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郝**在担任郑州煤**院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购买茶叶、食品、办公耗材、灭蚊蝇药品设备、比赛音响等名义的假发票和虚开清运垃圾、挖土方、修地平、洗涤费、图书光碟等费用发票,共骗取公款779202元。
经查,至2012年6月,被告人郝**家庭现有财产共计
一审答辩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郝**在担任郑州煤**院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购买茶叶、食品、办公耗材、比赛音响等名义的假发票和虚开洗涤费、图书光碟等费用发票,共骗取公款613302元。
(一)被告人郝**利用购买的假发票807540元报销入账,从中虚报23705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发票鉴定意见。经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鉴定,郝**报销的(发票代码为141001040023和141011026123)105张,面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07540元的发票为假发票。
2、被告人郝**供述,证实在其任郑煤集**办公室主任期间,因有些支出没有票据及有些烟酒票据不能入账,其从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底共计购买了价值807540元的假发票用来冲帐。
3、假票冲账费用查明情况
(1)郝**供述:2007年年底至2011年年底,郑州**组织检查组对郑**团总医院进行管理年检查活动,这五年每年年终检查给专家组组长每次5000元钱(其中2007年是6000元),成员每人每次3000元钱,2011年年中的检查给专家组组长3000元,成员每人2000元,五年六次检查共计给专家202000元。
郑**生局和郑**总医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07年年底至2011年年底,郑**生局组织管理年检查组到郑**总医院一共检查六次。
证人董*(院长)证言、管*(主管医政的副院长)证言、屈*(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证言、郑*(院长助理兼医务科科长)证言及往红包里装钱的综合办工作人员张*证言和王*证言,以及这六次管理年检查组的44位成员证言,均证实每次给专家组组长2000元,给成员1000元,这六次检查,专家组组长一共是6人次,成员一共是60人次,共计给检查组人员红包72000元钱。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待管理年检查活动中虚报130000元入账报销占为己有。
(2)郝**供述:2008年年底,董*安排其给原郑**团董事长杜*在郑州裕达国贸对面的康**心办了一张
10000元的游泳卡,卡办好后郝**把卡给了董*,由董*将游泳卡送给杜*。
证人董*证言,证实其没有安排郝**以杜*名字办理过游泳卡,郝**也没有给过他游泳卡。
证人杜*证言,证实其没有收到过董*所送的游泳卡。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办理游泳卡为名虚报10000元占为己有。
(3)郝**供述:2008年至2011年,每年冬季总医院综合办都组织民兵连到登封嵩山拉练,一共去过四次,都是其领队去的,每次拉练支付的费用有13000元左右,这四次共计费用支出有50000元左右。
证人董*、孙*、管*、屈*、董*、李*、李**、杨*、宋**、魏**等证人证言,均证实郑**团总医院在2011年组织过一次拉练,是分两批由郝**带队去的,拉练费用是郝**支付的。除这次民兵拉炼外,2011年之前总医院没有组织过民兵拉练。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民兵拉练活动中虚报37000元钱占为己有。
(4)郝**供述:2007年至2011年,每年的重阳节,郑*集团总医院综合办都组织20多个老专家出去旅游,每年车费、门票、中午吃饭费用有6000元左右,这五年一共有30000元左右费用。
证人董*、李*、张*、杨*、李*、杨*、孙*、管*、屈*、郑*、董*等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老专家重阳节外出旅游是由工会负责组织的,费用由杨*垫付,旅游后费用票据经董*签字报销入帐了,2010年和2011年老专家重阳节外出旅游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的,费用由张*垫付,票据经董*签字后在院财务报销入账。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组织老专家旅游为名虚报30000元钱占为己有。
(5)郝**供述:郝**和管某一起在郑州**酒店宴请河**保中心主任王*,购买了一箱茅台酒(1600元每瓶)和一条中华烟(750元一条),这次吃饭的烟酒费用有10350元。
