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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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非稳定性

“对税收目标的判断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议。其中效率价值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论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价值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论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这就决定了在税收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会对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纪末期以来,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促使各国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力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本文旨在理论上厘清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以期对我国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理论考辨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渊源

(二)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概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是由税法作为法律范畴的特性和其固有职能决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包括两种公平:一是横向公平,指对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税,这种公平也被称为税法的形式正义原则;二是纵向公平,指对不等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抑制经济地位高的而照顾经济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纳税,收入多的人税负重,收入少的税负轻。爱泼斯坦认为“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所谓税法的纵向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即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实行不同的干预才算得上是公平。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由此看来,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税法的经济效率,即税收法律制度应为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中性税收制度,税收的课征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经济造成额外负担。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1、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原因。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所以具有非稳定性,主要是因为税法功能位阶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根据具体的税种和具体的社会背景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税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稳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种的情形来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

2、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矛盾的统一体。税法的公平价值在于保障国家对个人财富在公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但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因为绝对平等将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会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税法的效率价值予以保证;同时,税法追求效率价值也只能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与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财富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权利的能力。

二、ca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实证研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

如前所述,税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和以“经济运行的效率”的“效率价值”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和强弱之分。即“公平价值”是一种“强价值”或“普遍价值”,是税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价值”是一种“弱价值”或“片面价值”,是税法在一定经济形势下的权宜价值。两种价值的位阶也并非永恒不变,它会随着具体税种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而变化。在这方面,美国遗产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说是立法者在税法“公平”和“效率”价值之间反复博弈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21世纪以前的美国遗产税法以公平价值为首要目标

现行美国遗产税法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时期,立法者们希望通过平等性、公平的价值来谋求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设立了旨在对世袭财产进行再分配的继承和赠与征税的遗产税法体系。应该说,其体系的设置、税率结构和纳税义务人等的规定都符合了税法之公平正义要求。

1、它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总遗产税制,体现了公平价值。所谓三位一体税制是指在税种体系中,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并适用同一税率;而隔代转移税,作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个补充税种,主要是防止遗产隔代转移以逃避应交遗产税的行为而开征的。隔代转移税的实质就是对财产的转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遗产税,以达到与不隔代赠与结果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不仅对公民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行为进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转移中的不公平分配问题,从体系上体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2、它规定的义务人纳税的原则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遗产税和隔代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样,赠与税是就赠与人所赠的财产的价值课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因为这样规定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产差距的遗产税有必要将接受者作为纳税义务人,从而减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场体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础,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3、它确定的累进税率贯彻了公平价值。(1)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进税率结构的设置是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首先,美国遗产税实行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弥补了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其次,美国遗产税是对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补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资本收益转移时的征收(美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的资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作为所得税有效补充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是税法之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赠行为产生,实现了公平价值。对1982年死者遗产税申报与他们198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和其继承人1981年的纳税申报的比较研究表明,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行为呈正比关系,即税率越高,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时的慈善捐赠与遗产税的边际税率联系紧密;三是遗产税对慈善赠与的抵免也鼓励了死亡时和生前的慈善捐赠行为。因此,美国遗产税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体现了税法的公平价值。

(二)美国最近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体现了税法效率价值趋向

1、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经济背景。事实上,布什2001年的减税方案和他就任总统时美国的经济状况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时,适逢美国经济从历史最长的巅峰跌落,面对这种经济情况,供给学派得以广泛推行。他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充分肯定了减税对刺激生产的作用,强调税法的效率价值。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为刺激经济复苏,布什以减税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个减税计划。在2004年的美国总统连任竞选中,布什仍反复强调要将他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永久化,其中当然包括对联邦遗产税的减免。

