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开刑初字第424号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例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开刑初字第424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寻衅滋事罪裁判日期:2010-09-15

审理经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宋某2、雍某3、盛某4、贲某5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1、宋某2、雍某3、盛某4、贲某5、李某6、贾某7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宋某2、李某9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1、王某8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2、宋某10、徐某11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1、宋某2、雍某3、贲某5、李某9、王某8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白文兴、被告人宋某2、盛某4、雍某3、贲某5、贾某7、李某6、徐某11、被告人宋某10及其辩护人吴超、被告人李某9及其辩护人马永翔、被告人王某8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1为达到迅速暴富的目的,凭借其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委委员的身份,网络一批本村和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1为首,以被告人宋某2为骨干,以被告人盛某4、贲某5、雍某3为一般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团伙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2006年以来,李某1先通过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凭借自己是磨李村委委员的身份,在磨李村以及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强势地位,到2008年,李某1的恶名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已经形成,提起“宾哥”几乎尽人皆知。同时,李某1组织团伙成员围绕其经营的生意各管一块:为达到承揽供应沙石料生意的目的,其先组织本村无业人员李某6、李某9、张宏志(在逃)等人围堵职业技术学院、航空管理学院等施工工地,后李某1再以村委委员身份出面与受害人进行谈判,以从中调解为借口,敲诈受害人钱财;其纠集宋某2、贾某7、盛某4、贲某5、雍某3、王某8、张建明(在逃)等社会无业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助威造势,并采取威胁、掀摊、殴打等暴力手段,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强行向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收取保护费;同时,为了打压经营出租门面房生意的竞争对手,其纠集团伙成员围堵他人的门面房,撵走商户和顾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开路,维护自己和团伙的利益。

为控制团伙成员、便于实施犯罪活动,李某1让团伙内的部分主要成员出资与自己合伙经营生意,所获利益按比例分配,以此拉拢人心。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李某1要求团伙成员都要到场共同实施,否则就要清理出组织或清退生意股份。对于团伙一般成员,李某1则不定期每人发放数百元不等的“工资”。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聚敛了大量财富,仅铁皮房、门面房出租就有数十万元的非法收入,沙石料供应的非法收入亦达数万余元。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李某1极其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更加有恃无恐,经常纠集社会及本村无业人员到工地、学校围堵、捣乱,为其争生意造势助威,动辄就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围堵、殴打,以暴力手段帮助其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和外地施工队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郑州市郑东新区特别是航院、职业技术学院周边的社会治安和经济投资环境的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2、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3、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周××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4、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5、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6、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欧阳××强行收取保护费40元。

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吴××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8、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65元。

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10、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1、雍某3、盛某4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甘××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11、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赵××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2、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胡××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刘××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5、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姜××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6、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边,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郭××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1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孙××强行收取保护费80元。

18、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1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程××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20、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东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韩××强行收取保护费120元。

21、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强行收取保护费300元。

22、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闫××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23、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潘××强行收取保护费60元。

2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谷××强行收取保护费20元。

25、200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1等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暴力威胁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推车卖烧饼的尹××,强行敲诈勒索走1200元保护费。

26、200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强行收取蒋××的保护费,蒋××不同意交保护费,李某1、宋某2、盛某4对蒋××进行威胁、殴打,将蒋本福打伤,并威胁不让蒋××在此做生意。

27、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王××的烟酒店买水,李某1用可乐漱口、洗手后向王××要卫生纸擦手,王××的妻子陈××未给李某1拿卫生纸,被告人李某1、李某6、宋某2、贾某7遂对王××和陈××进行殴打,将王××和其妻陈××打伤。

28、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宋某2、贾某7、张国有(在逃)等人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刘××的超凡网吧内,以暴力威胁、聚众围堵、驱赶上网人员为手段,迫使刘××关闭网吧内的台球厅,为李某1开设天台球厅扫除竞争障碍,因李某1未开网吧,一个星期后刘××才恢复网吧的正常营业,此期间给刘××造成近三万元的损失。

29、200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6在在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大街上和邻居说话,袁××看到李某6,因袁××喝多了酒骂李某6,李某6、李某1对袁××进行殴打,李某6用拳头打到袁××的头上,袁××倒地后李某6、李某1用脚往袁××的身上跺,将袁××打伤。

30、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宋某2、贾某7等人用围有帆布的铁架子无故强行围堵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商户的门,暴力威胁商户,强迫商户关门,被围堵的商户多达十几家,造成商户近一个星期没有生意。

31、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在逃)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杜××的“不见不散”饭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100元,共收取杜××保护费1000元。

32、2008年11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邹××的理发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邹××的保护费,每月收取邹××50元的卫生费,共收取邹××卫生费350元左右。

3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邹××的发轩理发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邹××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邹××保护费450元。

34、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附近宣××的体育用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宣××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宣××340元的保护费。

