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13:05:11发布浏览65次信息编号: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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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念一(广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苏畅(广西国际税务研究会)
黄永峰(广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0年,东盟取代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这也是中国与东盟历史上首次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这预示着双方未来经贸合作将拥有更广阔、更强的发展前景。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更加值得期待。深入研究东盟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和密切双方经贸合作。特别消费税是东盟国家普遍实行的税种,东盟十国均已征收。本文对东盟国家特殊消费税制度进行分析,旨在为各方了解东盟国家税收制度提供参考,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提供经验和参考。
一、东盟国家特别消费税制度设计
(一)采集范围
总体来看,东盟国家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烟草制品。烟草制品是东盟国家最常见的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纳入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烟草制品外,文莱、老挝和马来西亚还将电子烟纳入特别消费税范围,以保持传统烟草制品和新型烟草制品的税负平衡。东盟国家对烟草制品征收特别消费税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引导公民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减少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二是引导公民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减少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烟草制品需求价格弹性小,税源稳定,易于监控。是东盟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理想税源。
3.特定能源产品。基于财政功能和纠正负外部性的功能,东盟国家普遍对石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能源产品征收特别消费税。但属于不同类型特别消费税的国家征收的能源产品范围存在一定差异。鉴于矿产能源是重要污染源,除石油产品外,菲律宾和泰国还将煤炭、焦炭、大理石、花岗岩等部分矿产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凸显监管特别消费税在减少环境污染中的作用
4、机动运输车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东盟国家纳入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运输工具中,以汽车最为常见。除菲律宾、缅甸、泰国、文莱外,其他东盟国家均将摩托车纳入征税范围。游艇和私人飞机在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和老挝被视为奢侈品,也纳入征税范围。
5、奢侈品。东盟国家对奢侈品征税是很常见的。除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外,其他8个国家已将奢侈品纳入特别消费税范围。涉及的奢侈品主要包括贵金属(金银器)、珠宝、化妆品等。高档生活用品(如高档手表、高档皮衣等)、豪华别墅等。其中,印尼单独征收奢侈品销售税(税),将应税奢侈品定义为五类商品类别:一是特定人群消费的商品;二是高收入人群普遍消费的商品;三是不属于基本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品;第四,通过消费能够显示身份的炫耀性商品;五是损害身体健康、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的商品。
6.受污染的产品。东盟十国均对危害环境的高污染、资源密集型产品征收特别消费税。例如:泰国不仅对石油能源产品、烟草产品和机动车辆征税,还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电子产品和电池征税;越南对空调征税;柬埔寨对轮胎和电子产品征税;老挝征税烟花爆竹、空调均征税;文莱对轮胎、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烟花爆竹、发胶、摄影化学制剂、胶片显影剂征税。
7、特定消费行为(服务)。泰国、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等东盟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特定消费行为(服务)征收特别消费税。比较常见的税目包括娱乐服务、赌博、赌博、高尔夫等,有些国家还有特殊规定。例如,柬埔寨对电信服务、航空服务和酒店住宿征税,老挝对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美容和按摩征税,菲律宾对美容目的的整容手术征税。
(2)税率
1.差别税率设计。首先,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是并行的。从税率形式看,东盟国家的特殊消费税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两种。大多数税目均按从价税率或特定配额征收特别消费税。只有菲律宾对烟草制品和酒类制品实行复合征收特别消费税,泰国对烟草制品、酒类制品和汽油征收特别消费税。其次,税率差异较大。不同国家出于不同的税收目的,对某些相同的应税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东盟国家汽油特别消费税税率,除菲律宾采用特定固定税率(10比索/升)和泰国采用复合税率(比例税率50%、固定税率)20泰铢/升),其他国家实行从价比例税率,税率差别很大。例如,泰国税率最高(50%),越南税率最低(7%),老挝根据汽油标签适用34%和39%两种税率。即使同一国家也会对同一应税产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菲律宾对应税烟草制品实行三种税率:分别是烟丝、卷烟和雪茄的固定税率、固定税率和复合税率。
2、总体税率较高。首先,最高边际税率较高。从税率水平看,大多数东盟国家特别消费税最高边际税率高于我国消费税最高边际税率(A类卷烟56%)。例如,越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50%,印度尼西亚为125%,马来西亚为105%。文莱为100%,泰国和老挝为90%,缅甸为60%。其次,对影响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征收高税率。尽管东盟各国的特别消费税税率差别很大,但对于影响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产品,如烟、酒等,适用较高的税率。从东盟国家应税烟酒特别消费税率来看,尼古丁含量高的烟草制品税率普遍较高,酒精含量高的白酒(烈性酒)税率普遍高于啤酒以及酒精含量低的红酒。
