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晋城**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张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李**、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王*、张XX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通过低价回收超市购物卡,从超市购买正品卷烟用于在自己烟酒店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0000余元;该还通过从彭XX经营的烟酒超市购买黄鹤楼、利群等正品卷烟用于在自己店内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0000余元。

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将哥哥李XX存放在其租住房屋内的卷烟用于销售,共计在店内销售正品卷烟2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131580元。

2013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经营的烟酒茶超市、租住的房屋内、其父亲李XA代其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共计查获包括中华、玉溪、芙蓉王在内的多品种假冒卷烟共117.4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达60412元;查获包括红河、红塔山、七匹狼在内的多个品牌正品卷烟579.8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达60333元(包括李**哥哥李XX存放在该处的卷烟,估算价值17615元)。

2、2012年9月至今,被告人王*在晋城市城区前进路经营烟酒茶店铺期间,通过从任XX、张XB、一陌生人等处购买玉溪、芙蓉王、红旗等正品卷烟用于在店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61300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多次向开户名为唐XX的银行卡汇款63850元,购买假冒卷烟用于在晋城市销售;王*多次向开户名为任XX的银行卡汇款18700元,购买假冒卷烟用于在晋城市销售,其非法经营额共计82550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向被告人李**销售假冒玉溪等品牌卷烟,销售金额达28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171850元。

2013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经营的烟酒茶店内查获包括芙蓉王、红河、玉*等品牌在内的多种正品卷烟37.3条,估算价值达6661元;在被告人王*位于XX社区16号楼4单元401室的住处查获玉溪烟10条,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系假冒伪劣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达2100元。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XX在广州市被侦查人员抓获,在张XX身上搜查发现两张能达物流发货单,根据发货单,2013年10月31日侦查人员在晋城市能达物流点查获该货物,查扣假冒玉溪烟50条。经调查证实,该批玉溪烟是李**向张XX购买,但李**尚未交付假烟款,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10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XX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605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

1、匿名信及举报材料,证实2013年1月10日晋城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接到群众匿名信,举报两名河南籍男子在晋城市销售假烟的情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XX就是卖给其假烟的广州男子“小*”;张XX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XC是从其处购买假烟的河北省保定市的“张*”,李**是从其处购买假烟的晋城人;陈XX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是接手王X烟酒店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张XC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XX是对其销售假烟的“小*”。

3、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张XX向李**发货的50条玉溪烟(软)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估算价值为10500元;从李**处查获的两批次卷烟包括红河(硬88)、红双喜等40个规格卷烟(包括其哥哥李XX存放在该处的香烟)全部系真品卷烟,估算价值分别为19010元、14991元;从李**处查获的经鉴定系假烟价值分别为3562元、43700元。从李**父亲李XA处查获的包括苏烟(软金砂)在内的29个规格卷烟系真品,价值26332元,包括玉溪在内的5个规格卷烟系假烟,价值9050元;2013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从王*住处查获的10条玉溪烟(软)系假烟,估价2100元;从王*经营的烟酒茶店内查获的兰州、芙蓉王等卷烟37条3盒,全部系真烟,估算价值6661.5元。

4、广州**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XX在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没有在该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记录,张XD领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注销。

5、晋城**卖局专卖管理监督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李**与其妻子吕XX共同经营的金泰烟酒门市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分别于2010年12月4日、2011年8月27日、2011年12月19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烟,三次被城区烟草专卖局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行政处罚;王*经营的烟酒茶超市于2011年11月16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烟,被晋城**卖局查获假烟6条,被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7、晋城**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对委托保管涉案的卷烟名称进行说明。