35、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余××的博视眼镜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余××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余××50元,共收取余××保护费300元。

36、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强行围堵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商户吴××的门面房门,并强行威胁吴××停业,后李某1又带人每月到吴××的门面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吴××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吴××保护费430元。

37、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王××的紫阁医药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王××的保护费,每月收取王××50元,共收取王××保护费250元。

38、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200米李××的中国移动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李××保护费350元。

39、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附近朱××的服装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朱××的保护费,每月收取朱××保护费50元,共收取260元左右。

40、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东40米路东李××的李记大盘鸡烩面馆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李××的保护费,每月收取100元,共收取李××840元的保护费。

41、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60米张××的沃特体育用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张××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张××350元的保护费。

42、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邵××的兵源超市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邵××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邵××300元的保护费。

4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70米霍××的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霍××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霍××320元的保护费。

44、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东60米路东冀××的红豆内衣坊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冀××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冀××340元的保护费。

45、通过李某1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发现自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超凡网吧北边于××的草复堂祛痘护理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于××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于××的保护费250元左。

46、通过李某1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发现自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50米钱××的泊雅化妆品店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钱××的保护费,每月收取30元,共收取钱××的保护费240元左右。

47、2008年底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南边胥××的完全攻略服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胥××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胥××保护费150元左右。

48、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谢××的男左女右服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谢××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80元、90元不等,共收取谢××保护费400元左右。

49、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曹××的箱包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曹××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曹××保护费200元。

50、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等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崔××的体育用品店内,以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崔××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崔××保护费300元左右。

51、2008底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到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华北水院,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利用强迫、威胁的手段,每月到刘××的化妆品店,强行收取刘××的保护费,每月收取刘××保护费50元,共收取刘××保护费300多元。

52、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等人在郑东新区华北水院后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收取学生用品店老板黄××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黄××保护费500元。

5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唐××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54、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1、罗红松、张亮等人强行围堵郑东新区航院河南一建建筑工地,强迫河南一建经理阙××与其签订购买建筑材料合同,迫使阙××购买李某1、罗红松、张亮等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围堵工地长达7天,给阙××造成7万元的损失。

(三)敲诈勒索罪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以刘振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的门面房出租影响了李某1的门面房出租为由,伙同宋某2、贾某7等人以恐吓威胁手段驱赶租用刘××门面房的商户,先后将租房户钱××、于××赶走,致使刘××的门面房无法正常出租,刘××被迫于2009年2月10日将5000元钱交给李某1。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李某9、张宏志(在逃)、罗红亮(在逃)、李某6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东方建筑集团建筑工地,以敲诈钱财为目的,采取威胁、围堵工地、强迫交易等暴力手段,向河南东方建筑集团经理宋××要钱,宋××被迫于2008年11月底在郑东新区龙湖中路和龙子湖外环路交叉口将4万元现金交给李某9、李某6等人。

3、200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1等人在郑东新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暴力威胁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路边摆摊卖烤面筋的杨××,强行索要3000元保护费。因受害人确实没有钱,承诺等有钱后马上交还3000元保护费。后因李某1被抓未交。

4、200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1等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暴力威胁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门口路边摆摊卖烧饼的易××,强行敲诈勒索走易××3000元保护费。

(四)非法拘禁罪

2006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1、王某8、张建明(在逃)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畜牧路交叉口强行将张××拉到车上,将张××带至畜牧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聚龙湾”洗浴中心二楼的一个房间,李某1、王某8、张建明等人在房间内对张××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控制张××5个小时,并强迫张××签写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才把张××放走。