2、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内容。过去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开征遗产税,延续至今。是保留还是再次废止美国两大政党各执一词,争论不断。2001年7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大规模减税方案,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2001年为55%,2003年为49%,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为45%。遗产税将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时又加了一条“夕阳条款”似的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又提出了删去保留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该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进行了表决,参议院表决的结果是54:44,没有达到事先达成的须66票多数通过的协议要求。美国取消联邦遗产税制之争反映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税收立法思想的两个极端——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哪个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遗产税的理由。支持者认为遗产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是小税种。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遗产税的税收总额只占到国内国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遗产税打击了人们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人们为了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可见,由于现今美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使得税法之效率价值超越公平价值成为美国税法价值的主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位阶的不稳定性。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移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遗产税今后的发展将遭遇税法公平价值的强烈对抗。主要表现在:首先,现在美国社会贫富悬殊很大。而取消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的一种公平、效率价值约束的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公民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的富人得利,而进一步损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穷人的利益。其次,现行的遗产税法对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起着积极作用,废除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大动力消减。最后,取消联邦遗产税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将去除目前联邦税法中累进水平最高的税收手段,损害非盈利集团的利益,甚至会抑止储蓄、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且废除联邦遗产税还将造成所得税资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将使所得税制度下的避税行为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总之,税法之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平衡点,达到税法的健全和良好状态。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非稳定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看到了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具有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我们应将税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对规则体系的演绎说明和对原则含义的归纳总结的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对价值系统的建构的更高水平。具体来讲,要在立法中恢复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以公平、效率价值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不稳定性。

(一)新一轮税改是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1、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原来分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结果。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从分立到今天的并轨,反映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原来我国内外企业分离的所得税法是由立法之际的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决定的。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推出很多对外企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资,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这种在特定时期,优先考虑税法的效率价值的立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加速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已大相径庭,税负不公也是造成多年来内资企业偷税漏税、假合资、空壳企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的诱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来的税制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法的公平价值必然应该取代效率价值,引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的前进和发展的方向。

2、增值税转型也要发挥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现行增值税法出台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资者的税负支出。但是,继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逐步显现,通货紧缩形势严峻。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成为政府的唯一选择,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砝码。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应将效率价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税与当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一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我们的增值税法却对投资课以重税,这与税法之效率价值所追求的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应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是南辕北辙的,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一轮的税改中,现行的增值税法结构,必须做根本性调整。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要把税收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这个方向扭转过来,以税法的效率价值作为衡量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从而实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是否开征应充分考虑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仅就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身而言,不可断然言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选择何种公平、效率价值。笔者根据前面对公平、效率价值及其非稳定性的探讨,以及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税法效率价值应缓征遗产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应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国私人财富的拥有量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此外,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抑制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目标;再有,开征遗产税可能还会带来资金外流等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时期,此时提出再分配财富的公平价值为时尚早。

一、引言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二、目前运输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筹划,以给企业创造最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70

[2]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J]会计研究,2005,(6):3-9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在培养高技能的会计专业人才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税法课程的教学研究和实践中,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方面的意见。然而,面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试点等税收新形势和学生需求的多样化,进一步探讨现行税法课程的改革,培养税收理论知识扎实、税务实务操作能力强的会计专业人才,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迫切要求。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如果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实际,这些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表面上看税法是税收法律理论,实际上它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只有联系实际进行教和学,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理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杂,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不能达到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目的。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四)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

税法课程的考核应侧重学生运用知识的熟练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充实考试内容。结合不断变化中的税法内容,增加税法新知识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和实践性的考试内容。比如,设计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增值税申报表和涉税记账凭证,登记涉税账簿等,使学生掌握最新、最有用的知识。

2.增设考试形式。在传统闭卷考试的基础上,设立开卷、半开卷以及单科论文、调查报告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并增加其在最终成绩中的权重,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有助于学生提高灵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更新考试题型。在题型设计上摒弃填空题、名称解释、简答等死记硬背知识的题型。设计包括判断题、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在内的能够体现学生理解、灵活运用能力的题目。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费用;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

(二)增值税会计的类型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会计目标

(二)会计对象及要素

增值税会计要对经济事项从开始到价值的形成以及税款的缴纳这一系列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所以,增值税款的形成及缴纳过程中的资金及资金运动就是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对象。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具体核算原则为:以税法为准绳,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在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核算。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问题