8、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经营的前进路烟酒茶店铺、店铺内经营的芙蓉王、兰州、红河等香烟的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店铺内经营卷烟、酒进行鉴别、清点,被告人王*对店铺进行指认的情况;李**在太平洋大厦对面经营的山西**送中心店铺、店铺内经营卷烟、汾酒情况以及李**对店铺及店铺内烟酒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租住房屋内存放各类汾酒、卷烟及李**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父亲李XA经营金泰烟酒店及店内所销售、存放烟酒及李XA指认情况;被告人张XX联系业务时使用手机及手机卡情况;晋城能达物流外部环境及张XX使用该物流给李**发送50条玉溪(软)烟的快递单,收货人为陈X,及该50条玉溪(软)烟的情况。

9、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李**购买假冒卷烟银行交易清单,证实李**通过使用李*的假名字、使用王XX、张XA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12月28日、12月26日、12月31日、2013年1月3日、1月6日、1月11日、1月15日、1月25日、2月1日、3月1日分次向王*和“王*”提供的户名为马X、林XX、梁XA的账户汇款共计74780元。

10、中国邮**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名为王XX的交易明细,证实李**使用该账户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分别向户名为林XX、梁XA的银行账户汇款11000元、9600元、7600元、7600元;户名为张XA的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1月3日、2013年1月6日分别向户名为林XX的银行账户转账4200元、5000元;户名为焦XX的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2年12月18日向户名为马X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

1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王*购买假冒卷烟银行交易清单及中国储**限公司出具的户名为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王*通过其邮储银行账户于2010年11月27日至2011年5月29日向唐XX银行账户转账13次,共计63850元。

12、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李**购买假冒卷烟银行交易清单,证实李**于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9月4日分4次共计向户名为胡X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800元。

13、中国邮**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名为刘XX、王X、富XX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这些买家向唐XX、任XX等银行账户汇入烟款的情况。

14、中国农业**保定分行出具的户名为李X银行卡个人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XC于2013年10月7日、10月23日、10月28日分别向该银行账户汇入2500元、4700元、3000元烟款;户名为梁XB银行卡个人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XC于2013年9月24日、9月29日分别向该银行账户汇入8000元、9000元烟款,共计27200元。

16、能达速递工作人员翟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人员现场检查,单号880054163207快递单所承运货物为50条玉溪香烟。

17、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张XX在晋城住宿登记情况,证实张XX于2013年6月、9月在晋城市苑佳旅馆登记住宿。

18、晋城**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估价意见书,证实2013年10月29日该局工作人员在李**家中查获喷有太原编码的七匹狼、长白山、红塔山等卷烟126条,从李XA处查获喷有太原编码的卷烟90条,总计216条,估价17615元;从李**、李XA处查获喷有晋城编码卷烟共155条,香烟喷码号段分别来自史XX、王*、彭XX、张XE、石XX、贾XX、陈XX处。

19、晋城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10月28日该局民警对张XX人身进行了搜查,从其身上搜查出张XX本人身份证1张、2张能达速递详情单及2部手机,同时予以扣押。

20、照片说明,证实张XX所用三星手机与客户联系发送银行账号的短信内容。

21、晋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委托保管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银行卡2张、晋城银行卡1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包括兰州牌香烟、云烟、利群牌香烟在内的38条91盒香烟;李**涉案的笔记本电脑2台(联想E425型、E430型)、二联收据2本、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本、货物托运票据43张、中**银行存折1本、包括万宝路香烟在内的449条161盒、韵达快递单据13张、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1本、中**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5张、中国工类商银行卡2张、李**记录从他人处购买卷烟纸条1张;涉案的李XA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E520型)、包括红河、中华等在内的229条31盒香烟、翟XX(物流)处50条玉溪(软)烟予以扣押并交由晋城市**城区分局保管。

22、太原**信息中心出具的物流发货情况及员工代XX的证明,证实2013年1月6月李XX向李**寄送纸箱、酒、配件等货物的记录,另该公司物流单据保存一月后即销毁。

23、张XX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证实张XX与买烟客户联系情况。

24、视频光盘一张,证实银行监控录像拍到的张XC向张XX提供银行账户汇款时的情况。

25、证人张XC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XC个人基本情况。

26、李**受行政处罚材料

(1)晋城市**晋市城烟专(2009)处字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2009年3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经营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玉溪烟在内的共计6个品种14条烟,经鉴定全部系假烟,李**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

