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惠企纾困系列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8.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5.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16.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17.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20.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2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22.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23.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

24.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2〕5号);

2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2号);

26.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基金办〔2022〕2号);

27.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2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3号)

29.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文旅发〔2021〕35号)

30.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

3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3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号)。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一是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二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3.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特别说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6.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

7.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

8.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9.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

1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1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3)对文件发布前应暂停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对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解释。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及适用说明:存量企业,即已有汇算清缴结论的,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系统自动识别享受,新设立企业,尚未有汇算清缴结果的,纳税人自行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条件即可享受。(2)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19.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20.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如婴幼儿的居民身份证;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2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3.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部门解读: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他条件同上。

2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不能享受该优惠。

2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7.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在政策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3号)】

28.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9.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30.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1000万元对旅游企业进行奖补,在全省涉旅服务企业中,对2021年达到入库入统标准,并首次(不含往年入统的企业)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名录库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文旅发〔2021〕35号)】

部门解读:针对2021年全县成功培育上规入统涉旅企业,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我县企业申报首次入统的全省奖补支持。此外,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上规入统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们将加强对县内涉旅服务企业企业上规入统培育力度。

3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例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32.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33.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34.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予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息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

35.加强岗位扶持。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乡镇、村的邮政综合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公益性人员用工由邮政企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困难人员中聘用,邮政企业免费负责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并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号)】

部门解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乡镇、村的邮政综合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要件、业务培训、人员聘用等具体事项以当地邮政企业为准。

36.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为贵州省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

37.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

38.积极落实好国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39.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40.积极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41.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减免具体操作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42.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特别说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44.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目前,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

45.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积极支持和鼓励县内金融机构通过人行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大力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

46.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它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47.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经评定后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48.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49.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标准:(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800元/人;(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500元/人。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0.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补贴标准:500元/人。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51.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52.对开展出口备案的企业和产品给予认证费用支持。【《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2〕5号)】

53.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积极支持和鼓励辖内金融机构通过人行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并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

54.强化中小微企业支持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完善地方统保平台,在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基础上,加大“一对一”服务精准直达,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切实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覆盖面和承保规模,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优化理赔追偿服务措施。升级资信服务产品,提高风险信息的即时查询和动态推送能力,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线上化、便利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

55.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其中2022年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不再设立新型工业化基金下的新材料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2021年批准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2号)】

部门解读: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主要为: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56.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引导作用,带动新兴产业尽快成长,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适时调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规模。2022年省级财政新增安排200亿元注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其中: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70亿元,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45亿元,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45亿元,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30亿元,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10亿元,5支基金总规模达到400亿元。另行安排100亿元设立新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考核范围,具体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拟定后另行上报。按照“总额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建立基金动态调节机制,取消银行跟贷的硬约束。加快基金执行进度,2022年一季度末完成基金新增规模20%的投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二季度末完成基金新增规模60%的投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各基金进行动态调整;三季度末完成基金新增规模全部投资计划。【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基金办〔2022〕2号)】

部门解读:各支基金按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申报,其中,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动能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城镇等领域;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旅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等等;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无害化资源化轻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县审核—市审核—省级审核—推荐至基金管理人立项—基金管理人尽调—风控评审—投决会决策。

57.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定期组织召开信贷形势分析会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对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市民等重点人群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及加大宣传银保监会及贵州银保监局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做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工作。

58.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59.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用好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鉴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10个试点省份尚未明确,我们将加大与省厅对接力度。目前,根据《贵州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重点做好农产品供应链、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

60.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61.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

62.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文件精神,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人社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人社部认定为国家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63.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补贴标准:5000元、1万元。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65.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银保监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县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帮助经营主体渡过难关。

部门解读: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在确定为国家、省级生猪产能调控的养殖企业试点开展,具备条件可在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生猪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每头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出栏生猪均价)×约定生猪出栏重量。

二、惠及工业企业系列政策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6.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7.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

67.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积极谋划符合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加大力度组织企业开展技改升级等,提升能耗质效。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的项目给予指导帮扶。

