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住宿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目需注意五配套服务

1.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的各类物品,如沐浴露、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向客人无偿赠送购物袋、洗衣袋、矿泉水、袋泡茶和早餐。

2.客房设置的小酒吧,放置了一些酒水、食品、旅行用品及部分小型日用品等(分别注明了售价),以方便客人自助选购。

4.餐厅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还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包括自制饮料)等。

5.宾馆大堂有两家小商店,一家系宾馆自行经营的附属小卖部,一家系店面对外出租,宾馆收取租金的服装店。

无偿提供或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A宾馆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消耗性的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是否应该视同销售?从以下3方面分析:

1.A宾馆客房向客人提供的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等都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的关联,且都属于住宿服务常见的配套服务,也是住宿业常见、有效的经营模式,并已成为行业惯例。所以,A宾馆向客人提供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等属于住宿服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A宾馆在住宿服务之外向客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或销售行为。

免费与不免费项目视情况而定

对向客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及不免费服务项目应该分别如何纳税的问题,需从免费和不免费两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免费服务,有3方面:1.由于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也是宾馆为了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增加的配套服务,而且其中一些服务已属于行业惯例。所以,向客人提供这些服务已成为宾馆住宿服务的重要环节和必要组成,不是宾馆向顾客提供的另外一种服务或销售行为。

2.这些服务的耗费不仅应该是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而且为提供这些服务的耗费实际上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统一收回。所以,这部分服务表面上是宾馆无偿提供给客人的,但实际上是有偿的,其价款已经包含在对客人住宿服务统一支付的对价中。因此,对宾馆向客人提供的上述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是不免费服务,有两方面:1.尽管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关联,但不属于行业惯例,仅是宾馆为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另外增加的服务。然而,尽管涉及服务,但由于没有涉及货物,且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该属于兼营行为。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贩卖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

餐厅部在为客人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向客人售卖烟酒及各种饮料(包括自制饮料)等,实际上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整个销售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两项销售行为,一是销售餐食服务,二是销售货物。

借:银行存款10600

宾馆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向客人提供烟酒和饮料,而且价格较一般超市偏贵,尽管烟酒、饮料和菜肴可以单独计价,且似乎属于兼营行为,但由于售卖这些烟酒及饮料已属于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凝聚了服务人员和厨师的劳动,共同形成了完整的餐饮服务。所以,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定性为混合销售。

小卖部、出租店面房属兼营行为

对宾馆自行经营的附属小卖部及对外出租的店面房收取的租金,究竟是按混合销售还是按兼营行为纳税?对此,需从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附属小卖部。很多宾馆内都设有小卖部出售各类商品,很明显,这种情况与在前述宾馆客房设置小酒吧销售货物一样,只不过小酒吧是自助式,两种情形都属于兼营行为,都应该按照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宾馆一定要严格分清小卖部和小酒吧销售货物与客房销售住宿服务不同性质的收入,确保不因为核算不清晰、不规范使得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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