(2)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2009)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2009年6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经营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玉溪烟在内的共计3个品种13条烟,经鉴定全部系假烟,李**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

(3)山西省晋**晋市城烟专(2011)处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等,证实201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在李**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中华烟在内共计8个品种20.9条烟,经鉴定均系假烟(估价8657元),李**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

(4)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2012)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2011年12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及妻子吕XX经营的金泰烟酒店检查时,查获包括中华烟在内的共计11个品种25.7条烟,后经鉴定,全部系假烟,估价11023元,吕XX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卷烟25.7条的行政处罚。

(5)晋城市**城区分局晋城工商城市罚字(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经营的烟酒茶超市因无证经营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晋城市**城区分局晋城工商城黄**(201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经营的烟酒茶超市被处以没收侵权系列汾酒1035瓶,罚款81192元的行政处罚。

27、王*受行政处罚材料

山西省**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等,证实2012年12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王*经营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玉溪烟在内的6条烟,经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估价3010元,王*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

28、山西省晋**局晋市城烟处理(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2012年10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XB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查获包括中华烟在内的共计6个品种96条烟,全部是从一个叫“小*”的广东人处购买,经鉴定全部系假烟,估价36090元,李XB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

29、晋城市工**局晋城工商城商罚字(201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史XX经营的烟酒超市因无照经营及销售侵权产品被处以没白酒42盒(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0、证人证言

(1)证人吕XX的证言,证实我丈夫李**在凤台街安泰大厦下面开了一个烟酒超市,因为盘的是别人的店,对方也是经营烟酒的,就将他们的许可证给了我们。烟酒店是李**负责的,进货渠道、价格以及销售价格,我都不清楚。晋城**卖局在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2月19日、2013年2月21日曾在之前李**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查获假烟,这个店的工商手续是李**用我名字办的,所以接受处罚时李**签的是我名字,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2)证人李XA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到晋城经营金泰烟酒店,并没有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里每天销售额有一百块钱左右,销售的卷烟和酒类都是二儿子李**购进的,具体进货渠道、价格及烟酒的真假我都不知道。

(4)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我从姨夫李XA手里将他的烟酒店承包下来经营,承包时是李**负责和我谈的,我店里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经营的烟都是用低价收购的超市卡从超市购回或者从一些零售店购回再销售以赚取差价。我没有从李**处买过香烟,也不知道李**烟酒店的进货渠道。

(5)证人张XA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初,李**经常到我们这儿办汇款、转账业务。为了省手续费,李**让我帮他用网银转过两次钱,每次都是四、五千元,具体记不清了。他给了我对方银行账号,我用自己的网银给他转账。

(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开始,我用我的银行卡帮李**转过五、六次帐,最少四千元、最多一万元。总共转了四万多元钱,我记得有汇给马X、梁XA和林XX,李**说是给老家汇的。

(7)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因为城区烟草局不给外地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0年河南朋友王X就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之后烟酒店也一直是王X经营。2011年年底,王X说把他的店转让给他老乡了,我就去找他老乡,让把用我名字注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了,2013年3月初,城区工商的人在他店里执法,我正好路过就进去和他们说,他们说注销了,具体注销了没有我不清楚。

(8)证人彭XX(烟酒店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李**在我店里拿过烟在他经营的店内销售,他拿的都是不好销售的黄鹤楼、利群等等。我是以在烟草公司的进价给他的,他在我店里拿过三、四次,总共就是二万元多一点。

(9)证人张XB(烟酒店经营者)的证言,证实王*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正常进烟。他经常在我店里拿烟到他的店里销售,具体拿过多少烟记不清了,拿的有玉溪、芙蓉王、红旗等。每月他都要拿两次,每次大概两千多元钱,我共收到他两万五千元烟款。

(10)证人任XX(系王*妻子)的证言,证实我的烟酒店主由王*负责经营,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知道他从我哥哥任XX那儿进过货,是否在别的地方进过货我不清楚,我还见他和一名男子买过烟,以每条19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里买了30条玉溪烟。在家里查到的玉溪烟从哪儿买的我不知道。从2013年4月份至今店里至少卖的有200多条香烟,销售额至少有2万元钱。每盒烟就是挣1元钱,至少也挣了2000元钱。另证实我有三张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两张建设银行卡,王*从未给我银行卡里汇过钱.

