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财税讨论交流群中,首先是有位小伙伴抛出了一个问题:请问各位老师,甲公司为了维护与乙公司的合作关系,购入50万茶叶赠送给乙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
从截图中看到有人做了回复,本以为这个问题该告一段落了,没想到引发了群里其他小伙伴们的激烈讨论,讨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该项业务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进项税能否抵扣?2、该项业务在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其实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是否视同销售?是一个老生常谈的争议性话题,个人认为大家首先要站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角度从企业的实质业务出发,再结合有关税法文件和地方税务局规定去思考,或许你才会得到适合你的答案。
一、采购礼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文件内容规定的很清楚,公司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判断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在于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如果企业将购进礼品无偿赠送他人,就应该视同销售,反之“有偿赠送”就不能视同销售。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感受一下:
例1:购买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赠送加油卡或者四件套。这实质属于一种促销手段,是以客户购买保险作为前提,保险公司才会赠送加油卡和四件套,是有偿赠送,这种情况不视同销售,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金。
例2:茶城中秋搞促销活动,向现场参加人员,赠送茶叶月饼一份。茶城赠送月饼没有随交易活动进行,属于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之后,增值税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判断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是,所赠送的礼品是否构成交易的一部分,交易价格是否包含了赠品。如果赠品属于交易的一部分,或者说交易价格包含了赠品,那么赠送行为站在增值税角度就不是无偿的,是有交易对价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否则,就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另外,在业务接待、应酬过程中赠送的个人消费性的物品,属于招待费范畴,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二、采购礼品赠送客户在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看两个文件规定:
二、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无非就是用于交际应酬、推广销售、再或者捐赠赞助等。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就应该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照市场价格计入营业收入,以采购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如果资产直到被消费掉,权属始终都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用于招待性质的烟酒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