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始终予以高度的重视,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此笔者综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说说农民合作社购销自产农产品都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农民合作社对外开展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2.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②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3.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纳税人为农民合作社;②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③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其他类型农用物资销售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从农民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③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
6.农民合作社对外销售饲料享受增值税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对外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1%的增值税优惠税率。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农民合作社对外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农民合作社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8.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
(2)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②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大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农民合作社如需到税务局购买发票,要提前说明免税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
1.农民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民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