(11)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王*经营的烟酒店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经常到我店里拿烟到他店里销售,我以在烟草公司的价格卖给他,他每月从我店里拿八千元左右的香烟,总数有三到四万元。

(12)证人张XC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一个自称“小*”的南方男子到我店里说他是做假烟生意的,想和我合作。之后我陆续从他那儿进了一些假烟销售。玉溪是每条70元,软云烟每条70元,紫云烟每条30元,白塔山每条30元。10月份共给“小*”汇给三次烟款,分别是在10月7日、10月23日、10月28日汇了2500元、4700元、3000元,汇在户名为李X的卡上,9月份我给他打了17000余元烟款,8月份汇了4000元烟款,7月份汇了3500元烟款。汇到什么卡上记不清了。“小*”是通过能达快递就货发给我的,收货人名字是张*,是“小*”随便写的。到10月底,我还欠他500元烟款。

31、被告人供述

(2)被告人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左右我开始在晋城市城区前进路经营“烟酒茶”店铺,店铺平时由妻子任XX和岳母照看。我从2013年6月开始经营烟草销售,店铺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销售的烟草都是我从其他超市购进然后再卖出,挣取一些差价。每天零零碎碎能卖至少一条香烟左右。我自己有五张银行卡,分别是一张晋城市商业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储银行卡和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在我家中查获的10条假冒玉溪香烟是我从外地超市买的,但我不知道是假烟。在问及其关于李**、唐XX的问题时,王*始终保持沉默。庭审中王*供述其向唐XX汇款是因为唐XX是他的朋友,因家中有事向其借钱,任XX是其妻子,其汇款给任XX也是汇生活费,我和李**是朋友,我没有销售假烟给他。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

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青”系列白酒的情况下,仍从一名到其店内推销假酒的文水县人(身份未查实)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青”系列白酒。该名文水县人通过物流将货发给李**,李**收到货后,除在自己位于晋城市城区的烟酒店内销售外,还用妻子吕XX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一家名为“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淘宝旺旺名称为“山西汾酒形象店1”)的网店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通过韵达快递等向购买客户发货。经查实李**通过淘宝网销售金额共计48300余元。

2013年10月29日,晋城市**城区分局在李**及其父亲李XA租住房屋内、经营烟酒店内查获包括“玻璃竹叶*45、杏花三十年汾酒48、玻璃汾酒53、青花三十年汾酒53”等在内的21个品种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的系列白酒,其中假冒“杏花村”系列汾酒共计150箱、“竹叶*”酒共计28箱。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系列白酒价值共计154849元。

证人证言

(1)证人史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过蓝水晶十年老白汾(每箱550元)和出口汾酒(每箱370元),共支付2784元,没用完的酒我在金泰烟酒店退了920元。我不知道购买的酒真假情况。

(2)证人窦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过两瓶十年陈汾酒,支付了185元钱,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朋友喝的时候说感觉不对。

(3)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以每瓶98元的价格购买过四瓶十年陈汾酒,支付了392元钱,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付款后过了十几分钟一个小伙子就把酒送到了我所在的古矿。

(4)证人焦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6日、5月14日我分两次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简装玻璃汾酒,共支付花了1118.4元,酒是通过韵达快递送达的,这些酒和平时喝的没什么区别。

(5)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4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两瓶竹叶青,一共花了65元,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6)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曾在淘宝网买过3瓶简装玻璃汾酒,连同快递费一共为100元,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店主承诺的是真酒,可我喝了后觉得是假的。

