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卷烟市场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卷烟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3月29日,弥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查获1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近日,经侦大队在工作中获取一条非法经营卷烟的重要线索,经过民警大量分析研判,成功锁定卷烟存放点位于弥勒市弥阳镇环城北路一出租房屋。3月29日,经侦大队与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对该卷烟存放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非法经营卷烟违法嫌疑人1人,卷烟596条,涉及大重九、红河、壹零捌、中华、小熊猫等15个品牌,涉案金额达22万余元。
经审讯,该嫌疑人对自己在弥勒地区收购卷烟,再通过快递方式贩卖卷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指零售户销售非本零售店喷码卷烟的行为。
常见的“寄售”“串货”等行为都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0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指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非法生产包括2种情况:
1: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无烟草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依法取得烟草证的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根据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需要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03/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指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从事了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该行为依据规定,需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