证人管某证言,证实王*在2011年下半年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因为业务关系认识的,没有和郝**一起宴请王*。
证人王*证言,证实没有在郑州**酒店接受过管*和郝**的宴请。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待活动中虚报10350元钱占为己有。
(6)郝**供述:2007年年底,董*在中都饭店请时任郑**生局局长王*吃饭,郝**购买了一箱茅台酒(每瓶1000元)和一条中华烟(每条700元),这次烟酒费用有6700元。
证人董*证言,证实其没有宴请过王*。
证人王*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没有在中都饭店接受过董*的宴请。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待活动中虚报6700元占为己有。
(7)郝**供述:2007年至2012年期间,郑**总医院一共举办四次春节晚会,其负责举办2010年、2011年晚会及费用报销,共花费40000余元,2008年、2009年由其协助工会举办,花费几千元。
证人董*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2年期间郑**总医院一共举办四次春节晚会,其中2009年、2010年春节晚会由工会杨*负责及费用的报销,但郝**在外围上也做了不少工作。2011年、2012年春节晚会由郝**负责,其中2011年因三单位联合在文体中心举办,费用较高一些。
证人屈*、孙*、张*、杨*等人的证言,均证实郑**团总医院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一共举办四次春节晚会,其中2009年、2010年春节晚会由工会负责,2011年、2012年春节晚会由郝**负责。
以上证据证实,郝**负责2011年、2012年春节晚会,2011年的春节晚会花费较高且2011年之前的春晚郝**协助工会做了相应的工作。郑**总医院的发票证实四次春节晚会的费用53000元,故平均每次举办春晚的费用为13250元,因2011年的春节晚会费用较往年高些,故认定被告人郝**负责举办郑**总医院两年的春节晚会及协助工会举办晚会的费用,共计40000元,从中虚报数额13000元。
(二)被告人郝**利用其它虚假票据或别人代开发票虚报362680元报销入账,骗取后据为己有。
证人董*证言,证实其不认识河**生厅的副厅长,没有安排郝**给河**生厅和郑**生局的人员送礼。
证人李*(2009年河南省卫生厅主管医政副厅长夏*的司机)证言,证实河南省卫生厅的医院等级评定、医疗护理都由医政处负责,夏*一直是主管医政的副厅长,2009年河南省卫生厅没有李姓副厅长,李*没有替夏*接受过郑煤集团总医院人员所送的款物。
证人顾*(郑**生局局长)证言、吴*(副局长)证言、赵*(原医政处处长)证言、王*(负责特殊药品管理)证言,均证实医疗护理、等级评定、特殊药品管理都归郑**生局的医政处负责,主管局长是吴*,都没有收受过郑**团总医院人员所送的款物。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招待上级机关的事实骗取97000元公款。
2、被告人郝**供述:在向董*请示后,应董*的安排其从河**视台梨园春栏目一50多岁男性人员手中分别于2007年12月3日购买梨园春的戏票5680元、2008年4月份购买戏票79090元、2010年3月9日购买戏票900元,事后戏票均根据董*的安排给了总医院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老专家。
证人董*证言,证实郑**团总医院没有购买过河**视台梨园春栏目的戏票,没有组织职工去看过节目,也没有安排郝**购买过梨园春栏目的戏票。
郑*医院领导证人孙*、屈*、管*、李*、董*、郑*、宋*、王*证言,均证实不知道总医院购买过梨园春栏目的戏票,郝**也没有征求过他们是否要戏票的意见及给过他们梨园春栏目的戏票。
河**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河南戏**艺术团与河**视台没有任何关系,河**视台梨园春栏目与郑**总医院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并且梨园春栏目的入场券从来不对外销售。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向河**视台梨园春栏目购买戏票的事实骗取85670元公款。
3、被告人郝**供述:2008年5月份,郑**总医院举办太极拳比赛,原来的音响设备不能用,另外总医院办公楼蚊蝇比较多,经董*同意后,其于2008年5月20日购买灭蚊蝇药品及设备5套,共计9980元,比赛音响1套,9800元,后均报销入帐。
证人董*证言,证实其没有安排郝**购买购买灭蚊蝇药品、设备及太极拳比赛音响设备。总医院所有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都由王*负责,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其他人采购的情况,但安排谁去购买记不清楚。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7年之后,医院未购买过灭蚊蝇的设备。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购买比赛音响、灭蚊蝇药品和设备的事实骗取19780元公款。