(7)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在淘宝网一家“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6瓶简装玻璃汾酒,每瓶价格31元左右,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8)证人胡X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我在淘宝网以40元价格买过1瓶竹叶青汾酒,店主承诺是真酒,我也辨别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9)证人巫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0日我在淘宝网一家“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1箱6瓶的竹叶青酒,(每瓶69元),总价414元,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韵达快递送达的,现在喝了5瓶,还剩1瓶。

(10)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1日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以370元价格买过12瓶杏花村汾酒48度简装,店主承诺酒是真的,喝过以后我觉得是假酒。酒是通过物流公司送达的。

(11)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9日在淘宝网以每瓶36元的价格买过3瓶竹叶青汾酒,店主说酒是真的,但我喝了后觉得酒有点假。酒是通过韵达快运送的。

(12)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6瓶杏花村汾酒,单价为32元,店主告诉我是真酒,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送达的。

(13)证人时XX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我弟弟时令涛购买过竹叶青白酒,并通过物流发给我和时**各两箱,哪儿买的我不知道,我丈夫喝了之后说这酒不如以前。

(14)证人张XG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9日我在淘宝网一家“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2瓶山**村汾酒,每瓶大概48元左右,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喝了之后我感觉不太真。

(15)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7日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以408元价格买过1箱竹叶青汾酒,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酒款,酒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的。店主承诺酒是真的,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清。

(16)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6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12瓶53度玻璃汾酒,总价400元,店主承诺是真品。酒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的。

(17)证人柳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用妻子徐**的支付宝账号在淘宝网一家网店买过1箱12瓶竹叶青汾酒,总价468元,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觉得不真,要求退钱,店主不给我退。酒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的。

(18)证人倪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12瓶竹叶青玻璃汾酒,共支付390元,店主承诺是真货,但我尝了之后觉得有点假,就烧菜用了,现在还剩2瓶。酒是通过中铁快运邮寄给我的。

(19)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大概农历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一箱12瓶汾酒,包邮费一共付了480元,通过支付宝账号付了款。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20)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12瓶简装玻璃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364.8元货款,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2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大概2012年年底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竹叶青玻璃汾酒,共付了130元,好多人在网上评价这个店好,但我喝的酒不太正常。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22)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汾酒,店主称肯定是正品,酒是通过德邦物流发的货。

(23)证人汪XX的证言,证实我在淘宝网上买过汾酒,具体店名记不清了,但我觉得买的是假酒,因为和以前买的真酒不一样。

(24)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购买过1399元的汾酒及竹叶青酒,酒是通过中铁快运和韵达快运邮寄到的,我喝的酒有点不同,但觉得应该不是假的。

(25)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3260元的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店主承诺是真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

(26)证人张XH的证言,证实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玻璃汾酒,花了300多元,店主承诺是真酒,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27)证人鹿XX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4月4日、9月21日分别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汾酒,共花了644.5元,并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28)证人房X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3年1月份,我在网上买了一箱12瓶山西杏花村汾酒,共计360元。具体店铺名字记不清了,是用韵达快递送来的,喝了之后我也没发现有什么不同。

(29)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2瓶简装玻璃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86元货款,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送达的。

(30)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2次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3200元货款,店主说酒是真的,但朋友也没喝出真假。酒是通过韵**公司及飞远配送送达的。

(31)证人郭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汾酒,并支付486元货款,之后我通过韵达快运收到了酒,从口感上讲感觉酒不是真的。

(32)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后通过韵达快运收到酒。

(33)证人苗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6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以390元价格买了一箱竹叶青酒,酒是用韵达快递送达的,我感觉口感没有之前从别的店买的好。

(34)证人李XC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3月10日分别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汾酒,共支付了2736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

(35)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于2013年1月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390元的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

(36)证人李A的证言,证实在淘宝网买过三次汾酒,每次买486元一箱的汾酒,后均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

