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局各有关部门:
2023年包头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决策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开展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亚运会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办结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153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效能不断提升。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孙丽娜
联系方式:5501515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26日
2023年度包头市市场监管部门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侵犯“云南白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发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其“云南白药”注册商标商品,向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经多次协商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协助双方向包头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仲裁庭调解,侵权商家向被侵权企业支付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快速化解了矛盾。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市场监管行政调解+仲裁”模式来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拓宽知识产权保护渠道,推动多方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
2023年7月3日,注册商标权利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就包头市青山区某烟酒店涉嫌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快速化解矛盾,依据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建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转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经调查,被申请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在防伪标识等细节上均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别,系假冒产品。在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和青山区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既能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纠纷高效、专业、成本低的优势,又能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此次“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工作实践,填补了我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包头市场监管部门促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格局的有益尝试。
案例三
2023年9月1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专项行动,在对包头市某名烟名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二楼库房待销售商品区内存放贵州茅台酒9瓶,经厂家鉴定,判定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且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进行索证索票,无法证明上述白酒是其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不断释放严管信号,有效提升了酒类市场经营者守法诚信意识,切实守护公平公正、良好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老百姓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
案例四
请求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获得名称为“酒瓶(窖藏)”的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96822.X。2023年10月5日,请求人向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经审理,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形状上近似,图案和颜色上无实质性差异,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3年10月26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内蒙古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酒瓶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该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作出的详细分析,有利于执法办案人员对判定规则有更深入理解,提升一线办案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五
2023年7月5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A公司举报,称包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服装侵犯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7月21日,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B公司举报,称上述公司销售的箱包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图案及英文注册商标标识。经调查查明,该公司销售的服装上带有“始祖鸟”图案及英文注册商标标识和“迪桑特”图案及英文注册商标标识,该公司销售的箱包上带有“路易威登(LV)”图样,上述服装、箱包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鉴定系假冒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标被誉为企业声誉的“象征”,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仅是打假治劣的必要手段,更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体现。本案中涉案的服装为侵权商品,倘若流入市场,不仅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企业形象,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本案的查办,对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立场。
案例六
案例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家未经许可
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此案属于典型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全面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6日,包头市东河区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摆放的汇鼎镜片产品展架有“汇鼎镜片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2022104923640)”字样,并配有发明专利证书卡片。经查,上述专利处在实质性审查阶段,未被授予专利权。东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当事人将正处实质性审查阶段中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以商品名、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等字样,并配有发明专利证书卡片摆放在产品展示架上进行宣传,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对经营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