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1)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1)

第八节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

(8项)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家禽的饲养(含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远洋捕捞

减半

(2项)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提示】

(1)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解释1】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解释2】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对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3免3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解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020年新增)

【提示】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减免税期限之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五)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提示】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六)深港股票市场交易、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

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票

(1)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

①连续持有满12个月,免税

②不满12个月,征税

香港基金

份额

(2)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20新增)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020新增)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优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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