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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字(199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30
施行日期:199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涉外税务检查规程
涉外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外企业以及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外籍个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分析与审查,以确定其是否依法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专业检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外税务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检查,从征纳双方了解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便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处理偷、逃、避、骗税,减少税款流失,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因此,涉外税务检查既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又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涉外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检查的主要税种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对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省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的涉外税种主要包括: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
4、印花税;
5、屠宰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房地产税;
8、车船使用牌照税等。通过对上述涉外税种的检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处理偷、逃、避、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检查的方法和重点
(一)检查方法涉外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方式,以被检查的资料范围为标准,可分为详细检查和抽样检查;以检查工作的执行地点为标准,可分为现场检查和报送检查;以检查的期间为标准,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应根据所管理的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依据税收、财务、会计等规定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杏工作的布置,制定涉外税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
(二)检查重点的选择
1、企业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按投资总额、经营收入、经营利润额、亏损额等指标序列及财务指标比率序列的分析等情况确定);
(2)当年(或历年)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逃、避、骗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3)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的企业;
(4)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幅度在10%以上);
(6)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7)被举报有偷、逃、避、骗税行为的企业;
(8)符合本地区税务检查需要的其他特殊企业。
2、个人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
(1)工资、薪金收入申报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2)个人收入申报资料时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3)经常被发现有隐瞒收入的(二次以上)。
三、检查的幅度和组织形式年度检查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应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30%。
重点检查的面般不应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之后,在具体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
(一)选择性检查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投入少量人力,选择对税收有较大影响的有关会计科目,或个别经营项目进行检查:
1、历年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偷、逃、避、骗税问题(二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较详细准确,资料齐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无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无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在原范围10%以内变动;
6、其他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适当;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无重大变化。
(二)全面性检查凡上述所列八个条件大部分不能满足的企业或个人(仅能满足“一个或二个条件的),应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被查内容的复杂程度和税务机关的检查力量,采取由涉外税务专职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或由专职检查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做法。对税源大或帐目混乱,存在的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重点纳税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出税务机关临时抽调其他部门的人力,协助涉外税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二)现场检查阶段现场检查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现场检查阶段具体工作内容有:
1、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与个人对证,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具体工作时,应当与被检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取得联系,确保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生产经营效益、联属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检查有关帐册、凭证以及商品、货物进、销、存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的评价,以推断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确定检查的幅度。
2、根据检查的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3、对检查过程及问题,要进行完整记录,并完成《涉外税务检查记录表》。
五、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营业税
1、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和掌握营业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的经营性质、收入属性,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涉税文书;
(4)将当年经营收入与上一年经营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收入总额的升降。
通过以上案头审计工作,确定对被查企业营业税检查的重点及检查方向。
2、检查的内容
(1)检查被查企业的营业税申报表以及发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其帐载数额、申报应纳税额和实际缴纳税额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确定:
①是否将每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完整、正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②是否有将应税收入或应税消费品记入往来帐户,少报营业收入的情况;
③是否有将经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报、少缴营业税的情况;
④检查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少报营业税的情况;
⑤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等问题。
(3)对年终最后几笔收入和次年初的收入进行截止期的测试、以确定收入记帐所属期的正确件。特别是在减免税的起止期的年份,要增加这方面的测试。
(4)检查销售收入所取得的货币是不是与记帐本位币相一致,是否使用正确的汇率记帐。
(5)检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情况,如利息、租金等,确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3、服务、建筑安装等行业营业税的检查
(1)服务业取得的加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有无从中扣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2)服务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并入收入项目申报纳税。
