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我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收共性外,关税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护国内各产业发展、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活动上发挥着独特作用。
从征收对象的角度来看,关税可分为正税和特别关税。正税是指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目前大部分国家只征收进口税,我国仅对一小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不征收过境税。而特别关税是因某种特定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税种,常见的持别关税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种进口附加税,是针对他国倾销商品和政府补贴的商品征收的税种,以确保正常的国内市场秩序。
从征税方式上说,目前世界通行的方式有从量计税、从价计税、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及滑准计税几种。从量税是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积等)为依据计征关税;从价税是以商品的价格为依据计征关税;复合税是指同时采用从价利从量两种方式计征关税,如一批20吨的进口货物,其中10吨采用从价计征,10吨采用从量计征;而滑准税是按国内市场商品价格的涨跌来调整某一商品的关税税率,一般来说,高档商品的税率较低甚至不缴税,低档商品税率较高一说白了,这也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
一、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中国近代史上,我国与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背上了沉重的赔款和债务压力。
列举部分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
割让香港岛,赔款2100万银元,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
英国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都要享有,“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地,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最为重要也是无耻的,以后中国给他国的某些优惠,美国也应该一起享有。
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
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并要求清朝地方官府给予保护,对于侵犯法国人权利的要严重惩治。
1851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
主要内容为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不受中国政府管辖;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
①法国可以派公使驻北京。
②法国可以在各通商口岸驻领事官。
③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江宁为通商口岸。
④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⑤法国人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居住、贸易、工作、自由雇佣中国人,也可以在各通商口岸租赁房屋或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建造教堂、医院、学校、墓地等设施,中国地方官员应加以保护,若有中国人触犯、毁坏法国教堂或墓地,中国地方官须照例严拘重惩。
⑥法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
⑦天主教教士可以入内地自由传教,对传教、习教者,地方官务必加以保护。
⑧若法国人与中国人争讼无法调停,应由中、法官员会同办理。若法国人与中国人争斗,犯法者为法国人则由法国领事官审明,依法国法律治罪;犯法者为中国人则由中国官员审明,依中国法律治罪。至于法国人与第三国人的争执事件,中国官员无权过问。
⑨法国享有最惠国待遇。
⑩凡中国与他国议定的各项关税条例,法国皆可享有同等特权。将“马神甫事件”中的西林县知县张鸣凤革职,并永不叙用。中国赔偿法国白银200万两。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
①英国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
②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③英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并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
④英商船可在长江通商各口往来;
⑤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⑥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
⑦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
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本来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有,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双方还规定了俄国和中国的西段疆界。
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
清政府承认中英《天津条约》的有效性,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还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
