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20时20分,阳泉市城区朝阳街16号楼一层雨蓬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17日由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城区纪委监委、城区公安分局、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5·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全面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
2020年12月,实行公司制改革,阳泉市房地产修建开发总公司改名为阳泉市万通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1105761661;经营范围与改制前相同;法人代表:史燕军;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天城巷10号楼;注册资本:伍佰叁拾陆万陆仟圆整,营业期限:长期。
(二)施工单位
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法人代表:李少青;企业资质等级:贰级;详细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235号。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已注销。
(三)涉事底商
死者:楚维国,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
召集人:裴召亮,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
现场工人:李现东,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
现场工人:裴明志,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
现场工人:陈修华,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6日上午8时17分居民褚建海将雨蓬裂缝视频发到社区群并反映雨蓬倾斜大约20°至30°,当天下午17时许郭晓燕和社区工作人员杨晶到居民褚建海家查看隐患情况并将隐患情况向社区主任杨风蓉作了汇报。
5月9日上午9时杨风蓉安排郭晓燕联系该楼房建设单位阳泉市万通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史燕军,反映朝阳街16号楼一层雨蓬出现了开裂、变形、下沉,存在安全隐患,史燕军随即安排本单位职工黄春生到现场查看。
(二)抢险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裴召亮随即拨打120求救,同时陈修华拨打110报警。
约20时30分左右,医护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伤者楚维国由于受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经过
20时25分,社区主任杨风蓉接到事故报告。
20时40分,南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赵晖带领街道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组织维持现场秩序,对现场进行围挡。
21时35分,南山路街道办事处通过书面分别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
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22时56分,向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该楼建成于1997年7月,呈南北走向,工程类别结构层次:砖混结构,共七层(其中一层为底商),共5个单元60户。建设单位:阳泉市房地产修建开发总公司;设计单位:阳泉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一层雨蓬设计长56.4米,宽1.45米,板厚150mm。设计雨蓬钢筋:受力筋为¢8@150;分布筋为¢6@200,雨蓬混凝土采用C25。
技术组工作人员于5月17日下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具体勘察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朝阳街16号楼底商阳泉市城区晓德快餐店门店前。
2.现场勘察,雨蓬从根部整体折断,自北向南坍塌长约40米,雨蓬受力筋采用¢Z6@150,分布筋采用¢Z6@150,且每隔1米左右设有1根¢12加强筋。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把关不严,造成该构件质量先天不足。
雨蓬顶部排水不畅,导致雨水通过裂缝日积月累侵蚀钢筋,使钢筋由于锈蚀出现缩径,满足不了承载力要求。
(二)间接原因
1、发现隐患后处置不当
发现一层雨蓬有了裂缝,且已经出现变形、下沉、倾斜等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名拆除人员均为无固定职业者,无任何作业证书,拆除作业前未接受过任何安全培训,也未对雨蓬作任何支护,拆除过程中,作业人员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楚维国,男,51岁,群众,商铺门头拆除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裴召亮,男,43岁,群众,商铺门头拆除召集人,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裴召亮行政处罚10000元。
3.李现东,男,44岁,群众,商铺门头拆除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李现东行政处罚1000元。
4.裴明志,男,58岁,群众,商铺门头拆除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裴明志行政处罚1000元。
5.陈修华,男,49岁,群众,商铺门头拆除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陈修华行政处罚1000元。
6.王仲文,阳泉市滋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山店底商出租人,未对房屋安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王仲文行政处罚1000元。
7.余春梅,阳泉市城区凯鑫烟酒茶商贸店底商出租人,未对房屋安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余春梅行政处罚1000元。
8.翟艺敏,山西植物医生化妆品有限公司阳泉南山分公司底商出租人,未对房屋安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翟艺敏行政处罚1000元。
9.史英杰,国药控股山西阳泉有限公司国药大药房南山路店底商出租人,未对房屋安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史英杰行政处罚1000元。
10.梁计梅,阳泉市城区琴然小飞象孕婴童用品店底商出租人,未对房屋安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梁计梅行政处罚1000元。
11.杨风蓉,女,44岁,中共党员,南山路街道北岭社区书记、主任。对施工队伍在开工前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要求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杨风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侯学锋,男,37岁,中共党员,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侯学锋政务警告处分。
13.王栋,男,54岁,中共党员,城区住建局副局长,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王栋政务警告处分。
(二)对涉事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滋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山店行政处罚10000元。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国药控股山西阳泉有限公司国药大药房南山路店行政处罚10000元。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阳泉市城区琴然小飞象孕婴童用品店行政处罚10000元。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阳泉市城区凯鑫烟酒茶商贸店行政处罚10000元。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阳泉市城区晓德快餐店行政处罚10000元。
7.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城区晓德快餐店底商出租人,未对房屋安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1000元。
(三)对建设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阳泉市万通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把关不严,造成该构件质量先天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阳泉市万通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30万元的罚款。
五、防范措施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同时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施工单位在处理安全隐患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及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安责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