68.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企业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69.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70.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3.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71.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72.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73.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应资金20万元、5万元的补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74.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75.“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省级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下发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开展奖励资金兑现。

76.加强工业企业上规入统指导扶持,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入统,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

部门解读:入规指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申报条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工业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77.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以省通信管理局或省大数据管理局核定完成数量为依据,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加大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县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我县将积极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78.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79.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打造工业互联平台或创新平台,对象可为企业或行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80.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对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企业达到一定等级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81.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82.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县按照省厅要求,加大企业上云用云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云使用券”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83.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政府部门打造智慧开发区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省级将给予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84.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的企业,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我县将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全县大数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85.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86.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2)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87.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88.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每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4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三、惠及服务业企业系列政策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89.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该项优惠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提出申请,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属于征前减免,符合条件的申报即可享受。

90.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债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91.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92.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9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生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各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94.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特别说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95.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湄潭县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97.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评定奖励一批民宿项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结合各县(市)旅游资源禀赋,实施一批具有特色的民宿项目,指导企业完善申报要件,及时推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

98.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100.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评定奖励一批示范农家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102.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企业申报即享受。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该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

103.落实《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分路段、分时段、分支付方式、分车型(类)等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104.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四、惠及市场主体培育系列政策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6.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8.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9.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10.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2〕24号;

1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12.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深入实施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发改服务〔2021〕394号;

13.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105.省工业和信息化局设立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工信厅的通知,由我县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106.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07.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目前,因省财政厅拟对《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待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县将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我县将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县无上市企业的局面。

108.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子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110.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11.依托中央补助外贸专项资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12.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13.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倾斜力度。【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目前,正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一季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114.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监管引领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落实上级下达信贷计划,加大对我县重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115.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116.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政策解读: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部门解读:我省已制定并于2022年4月2日下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8.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11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加大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金融纾困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县旅游行业的信贷支持,指导银行机构持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120.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3.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21.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首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级给予资金奖励。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前,尽管我县煤矿企业已经关闭,但此政策为今后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122.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23.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或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完成年度5G建设任务且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将给予补助。对开展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项目,省级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24.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25.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126.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2021—2022年,通过贵州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我省5G基站建设,按照5G基站每千瓦时降低0.129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省给予用电补贴,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市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部门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并由县组织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农险办负责农险牵头组织工作,涉及农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承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符合投向的农业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省基金公司推送项目,争取基金投放。

128.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129.加大企业资金激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在我省,且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深入实施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发改服务〔2021〕394号】

130.全省选择100家小微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一对一”帮扶,实现30家小微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点带面推动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2〕24号】

部门解读: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给予我县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省级遴选企业3家,2022年4家,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帮扶,县(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帮助企业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31.银行业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一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重点要围绕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通过随借随还、续贷等方式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对临时经营困难但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贷款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还本付息方式。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的进入需求积极响应,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通过指督促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实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上升,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132.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部门解读: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

五、信贷政策

1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湄潭县支行:涉农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在审慎考虑借款人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及资本市场已获得融资及未来融资计划等因素的基础上,按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确定。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执行最新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产品特点:线下申请,解决借款人涉农产业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用途: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经营服务、收储、加工转化、流通等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解决借款人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集成应用等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解决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解决借款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综合利用,实施农村产权综合改革试验等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解决借款人在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和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解决借款人在农村流通体系及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解决包括产业扶贫在内的扶贫领域的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方式:抵押、保证担保

联系方式:黄经理13027842752

134.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

一、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特点:符合国家及工行信贷政策,根据借款人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线下调查、审核,灵活授信。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客户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授信

贷款周期:最长3年

贷款利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LPR利率上进行调整

贷款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贷款方式:抵押或保证

申请条件:(1)具有当地市监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在当地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纳税,具有完税证明;(3)无环保污染等重大事项;(4)企业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5)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6)贷款资金具有合法合规的用途;(7)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还贷款能力,能向我行提供合法的抵押物/担保手续;(8)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9)符合我行信贷行业政策。