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
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增加开放大连为商埠。
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割让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俄国。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
中国承认朝鲜独立,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以沿内河驶入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并且还要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1901年,中与英、美、日、俄、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11国《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共12款,外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为,清政府赔款11国白银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还可派兵驻守;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列强们可以在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以办理外交事务,另外,还要亲王、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礼谢罪。
1、关税制定权丧失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关税税则的制定必须与英国协商,但同时并未对英国关税制度提出同样的约束。1843年中英签署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的《海关税则》中,英方强迫中国接受其提案,将中国绝大部分商品及尚未列明的进口商品的进出口税率定在5%左右这一极低的水平上。这一税则规定的主要进口商品的税率比鸦片战净以前粤海关的实征税率降低了58%~79%,参见下表:
1843年中国的海关税率,比欧美各国的关税低十余倍至数十倍,中国成为世界上海关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取消了中国的关税壁垒,满足了西方国家打开中国市场的需求。
2、关税修订权的丧失
西方国家不希望中国随意变动税率。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规定中国进出口税则必须经列强各国同意后才能修订。
1843年税则规定的税率,名义上是从价税,为便于征收,实际操作中采用从量方法计征。随着西方生产技术的改进,其工业品的生产成本逐新降低,相应商品的价格趋于下跌。这样,按照从量计征的税率就超过了5%。于是,西方列强要求中国重新修订税则,降低税率。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以武力实现了其愿望。同时,由于此后物价及汇率的不断波动,特别是大部分西方国家纷纷实行金本位制,白银不再作为通货,其价格大跌,致使中国实征税率往往达不到5%,只抵得上法定数额的1/2或1/3。而西方国家对来自中国的商品仍然征收高额关税。
3、关税支配权遭到损害
1860年中英、中法《北京条约》规定:中国对英法两国各自800万两的战争赔款由关税收入内扣缴,一年分四次,每次交关税总额的1/5。中国关税自此成为对外赔款的抵押品。1874年台湾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借款200万辆,以各关进口税抵押,从而开了借款以关税为抵押的先河。1877年中国向英国借款500万两,协议指定以广州、上海及汉口三地海关税收做担保,关税自此正式成为列强向中国提供贷款的抵押品。这也就延伸出了关税的保管权问题。
自辛丑和约以后,以关税抵押担保战争赔款和债务两款,自然不够,还要把厘金、常关税收及盐政收入来补足。庚子赔款四万五千万两,分配于十四个帝国主义国家及未列名各国,由九国银行经收。
后1911年末到1912年初列强与中方协商,由在1900年以前与以关税为担保而尚未偿清的债款及(或)与庚子赔款有关的银行经理组成,组建银行国际委员会,其职权为决定与此有关的外债偿付优先权的问题。指定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华俄道胜银行为上海税款的保管人。
在1917年以前,汇丰银行每逢月之九日、十六日、二十三日及月底,将所存关税均分为三股,分别拨交汇丰、道胜及德华三行。到了中国对德宣战,德华停闭,此三分之一就以总税务司名义在汇丰开一暂记账,保留下来。1926年11月,华俄道胜银行又实行清理,于是这第二个三分之一的关税保管权又落到汇丰银行手中。从此关税保管权逐新落入汇丰一家手中。
4、子口半税制度的确立
西方列强在中国获得协定关税权,不但左右了中国海关税则,而且还侵及中国内地关税。
为了方便西方商品在内陆倾销,西方列强通过战争让中国同意:洋商贩运洋货进入内地或自内地收购土货出口,每百两征银2两5钱。其时,将海关所在口岸称为“母口”,内地关称为“子口”,子口税率为2.5%,即母口的一半,故其又被称为"子口半税。”
太平天国起义、军阀割据,我国内陆关卡林立。子口税制实行后,外商、进口商品只要一次性交纳2.5%的子口税,便可在中国任意推销其工业品、购买中国原料。而中国商人从事国内商品贩运则仍要“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交纳沉重的内地关税。导致不少进口商品价格显著低于同类国产商品,结果使国内产品不仅出口困难,在国内市场也滞销,生产停滞。
5、关税减免范围的肆意扩大
通过协定税制度,西方列强对华贸易除享受长期不变的低税率外,还有许多免税的规定,并且他们还巧立名目,极力扩大减免税商品的范围。免税商品种类繁多,不少属于奢侈品,且一些类目规定不具体,为外商歪曲解释逃避关税提供了借口。
在陆路贸易方面,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中国接受更低的税率。比如,到甲午战争前夕,俄国在华贸易享受减免税的地域范围已经涉及中国的东北、西北、蒙古乃至内地的诸多地域。法国控制的越南与云南、广西边关,英国控制的印度与西藏边关、缅甸与云南边关,以及其他陆路关口,英法取得在中国西南边疆陆路贸易的减免税特权。