(37)证人魏XX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了一箱竹叶青汾酒,总价是384元,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但我喝了后怀疑是假货。

(38)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以妻子李**的名义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了两箱汾酒,总价860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但我喝了之后觉得不太对劲儿。

(39)证人薛XX的证言,证实我曾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酒,总价是1336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

(40)证人姜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了12瓶竹叶青汾酒,总价384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但我分不出真假。

(41)证人尚X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1月4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购买过360元的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假一赔十,但我喝了之后怀疑是假货。

(43)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以384元买过一箱竹叶青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酒是真品,但我自己不知道真假。

(44)黄XX的证言,证实我丈夫2012年3月用我的淘宝账号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汾酒,一共花了548元左右。

(45)证人郑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左右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一瓶竹叶青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

(46)证人盛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瓶汾酒,用支付宝支付了121.6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我也分不清酒的真假。

(47)证人金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瓶竹叶青汾酒,总价390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我也分不清酒的真假。

(48)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儿子董加强在淘宝网买过12瓶竹叶青汾酒,具体店名记不清了,总价384元,后通过**通快递收到货。

(49)证人何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买了两箱竹叶青汾酒,总价730元,通过快递收到后,我就把酒喝了,也分不出真假。

(50)证人熊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买了2500元的老白汾酒,后通过快递收到货,我感觉这些酒喝起来还可以。

(51)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日晚,我在淘宝网发现“山西汾酒形象店1”卖的汾酒比较便宜,就买了一箱,支付了374元,后通过德邦快递收的货。

(52)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两次汾酒,分别支付了342.64元、645元,我觉得酒是真的,但也分不清。

(53)证人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2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直营店”买过1瓶汾酒,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称酒是真品,但我感觉不像。

(54)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4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给父亲买过一箱山西杏花村汾酒,用支付宝支付了384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称他们销售的是真酒。

(55)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我儿子高**给我寄过两次汾酒,一共是2550元的汾酒,我不清楚是在哪儿买的,也没喝出来真假。

(52)证人郭XA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15件汾酒,总价4225元,后通过德邦物流收到货,店主说酒是真的,我也分不清真假。

(53)证人陈XA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2日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6瓶老白汾酒,总价187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一喝就知道酒是假的。

(54)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8日左右在淘宝网买过总价为505.5元的几种汾酒,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酒是真品。

(55)证人韦X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1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15瓶简装玻璃汾酒,用支付宝支付了412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将他们销售的是真酒,但我喝完后觉得头痛。

(56)证人王A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0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瓶汾酒,一共172元,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称他们销售的是真酒。

(57)证人靳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箱竹叶青汾酒,一共780元,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喝完也没什么异常感觉。

(58)证人李B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7日我从淘宝网买了一箱汾酒,一共366元,后通过中铁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每次喝完都会呕吐。

(59)证人张B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我从淘宝网买了一箱汾酒,一共480元,后通过中铁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喝了之后感觉是假的。

(60)证人李XC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汾酒,一共支付了500多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承诺假一赔十,喝完后也没觉得异常。

(61)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直营店”买过820.8元的竹叶青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就是真品,喝完也没觉得异常。

(62)证人吕XX的证言,证实淘宝网上店名为“山西汾酒形象店1”的店是李**在经营,我曾假装客户在该店购买,目的是为了增加网店的人气及好评,实际是虚拟交易。

2、晋城市**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假冒产品鉴定证明、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证实2013年10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经营的烟酒茶店及其位于东岭巷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白酒外包装及瓶身上标注有“山西杏**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并使用“杏花村注册商标”,后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额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该局在对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进行调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案值较大,涉嫌犯罪,故将案件移送至晋城市公安局。

4、李**经营的淘宝网“杏花村汾酒形象店”店铺、交易记录明细及淘宝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所经营的售卖假酒淘宝店铺及交易情况。

5、晋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证明及李**淘宝网经营网店“山西汾酒形象店1”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交易成功的记录明细,证实该期间内淘宝网记录李**网店汾酒交易量共计945笔。