(五)开设赌场罪

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2伙同宋某10、徐某11在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集浩公寓2号楼3单元一楼西户的居民房内,开设赌场,并雇用被告人贲某5、雍某3、盛某4在该赌场内充当服务员,以“斗地主”为赌博方式,按“炸弹”使用数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宋某2、宋某10、徐某11抽头渔利共计14900元。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宋某2辩称,其仅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7起寻衅滋事;且其收取的是卫生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对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盛某4辩称,其于2009年7月来到郑州,只是按照李某1要求收取卫生费;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雍某3辩称,其于2009年4月份来到郑州,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贲某5辩称,其于2009年5月份来到郑州,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李某9、李某6、贾某7、徐某11、宋某10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被告人李某9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李某9参与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事出有因,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李某9退赃一万元,认罪态度好,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10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10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1为达到迅速暴富的目的,凭借其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委委员的身份,网络一批本村和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1为首,以被告人宋某2为骨干,以被告人盛某4、贲某5、雍某3为一般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团伙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2006年以来,李某1先通过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凭借自己是磨李村委委员的身份,在磨李村以及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强势地位,到2008年,李某1的恶名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已经形成,提起“宾哥”几乎尽人皆知。同时,李某1组织团伙成员围绕其经营的生意各管一块:为达到承揽供应沙石料生意的目的,其先组织本村无业人员李某6、李某9、张宏志(在逃)等人围堵职业技术学院、航空管理学院等施工工地,后李某1再以村委委员身份出面与受害人进行谈判,以从中调解为借口,敲诈受害人钱财;其纠集宋某2、盛某4、贲某5、雍某3、王某8、张建明(在逃)等社会无业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助威造势,并采取威胁、掀摊、殴打等暴力手段,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强行向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收取保护费;同时,为了打压经营出租门面房生意的竞争对手,其纠集团伙成员围堵他人的门面房,撵走商户和顾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开路,维护自己和团伙的利益。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聚敛了大量财富,仅铁皮房、门面房出租就有数十万元的非法收入,沙石料供应的非法收入亦达数万余元。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李某1及其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更加有恃无恐,经常纠集社会及本村无业人员到工地、学校围堵、捣乱,为其争生意造势助威,动辄就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围堵、殴打,以暴力手段帮助其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在郑东新区航院、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边一带合法经营的小摊点、小商贩和外地施工队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郑州市郑东新区特别是航院、职业技术学院周边的社会治安和经济投资环境的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我领着一帮小弟在郑东新区航院新校区周围的小摊位向做生意的商贩收保护费、打人、强占一些摊位,还建了一些门面房、铁皮房向人家出租,围堵人家的施工工地,强行向人家供应砂石料,敲人家的钱。经常跟着我的有在社会上混的无业人员宋某2、贾某7、老虎(盛某4)、大贲、雍某3等人,还有我们本村的李某9、李某6等几个村民。我领着宋某2、贾某7、老虎、大贲、雍某3他们几个无业人员强占摊位、建铁皮房、门面房向外出租、收保护费;另外我安排村里的李某9、李某6等一些村民围堵人家施工工地、强行向人家供应砂石料,人家不同意就敲人家的钱。我们这些人一起在航院新校区一带混,我自己在航院新校区周围强占了一些地皮,并喷上“小宾占”的字样,收人家小摊小贩的保护费,不交就掀摊、打人家,为了让我们的铁皮房、门面房租得好,有时候堵别人的门,撵人家的商户、敲人家的钱,干这些事没有几个小弟哪能中?这些人跟着我喝五吆六就能从阵势上吓住人家,干些堵门、打人、掀摊的事人家也不敢跟我们作对。

(3)2009年4月份之前罗××在郑东新区华北水利水院收过商户的卫生费,但是有些商户不交,他收不上来,就不收了。我就想把职业技术学院周边商户的卫生费收了,我还让我一条船刘××买了一辆奔马车和贾陈村的一个人一块负责拉商户门前的垃圾,然后我和张喜顺一块挨家挨户收卫生费。华北水利水院和航院附近我的名气比这罗××大,我对商户说:“把卫生费交了,以后你们的垃圾我们给你们拉了。”他们都听说过我李小宾的名号,不交钱他们怕我找他们的麻烦,就把卫生费交了。饭店垃圾多的我们收50元钱一个月,根据能够产生垃圾的多少,我们收的有30元钱一个月的,有20元钱一个月的,我们一共收了80家左右,华北水利水院附近的所有商户都交了钱。我们每月的月底去收,我们在华北水利水院收了3个月一共收了七八千元钱。卫生费名义上是为他们拉垃圾的垃圾费,实际上就是保护费。我们怕商户有意见报警抓我们,就象征性的拉一些垃圾,堵住商户的嘴。我们收了保护费公安局抓住我们说是垃圾费,公安局的也不能把我们怎么样。我分给张喜顺的有600元钱,剩下的钱,一部分给我的一条船刘××和他村上的一个人,三个月给他们两个的有5000元,剩下4000千元钱左右都是我的。

(4)2009年9月7日开始,我带着大军、老虎、大贲我们一块到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校门口开始收“保护费”,我们刚开始收的时候他们都不给交,我就让“老虎”、“大贲”他们两个上去砸他们的摊位,如果再不给就上去打他们,最后在把他们赶走。我们一共收了三天,大概收了两万元钱。这件事在我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候我交代的很详细。

2、被告人宋某2供述:(1)其大概在2005年夏天认识了李某1,后来就一直跟着李某1混。他在郑东新区特别是航院新校区、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周围那一带名气很大,人家都叫他宾哥、小宾。2006年的时候,李某1叫我组织人去给技术学院要钱,我叫“老三”给我组织了十几个人,李某1另外也组织了十来个人,我们到技术学院门口堵门,还要跟孔建立(磨李村长)组织的十几个村民打架,后来李某1因为这事被派出所抓走拘留了。从那次事之后,李某1觉得关键时候我能帮他召集来人弄事,就经常带着我混,我也认为宾哥在郑东新区一带混的不错,就跟着他混。后来李某1就叫我跟着他在航院新校区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带投资盖固定门面房、铁皮房;堵人家的门面房,撵人家的商户,收人家的保护费。

