复杂的收费进行取舍,规范各类保留的收费项目,合并重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同时,在合适的范围内,逐步推行费改税,规范征收,以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便于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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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在当前这样一个经济转型,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渡时期,建立物业税制应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物业税建设涉及面广,要解决的问题既多又杂。它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甚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物业税制建设对财政收入和税制格局的变化,对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对促进房地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将产生较大而深远的影响。物业税制建设不仅要研究解决税权、税负、税费合并问题,还要研究解决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税制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物业税征收管理方法及配套措施,以确保物业税各项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物业税征收率问题。
物业税制建设的方法应当是研究规划,制定方案,进行试点,改进完善,全面施行。研究规划,就是要动员和组织财税理论界、财税部门、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社会上关心物业税制建设的人员对物业税制建设中的问题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研究,先做出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对各个阶段要解决的专题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几套方案;制定方案,就是综合备方案的优劣制定一套比较可行的方案;进行试点,就是将上述方案选择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对试点方案进行检验;改进完善,就是根据试点的情况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全面施行,就是将通过试点修改和完善的方案在全国推广施行。推广试行也可先大城市及郊县,后中小城市及郊县、乡镇、工矿区,再到其他县、镇及农村。
物业税制建设的步骤应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改革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社会各界及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接受程度等各方因素,科学安排改革的步骤:
在税费的合并方面,目前,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有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收益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保有期间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收费上有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征收的有关费用。物业税制建设在税费合并方面可以分四步走:
第一步,合并房地产保有期间的税种,将内外税种合并,房屋和土地税种合并,即把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建立新的物业税。
第四步,停征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或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税负,适当提高物业税税率,鼓励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高房地产利用率,减少空置房屋,节约土地资源。通过税费合并,达到整合税种、规范税制、稳定收入的要求,使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对物业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是否并入物业税应当慎重研究,笔者意见是不拟将所得税并入物业税。因为,所得税是对物业经营所得的征税,有所得则征,没有所得不征,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以物业税取代所得税,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多环节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物业保有期只有对外经营才有所得,如果把物业经营所得征税并入物业税,那么,对物业经营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等是不是也应并入物业税,这样就混淆了物业保有和经营不同税收的性质作用,是不可取的。
在扩大征税范围方面。这里说的物业税征税范围包括物业税纳税人的范围和物业税征税对象的范围,以及物业所在区域的范围。现行房地产有关税种纳税人范围,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居民自行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范围主要是指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和房产。物业税的地域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物业税制要发挥其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的职能,就必须在现行房地产税制基础上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征税覆盖面,以达到宽税基的要求。在物业税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征税范围也可考虑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取消现行房地产税对事业单位拥有的房地产和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少数高档住房的免税优惠,征收物业税。从税收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控制建造别墅等高档住宅,提高高档住宅保有期的成本,节约土地资源,调节部分收入。
第二步,在第一步成功实施的基础上研究扩大对居民拥有普通住宅的征税问题,进一步缩小减免税范围,按照低税负的原则确立居民普通住宅的税负,同时使物业税收入规模得到扩大。这一步改革,要慎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在大多数居民有负担能力、能承受、能理解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操之过急,不能因改革影响稳定,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
第三步,实行由城市到农村的改革。把物业税征税区域从城市扩大到农村,这是由于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在向农村延伸、扩展,卫星城镇在增多。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意健康和环保,农村的度假村、别墅和其它商品房将迅速发展,如对农村房地产不征税,将不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不利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物业税征税范围在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过程中,要稳步进行。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物业税范围扩大到对农村房产和土地征收,要坚持不能增加绝大多数农民的负担,不能增加农民种植业、养殖业成本,不能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原则。因此,物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也应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把物业税征税范围首先扩大到大城市郊区。因为这些大城市郊区房地产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房地产市场较为活跃,房地产价格到了一定的水平,郊区农民较为富裕,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加之宏观上要求对这些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这些城市也是当前房地产宏观调节的重点。
