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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文件
盘烟局〔2024〕9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的通知
各股室: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10日
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持全区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盘龙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昆明市盘龙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复烤烟叶。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五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原则,综合昆明市盘龙区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昆明市盘龙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昆明市盘龙区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总量规划数时不予新设零售点;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单元网格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根据区域层级,将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网格。昆明市盘龙区划分为一级单元网格,一级单元网格内按街道划分二级单元网格;二级单元网格内,按社区、行政村、道路、小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网格。详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1)《昆明市盘龙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九条本规划根据昆明市盘龙区实际,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8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规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详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4)。
第十条在以下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一)辖区内汽车站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域;
(二)辖区内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
(三)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
(四)辖区内单体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单体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确由本人经营的,应主动上门提供许可证办理咨询等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边范围100米以内。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划所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条件的,一律不予延续;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可与住所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六)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昆明市盘龙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5%。详见《昆明市盘龙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第十四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受零售点距离限制,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三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六条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可对单元网格划分和单元网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详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6)。
第十七条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办理。详见《昆明市盘龙区xxxx年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附件7)。
第十八条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每季度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及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季度各单元网格的规划新办数量、本季度零售点数量。详见《昆明市盘龙区xx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附件8)。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中小学校周边范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以上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于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2021年9月18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盘烟局〔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2:昆明市盘龙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4: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5: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6:昆明市盘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7:昆明市盘龙区xxxx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附件8: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xx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