(2)从2009年9月3日至今,小宾强行收取华北水院附近商户的卫生费,他让自己老婆的姐夫负责每天清运商户门前的垃圾,然后小宾带着他“一条船儿”还有雇的一个人去收卫生费,每家收取100元,每月都收。我听小宾说除了给他“一条船”开工资,一个月能挣2000元钱,但是这些钱都是小宾一个人的,没有给我们分。

(4)2008年10月份的时候,为了不让刘××超凡网吧北门的门面房出租,小宾带着我、贾某7、李志伟经常去这间门面房捣乱,不让商户租这间房。第一次是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们四个到网吧北边的门面房看到有两个卖化妆品的20多岁的女孩正在刷墙、搞装修,小宾带着我们进去让他们停下,这两个女孩一看我们找麻烦来了,就赶快找来了跟着刘××一块做生意的男的,这个男的过来之后也没敢说啥,就让两个女孩别再装修了,说等刘××回来再说。这两个女孩后来也没敢再租这间房子。第二次是2008年10月份左右一天上午,我们见有两个20多岁的男的(是卖鞋的),准备进去装修,他们刚开门,小宾带着贾某7、李志伟和我就过去了,小宾说不让他们租,即使租了将来也别想开门,两个男的一听这害怕了,啥也没说就走了。后来这间房都一直没人敢租,到了今年三、四月份,小宾告诉我说:“刘××给了我5000元钱,算是给我们的房租钱,让他朝外租吧。”从这以后我们才让刘××朝外出租。

(5)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概一点多种,我和贾某7、李某6、小宾、宏伟、李富亮正在郑东新区龙子湖路枣园村门口架电缆线,准备朝我们的门面房接电线,接到枣园村门口往南50米的一个烟酒店门口时,小宾去烟酒店买水,我们其他人正在南边接电缆,正在这时候,我们看到小宾和烟酒店老板娘打了起来,小宾揪住老板娘的头发死拽起来,烟酒店老板也跑出来打小宾,我们几个害怕小宾吃亏,就赶快跑过去帮忙,李某6第一个冲上去抡起拳头就朝烟酒店老板身上捶,贾某7过去朝老板身上接着用拳打,然后用脚朝他身上垛了几脚,我顺手从烟酒店外的冰箱旁边掂了一个小凳子朝老板身上砸,他用右臂挡,我直接砸在了他的右胳膊上,砸了两下我就没再打。我们打了几分钟,就被旁边的几个村民拉开了。过了一会,孔建立过来了,把双方叫到一块儿调解了。第二天上午,小宾给对方赔了三千块钱。

(7)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东建材买水管,快到中午的时候,看到我和小宾的门面房前停了一辆奔马车,小宾说他让奔马车司机卸铁皮,司机不卸,小宾就扇了司机两巴掌,司机后来报案了,民警来之后,把司机和奔马车都带走了,小宾第二天去派出所了,还赔了对方800元钱。

1、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1)被害人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三学生)陈述,其为勤工俭学摆摊,到摊位上要钱的有四个人,其中一个外号叫“老虎”,对方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威胁了,交了两次200元。

(2)辨认笔录,被害人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张××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1)被害人张××(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刚毕业的学生)陈述,其毕业后为补贴生活摆摊,被三个男子以收取地盘费为由恐吓威胁,后了解到其中一个人叫“小宾”,交了两次100元。

(2)辨认笔录,张××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4、贲某5、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3、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周××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1)被害人周××(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大三学生)陈述,其为锻炼一下自己的处事能力,顺便挣些生活费而摆摊,被几个青年人以收取地盘费为由收走了100元钱,后听说其中一个叫“小宾”。

(2)辨认笔录,周××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雍某3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4、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强行收取保护费400元。

(1)被害人王××(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陈述,其为锻炼自己、体验生活、挣点生活费而摆摊,被一伙人强行收走了150元,后听说其中一人叫“老虎”。

(2)辨认笔录,王××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李××(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生)陈述,9月7、8、9日其为挣点生活费而摆摊,被三、四个人强行收走了150元,后听说为首的那个叫“小宾”。

(2)辨认笔录,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雍某3、贲某5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欧阳××(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陈述,9月7、8日两天,其为锻炼自己、赚点零花钱而摆摊,被当地的两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以收取“卫生费”为借口收取保护费40元,即9月7日和8日各20元,后听说为首的那个叫“小宾”,是航院这片地上混的地头蛇。

(2)辨认笔录,欧阳××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4、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吴××(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学生)陈述,9月7日这天,其为锻炼自己、挣点生活费而摆摊,被“老虎”他们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后听说一个叫“小宾”,一个叫“老虎”。

