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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4.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蘑菇菌包,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
因此,蘑菇菌包不属于农产品,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菌包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6.农民将麦秆燃烧之后的灰烬作为养料销售给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草木灰是农民用树皮,草皮,稻草,秸秆等植物纤维晒干之后堆积起来用火烧制而成的,已经改变了稻草秸秆等农产品的物理性状,不能作为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提供机械施肥和机械打田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因此,提供机械施肥和机械打田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8.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若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9.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真空包装的大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真空包装的大米的增值税税率为9%。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蟑螂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因此,蟑螂药属于杀虫剂,一般纳税人销售蟑螂药的增值税税率为9%。如属于批发零售环节,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1.医院为残疾人鉴定残疾等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医院为残疾人鉴定残疾等级,应按照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地下管道,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的地下管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1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动车行程信息单,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因此,动车行程信息单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纳税人应打印铁路车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5.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种植,是否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6.电力客户通过国网电商公司统一交费服务平台缴纳电费,是否可以由供电企业开具电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告2020年第4号)规定:“二、统收或代收代扣发票开具事项
因此,电力客户通过国网电商公司统一交费服务平台缴纳电费,可以由供电企业开具电费发票。
17.转售电客户应如何取得供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转售电客户发票开具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0号),转售电客户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经供电企业核对无误后开具。”
因此,转售电客户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供电企业核对无误后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销售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取得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理证明。
因此,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理证明,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为其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9.非汇总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因此,非汇总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提供服务,总分公司之间按独立交易行为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20.我公司想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因此,纳税人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21.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打印出纸质件来留存备查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无需打印纸质件。
2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请问复印件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因此,若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时,其复印件不需要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23.如何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
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路径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
24.我公司是黄金珠宝公司,购买黄金原材料加工成小礼品薄片小金条后再销售给批发商,请问我公司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因此,小金条礼品不属于金银首饰,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25.企业购买挖掘机,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车购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因此,挖掘机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企业购买挖掘机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26.洒水车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几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洒水车属于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