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都是视同销售!别忘了交税!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企业将商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资产”等,这些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要不要缴税呢?
视同销售是什么?哪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视同销售的定义
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视同销售的前提: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上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税。
为什么需要视同销售?
为什么要不是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却要视同销售行为呢?
*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保持链条完整,防止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在流转过程中对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流转过程中,下一环节交税要减去上一环节交的税(仅就增值税部分纳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环一环的传递下去,直到传到到*终的消费者,所有增值税由*后的消费者买单。
这个一环扣一环的情况就好像一条链条,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链条如果不完整,增值税就可能重复。
视同销售就是保持这个链条的完整,不到*后消费者不让这个链条断开,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具体一点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该怎么确定?
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将商品定价后销售出去,那该怎么确定销售额呢?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需要注意的是: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额确认方法: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