(2)辨认笔录,吴××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雍某3、贲某5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8、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65元。

(1)被害人李××(河南工程学院大三学生)陈述,9月7、8两日新生开学,其为挣些生活费,就在航院南门口摆摊,9月7日被四、五个人强行收走了40元,听说为首的那个被称为“小宾”,9月8日被强行收取25元。

(2)辨认笔录,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雍某3、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李××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1)被害人李××(河南职业学院附近个体户)陈述,其09年9月3号来到郑州,听朋友说在大学附近卖东西比较能挣钱,于是就于9月7日在航院门口摆摊,被几个人强行收走50元,第二天又收走50元,后听说收钱的那个人叫“老虎”,其中一个人别人都叫他“宾哥”。

(2)辨认笔录,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4、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0、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1、盛某4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甘××强行收取保护费200元。

(2)辨认笔录,甘××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1、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赵××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被害人赵××(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四学生)陈述,09年9月6日至8日其为勤工俭学在航院摆摊,这三天里每天都被同一伙三个人收取保护费,9月6日,被强行收取50元;9月7日,我看到这伙人强行要收取我们相临的一个女孩50元钱,后该女孩确实没钱就给了他们20元,这伙人来到我们这摊位,最后收了40元走了;9月8日,这伙人又来了,昨天那个女孩说把她的东西放在我们这边合伙交保护费,但是,这伙人认出了这个女孩和我们不是一起的就强行让她交了保护费,最后我们也交给了他们40元。后听说其中有个叫“小宾”,人家都叫他“宾哥”。

(2)辨认笔录,赵××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贲某5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2、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王××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被害人王××(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四学生)陈述,09年9月6日下午两点钟其把摊子摆好(摊子摆在一个商铺的门前,按照一天100元的价格给门面店铺老板交租金),后来了三个男子要收钱,其说:“已经交了100元租金了呀”,其中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恐吓到:“那不管,我们来了你就得交钱,谁不给我们交钱,就掀他的摊。”最后被逼无奈就给了那伙人50元。后了解到这伙人都是当地的地头蛇,为了不招惹他们,在接下来的两天就分别交了40元,三次共130元。9月7日,其正在摆摊看到一群人围着很多出租车,没敢去看,后才知道,因出租车占了这伙人的地,他们就采取暴力手段撵这些出租车,因此很多出租车就不敢在学校门口停车拉活了。

(2)辨认笔录,王××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贲某5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3、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胡××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被害人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四学生)陈述,为勤工俭学其和同学刘记超摆摊,9月6、7、8日,被三个二三十岁的男子以收取地盘费的名义,第一天收了50元,第二、三天各收了40元,共130元的保护费,他们都是预谋好的,分工很明确,有负责收钱的,有负责黑唬我们的,还有指挥的。

(2)辨认笔录,胡××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四学生)陈述,9月6、7、8日其为勤工俭学,增加自己的能力而摆摊,三个人强行收取130元,即第一天50元,第二、三天各40元。他们都是预谋好的,分工很明确,有负责收钱的,有负责黑唬我们的,还有指挥的,叫我们拿钱买平安,否则做不成生意,打人且掀摊。

(2)辨认笔录,刘××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贲某5、盛某4、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5、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姜××强行收取保护费130元。

(1)被害人姜××(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四学生)陈述,9月6、7、8日其为体验生活、增长阅历而摆摊。9月6日和7日,其因有事就回学校了,听其同学说被一伙人收取了保护费,第一天50元、第二天40元。9月8日那天,其和同学一起去摆摊,大概9点多的时候看见一伙人挨个收钱,为了不给自己造成麻烦就给了他们40元。

(2)证人刘××(航院大四学生)证言,9月6日其和同学谢建龙、刘记超和姜毅,他们四人在门前支了个摊卖生活用品,大概五点钟时,先是有两个年轻孩喊“准备交钱啊”,随后就来了三个二三十岁的男子喊:这是他们的地盘不交钱就滚蛋,无奈刘记超就给了他们50元,后来两天就每次给了他们40元。

(3)辨认笔录,姜××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贲某5、盛某4、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刘杰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4、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6、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边,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郭××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

(1)被害人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陈述,其因家庭条件不好而摆摊想挣点零用钱,9月6、7、8日被三个人以收取地盘费为由强行收取保护费150元,即三天各50元。后听说其中一个,人家都叫他“宾哥”,势力很大,这边的板房都是他的。

(2)辨认笔录,郭××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贲某5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7、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孙××强行收取保护费80元。

(1)被害人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陈述,9月7日和8日,其为体验生活、赚点生活费而和同学摆摊,看到一伙人来收费,印象比较深的有两个人,这两天都是被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人每次各收了40元,此人说:“不交钱,就滚蛋,要不给你们摊掀了”。因自己进的货比别人贵又遇到这事,因此第三天就不干了。