(三)纳税环节
除在进口环节对进口应税货物征税外,东盟国家主要在生产环节、零售环节或服务提供环节对应税货物或服务征收特别消费税。烟草制品、酒类制品、特定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机动车、奢侈品、电器产品和含糖饮料主要在零售环节征税。特定服务行业在服务提供环节征税。同时,东盟国家很少对同一应税产品在生产和零售(或批发)的多个阶段征收特别消费税。
(四)税收优惠
二、东盟国家特殊消费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扩大征收范围,覆盖特定消费服务
(二)重点提高烟、酒、能源应税消费品税率
从近年来东盟国家特别消费税税率的重大变化可以看出,不断提高烟、酒、能源等应税消费品税率是主流趋势。一是提高烟酒产品的税率。东盟国家逐步利用特别消费税作为减少烟酒(特别是烈性酒)消费、引导消费的政策工具。菲律宾规定:从2019年起,烟丝、雪茄、卷烟等烟草制品的特别消费税税率每年提高9%;从2020年起,起泡酒或香槟的特别消费税税率将每年提高10%。自2012年实施第10351号共和国法(ActsNo.10351)以来,该法对烟草特别消费税实施了结构性改革,菲律宾控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青少年吸烟率从2012年的6.8%下降到2013年的5.5%。新加坡将从2018年开始将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税提高10%,旨在通过减少新加坡人的烟草消费来保护新加坡人的健康。二是提高石油产品税率。老挝2018年提高石油产品特别消费税税率,高标号汽油、普通标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税率由35%、30%、20%、10%、分别为5%至39%和34%。%、24%、14%、9%。新加坡规定,从2019年开始,柴油特别消费税固定税率标准较2018年提高100%。菲律宾将2017年免征的柴油特别消费税固定税率提高至2020年6比索/升,超过含铅优质汽油的税率为5.35比索/升。
(三)征收环境污染物税,促进绿色发展
近年来,东盟国家税制“绿化”过程中有两个代表性国家对环境污染物征收特别消费税。首先,文莱对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征税。2017年4月,文莱实施新的《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法》修正案,大幅调整特别消费税范围。其中亮点之一是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的税率分别为3%。征收5%的特别消费税,以减少塑料和橡胶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其次,泰国根据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定适用的特别消费税税率水平。为了减少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泰国自2016年1月起对汽车特别消费税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征税不再按汽车发动机气缸容量而是按碳排放量征税。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特别消费税分为四个税率等级。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
(4)对不健康食品征税并指导生活方式
近年来,东盟国家肥胖率迅速上升。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东盟国家对可能导致民众肥胖的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等不健康食品征收特别消费税,并提高了不健康食品的税收。售价促使人们减少此类食品的消费。目前,东盟7个国家已对含糖饮料征收特别消费税。文莱、马来西亚和泰国根据饮料的糖含量征收税率,菲律宾根据糖的类型征收税率,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根据糖含量征收税率。税率适用于饮料的价格。由于不健康的饮食习惯,菲律宾有5.1%的成年人肥胖。2017年,该国通过了《国家税法》(1997年)修正案,增加了对含糖饮料的特别消费税。柬埔寨规定部分碳酸饮料需缴纳10%的特别消费税。老挝规定软饮料和汽水需要缴纳5%的特别消费税,功能性饮料需要缴纳10%的特别消费税。2020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泰国自2017年9月起对含糖饮料征收特别消费税。2018年至2019年,该国含税含糖饮料消费降幅明显大于不含税-包括饮料。含糖饮料。
(五)税收优惠引导环保创新并提供减免
东盟国家特别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优惠方式上看主要采取减免税的形式;从税收优惠的目的来看,主要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和减免税手段,支持研发、创新和保护。保护自然资源的环境、社会和经济行为可以起到激励作用。同时,一些东盟国家还将不可抗力纳入特别消费税的税收优惠范围,体现了该税种的社会再分配作用,为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提供救济。
三、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启示
消费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2020年国内消费税收入12.028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7.8%,远低于增值税(36.8%)和企业所得税(23.6%)税收比重。这体现了我国消费税最重要的功能是调节和引导消费。尽管近年来,我国根据经济政策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对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具体商品征税方式等进行了调整,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借鉴东盟国家特殊消费税制度设计的有益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改革。
(一)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消费税只有15个税目。与大多数东盟国家20至30个消费税目相比,征收范围较窄。有限的征收范围与消费税的多重调节功能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税调节和消费引导功能的充分发挥,滞后于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借鉴东盟国家消费税税制设计经验,我们认为,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
