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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湖北
为方便描述,在涉及增值税方面,本文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分析对象。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业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以销售时的销项税额体现,减去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作为计缴增值税的基数;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承担者为购买方,也就是最终的消费方。如果货物或劳务价值随着销售一直延伸下去,则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额,会随着业务的延伸而延伸给最终的消费者。如果纳税人自己就是最终消费者,则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额由自身承担,承担的方式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纳税人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销项税额,纳税人采购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为便于执行,税法明确纳税人的哪些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哪些行为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的影响
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相应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但能否抵扣,需要视纳税人是否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不用作转出处理。这是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时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3%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应计算13%销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购买价与视同销售价都是市场价,基本一致,视同销售不影响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款,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进项税额转出对增值税的影响相同,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的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要计入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因而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购进与视同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不一致,或购进不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对应交增值税有影响;如果购买价与视同销售价不一致,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交增值税的影响不同;如果是自产产品,因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与需要转出的成本的进项税额不同,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交增值税的影响也不同。
视同销售判断原则
纳税人的业务形态千差万别,且不断创新;部分业务并非明显的销售行为,一般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条件,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但在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或增值税销售额;如果涉及不动产交易,有可能视同销售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考虑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及增值税属地原则,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法人纳税原则及所有权是否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并非完全一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1)一项业务,导致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则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增值税也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只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原则性规定,针对具体业务,通过具体文件进行明确:
2、《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2)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移送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3、《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仅就理论上讨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意义并不大;实际执行中,有大量的业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销售行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
举例分析
1、纳税人在平整土地时开采出来的砂石,自用于公司办公楼在建工程的建设,属于增值税链条的一部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商场的零星试饮产品,属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自产茶叶送给门店客户试泡,属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销员泡好茶水让客户品赏,属于企业的宣传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茶叶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捆绑销售时直接按折扣销售处理;随机赠送时,需视同销售处理,无论外购礼品是免税购入还是只取得普通发票,均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与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无关。
6、新冠疫情时,纳税人向医院无偿转让废弃仓库用于建方舱医院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外购充值卡或购物卡送礼,充值卡、购物卡为预付资金的载体,不属于一般意义的货物;纳税人给客户赠送充值卡或购物卡,实际是预付账款(预付资金、债权)的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外购商品用于招待客户,增值税应分以下情形处理:
(1)将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将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