(2)辨认笔录,孙××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张××(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陈述,9月6日、7日两天,其被一伙男子以占用地盘为由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后听说这伙人是这里的地头蛇,没人敢惹他们,还听说那个“老大”叫“小宾”。

(2)辨认笔录,张××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9、2009年9月7日、8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程文祥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1)被害人程××(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陈述,其为了参与社会实践、挣点零花钱而于9月7、8日在航院南门摆摊,这两天被一伙男子以占用他们的地盘为由每天各收走50元,去年在学校门口摆摊就见过他们,但那时还是一天10元,其中有一个东北口音的“老大”,都是那个叫小宾的人带来的。

(2)辨认笔录,程××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0、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东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韩××强行收取保护费120元。

(1)被害人韩××(航院大三学生)陈述,其摆摊时过来三个人,说是交保护费,每摊位20元,其两个摊位,三天被收了120元。

(2)辨认笔录,韩××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贲某5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王××(09年毕业于郑州航院,现待业)陈述,因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就在航院门口摆摊。9月6日上午10点钟过来四、五个年轻孩要收保护费,说这是他们的地盘,那个带纹身的人说:“一天200元”,在其哀求下改为两天收300元,实在没办法就把300元给了他们。后听一个商户说:他们是这里的地头蛇,纹身的那个外号叫“老虎”,最前面的那个“头儿”叫“小宾”。

(2)辨认笔录,王××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4、宋某2、贲某5、李某1、雍某3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2、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盛某4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闫××强行收取保护费100元。

(1)被害人闫××(郑州航院大三学生)陈述,其为锻炼自己、挣点零花钱而摆摊,9月6日和7日被一伙人以占用了他们的地盘为由,两天各收取了50元。后听说那个“老大”叫“小宾”,有些商户对此都麻木了,甚至认为被收保护费是情理之中的事,去年9月份开学的时候也被这伙人以收取地盘费为名,两天收走了20元,今年竟一下子涨到一天50元。

(2)辨认笔录,闫××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3、2009年9月6日、7日两天,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西侧路北,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潘××强行收取保护费60元。

(1)被害人潘××陈述,09年9月6日,其和同学杨超、篙勇升在航院南门摆摊,有几个年轻孩强行收取了保护费40元,9月7日,那伙人又来了,就把仅有的20元钱给了他们。

(3)辨认笔录,潘××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4)辨认笔录,贺××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4、2009年9月6日、7日、8日三天内,被告人李某1、盛某4、贲某5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大门,以本地老大自居,依靠团伙势力,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在该学院南大门前马路两侧做小生意的商户谷××强行收取保护费20元。

(1)被害人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陈述,9月6日大概5点钟,其出来摆摊时,一旁的同学说:其来之前刚有一波人收取了他们的保护费,其来的晚就不用交了;9月7日上午大概10点钟,有几个人来收保护费50元,其就喊他们叔并恳求他们少收点,最后交给了他们20元;9月8日上午快10点时,又是这伙人收保护费了,其和同学无法忍受该行为就和他们争执,最后说:“我们不干了,我们走”,于是就收摊走了。后听说这伙人都是这里的地头蛇,其很多同学都认识叫“小宾”的人,他在航院南门盖了好多间出租板房。

(2)辨认笔录,谷××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贲某5、李某1、盛某4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尹××陈述,09年9月4日其在航院南门口推了个架子车卖烧饼夹菜,没摆多久就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是小宾(其在航院这边做生意有两年了,认识小宾)要其交3000元的保护费,其就哀求说:上半年没做生意、母亲又有病就少收点吧。最后,小宾同意其每个月交200元,一次交半年的,一共1200元的保护费,其知道小宾的势力并且知道航院南门很多铁皮房子都是他的就给了他1200元。

(2)辨认笔录,尹××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6、200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雍某3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强行收取蒋××的保护费,蒋××不同意交保护费,李某1、宋某2、盛某4对蒋本福进行威胁、殴打,将蒋本福打伤,并威胁不让蒋××在此做生意。

被害人蒋××陈述,9月6日下午17时许,其在卖地图时,被几个不名身份人殴打并让其交保护费,后通过打听得知那伙人的“头儿”叫“小宾”。9月7日下午我又去卖地图了,心想也许不会再碰到这些人,谁知他们又去了,见了我就骂,这次我二话没说就跑了。

(1)被害人王××(现在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开门面房)陈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妻子在店里忙生意,李某1要可乐,喝了一口就倒在手上洗手了,然后就要卫生纸,其妻未给他拿,其给了他纸后,他就开口大骂,后来就把其和妻子打了一顿,后医生说左胳膊骨裂,腰部软组织受伤,其妻子脸被打肿、头疼的厉害,总共花费三千五百元左右,后李某1托人给其三千元,强迫其必须收下。其妻陈××的供述与之相印证。

