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因无钱吸毒,萌发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分别以帮忙代办“社保金”补助、“老人扶助金”、“老党员抚恤金”、“泰国寺庙项目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助”、“养老金”补助、“老人金”补助、“老人救济金”、“养殖补助”、“领取补助的证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等借口,需要办理费用为由,于2012年5月26日、2013年3月份的一天、同年6月23日、7月5日、9月10日、12月31日、2014年2月6日、同年3月13日,骗取被害人郑**人民币(下同)1万元,被害人詹*奴香烟、洋酒及现金共约35.28万元,被害人林**、詹*绸夫妇3800元,被害人严*、林**夫妇7000元,被害人林某周7000元,被害人庄**、林某目夫妇1万元,被害人龚**、陈**夫妇2000元,被害人詹*发5000元。被告人詹**将其骗取的财物用于吸毒、挥霍花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龚**、陈**夫妻以及被害人詹某发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只诈骗詹某奴3.8万元;对其他诈骗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因无钱吸毒,萌发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并将其骗取的财物用于吸毒、挥霍花光。

(一)2012年5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詹**窜至惠来县隆江镇后吉村被害人郑*程家,与郑**,后对郑*称他叫“张*”,可以为郑办理“社保金”补助,但需要1万元办理费用。郑*后信以为真,拿出存折与詹**到隆江镇信用社取出1万元交给詹**。詹接过钱后叫郑*程到附近相馆照相,随后借机逃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郑**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3.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4年3月24日对被害人郑**持有的户名为郑**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1页予以扣押。载明被害人郑**于2012年5月26日从该存折现取1万元的事实。

4.郑某程被诈骗现场照片,被告人詹**不予辨认。

5.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郑**。

(二)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詹**窜至惠来县溪西镇黄光山佛光寺,与看管“油灯箱”的被害人詹**搭讪,对詹**谎称他叫“方*”,是惠来县民政局的“股长”。同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詹**先后以帮忙办理“老人扶助金”、“老党员抚恤金”、“泰国寺庙项目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助”等借口,先后骗取詹**香烟、洋酒及现金共约35.28万元。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詹*奴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3.证人郑**的证言。郑**系溪西镇黄光山佛光寺副理事长。证实2013年6月份的1天,詹*奴叫他帮其出钱买几条软包中华香烟,说要办事,后他跟詹*奴一起去隆江镇1香烟店,将身上的5000元拿给詹*奴,詹*奴进去买了香烟,出来后要将剩下的1300元还他,他就叫其拿去用,算欠他5000元。2013年7月份的1天,詹*奴又叫他开摩托车载其去隆江刻个“私章”,并帮他出钱买几条香烟,他问詹*奴要干什么,詹说有人帮其争取了1个可以领“老人”钱的名额,一次性可以领108万元,故要刻个“私章”去领钱,还要拿个袋子去装钱,买几条软包中华香烟送帮忙的人。他就对詹*奴说会不会被骗了,詹说不会。他就开车载詹到隆江镇,刻了1个“私章”,后到1香烟店,他将身上的4000元现金给詹,詹进去买了几条软包中华,只剩下几百元。后他开车载詹*奴到溪西镇西湖詹路口,有1辆黑色小车在公路边等,司机开了车窗,詹*奴就将“私章”和香烟、旅行袋拿给该司机,该司机接过后就开车离开。

4.证人吴某龙的证言。吴证实2013年3月份期间,詹**先后4次向他借款人民币9.8万元。后来他听说詹**向他借的9.8万元被人诈骗去,听说詹**总共被人骗去30多万元。

5.证人黄*有的证言。黄*有系溪西镇黄光山佛光寺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4月18日詹*奴向他借款1万元。事后他听说詹*奴被人诈骗去。

6.证人黄*元的证言。黄*元系溪西镇黄光山佛光寺理事。证实2013年4月份期间,詹*奴向他借过2次钱,1次2.5万元,1次8000元。后来他听说詹*奴被人骗去,他听说詹*奴被人骗去30多万元。

7.证人黄*花的证言。黄*花系溪西镇黄光山佛光寺居士。证实2013年农历2月份期间,詹*奴2次向她借款共计1.2万元。事后她听说詹*奴被人骗去很多钱。

8.证人黄**的证言。黄证实他在溪西镇黄光山佛光寺打工。2013年3月份的1天,詹*奴向他借款2.2万元。事后他听说詹*奴被人诈骗去。据他所知,黄光山佛光寺有唐**、郑**、黄*有、黄*元、黄*花、詹*盛等人均被詹*奴借过钱。