联系方式:李经理杨经理24255786

二、经营快贷

产品特点:线上、线下相结合;多场景模型(例:商户、税务、结算等场景);大数据自动授信。

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工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小微企业客户

贷款周期:根据不同场景一般期限在6个月至36个月

贷款利率:根据经营快贷不同场景划分,利率根据大数据确定。

贷款用途:日常流动资金周转

贷款方式:信用

三、茶e贷

产品特点:线上、线下相结合;系统大数据自动授信。

适用对象:在贵州针茶叶交易平台上交易的茶叶企业、茶叶外贸企业

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贷款周期:1年

贷款利率:年利率4%左右

贷款用途:采购茶青

贷款方式:保证

申请条件:(1)由核心企业推荐准入;(2)贵州省湄潭县祥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保;(3)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融e借

产品特点:线上操作,方便快捷;信用贷款。

适用对象:适用于持有工行银行卡个人客户

贷款额度:根据客户在我行综合业务授信,最高80万元

贷款周期:最长可达36个月

贷款利率:4.35%

贷款用途:日常消费

申请条件:(1)持有工行银行卡;(2)无信用不良记录。

联系方式:冉经理吴经理24253622

五、e分期

产品特点: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利率较低;操作灵活。

适用对象:公务员、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学校、国有企业等单位。

分期额度:根据个人公积金缴存部分进行授信

分期周期:最长期限5年

分期手续费:年手续费3.6%(即1万元1年手续费360元)分期用途:日常装修、购车、消费等。

申请条件:(1)公务员、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学校、国有企业等单位正式员工;(2)公积金连续稳定缴纳3年;(3)持有工行信用卡;(4)无信用不良记录。

135.中国农业银行湄潭县支行:

一、微捷贷

产品特点:线上操作、方便快捷、信用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及企业主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利率:年利率4.25%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

联系方式:徐经理26328435

二、抵押E贷

产品特点:线上操作、方便快捷、抵押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周期:单笔贷款最长期限1年,可循环使用3年。

贷款利率:年利率4.1%

联系方式:徐经理26328453

三、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

产品特点:线下操作、担保方式多样

136.中国银行湄潭县支行:

一、中银信贷工厂

产品特色:服务范围广、服务效率高、需求满足度高。

贷款对象: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内的中小微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周转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3年

贷款利率:按照不低于同期LPR执行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联系方式:阳经理24250993/15599277262

二、中银利业通宝

产品特色:期限长、额度高、授信灵活。

贷款对象:中小微企业

贷款要求:所修建用房、厂房、购买商业用房等能办理产权。

贷款期限:最长10年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情况综合评估,最低为同期LPR执行。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

三、个人普惠贷款

产品特色:产品多样、授信灵活、线上线下结合。

贷款用途:用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等的日常经营周转。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情况综合评估,最低为同期LPR+15bp。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联系方式:阳经理24250993

四、中银优客分期

产品特色:期限超长、用途广泛、审批快速、放款灵活

贷款用途:用于购车、装修、家电、旅游、婚庆等日常消费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贷款利率:月费率最低0.3%

担保方式:信用

137.中国建设银行湄潭支行:

一、小微企业“抵押快贷”

贷款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可达1000万元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贷款周期:1至3年

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利率3.85%;三年期年利率4.25%。

产品特点:按月还息,可无还本续贷,三年到期还本。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需在建行开立对公账户,具体联系建行客户经理。

贷款方式:抵押担保。抵押物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名下的住宅、别墅、临街商铺等,可以是他人名下的。

贷款用途: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联系方式:唐经理15585029555王经理15722128856

周经理18212047177

二、小微企业“云税贷”

贷款额度:额度最高300万

贷款周期:最长1年

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年利率约4.5%,具体以审批界面为准。

产品特点:建行系统根据小微企业缴纳的国税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评价自动授信,最快3分钟到款,可随借随还,用时起息。