6、海关行政管理权丧失
自19世纪50年代,中国海关行政管理权丧失,海关这一行政机构完全为外国人把持,成为西方列强维护其在华利益的重要工具。他们不仅把持海关,还插手干涉中国其他政策,拥有极大的权利。
综上所述,西方列强凭借其在华协定关税的特权,任意降低中国关税税率,规定大量的减免税,片面协定关税制度使中国关税作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屏障的作用彻底丧失。
二、国民政府为恢复关税自主权所做的努力
1、国民政府恢复关税自主权的经过
"协定关税”给中国社会经济造成了长期深远的危害,自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工商界及知识分子就不断呼吁废除协定关税制度,恢复中国关税自主权,北洋政府也曾为此进行过不解的努力,但这一不平等的制度长期未能废止。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朝野上下一致要求关税自主。7月20日国民政府发布《实行裁撤厘金、关税自主》公告,并决定自9月1日起,实行关税自主,同时颁布了《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除现行5%的进口税外,普通货应另征7.5%,奢侈品征15%~25%。但此举立即遭到列强各国的反对,日本驻华公使甚至威胁称"如果中国要按《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所载的新税率征税,日本政府就要采取适当的对抗手段'”。为此,国民政府被迫宣布另定日期实施关税自主。
1928年6月,北洋政府垮台,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告成”。7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对外宣言》,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将与各国订立平等互尊主权之新约。随后国民政府开展了一系列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1928年7月,国民政府派代表宋子文与美驻华大使马克莫会谈,25日中美两国在北平签署《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条约》,美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但要求中国要给予美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随后国民政府又与英、德、法、荷、瑞典、挪威、西、意、葡、丹、比11个缔约国谈判,11~12月间相继与各国签署新的关税条约,新约承认中国有关税自主权,中国同样给予各国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至此,只有占中国外贸的1/3份额的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因多数国家已经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国民政府于1928年12月宣布中国自1929年2月1日起实行国定税率。此后国民政府陆续制定颁行了其新的进出口税侧。
2、国定税则的实施
(1)提高进口税率
从恢复国定关税到抗战前,国民政府曾先后颌布实施了四个进口税则:1929年税则、1931年税则、1933年税侧、1934年税侧。
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个国定税则——1929年税则。税率分别为7.5%、10%、12.5%、15%、17.5%、22.5%、27.5%,确立了等差税制;同时废除了陆路税减免1/3的不合理规定”。近代以来的进口税率终于有了实质性的提高。但该税则中,"非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率水平明显高于“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率,竞争性商品税率偏低,对国内产业保护作用微弱。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银本位制,而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金本位制,银价特续下跌,使中国蒙受沉重损失。与此同时,中国偿还外债、战争赔款均以黄金支付,使中国蒙受双重损失。为扭转这一局面,1930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海关进口税应一律改收金币令》,规定自2月1日起,采用海关金单位(CGU)计征进口关税(每一海关金价值为60.1866公厘纯金)。
1929年税则日本未予承认,引起全国人民的强烈不满,中国各大城市掀起抵制日货运动,在华日商损失惨重,纷纷向本国政府提出抗议。经过谈判,国民政府对日本做出让步,如对日本某些棉制品、海产品、面粉等商品的进口三年不增税,其他杂品一年不增税。中国废除厘金,并确认从关税收入中拨出500万元,清偿积欠日本的债款。1930年5月《中日关税协定》签署,至此,中国关税自主权得到各国共同承认。国民党政府重新修订关税,颁布了1931年税则,该税则将税率分为12级,从5%~50%不等,税率有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烟、酒、丝货、麻制品、火柴、陶瓷品、玻璃、高级食品的进口税,同时对经济建设急需的机械设备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有利于中国工业的发展。由于该税则有片面优惠日本的倾向,遭到英美的反对。
1933年5月《中日关税协定》期满,中国终于得以不受列强制约修订税则。新的进口税则——1933年税则于6月1日实施,取消了原来给予日本的单方面优惠,税率共分14级,从5%~80%不等。总体税率水平提高,平均税率达到24.6%。且关税结构趋于合理,"竞争性进口商品”高于"非竞争性商品”的税率,生产资料低于消费资料,生活必需品低于奢侈品,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显著提高。由于提高了日本商品的进口关税,这一税则遭到日本的反对。