9.证人唐**的证言。唐证实2013年3月份期间,詹*奴向他借款1500元。后来他听说詹*奴被人骗去几十万元。据他所知,詹*奴在黄光山佛光寺有向黄**、黄**、黄*有、郑**、詹*盛、黄*元等人借钱。

10.证人詹*盛的证言。詹证实2013年5月份期间,詹*奴向他借款8000元,说是要去办退休钱的事。事后他听说詹*奴被人诈骗去。

11.证人唐**的证言。唐证实他在隆江镇经营“唐**贸易商行”,卖烟茶酒等商品。2013年4月份期间,詹**先后到他店里向他赊烟、酒7363元及借款1万元,共17363元。后来他听说詹**被人诈骗去。

12.惠来县民政局《证实材料》1份。载明该局证实没有许**和方明2名工作人员,以及没有办理“老人扶助金”社会福利项目的情况。

13.户籍证明。载明被害人詹*奴于1934年8月6日出生,证实他是老年人的情况。

(三)2013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詹**窜到惠来县隆江镇见龙村被害人林**、詹**夫妇家,与林、詹**,对林、詹谎称他是惠来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以帮人办理“养老金”补助,办成之后每人每月可以领取2000多元“养老金”。后詹**以需要办理费用为名骗取林、詹夫妇3800元。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3.**某松被诈骗现场照片,被告人詹**不予辨认。

4.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林**、詹**。

(四)2013年7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詹**驾驶1辆小汽车窜到惠来县惠城镇山美村,在村道上遇到被害人严*,遂与严闲聊,后到严家里。詹**对严*称他是惠来县民政局的“李**”,能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办理“老人金”补助,办成之后每月可以领取2000多元。后詹**以需要办理费用为由骗取严*、林**夫妇7000元。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2.被害人严*、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分别陈述2013年7月5日上午,严*在河林山美村村道上,与1年约50岁的男子搭讪,后该男子说要到严*家里坐坐,严*就带该男子到家里坐。在他们家里该男子说他是县民政局的李股长,可以帮助困难家庭办理老人金,每月可以有2000多元领取,但办理需要一些费用。严*就叫林**拿了7000元交给该男子,同时也把他们的身份证交给该男子,该男子接过钱后就开车离开了。经严*、林**对照片混合辨认,均确认詹**就是骗走他们7000元及居民身份证的人。

3.户籍证明。载明被害人严*、林**分别于1950年1月11日、1954年9月27日出生,证实他们是老年人的情况。

4.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严*、林**。

(五)2013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詹**驾驶1辆小汽车窜到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村被害人林*周家,与林搭讪,谎称他是惠来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救济物品及办理“老人救济金”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其办理补助,办成后每人每月可以领取2000多元。后詹**以需要办理费用为由骗取林*周人民币7000元。

3.证人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系被害人林*周之儿子。证实2013年9月10日上午,他在家里坐,有1男子走进他家里找他父亲开青草药,说是要给1位领导服用。在与他父亲闲聊时说其是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救济物品的,可以帮父亲办理老人救济金,每月可以领2000多元,每人需要3500元手续费。他父亲听说后就请该男子帮忙办理2份,1份给他母亲,并拿了7000元和身份证给该男子。该男子拿了钱后就离开,之后就联系不上了,他父亲才知道被骗了。****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詹**就是骗走他父亲7000元的人。

4.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林**。

(六)2013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詹**与另1男子(另案处理)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窜到惠来县隆江镇海埕村被害人庄*松的养殖场,对庄*松、林某目夫妇谎称其姓“李”,是惠来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负责各乡镇养殖户的补助工作,可以帮庄办理养殖补助。后詹**以需要办理费用为名骗取庄、林夫妇人民币1万元。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庄*松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2.被害人庄**、林*目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分别陈述2013年12月31日上午10时多,他们在隆江镇见龙村的鱼苗养殖场时,有2名男子开1辆摩托车到他们的养殖场内,开车的男子一直坐在摩托车上,坐车的男子下车说要买蜂蜜,是惠来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姓李,可以帮忙办理养殖证,但需要1万多元。庄**听后信以为真,就拿出1万元和1本户口簿交给该自称姓李的男子,该男子接过钱物后坐上摩托车走了。林*目见摩托车往见龙方向开走,就对庄**说惠来民政局应该是往海埕方向开才对,会不会是骗子?过一会庄**开电动车往见龙方向去找,但找不到,他们才知道上当被骗了。经庄**、林*目对照片混合辨认,均确认詹**就是骗走他们1万元和1本户口簿的人。