2.同类资产成本不可比性

(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配比的原则,而目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销项税额基本上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当期的销售额或者视同销售的金额为依据计算确认,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则是依据企业的购货成本而不是企业当期实际消耗成本,因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并非因销售而实际应当承担的税负,也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

(三)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没有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我国,由于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存在,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无法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一样反映到利润表中,因而利润表中的利润是排除了增值税税负影响后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

四、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一)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

为使纳税人资产的购置符合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在购进资产的环节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都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按价税合计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若企业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且属于法定扣税范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该科目。该科目借方则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二)增设“增值税费用”科目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需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该账户为损益类科目,会计期末讲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从而体现会计意义上的增值税费用。

(三)对期末纳税差异的调整

(四)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下,由于无法准确测算出企业的增值税负,所以会计系统无法对与增值税有关的会计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依据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以实现财税分离,那么对增值税明晰的披露就有了可能,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标准和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恒泰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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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是我国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必然结果。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在矫正个人收入差距上,应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呢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劳动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人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人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金融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收人差距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距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发展

3、具体税种设置上,在个人取得收人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为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征一道社会保险税;个人消费时,征收一道消费税;对现存财产征收相应的财产税;最后在遗产赠与环节征收一道遗产赠与税,形成对个人收人的全方位监控。

(二)完善现有的税种

1、完善个人所得税

(l)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相结合。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窄,仅列举n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除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征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免税规定。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赠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守法。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实行全面的监控,以防止税源流失。

2、完善财产税

(l)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五税合一,开征不动产占有税。对不动产按用途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从价或从量征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一,由行为税改为财产税,开征动产占有税(对动产征税)。

(2)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课税,为防止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分散财产,无遗产可征,而开征的一个辅税种,遗产税是主,赠与税是辅。要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以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

3、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

(1)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新增一些税目,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产品如高级时装、名牌表、高尔夫球设备等,并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普通服务和高档服务的税率拉开档次,对高档服务实施高税率,调节高消费。另外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向租借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消耗税,调节因占有资源而产生过高收入。

(三)新开征一些税种

关键词:税收筹划会计核算应用探析

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从众多纳税策略或者是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里,选择出较为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而减轻以及延缓自身税负的一种行为方式。税收筹划身为管理活动的当中的一种,几乎在企业整个经营过程都有所渗透。本论文针对会计核算进行分析,阐述如何对税收筹划加以合理应用才能够使企业的税负降低,使企业的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具体表现如下。

一、会计核算所受税收筹划的影响

1.促使企业的会计水平得到以提高。

企业能够应用税收筹划来提高会计水平。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认为税收筹划与企业之中的专业人才是分不开的,这就需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更全面的知识,其中包含了会计的准则、会计制度、现行的税法以及与税法有关的政策等,只有这样才能够规划税收,才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获得到最大的利润。如此一来,企业就可以利用税收筹划使会计人员可以具备更高的工作水平以及专业素质。

2.使企业的纳税意识得以提高。

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来增加纳税意识。针对纳税意识来看,我们可以认为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如果企业当中没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企业就不可能筹划税收,而当企业到了纳税的时候,通常都会应用一些非法方式以减少税收。因此,当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这一项工作的时候,这就表明企业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纳税观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来对会计账表进行完善。

3.促使企业获得到最大的收益。

二、企业当中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1.对不予征税的方法进行介绍。

此方法就是对我国所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制度等进行选择来规定不予征税的投资、理财或管理活动,应用此种方式使税收的负担得以减轻。任何一种税收都用相应的征税范围,从具体税种来看,这对那些在征税范围之内的经营行为进行征税,而不在征税范围内的行为就不予征税,这时就需要企业当中的纳税人员根据税收政策,事前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等,从中多方案之中选择出不予征税的活动方案。

2.对税率差异的方法进行介绍。

此种方法就是按照我国税收法律和政策当中所规定的税率差异,对那些税率比较低的投资活动方案、理财活动方案和经营活动方案进行选择,应用这种方法来减少税收。譬如:企业针对所生产的产品选择成本核算方案时,根据综合成本方法核算出来的消费税额要比根据产品分类所核算出来的消费税额要高。