办理方式:建行“惠懂你APP”线上办理,即使非建行客户,也可以先测算贷款额度,如额度满意再开立对公户。

贷款方式:纯信用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

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年利率约4.25%,具体以审批界面为准。

产品特点:纯信用贷款。系统自动获取客户银联商户(建行或者其他银行的收款码、POS机均可)收单数据,以及在建行的交易结算量、产品覆盖度、纳税信息、AUM值等多维度向拥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测算额度,最快3分钟到款,可随借随还,用时起息。低于50万即可直接放款到其建行个人账户,无需开立对公账户。

办理方式:建行“惠懂你APP”线上办理,即使没有建行对公账户,也可以通过建行个人账户放款。

13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湄潭县支行:

一、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产品特色:扶持创业就业

适用对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妇女、失地农民及自谋职业人员,其他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均可参照执行。

贷款利率:根据政府贴息部门政策要求,不超过贴息利率上限,借款人可享受全额贴息。

贷款期限: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以月或季为单位,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最长期限。

贷款额度:自然人单笔贷款的上限为20万元,法人贷款单笔贷款上限300万元。

贷款方式:自然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政府风险金等。

联系方式:吴经理张经理任经理曹经理顾经理24220393

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

产品特色:专门针对农业农村设计的产品,还款方式多样,期限长。

贷款利率:LPR+300BP至LPR+350BP(抵押、保证、信用),具体根据客户综合授信评级。

贷款额度:对于非信用类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于信用类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5年(抵押:5年,信用:2年)

贷款方式:1.保证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政府平台担保自然人担保。2.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物提供担保,可接受的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债券、房地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包括冷库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资源资产。

贷款用途:家庭农场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缴纳地租、农产品贸易、农产品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联系方式:吴经理张经理任经理曹经理顾经理24220978

三、个人商务贷款

产品特色:期限长,一次授信支用灵活,线上自主支用、随借随还。

适用对象:1.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上(含30%);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优质客户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以上(含6个月)。

贷款期限:1.额度存续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2、授信额度使用期为5年;3.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最长期限为5年。

授信额度: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贷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四、极速贷

适用对象: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在贷行所在地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贷款利率:LPR+215BP至LPR+430BP(抵押、保证、信用),具体根据客户综合授信评级。

五、白名单贷款

适用对象: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经营三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贷款利率:LPR+150BP(纯信用)。

贷款期限:授信额度使用期为24个月;

授信额度: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六、税贷通小额贷款

产品特色:授信金额测算主要依据企业纳税金额

贷款利率:LPR+35BP至LPR+320BP,具体根据客户综合授信评级。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贷款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贷款方式:税贷通业务采用信用模式,同时追加借款人经营主体企业(若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联系方式:邓经理24220393

七、小水电抵押贷款

产品特色:针对性强,只能是满足条件的电站。

适用对象:“小水电抵押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小水电抵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自然人)以本人、配偶或借款申请人所经营企业名下的小水电资产(含房产及其他构筑物、机器设备等,下同)整体抵押,同时以小水电电费收益权质押(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可以办理此项登记,下同)的担保方式,向我行申请的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在50000KW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贷款期限:个人商务贷款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小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贷款额度:个人商务贷款单户(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企业贷款单户(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贷款方式:小水电抵押贷款以“小水电资产整体抵押+小水电电费收益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八、烟草贷

产品特色:利率低、纯信用

适用对象:卷烟销售商户,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拥有实体门店,且该行业历史经营年限达1年以上(含)。

贷款利率: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可执行利率不低于LPR+100BP

贷款期限:该产品额度存续期24个月,即2年内可以进行贷款支用;单笔贷款期限1年。

九、烟农贷

适用对象:种烟农户必须是与烟草公司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的烟农,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者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贷款利率:烟用物资及烟煤执行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4.5%,由邮政公司负责对烟用物资进行0.65%贴息,烟农实际承担年利率3.85%。

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按烟农实际需要设定放款期限。

十、优享贷

产品特色:手续简便,单人签字;

适用对象:当地国家党政、行政、事业单位(含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贷款利率:同期LPR+120BP至LPR+120BP+溢价(0.4)

贷款期限:最长期限5年。

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中层以上按月均收入的36倍,一般员工按月均收入的24倍进行授信。