4、郝**供述:(1)2010年,董*安排其给省工伤中心主任上*某送茶叶,其到郑州**公司购买了十二盒茶叶,商场人员给其开具了9860元钱的发票,郝**到省工伤中心后把十二盒茶叶交给了上*某的司机李*(音);(2)2009年,董*安排郝**给上*某送过一箱茅台酒和两条中华烟,郝**把茅台酒和中华烟交给了上*某的司机李*,郝**找了一张河南**限公司出具的9120元的发票报销入帐。
证人董*证言,证实没有安排郝**给上*某送过茶叶、茅台酒和中华烟,郝**也没有给他汇报过给上*某送有茶叶、茅台酒和中华烟。
证人上官某、王*证言,证实他们对郝**不熟悉,没有接受过郝**所送的茶叶、茅台酒和中华烟。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招待上级机关的事实骗取18980元公款。
5、被告人郝**供述:(1)2011年4、5月份,邢*因办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郑州分中心的事需要65000元钱,郝**给了刑*65000元钱,邢*没有给其发票,郝**就找人在新**税局代开了两张金额分别为35000元和30000元钱的发票报销入账,用于冲抵其给邢*的65000元钱费用。(2)2011年7、8月份,邢*来到郝**办公室,把北京中**限公司出具的一张金额为47000元钱的发票交给了郝**,说是办分中心的事花掉的费用,郝**就给了邢*47000元钱。
证人魏某证言,证实两张合计65000元的发票是其帮助郝**代开的。
证人董*证言证实,2007年邢*帮助郑**团总医院跑国家矿山医疗救护郑州分中心批文,交待郝**把邢*办事的票据报销了,报销时均是让邢*把办事的票据给郝**,郝**把钱给邢*,郝**再将这些票据报销冲账。2011年元月份,批文下来后,邢*没有再让总医院报销过票据,也没有理由再要钱了,且2011年邢*因为病情严重经常在郑**团总医院住院。
邢*(邢*的儿子)证言、郑**总医院出具邢*住院明细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邢*因为病情严重经常住院治疗。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为邢*解决费用的事实骗取112000元公款。
6、被告人郝**供述:2010年3月和5月,董*安排郝**两次去郑州看望原郑**团总经理宋*的妻子杨*。郝**在郑州**限公司购买礼品后去看望了杨*,当时商场人员出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9870元和9780元的发票。郝**把这两张发票报销入账,冲抵其应收款。
证人董*证言,证实2010年年初(春节期间),董*自己购买了礼品去郑州看望了杨*,以后没有再看望过杨*,也没有安排郝**去看望过杨*,并且看望老领导的家属应该是他自己去,不可能会安排郝**一个人去。
证人王*(宋*的秘书)证言证实,2010年杨*在北京给其儿子宋*照顾小孩,不在郑州居住。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招待费用骗取19650元公款。
7、被告人郝**供述:2010年下半年,董*中午在裕达国贸请省工伤中心上*主任吃饭,郑**团总经理杜*也在,吃饭期间,喝了一箱茅台酒,用了七、八盒软中华烟;当天晚上,董*又在西花园饭店请了邢*、张*(时任郑**团副总经理)、任*(郑**团副总),还有个人郝**说不认识,吃饭期间,也用了一箱茅台酒和一条中华烟。郝**用其购买的两张郑州市和茂**限公司金额分别为9600元、9800元的发票报销入帐。
证人董*证言,认可了其请邢*、张*、任*在西花园饭店吃了饭的事实;但否认在裕达国贸请杜*、上官某吃过饭。
证人杜*、上官某证言,均证实没有在裕达国贸接受过董*的邀请。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招待费用骗取9600元公款。
(三)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便利,多报会议费用13572元据为己有。
1、被告人郝**供述:2011年12月,郑**总医院承办了全省工伤网络现场结算会,会议实际费用是120752元钱,郝**实际报销会议费用是146904元钱,扣除会议加班就餐费180元、1400元占卜费,从中虚列虚报24572,用于冲抵支付给副院长管*从郝**那里拿走3000元钱去送礼;去郑州看望省工伤中心或医保中心领导及病人,管*从郝**那里拿走8000元;郝**给了张*交通会诊费8000元;剩余的6972元给了副院长屈*。
2、证人董*证言证实:(1)新**生局副局长张**儿子结婚,安排郝**给管某过钱,让管某上礼;(2)总医院请人占卜过两次,让屈*从郝**那里拿过钱,每次不超过1000元;(3)张*是其医院退休的老专家,因其医院神经外科主任被免职,其医院返聘张*每周一到其医院查房,自2011年3、4月份左右,其让郝**给张*每月报销1000元的费用。
3、证人屈*证言,证实郝**两次共给他了1400元钱的占卜费,但并没有从郝**处取得现金6972元。
4、证人管某证言,证实其并没有从郝**处取得现金8000元用于去郑州看望省工伤中心或医保中心领导及病人。