第二步,将物业税改革由大城市郊区扩大推广到中小城市郊区和旅游风景区及周边地区,通过这一步改革扩大物业税规模,增强中小城市的财力,促进中小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三步,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内房地产发展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综合考虑调节收入、节约土地资源等多种因素,确定物业税进一步扩大的区域。在这一步要慎重研究对农村哪些土地和房屋应当征税,对农村房地产征收物业税要与各地农村房地产的发展规模和市场发展相适应,要综合考虑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要有利于农村农业发展,合理界定农民拥有房屋征税范围。
在改进和完善计税依据方面。计税依据有多种选择,包括房地产建造原价、净值、租金、评估价或房屋土地的面积等。评估价一般又包括市场交易平估价、重置成本评估价、市场收益评估价等,我国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房屋建造原价,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面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建立新的物业税后:
第一步,不论房地产是否出租还是自用,均以房地产原价为计税依据,对土地也不再另按面积征税。这样做继承了现行房产税对自用房产的征税办法,尽管不尽合理,但简便易行,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步,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研究探索按评估价征税问题:
一是要总结当前模拟评税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模拟评税办法;
二是要学习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做法,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房地产不同类别,确定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是由税务部门直接评估并按自行评估的房地产价值征收房地产税,如美国、香港等。
二是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房地产评估价值,税务部门不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直接依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征税,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从我国现行体制来看,拟采用第二种做法来确定评估主体。这是因为,税务部门直接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招聘房地产评估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还要直接收集房地产市场信息,据了解,香港对房地产物业征收的差饷税由差饷署征收管理。差饷署直接隶属于财政司,是与香港税务局平行的独立单位,现有人员900多人,高峰时达到1300多人,而香港税务局也只有2000多人。我们在现行情况下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房地产税,或在地税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难以做到,而地税部门就现有人员数量和素质都不能胜任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因此,由国土房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然后由政府土地房管部门审查确认房地产评估价,税务部门依据这个评估价征收物业税,比较符合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使评估工作市场化、社会化,这种方法不惜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房地产价值评估机制等有关问题解决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物业税计税依据改革的第三步,即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按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物业税,使税收的增减与房地产价值的升降成正比,房地产税制更加公平、合理。
关键词:消费税;对比;征税目的
中日韩作为东亚最主要的三个国家,其消费税制度之间却有着显着的区别。从消费税征税范围大小上说,一般税目在15种以下的被认为是有限型,当前中国基本属于有限型,而在30种以上的被认为是延伸型,日本和韩国都属于此类。征税范围的广度决定了消费税征收在作用和公平等问题上的明显差异,本文希望通过对比中日韩三国消费税的差别为我国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启示。
一、日韩消费税制度的概况
虽然日本与韩国都被归类为延伸型消费税,实际上两国的征税范围却有明显差距。韩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大致包含了三十多个税目,其征税依据主要是:对奢侈品征税,以控制奢侈品的消费数量。由于奢侈品的消费群体大多为富裕者,对他们征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对不可再生资源征税,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对危害环境或人体健康的商品征税。总的来说,韩国的消费税征收目的主要放在调节消费群体的消费结构和贫富收入差距上。
相比而言,日本的征税范围要广得多,几乎对所有的消费品进行征税(除去个别免税项目)。但日本消费税税率较低,为5%,其中4%为中央消费税,1%为地方消费税。采用这种广泛征税的方式表明日本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并不在于控制对某些特殊商品的消费量,而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实际上从日本消费税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初日本征收消费税正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由于所得税的不断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增加消费税的征收几乎成为日本缓解财政压力的唯一手段。与此同时,采用低税率征收则是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国内需求。所以,虽然同为延伸型消费税,但日本与韩国的消费税无论从征收范围还是征收目的上都明显不同。
二、中日韩消费税的差异分析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有限型,其征收依据与韩国征收基本相同,但在征税税目上还是一些差别。从奢侈品上说,韩国目前不仅对一些珠宝首饰征税,更是对一些高档娱乐场所,如跑马场,赌场征税,而在这一块我国目前基本空缺,即使考虑目前对娱乐场所征收营业税,但不可否认营业税的税率相比韩国的高消费税税率,还是要低得多。不仅如此,虽然同对珠宝首饰等奢侈品征税,韩国的税率高达60%,而我国目前仅为10%,其他的如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也比较低。而对烟酒的征税,我国目前的烟酒消费税税率是所有商品中最高的,并且采取从价从量混合征收,韩国则是设有单独的酒税和烟草专营。
三、借鉴与启示
(一)保持征税依据与目的统一
(二)解决“缺位”与“越位”现象
“缺位越位”现象是指消费税对一些商品征税的缺失,而对另一些商品却进行了不必要征税。“缺位越位”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相比于韩国对奢侈品的明确课税与日本保障财政收入的广泛课税,我国的消费税在征税范围上有一些明显的瑕疵。举例来说,对于化妆品我国目前加以30%的重税,要远高于韩国的10%就有“越位”之嫌。其实化妆品在当前中国的消费水平下是否还属于奢侈品是明显存疑的,如果化妆品已经能够被大多数普通人所接受,如此高的税率似乎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我国目前对高档护肤护发品征税,但却对高档和普通之间的界定不清,也造成了一定的“越位”征税。而“缺位”现象则包括了前文所提及的诸如对于高档娱乐场所的征税空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