贷款用途:用于合法合理的消费,如购车、住房装修等。

十一、小企业抵押贷款

产品特色:申请轻松、审批快捷、额度循环、支用方便、还款灵活。

适用对象:用于满足企业其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贷款利率:同期LPR+105BP至LPR+300BP

贷款期限:流贷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最长期限10年。

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方式:抵押

联系方式:范经理24220393

十二、小微易贷

产品特色:线上申请、审批快捷、额度循环、支用方便、还款灵活。

贷款利率:同期LPR至LPR+225BP

贷款期限:流贷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最长期限5年。

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贷款方式:抵押、信用、担保

十三、担保贷

贷款利率:同期LPR至LPR+250BP

贷款期限:3年。

贷款方式:祥农担保公司担保

139.贵州银行湄潭县支行:

一、小微流动资金贷

产品特色:轻松准入、期限灵活、续贷灵活、评估灵活。

适用对象: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

贷款利率:不低于1年期LPR+130BP执行(根据实际贷款情况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额度: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方式:1.保证担保: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担保公司担保;2.房产抵押:住房、商用房抵押。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合规的用途

联系方式:吴经理彭经理邓经理24256484

二、联保贷

产品特色:无需抵押、组合自由、有限责任。

适用对象:经营满36个月,本行业从业经验满60个月,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

贷款期限:1年

贷款额度: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联保体整体最高额授信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

贷款方式:3-5户组成联保小组

贷款用途:用于联保小组成员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合规的用途

三、薪易贷

产品特色:无需抵押、快速办理。

适用对象:收入稳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贷款利率:不低于1年期LPR+50BP执行(根据实际贷款情况确定)

贷款额度: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用途:用于个人消费

四、个人综合消费贷

产品名称:个人综合消费贷

产品特色:期限灵活、评估灵活。

适用对象:收入稳定的上班人群(含临聘、打工者等)

贷款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贷款方式:房产抵押(住房、商用房抵押)

五、线上结算贷

产品名称:线上结算贷

产品特色:无需抵押,线上申请方便、快捷

适用对象:营业执照成立满一年,适用我行账户进行结算满足6个月以上。

贷款额度:1-20万元

贷款用途:用于经营周转

六、线上烟商贷

产品名称:线上烟商贷

贷款利率:不低于1年期LPR(根据实际贷款情况确定)

贷款用途:用于支付烟款

七、税易贷

产品名称:税易贷

产品特色:无需抵押,方便快捷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持股不低于20%的小微企业法人,纳税信用登记为A、B、M、C级及以上。

贷款额度:1-500万元

八、线上兴农贷

产品名称:线上兴农贷

适用对象: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职工、农村个体工商户。

贷款额度:1-30万元

贷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

140.贵阳银行湄潭支行:

一、烟草e贷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

贷款利率:LPR

贷款期限:1年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适用人群:持证的进烟客户(按照我行授信进烟,主要目标为20档以上客户)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持证的进烟客户短期性的进货需求

联系方式:周经理18285128871

二、税源e贷

贷款金额:1-2000万

贷款期限:1-10年,随借随还。

担保方式:信用、抵押、担保

适用人群:有纳税数据小微企业

贷款用途:可用于纳税C级以上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及修建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资金需求。

三、小微抵押贷款

贷款金额:1-1000万

贷款利率:LPR+100BP

适用人群:能够提供抵押物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贷款用途:可用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及修建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资金需求。

四、传统担保贷款

贷款金额:1-500万

贷款利率:LPR上浮30%

贷款期限:1-3年。

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

担保方式:担保

适用人群:能够提供合格反担保物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贷款用途:可用于县域涉农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及修建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资金需求。

141.湄潭农村商业银行:

一、惠茶贷

产品特点: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适用对象:辖内茶农、茶商、茶企。

贷款额度:信用额度最高30万元

贷款方式:信用、抵押、质押、保证。

贷款周期:3年期以内

贷款利率:年利率7.63%起

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

联系方式:王经理24255886

二、致富通农户贷款

适用对象:辖内生产经营并有固定场所的商户或居住一年以上农户

贷款利率:年利率7.632%起

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等

申请条件: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

三、便民快贷

产品特点:线上授信,线上用信;信用贷款,随借随还。

适用对象:辖内自然人

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

贷款周期:1年期以内

贷款利率:年利率6.48%起

四、个体工商户贷款

产品特点: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借。

适用对象:辖内个体工商户

贷款额度:按担保金额测算

贷款利率:年利率6.65%起

贷款用途:流动周转资金

申请条件:经营正常,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

五、易达创业贷款

产品特点:创业周转,财政贴息。

适用对象:辖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

贷款方式:信用、抵押、质押、保证

贷款利率:年利率6.54%起

贷款用途:创业周转资金

六、公积金快贷

产品特点:线上授信,信用贷款,随借随还。

适用对象:辖内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

贷款额度:最高授信30万元

贷款利率:年利率5.76%起

贷款用途:装修、旅游、生活消费等。

申请条件:信用良好,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七、薪动力

八、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适用对象:辖内中小微企业、合作社等。

九、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周期:最长5年期

贷款用途:扩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等。

142.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一、成长贷

贷款额度:最高150万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

贷款周期:三年

贷款利率:9%

产品特点:中长期贷款,等额本息还款,到期压力小。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固定资产。

贷款方式:抵押、担保、信用。

贷款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流水、抵押品。

联系方式:周经理13985220919

二、轻松贷

贷款周期:一年

产品特点:线上申请,中短期循环贷款,每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

贷款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流水、抵押品(国有、集体住房及厂房可抵押)。

三、多享贷

贷款额度:最高150万元

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

贷款周期:五年

贷款利率:7%

产品特点:线上申请,线下签署合同;等额本息还款,还款压力小。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固定资产

贷款所需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半年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押品(国有出让、划拨产权)。

联系方式:刘经理13984298325

四、乐享贷(中长期)

产品特点: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循环贷款,随借随还。

贷款所需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半年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户口本,结婚证,押品(国有出让、划拨产权)

THE END
1.烟酒店发票税收多少?–手机爱问烟酒店发票税收多少?一般纳税人的是17%,小规模纳税人的是3%。一、烟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3、雪茄烟 40% 4、烟丝 30%二、酒和酒精1、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2、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3、黄酒为每吨240元;4、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https://m.iask.sina.com.cn/b/law9FfsR2L1Fp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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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茅台三年分红规划等议案高票通过;洋河未来打造五大百亿级品牌;19近日,酒业家调研山东、福建、四川、湖南等地发现,在白酒利润普遍降至5%乃至更低、香烟利润仅10%-15%的背景下,利润可达50%及以上的茶叶、燕窝、虫草等产品,被烟酒店视为新增长点以补充利润。而在产品线扩充调整之下,有烟酒店非酒类占比甚至高达70%。 https://www.shifair.com/informationDetails/299071.html
12.关于对教职工规范开具发票的相关工作提醒近期接到上级部门关于发票抽查情况反馈的通知,发现我省个别高校开具了购买高档烟酒、茶叶、旅游服务等内容的发票,我校也发现有教职工个人购物误开学校抬头发票的情况。根据学校外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学校抬头的发票应该是用于学校工作的经济业务和事项,用于教职工个人消费的业务不应开具学校抬头的发票。 https://www.ahbvc.cn/jwbgs/info/1026/6392.htm
13.征管评估类解析:原税率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39.甲企业2018年1月购置一辆国产小汽车自用,缴纳车辆购置税10万元,2019年7月该小汽车因质量不合格退回生产企业,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述情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企业可以https://www.wjx.cn/vm/myP4pXK.aspx
14.中纪委机关报刊文: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反复敲打——中国青年网“你好,请提供近期店里香烟票、酒水票的销售流水及发票。”在浙江省龙游县某烟酒茶商行,由该县纪委监委联合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廉节清风”检查组对该商铺近期进货、销售单据进行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公款购买烟酒、茶叶等行为。 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news.youth.cn/gn/202304/t20230430_144907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