(2)辨认笔录,王××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6、李某1、宋某2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其妻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28、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宋某2、张国有(在逃)等人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刘××的超凡网吧内,以暴力威胁、聚众围堵、驱赶上网人员为手段,迫使刘××关闭网吧内的台球厅,为李某1开设天台球厅扫除竞争障碍,因李某1未开网吧,一个星期后刘××才恢复网吧的正常营业,此期间给刘××造成近三万元的损失。

(3)被害人刘××陈述,2008年9月20号左右,李某1与其争台球厅生意就带一伙人把其正在营业的网吧的顾客全部赶走,不让其营业达一天左右损失3000元;2008年10月初李某1与其争门面房生意就把其网吧堵住不让做生意,长达7天左右,网吧损失8000元左右;2008年9月李某1以其建房占了他的承租地为由,不让其出租房屋直至2009年2月其给了他5000元才算完事;2008年11月李某1强行收取其商户卫生费达40家左右直到现在,而且他还规定,饭店每月100元,其他商户每月50元。

(4)辨认笔录,刘××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宋某2就是跟随李某1参与堵门、闹事的人。

29、200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6在在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大街上和邻居说话,袁××看到李某6,因袁国增喝多了酒骂李某6,李某6、李某1对袁××进行殴打,李某6用拳头打到到袁××的头上,袁××倒地后李某6、李某1用脚往袁××的身上跺,将袁××打伤。

(1)被告人李某1供述,大概2005年10月份一天中午,我和张志强、田建伟、张和运正在磨李小区中间的路边说话,我们村的袁××从旁边经过,袁××晕晕乎乎的,说了几句脏话,他还骂了我哥李某6。刚好我哥李某6从旁边过,他听见后直接朝袁××脸上打了一拳,朝他身上跺了一脚,我跟着朝袁××腿上踢了一脚。袁××当时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停了两三分钟,袁××媳妇还有袁××他哥袁××赶过来把袁××送到了医院。第二天,我到省人民医院给袁××送了3、4万元钱。袁××在医院住了一个月,他还做了轻伤鉴定。我怕事情闹大,就找到袁××调解,最后我们双方在姚桥派出所协调之后我给他们赔了大概6、7万元钱。这事才算解决。加上前期在医院给他们送的钱,我一共赔给他们了10万元钱。

(2)被害人袁××陈述,2006年10月份我因喝了一些酒就开玩笑的骂了张和运一句,小宾说:“袁××你牛B啥”于是我俩就吵了起来,这时李某6走了过来就一拳把我打倒在地,我晕了过去。几天后小宾和一名村干部带了2万元钱对我说:“这事私了算了,赔你点钱,你就别做伤情鉴定了。”他们留下钱就走了。我担心小宾日后耍赖就悄悄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后小宾多次要求私了最后一次还威胁说:不私了就马上把钱还给他。我只好答应私了,共收小宾8万元。

30、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宋某2、贾某7等人用围有帆布的铁架子无故强行围堵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商户的门,暴力威胁商户,强迫商户关门,被围堵的商户多达10几家,造成商户近一个星期没有生意。

(2)被告人宋某2供述,2008年9月份左右,刘振强在他的门面房南边又盖了一片门面房,而且在挨着我们门面房的南边又盖了一间,我们想着刘振强的门面房将来出租,肯定会影响我们招租(我们的房子还没有盖好),小宾提出来抬些铁架子把刘振强的门面房堵住,让他的商户做不成生意。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离网吧撵人过了三、四天),我和小宾、贾某7、李志伟以及小宾叫的几个磨李村的村民,抬了五个六米长、四米宽铁架子(用来出租的铁皮房的架子),有两个还裹了帆布,我们把铁架子从超凡网吧门口一直堵到向南二三十米,小宾领着我们挨家挨户让商户关门,不让商户经营,拦着不让外面的人去商店买东西。到了下午四、五点,派出所民警去了,但是我们说这些架子是做生意用的,坚持不撤,民警没办法只好走了,我们在那儿堵到晚上七、八点就走了,但是铁架子还没撤,小宾说:“把架子堵这儿,恶心恶心刘振强。”就这样,铁架子在刘振强门面房外面堵了四五天,我们由于要用铁皮房出租,就把铁架子撤了。

(1)被害人杜××陈述:2008年8月以来其都在航院附近其哥开的“不见不散”饭店帮忙,自08年8月开始,李某1以收取卫生费为由每月强行收取100元的保护费,一年来共1000元钱。

(2)辨认笔录,杜××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邹××陈述,2008年10月其在华北水院附近开了个妞妞拉理发店,从该店开业就开始强行收取卫生费每月50元一直交到现在,龙子湖外环路上两侧的商户他都收过最少有50家。其还证实:2008年大概10月份其在超凡网吧旁边卖串串香时,看见李某1等人用铁架子(上面还扯了不透明的塑料布)堵刘××的门面房,致使商户们做不成生意一事。