3.对扣除方法进行介绍。

此种方法就是按照我国税收政策以及法律中设置的规定,使投资活动、理财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等计税依据当中尽可能将能够扣除的金额和项目进行增加,以使税收的负担得到相应的减轻;纳税人在要支出费用的时候,应该事前安排费用的性质以及项目和支付方式,以希望可以达到政策所规定的要求,在计税之前进行扣除。

三、会计核算对税收筹划的应用

1.对收入结算的方式进行选择。

2.使用成本费用的模式来完成税收筹划。

2.2应用存货计价来完成税收筹划。期末所表现出的存货计价情况会影响到当期利润,应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所得出的期末存货成本也就不同,从而产生不一致的企业利润,对所得税额产生影响。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而言,针对存货发出可以应用先进先出计价法、后进先出计价法、加权平均计价法、移动平均计价法、毛利率计价法、个别计价法进行应用,具有应用那一种计价方法才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企业一定要认真的进行筹划。通常情况下,当物价一致处于上涨趋势时,要使用后进先出计价法来处理发出的存货,此种方法与稳健性的原则需求较为符合,因为它能够多计存货的发出成本,而少计库存成本,这样期末存货就相对较低,使税前减少收益,进而当期就会少交一些所得税;假如物价一直较低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就是相反的。假如遇到通货较为紧缩的时期,物价开始下降,在此种状况下,对先进先出计价法进行应用,这样得出的期末存货非常的低,进而当期的成本就会加大,所得税额就相对减少。目前企业都感觉到在流动资金方面较为紧张,延缓纳税就可以从国家获得到无息贷款,让企业有更多的可利用资金,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这可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应用股权投资方法来完成税收筹划。

4.应用费用列支来完成税收筹划。

四、在税收筹划的时候我们应该对以下问题加强注意

其一,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对经济原则加以坚持。税收筹划主要的目的就是企业能够进行合法收入,并获得到最大化的收益。可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又会有各种筹划成本发生,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将预期收入和成本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当税收筹划产生的收益比成本大的时候,方可进行税收筹划,反之,则放弃。其二,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具备全局观念,应该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各种税收筹划策略进行评估,然后制定合理的经济决策。因为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使企业的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统筹考虑,不但要对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进行考虑,还要对企业所经营的项目进行分析,然后在选择筹划方案,不能被某一特殊纳税环节所影响。即正确的税收筹划态度就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对影响以及制约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因素进行细致分析,选择能够使企业减轻税负,但却可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方案。其三,税收筹划为一种理财活动,此活动的综合性以及政策性都非常的强,它需要筹划人员要了解所有的财务活动,还能够熟悉税法和与税法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所以,企业一定要招聘以及培养一些高素质的、高技能的税收筹划人才。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想要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应用,这样才能够促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位置。可是,针对企业目前的运转情况来看,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所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法,还有很多的缺陷存在,这就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进而促进企业得以稳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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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二氧化碳税;低碳经济;税式支出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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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政策规范化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区域税收分配;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侧重点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而并没有涉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由于我国税制设计的局限性,以及企业利用总部经济效应进行税收转移,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直接影响了地区间经济的发展。据此,探索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成因,以及建立规范的区域税收分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成因

(二)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三)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

二、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危害

(一)区域税收分配失衡造成有害的税收竞争

区域税收分配失衡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度外的有害税收竞争,这是因为由行政决策决定的税收竞争行为由于缺乏税法的约束而失去了效率,这不仅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与统一性,也破坏了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整体性,影响了统一的宏观产业政策及地区均衡发展政策的贯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区域税收分配失衡造成税负不公

相对于税率较低区域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在税率较高区域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担着更高的税负,这造成了实际上的税负不公,破坏了量能纳税的税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引致高税负地区更加倾向于偷逃避税以降低税收负担,减少了财政收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使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增加了反逃避税的难度,加大了征税成本。

