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实施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此项优惠不区分征收方式,所有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继续实施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个体工商户的免税额度具体如下:销售商品的个体工商户需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需缴纳5%的增值税;根据缴纳的增值税额,还需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需缴纳约2%的个人所得税,若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则可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额度为每月不超过30万元,一个季度内不超过30万元可以进行免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适用3%的征收率,每季度不含税收入30万元以下可免税,超过30万元则全额纳税,如果税金未达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也将一并减免。
个体工商户计算减免税额的方法如下: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此优惠。
1、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无论征收方式,预缴时可享受,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计算减免额,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对应比例)。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此优惠。
2023年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于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增值税方面,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有所提高,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和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措施有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所得税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额度有所增加,以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