5、证人张*证言,证实其自2009年3月份开始被返聘到郑**团总医院进行查房、会诊工作,刚开始其交通费用,郑**团没给其报销过,2011年3月份,董*交待郝**给其每月报销交通费用1000元。自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其收到郝**给其报销的交通费共计10000元。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报会议费用13572元占为己有。
以下综合证据,用以证实郝**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任命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任职情况说明,证实郝**于2004年7月28日被聘任为郑煤**院工会副主席;2007年9月3日任综合办公室主任;2010年7月12日被推荐为总医院工会主席并上报集团公司,该任职至今未被集团公司任命,但一直履行工会主席职责。
郑**团总医院文件(2007第47号),证实郑*总医院于2007年9月3日调整任郝**为综合办公室主任。
郑煤**院党委会议记录,证实郑**团于2010年7月12日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推荐郝**为总医院工会主席。
3、郑**团总医院企业证明文件。
郑**团总医院执业许可证,证实该医院所有制形式为全民所有。
郑**团总医院章程,证实医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其中郑*出资1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职工出资400万,占80%。
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1604585-1),证实郑**团总医院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郑州煤炭**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证实郑**团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3263917千元,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61330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郝**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贪污数额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其贪污的数额应当为三万多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郝**在经手、办理本单位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购买假发票、虚开发票,编造虚假支出项目,骗取领导信任获取报销审批,从中侵吞、骗取公共财产613302元,有被告人郝**的供述,证人董*、管*等人的证言,用以骗取公共财产的虚假发票等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贪污数额为三万多元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利用职务便利,在郑煤**院组织多次春节文艺晚会、2010年下半年接待杜*等人、2008年及2009年年底接待徐**、魏**等人、2011年上半年招待新**建局领导、2011下半年接待王**、王*等人中虚报的费用以及2007年底、2008年初以两张挖土方、清运垃圾的票据虚报费用,经查证,被告人郝**供述上述事宜的花费均用于公务支出上,该供述有证人董*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证明被告人郝**所供述的部分支出项目确实存在,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郝**用于公务开支应当予以扣除包括给付刑*的费用、太极拳教练的劳务费等共计571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郝**经手的以上公务支出的合理部分已在郑**团总医院入账报销,对其虚报、多报的部分均应列为郝**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二、对被告人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4916107200658579)的现金101707.77元、中**银行(账号2430719980130110663)的现金50865.84元、中**银行(卡*6222021702037303567)的现金107937.99元及其他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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