面对日本的压力,同时国民政府也为增加财政收入,1934年7月再次调整税率,颁布了第四个国定进口税则——1934年税则。该税则与1933年税则类目基本一致,只是做了有利于日本的调整,降低了棉制品、海产品、纸张的进口税率。但因提高进口税率的商品主要是原料、然料及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其中不少是国内生产严重依赖的进口商品,如棉花、木材、化工原料、汽油、柴油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而税率的提高不但未能提高关税的保护水平,反而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弱化了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降低出口税率
出口税则:1931年制定,1933年、1934年、1935年分别修订,调低出口税率,增加免税或减税商品。
协定关税时期,中国实征出口税高于名义税率,也高于进口税,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国民政府恢复关税自主权后,于1931年6月,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出口税则——《海关出口新税则》,规定出口商品分为6类270个税目,从价从量并征。部分商品征税5%,另一部分征7.5%,对于一些工业制成品,不增加税率,大体维持值百抽三的税率。同时规定对茶叶、蚕茧、绸缎、花边、棉纱、袜、纸伞、花素漆器、抽花挑花、绣花、书籍、图表、报章、容器及包装用品,蜜梨及罐头果品等货物的出口一律免税。出口税的降低有利于鼓励出口贸易的发展。
1933年,财政部宣布对生丝、纯丝制品、米、谷、小麦、养麦、高粱、玉米、小米及未列名杂粮等免征出口税,使出口税率明显降低。
1934年6月,宣布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工艺制品,酌量免税,再次修订出口税则,其税目与1931年基本一致,降低了35种商品税率,增加了地毯、夏布、瓷器、陶器、爆竹等44项免税商品,出口税率再次调低。
1935年6月,国民政府又对出口税则进行修订,增加减税商品41种,这次获得免税出口的商品涉及农副产品、纺织品、化学品及建材产品。但由于局势的变化,该税则未能实施。
(3)废除厘金,建立统税
自19世纪50年代以来,厘金遍及全国,1928年全国厘卡达735个,税率各地不一,严重阻碍了国内商品流通,导致廉价洋货充斥中国市场。1931年1月,国民政府宣布:废除厘金及其他地方当局强行征收的内地税,按照国际惯例代之以一种单一的货物税一统税。征税对象是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大宗工业制造品,如棉纱、卷烟、面粉、水泥、火柴等,这些商品只要在产地一次性交纳统税后,即可运销全国。国民政府为此设立了统税署负责全国统税征收事务,进口商品的统税征收由海关代征。另外还废除了子口税,改征外国货的转口税及关税附加税。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商品所征统税过高,征收范围渐趋扩大等问题,使这一政策的成效大打折扣。
(4)收回关税保管权
1929年国定税则实施后,国民政府规定旧有关税值百抽五部分仍由各关汇至汇丰银行,由其负责偿还外债和赔款。从1932年3月1日起,海关税款被全部存入中国中央银行,并由央行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改变了过去由外国在华银行存储税款和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的做法。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实行的国定关税,大幅度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显著增加,到1933年进口税额较关税自主前增加了四倍。同时由过去的低水平的均一税变为高水平的等差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
但西方列强在华还拥有大量特权,税率的制定还不得不顾及列强的利益。同时税率结构尚不尽合理,通常为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会对原料制定极低的名义税率,随着加工程度的加深,名义税率越来越高,最终制成品税率最高。而国民政府实行的国定税则中原料进口税率普遍高于制成品,其结果一方面增加了国内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的成本,另一方面关税保护作用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934年税则在日本迫使下降低了棉布税率的同时,却提高了棉花等原材料的进口税率,结果使日本棉布大量涌入,对中国棉纺织业造成沉重打击。此外,短期内税率不断变动,使企业对未来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加,影响了他们的生产投入,进一步削弱了关税的保护作用。同时随意减免税的存在使得实际税率始终低于名义税率,见下表。
另外,出口税则的制定也缺乏长期策略,获得减免税待遇的商品均是当时出口的大宗农副产品、食品、手工产品,而工业品中除棉纺制品外其他都未列入,亦即工业品出口要有关税负担,这对于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极其不利,进而减慢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
3、海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变革
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7年5月,国民政府设立财政部,下设关税处,10月改为关务署,并颁布《财政部关务署总则》,规定关务署的职能是:负责关税税率的制定、关税的统计、税卡的设立、废止、解释关税法令。海关总税务司虽然仍由英国人担任,但他必须听命于中国政府。海关只掌管征税工作,不再拥有一切政治性的超出本职之外的职权和联系。
1929年,总税务司署也由北京迁至上海。同年关务署决定除特别技术人员外,海关停招外籍人员。同时注意提高海关中中国雇员的素质,一方面严格考试制度,另一方面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派往欧美各国考察学习,回国后加以重用。1928年前的50年从来没有一个中国人升至海关税务司的职位,但到1937年,各口岸的税务司中,已有1/3的中国人。
不过在海关的核心部门中,华人担任高级职位的仍很少,海关中外籍职员人数虽有所减少,但其影响仍然很大。此外,国民政府为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还不得不向列强做出相应妥协,海关行政管理仍然受到西方列强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