(3)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时,有无扣减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如银行信用卡手续费等。
(4)对有代理业务收入的企业,应重点审查其代理业务的性质,正确划分自营与代理业务收入的界限,看有无属于自营性质的收入,将差额按代理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5)企业取得的场地出租、保管费等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餐饮业接待客人用餐或交际应酬用的烟酒、饮料等收入是否按对外营业价格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7)建安企业开工后收取的“预收工程”款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对其工程超过一年的,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
(8)建安企业中报工程收入是否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重点检查总包、分包统一或分别纳税问题)。
4、汇总检查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
1、检奄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等;
(2)收集和整理和个人所得税检查有关的,由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有关文件;
(3)了解和掌握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税法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4)了解企业外籍员工有关情况,包括工资结构、聘任期限、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情况。
2、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检查的内容
(1)检查外籍员工有无其他工薪以外的收入,包括特别分红、奖金、境外酬金等;
(2)支付给临时雇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时、准确申报纳税;
(3)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董事费,是否申报纳税;
(4)了解个人每年(或每月)工薪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及时调整申报纳税;
(5)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的检查,了解员工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
(6)了解企业是否为其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在其企业费用中列支,若有,其员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换算为含税所得申报纳税;
(7)各项费用及免税额的扣除是否正确;
(8)了解各外籍员工的国籍,确定是否正确执行税收协定。
3、汇总检查结果
(三)资源税1、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和掌握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等;
(2)收集和整理与资源税检查有关的,由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有关文件;
(3)了解和掌握企业资源税纳税申报及缴纳情况;
2、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看其计税数量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现象;
(2)检查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看纳税人有无错用税额,低用税额的现象;有无为享受减征照顾而将联合企业改为独立矿山的问题;
(3)检查减税免税情况,看纳税人有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项目;其减免税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减免期限等问题。
(四)印花税
1、熟悉和掌握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及优惠政策;
2、审核企业有关凭证及内容、性质,确定企业书立、领受的凭证中,哪些是应税凭证、哪些是非应税凭证;
3、检查企业在征收范围的划分上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税凭证划为免税凭证或非应税凭证,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
4、检查企业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
5、在计税依据变动后,如“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有无不按规定调整,造成少缴印花税的;
6、汇总检查结果。
(五)土地增值税
1、熟悉和掌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2、检查计税依据(即增值额):
(1)检查转让房地产收入,看企业有无分解房地产收入或隐瞒房地产收入的现象;有无将房地产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有无将房地产收入挂帐,不及时申报纳税的现象;有无房地产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其评估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现象等。
(2)检查扣除项目,看企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已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与结转是否正确、合理;看结转成本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虚列、多转成本的现象等。
(3)确认增值额。
3、检查适用税率及税额计算,看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额是否正确,是否需进行补(退)税处理。
4、检查免税项目,严格按免税条件进行检查,最后确定征、免税。
5、汇总检查结果。
(六)城市房地产税
1、检查前准备工作
(1)熟悉和掌握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条例、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企业与所使用的房产关系,确定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3)了解企业房产使用情况,确定是自用还是出租;
(4)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2、实施检查
(1)检查企业申报和实际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情况。
(2)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
①投资建设的房产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价值及时入帐,记帐的币种是否按规定核算;
②购入的房产是否拥有产权,若有,是否按购入价申报纳税;
③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房产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④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通讯、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及电梯、卫生设施等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⑤捐赠的房产是否及时合理计价入帐;
⑥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等,是否及时入帐。
(3)检查城市房地产税的计征方法是否正确
(4)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牌照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检查结果。
六、检查的终结
(一)检查问题的汇总及处理
1、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3、向企业或个人发出《涉外税务检查初审意见书》;
5、根据企业或个人确定的情况及内部分析、研究的意见,下达《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6、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税、逃税、避税、骗税案例,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各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帐目的调整为了改正企业财务差错,准确反映企业成本核算,保证财务核算资料与税收管理资料的一致性,防止企业明补暗退,在对企业检查处理之后,应根据检查的结果,要求企业对有关偷、逃税问题所涉及的会计帐目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1、本年度的偷、逃税涉及的帐目,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有关会计记录。
2、上年度的偷、逃税涉及的帐目,可分别情况作以下调整:
(1)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编报之前,直接调整上年度的会计记录;
(2)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编报之后,直接通过财务成果帐户进行调整;
(3)以往年度的偷、逃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三)检查资料的收集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历史地、全面地掌握企业或个人的纳税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七、其它问题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各税种详细检查内容和程序、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