3.庄某松被诈骗现场照片,被告人詹**不予辨认。

4.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庄**、林某目。

(七)2014年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詹**驾驶摩托车窜到惠来县溪西镇尊炉村,遇被害人龚**、陈**夫妇正在砍柴,遂上前与其搭讪,谎称他是惠来县民政局的“许局长”,可以帮忙办理领取补助的证件。后詹**来到龚**、陈**夫妇家里,以需要办证费用为由骗取龚、陈夫妇2000元。

2.户籍证明。载明被害人龚**、陈**分别于1942年10月6日、1946年5月20日出生,证实他们是老年人的情况。

3.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2014年2月份的1天,他开1辆摩托车到溪西镇尊炉村,遇到1对约60多岁的夫妇在务农,就上前攀谈,谎称他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老人救济金,每人每月可以领到2000元,但需要5000元疏通关系。那对夫妇说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说可以少点。后跟那对夫妇到他们家里拿钱,骗走那对夫妇人民币2000元,已被他挥霍掉。

(八)2014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詹**雇乘出租车窜到惠来县惠城镇盐岭村“车棚古寺”,与寺里的和尚詹*发及义工黄*德搭讪,谎称其叫“张*”,是惠来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寺里的孤寡老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办好后每月可以领取2500元。后詹**以需要办理费用的借口骗取詹*发5000元。随后詹*发拨打詹**自报的手机号码,对方处于关机状态,才发觉被骗。当天上午11时许,詹*发与黄*德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隆江镇将被告人詹**抓获归案。案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詹*发5000元。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詹*发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3.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4年3月14日分别对被告人詹**用赃款购买的“飞利浦”牌50寸液晶电视机1台,“爱多”牌DVD机1台,“新功”牌电热茶盘1套;以及持有的3600元均予以扣押。

4.惠来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4年3月26日将5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詹*发。

7.证人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傅证实他在隆江镇经营1间“伟*家电”电器铺。2014年3月13日上午11时多,有2名中年男子开1辆小轿车到他电器铺购买1台50寸“飞利浦”牌液晶电视机、1台“爱多”牌DVD机及1个“新功”牌茶盘,共6300元,并叫他到溪西镇村头村其家安装。他在当天中午12时多前往其家安装。经傅**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詹**就是那个到他电器铺购买电器并叫他到其家安装的人。

8.毒品检测报告书、惠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各1份。分别载明惠来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4日对被告人詹**的尿液是否含有毒品成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检测结论为含有吗啡成分;并对詹**处以拘留一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情况。

9.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证实,2014年3月13日上午11时,该所接惠城镇盐岭村车棚古寺师傅詹*发报称,当天上午有1约52岁的男子坐1辆车牌号码为粤DRP135灰色长安小轿车到该寺,说是惠来县民政局的干部,诈骗了其5000元。同月14日,该所民警在隆江大桥将犯罪嫌疑人詹**抓获。

10.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溪西派出所证实,被告人詹**,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溪西镇。

11.被告人詹**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因无钱吸毒,遂萌发到惠来县各寺庙诈骗一些钱财来购买毒品吸食。2014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他雇乘1辆出租车从溪西镇到惠城镇,寻找可诈骗目标。至9时多,来到盐岭村1寺庙,让司机在寺外等他,他自己进去该寺庙,跟工作人员及师傅聊天,寺庙里的工作人员说起庙里有1位老阿姨家庭条件很困难,他就谎称是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孤寡老人申请政府补贴,每月可以领到2000元救济金,但要5000元去疏通关系。寺庙里的工作人员及和尚听后信以为真,就拿出5000元交给他,他拿到钱后叫司机载他到隆江镇,在1电器店花6300元买了1台电视机、1台DVD机和1个茶盘。第2天他再次雇乘该出租车外出诈骗时,在隆江大桥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詹**辩解其没有诈骗被害人郑某程、林**、詹**、严*、林*云、林*周、庄**、林*目。经查,认定被告人詹**诈骗上述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有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詹**辩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詹**辩解其只诈骗詹*奴3.8万元。经查,认定被告人詹**先后骗取被害人詹*奴香烟、洋酒及现金共约35.28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詹*奴的陈述及对被告人詹**的辨认,以及证人郑**、吴**、黄*有、黄*元、黄*花、黄*乾、唐**、詹*盛、唐某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詹**辩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詹**实施诈骗作案8宗,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9.7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巨大,且所骗取的大部分为老年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诈骗部分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认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二、本案扣押被告人詹**的“飞利浦”牌50寸液晶电视机1台,“爱多”牌DVD机1台,“新功”牌电热茶盘1套,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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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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