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胶泥案
2023年4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某项目经理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5#楼下存放由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待使用的“天锦雲”牌TJY保温胶泥103袋,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物品属假冒产品,涉嫌侵犯“天锦雲”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个别楼栋保温工程,保温材料由当事人自行采购,购货时用现金支付的方式结算,采购上述保温胶泥时,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也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采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人民币8万元。
二、淮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1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线索移交函,函称公安机关在濉溪县淮海路上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现场确定作案工具(三菱汽车),经张某某指认,其承认购买和运输的白酒为假冒白酒,因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处。
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院内停放的三菱汽车内存放的六年口子窖酒(规格为41%vol×450ml×6)6箱,六年口子窖酒(规格为41%vol×450ml×4)20箱,五年口子窖酒(规格为40.8%vol×400ml×6)8箱,五年口子窖酒(规格为40.8%vol×400ml×4)14箱,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涉嫌侵权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涉案产品的合同,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
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对其购进并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辨认意见没有异议。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物品;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三、淮北市市场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某某烟酒店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存放并用于销售的:迎驾贡酒洞藏6(规格为45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18瓶;迎驾贡酒洞藏9(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8瓶;迎驾贡酒洞藏16(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8瓶;迎驾贡酒金星(规格为45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15瓶;迎驾贡酒洞藏16(规格为500ml/瓶)空瓶、盒,20套。口子窖二十年型(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1%vol)白酒2瓶;口子窖十年型(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1%vol)白酒1瓶;口子窖十年型(规格为250ml/瓶、酒精度41%vol)1瓶;剑南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2%vol)12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扣押上述涉嫌物品。
2023年8月3日、8月11日,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对其购进侵权白酒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涉案产品的合同,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物品;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四、淮北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体式化粪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专利号ZL201930240091.X,专利名称为“一体式化粪池”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在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5月11日,淮北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淮北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1、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的相同点: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均属于底部略小于顶部的横截面和坚截面均成梯形的框体结构: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的化粪池内平行设置有两个挡板,两个挡板将化粪池内部空间分隔成三个宽度不同的内腔:左端的内腔宽度最大、右端其次、中间最小;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从其前后左右视图看,从上至下均分为4个区域,第一区域和第三区域为凸起的长条形结构,且4个区域所占整体比重相同。2、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不同点:涉案外观设计化粪池的进液口和出水口分设置在端部两个池子的左右两侧,而被控侵权设计的化粪池的进液口和出水口分别设置在端部两个池子的前后侧;被诉侵权设计上俯视图中的两个溢流孔上均设置有溢流管,而被诉侵权设计俯视图中的两个溢流孔上均未设置有溢流管。
经过整体观察,综合比对,二者的区别系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不显著,故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认为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淮北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作出行政裁决: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930240091.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2、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3、赔偿请求人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的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予以驳回。并向双方送达侵权事实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五、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茶叶店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上述分别经“六安瓜片”、“黄山毛峰”“太平猴魁”“安吉白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涉案产品的合同,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3000元。
六、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某某茶叶店经营地理标志侵权产品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濉溪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500元。
七、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某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濉溪县某某百货店构成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文体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1日,根据举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文体商贸中心进行检查,经商标权利人辨认,羽毛球拍45支为涉嫌假冒“YONEX”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扣押上述涉嫌物品。
经“YONEX”注册商标权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不是尤尼克斯株式会社生产或者监制的正规产品,属擅自使用权利人的“YONEX”注册商标标识,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产品。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九、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某某日杂店地理标志产品案
“黄山毛峰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权利人为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注册证号为15430153号,核定商品第30类。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