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4)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用燃料;
5)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7)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
8)任何物品:
③价值港币一千元以下的任何产品的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的;
④祗供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⑤祗供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⑥按照上述第(v)节出口供展览后再进口的物品;
⑦领有暂准进口证,并按照其规定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⑧祗供体育赛事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⑨祗供体育赛事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进口;
⑩按照上述第(ix)节出口供体育赛事用后再进口的物品;
11)使用过及空的运货箱,并属:
①经常进口及出口的;
②纯粹为运载物品进出口用的。
12)由提供国际航空服务,而主要办事处设於香港以外地区的空运企业所进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飞机零件。惟该等部份或零件必须充作以下用途:
①修理或保养该企业自置或租用,并用以服务於任何国际航线的飞机;或
②为同样用途与其他同类性质空运机构以不牟利方式交换其他飞机部份或零件;
14)任何国家的法定流通钞票及硬币;
15)任何电台及电视台的制作及广播设备及经特别改装的电台或电视台车辆及其设备,而:
①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区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拥有及进口;及
②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准备於香港使用完毕后再出口;
16)当进口或出口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之任何交通工具。惟当作货物或货物一部份进口或出口的则除外。
2、进出口报关分类
共分六类:
1)非食品类的进口报关
2)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内附录一所列的食品类的报关
3)出口/转口物品(香港制造的成衣及鞋履除外)的出口/转口报关
4)《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
5)进口报关(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
6)出口报关(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
商品清关须办理下列文件:
1)舱单;
2)扣留通知书副本(如有);
3)提单、空运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
4)发票、装箱单;
5)其他文件,如进口证、移走许可证等。
4、提单要求
如果货物是酒类或者含酒精的饮品,需要提供并显示度数在提单上。不同酒精度数的货物,需要分别提供对应的件重尺,货描和唛头;
货描和唛头处不能显示为"Asperattachedlist"or"SeeAttachment"or"Asperattached"。
5、禁运货品
6、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
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药剂产品及药物,但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危险药物除外;
香港法例第549章《中医药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中成药,以及该例附表1所指明的中药材及附表2所指明的5种中药材,即:凌霄花、制川乌、制草乌、威灵仙及龙胆;
香港法例第296章附属法例A《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附表所订明的食米;
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第I部所列明的冷藏或冷冻肉类及家禽;及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第I部及附表2第I部所订明的未经加工钻石。
查询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之有关详情,可与工业贸易署舱单查核分组联络,地址为香港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4楼409室。
7、私人物件随身行李进出口清关
1)随身行李
进入香港之旅客在入境时应向海关关员申报超出烟酒免税优惠之应课税货品、禁运物品或商用之进口货物的数量。进口超出烟酒免税优惠之应课税货品,均须缴交税款。进口禁运物品则须在货品进口时出示有关之进口证、许可证及证明书(详见香港海关网站“旅客须知”)。倘若旅客携带之货物乃作贸易或商业用途,旅客必须向海关关长递交进口报关表(详见“进/出口报关”)。有关禁运物品管制之简介载於“禁运/管制货品-入境旅客须知”小册子内。小册子可於各个海关入境站索取。离开香港之旅客在出境时应向海关关员申报禁运物品或商用之出口货物的数量。出口禁运物品则需要有关之出口证、许可证及证明书(详见香港海关网站“旅客须知”)。倘若旅客携带之货物乃作贸易或商业用途,旅客必须向海关关长递交出口报关表(详见“进/出口报关”)。
2)分运行李
以进出口货物形式寄来须报关个人物品时,有关报关程序及所需文件与以上货物报关程序所述相同。分运行李内如载有应课税货品,不得享有烟酒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