1.娱乐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前,娱乐业属于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适用5%至20%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适用6%或3%的增值税税率。税收征管率和税负大幅下降。其中,娱乐业原适用税率10%、20%的卡拉OK厅、歌舞厅、卡拉OK厅、台球、高尔夫、保龄球等税目税负明显下降。为正确引导居民奢侈品和高端服务消费,改变税改营改增后我国娱乐业整体税负偏低的现状,建议借鉴泰国经验,东盟国家越南、柬埔寨、老挝整合卡拉OK吧、歌舞厅、卡拉OK厅、台球、高尔夫、保龄球、酒吧、水疗中心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娱乐业分为普通娱乐业和高端娱乐业两类,分别适用3%和20%的消费税税率,从而提供指导。理性消费和增加税收的双重目的。
2.奢侈品。近年来,我国奢侈品市场发展迅速。2020年,中国消费者国内奢侈品消费总额达3460亿元,同比增长48%。预计2025年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市场。目前我国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奢侈品只有少数几类,仅包括贵重品等高端产品。珠宝玉石、游艇、超豪华轿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装备、高档手表。建议借鉴文莱、印尼、越南等国经验,纳入更多具有明显消费特征的高端商品,如高端皮具、高端家具、高端皮草、高端住宅、将古董、私人飞机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设立“奢侈品”税目,将所有奢侈品纳入“奢侈品”税目,凸显调控炫富消费的意图。
3、污染产品。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纳入征税范围的污染产品仅有香烟、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摩托车、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但《环境保护综合清单》中的大部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并未涉及,征收范围狭窄导致调整广度不足,严重影响消费税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加快绿色发展步伐,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借鉴东盟一些国家的经验,扩大污染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高耗能、高污染商品轮胎、橡胶制品、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空调、电子产品、发胶、农药、摄影化学品、胶片冲洗液等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4.不健康的食物。据《柳叶刀》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肥胖人口达到9000万,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高脂肪、高糖饮食是导致肥胖的重要原因。建议借鉴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文莱等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居民的饮食习惯和喜好,将高糖、高脂肪、高盐、高热量等不健康食品纳入其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引导公民养成良好习惯。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作用。
6、医美。我国医美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逐渐成熟。智研咨询集团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医美行业整体市场规模798亿元,增速12%,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美市场。医疗美容作为一种奢侈的高端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没有必要了,它的作用也不再局限于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将医美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仅可以增加政府收入,还可以正确引导消费。建议借鉴菲律宾经验,将医疗美容纳入消费税范围,生活美容免征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
1.提高烟草制品和酒类制品的税率。在税率设置方面,我国现行烟酒消费税采取复合计税方式。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相比,税率水平普遍较低。较低的税率设计无法有效抑制烟酒类产品的消费,导致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调整力度不够,影响引导绿色健康消费的目的。结合东盟国家经验和我国消费税改革方向,建议我国建立逐步提高烟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的机制,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2.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一是根据不同品牌汽油制定税率。不同牌号的汽油因辛烷值的差异,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影响不同,但对其适用相同的税率,忽视了技术进步的减排效果和对环保行为的激励不足。借鉴老挝的经验,建议对不同牌号的汽油实行不同的消费税。这将更有利于激励消费者使用高标号汽油,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二是提高柴油税率。从环境角度来看,车用柴油对环境的影响比无铅汽油大得多,主要是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存在显着差异。柴油消费税税率应高于汽油消费税税率。目前,我国柴油消费税税率低于汽油消费税税率,不仅不利于环境保护,而且违背了最优消费税的公平原则。借鉴菲律宾经验,建议将柴油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提高至高于汽油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并通过差别化税率体现消费税对环保行为的激励。
(3)改善消费税优惠政策
1。遇到不可抗力的税收优惠。目前,我的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车辆和船舶税等领域提供减少税收和豁免福利,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国家的消费税没有这种益处。建议从越南的实践中学习,并为因洪水,台风,蜂烟,冰雹,地震和滑坡等自然灾害而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供优惠待遇扣除保险补偿。。
(本文是摘录,原始文本发表在“税收研究”第9期,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