(三)区域税收分配失衡影响了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区域经济发展失衡使得一些地区除了提高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以吸引资金外,还加强了政府干预,使用不规范的税收手段,造成地方政府间的无序税收竞争。政府的强大干预往往是与产权不清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市场的分配是根据土地、资本与劳动力的投入量与其边际生产力来进行的,政府获得收入则凭借行政权力,因此,政府干预的背后是利益的获取。通过立法,政府运用税收这一金融手段完成了财富的转移,除去生产公民必要的公共产品的支出以外,剩余的税收便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官僚的收入。在公共生产的效率低于私人生产的效率的前提下,政府占有的资源越多,经济增长越慢,社会福利越少。

三、完善区域税收分配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以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替代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并且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可以逐年取消以前年度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以产业调整为主导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对不同性质的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消除由于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为地方政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努力和优势吸引投资,创造税源,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也要在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引进税源,增加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从而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差距。

(二)改变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办法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如果单纯依靠税收划分和税收分割便可以轻易达到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最佳协调,税收划分无疑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然而,这种期望离现实还有一定距离。其原因一是税收划分本身只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确定税收的归属,包括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但要实现这些问题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收支划分并未十分明确。二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讲,单纯的税收分配方式很难达到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在当今发达国家中,虽然其税收划分的方法和制度已经较为先进和健全,但在分税的同时,却又无一例外地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分税方式本身的不足。

[1]靳万军.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税务研究,2007(1).

[2]张海燕,荆新.完善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税务研究,2006(5).

[3]盛景.借鉴国际经验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大理学院学报,2006(11).

[4]贾康,阎坤,鄢晓发.总部经济、地区间税收竞争与税收转移.税务研究,2007(2).

[5]马宁.区域税收失衡的成因分析及政策建议.税务论坛,2008(4).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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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级会计资格:增值税法律制度考试题(最新版)考试题库62、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有()。 A.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 B.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D.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点击查看答http://www.91exam.org/exam/87-1165/1165377.html
8.购进酒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流程1.第一步:人们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该在一百八十天认完成认证,并用认证后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认证的方法就是直接进入国税局的网站当中,并下载一个能进行网站认证的软件,直接按国税局统一给出的密匙来进行安装,并进行发票上面的扫描上传等待认证后的回复,现在认证过后很快就能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629025706230136452.html
9.09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4)12.某工业企业2006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价款为200万元,另外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76万元(已经扣除折扣额4万元,未在同一张发票中反映),销售的货物均已发出。当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款及税款已经支付,发票已通过认证,销货方保证货物在下月10月发出。则当月该http://www.yuloo.com/news/149144.html
1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标准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https://www.shuashuati.com/ti/c13dd9a0d5df481ab0ca85ed0b89fd9e.html?fm=bdbds1f8acd1a1ac451727dfce48a4e706579
11.增值税卷子解析(通用5篇)5.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率11%或征收率3%; 6.电费,材料,用具,设备,经营用车辆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或征收率3%; 7.购置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或征收率5%,注意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14gg20mu.html
12.粮食题目答案解析,粮食题目答案解析358 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从某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100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 000元;从农民手中收购花生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50 000元。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50 000÷(1+9%)×9%+50 000×9%=16 885.32元 B.150 000×9%+50 000×9%=18 https://www.12tiku.com/tiku/so-%E7%B2%AE%E9%A3%9F-l3.html
1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讲义及习题(14)经济师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除增值税实施细则http://3g.exam8.com/a/1453446
14.经营效益范文11篇(全文)3. 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 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 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 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 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统一结算, 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 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https://www.99xueshu.com/w/ikey7wbac7kb.html
15.销售烟酒的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销售烟酒的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https://www.64365.com/special/19841125/
16.烟酒是否能开增值税专票文书代写企业法律咨询买烟酒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交际应酬消费等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商场、超市等一般纳税人经营单位购买烟酒,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商场、超市对单位或个人零售烟酒,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https://ip.66law.cn/zs/281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