6、中国工商**城凤翔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清单,证实李**所使用其妻子吕XX的银行账户接受淘宝网客户付款情况。

7、中铁快**晋城营业部提供的吕XX托运业务单47张,证实李**所经营网店通过中铁快运向客户发货的情况。

8、从李**搜查出的韵达快递单43张、中铁快运单13张,证实李**向其网店购买汾酒客户发货情况。

10、中铁快**晋城营业部、太原德**晋城分公司快递登记查询清单,证实李**使用该快递向其网店购买汾酒客户发货情况。

11、晋运物流太原专线专线物流清单及该公司员工常XX出具的证明,证实李XX使用该物流向李**发送酒的情况,另该公司2013年7月份前的物流清单已全部销毁。

12、照片说明,证实丁XX、陈XX、黄XX、张A所购买的汾酒情况。

13、照片说明,证实李**在太平洋大厦对面经营的山西**送中心店铺、店铺内经营汾酒情况以及李**对店铺及店铺内烟酒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租住房屋内存放各类汾酒及李**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父亲李XA经营金泰烟酒店及店内所销售、存放烟酒及李XA指认情况。

14、汶上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何X已将所购买竹叶青汾酒的包装箱、酒瓶当废品处理。

15、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在接到协查后,未能找到买家高*。

16、浙江省**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该局在接到李**的协查后,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买家王先生;同时接受倪XX所购买的竹叶青玻璃汾酒2瓶及竹叶青汾酒的情况。

18、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汇报,证实2014年1月该队侦查员对曾在“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购买杏花**汾酒的巫XX进行调查后,将其尚未喝完的1瓶酒提供至晋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19、证人徐XX、刘XX、赵XX等43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证实各人的基本情况。

21、晋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150箱、假冒注册商标“竹叶青”酒28箱予以扣押并委托山西省晋**局城区分局委托保管。

22、晋城**证中心晋市价认涉字(2013)第23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所没收的包括“玻璃竹叶*45、杏花三十年汾酒48、玻璃汾酒53、青花三十年汾酒53”在内的“杏花村”、“竹叶*”系列汾酒21种总价值154849元。

23、被告人李**的供述,供认2012年6、7月份,一个自称是文水县人的男子到我店里推销仿冒汾酒,因他的酒进价便宜,利润空间大,我便联系他购买汾酒。他通过物流将酒发给我,我在物流单上留的是“李伟”的假名字。购进的酒存放在我租住的东岭巷的平房内及我父亲的门店里,根据销售情况我再往店铺拿。一开始我就在店里销售,后来在淘宝网用我妻子吕XX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网店,名称为“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店主名称为“山西汾酒形象店1”,我办了一个工行卡专门用于结算卖酒的钱。用快递把酒发给客户,我从这个文水人手里买了4万多的酒,在淘宝网上卖了至少有2万多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有以下综合证据:

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该队接到群众匿名信,举报晋城市有两名男子以开烟酒店为掩护,大量购进香烟并销售。经调查查实后,于2013年10月28日在广州市将张XX抓获,10月29日在晋城市将李**、王*抓获。

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临时寄押审批表,证实该所于2013年10月28日将张XX临时寄押。

3、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执法人员查获李**、王*经营烟酒门市部及李**所经营淘宝网店铺信息及交易记录。

4、晋城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将张XX身份证发还张XX,将笔记本电脑(联想E425型)一台、二联收据两本、笔记本一本、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本发还吕XX(系李**妻子)。

5、晋城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将涉案李**的笔记本电脑2台(型号分别为联想E430、E520)、电脑主机1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5张、中**银行存折1本、交通银行卡1张、中**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中**银行卡2张;王*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银行卡2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晋城银行卡1张;张XX的手机2部予以随案移交。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照片,证明被告人李**、王*、张XX的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被告人王*、被告人张XX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李**上诉理由: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王*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李**、王*上诉所提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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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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