(2)辨认笔录,邹××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商户卫生费的人,贾某7就是跟随小宾,用铁架子强行围堵商户门的人,宋某2就是用铁架子强行围堵商户门的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强行围堵商户的门、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邹××陈述,2008年5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开了发轩理发店,08年9月因小宾和我们的房东有矛盾就用铁架子堵了我的理发店的门,当时堵了七八家商户,有20多米,我店有个员工和小宾是老乡并且关系还可以就给小宾说了说,所以我的店就没再堵而其他的门店仍被堵着,第五天铁架子才被抬走。从08年10月底至09年6月小宾共收了我9个月的卫生费,每个月50元共450元,交了钱就找不到小宾的人了,偶而他们只是象征性的为我们打扫一下卫生。

(2)辨认笔录,邹××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强行围堵商户门、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宣××陈述,2008年年底我在龙子湖一带开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体育用品店,09年3月底的一天,来一伙人让交卫生费50元,我看他们不是啥好人没敢问就交了,以后每个月都是50元到小宾抓走共交了300元,今年9月中旬又来了一个人说是替小宾收卫生费的,要了40元,我就给他了,一共交了340元。

(2)辨认笔录,宣××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刘海松、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余××陈述,09年正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开了博视眼镜店,刚开业小宾就带着一个人来收卫生费50元,没办法我就交了,以后每个月都交给他50元,我交了8个月的卫生费共400元。今年9月小宾被抓后又有人来收卫生费,我说等小宾回来我交给他吧,那人看我不想交就走了。我们没让小宾给我们打扫卫生,但是他为了要钱,强行安排人把马路中间的垃圾拉走,其它地方从不打扫。

(2)辨认笔录,余××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刘海松、李某1、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36、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强行围堵郑东新区东大学城商户吴××的门面房门,并强行威胁吴××停业,后李某1又带人每月到吴××的门面内,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吴××的保护费,每月收取保护费50元,共收取吴××保护费430元。

(1)被害人吴××陈述,08年9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开了“新境界”摄影店。大概08年10月,我看见小宾等人用铁架子(上面还围了不透明的帆布)堵了从超凡网吧往南八九家的商户不让他们营业,一直堵了一星期左右,我的店离得远没堵住,但是小宾他们挨家挨户让商户关门,不让营业,见其他商户都关了,我不愿得罪他也就把门关了。从08年11月小宾等人就开始向我店收卫生费了,每月50元,交了8个月的,共400元钱。租刘振强门面的商户40多家加上华北水院后面的商户估计有100多家,小宾都收过,饭店都是交100元,其他商户交50元。09年9月中旬,长着络腮胡的人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有事委托其来收,我给了他30元,09年10月18日,这个人又来收了,我知道小宾被抓了就说:回头我交给小宾吧,那人威胁了我一会儿就走了。

(2)辨认笔录,吴××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刘海松、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门、收取商户卫生费的人。宋某2、盛某4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门强行让我关门的人。

(1)王××陈述,09年3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开了紫阁医药连锁店,刚开业20天左右,小宾等人就让我交卫生费50元,因知道他的厉害就把钱给他了,以后每个月都交给他50元,交了5个月的,共250元。09年9月小宾被抓后,有个长着络腮胡的人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有事委托其来收,我给了他50元,龙湖外环路上水院附近的商户有100多家都给小宾交过卫生费,饭店都是交100元,其他商户交50元。

(2)辨认笔录,王××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刘海松、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被害人李××陈述,08年9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附近开了中国移动店,08年12月小宾带了一个男的让交卫生费50元,以前听说他是这里的地痞,就很不情愿的交了,以后每个月都交50元,交了7个月的,共350元,他们就是以此为借口向我们要钱,说是打扫卫生,就是开着三轮车把马路上的垃圾拉走而且一个月也来不了几次,我们这儿都有环卫工人,没有要小宾来打扫。今年9月小宾被抓后,一个长着络腮胡的人打着小宾的旗号来收卫生费,我说生意不好就给了他40元,10月这个人又来了一次,我给了他30元。

被害人朱××陈述,09年2月底我在航院南门附近接了个店卖衣服,我这个房子是从别人那转租过来的,当时房东说这个月的卫生费已经交过了,我很纳闷但也没多想,3月份来了几个人说要交卫生费50元,看他们不像好人就交了,后听说这伙人是地痞流氓,为首的是个叫小宾的人。从我接手该店每个月50元,8月份因学校放假没有收钱,共交了260元。09年6月郑州一直下雨,我们这出门都是水,我跟他们讲了最后就收了我们30元,09年9月中旬的时候,小宾被抓后,有个老头打着小宾的旗号收的,就给了他30元。

(1)被害人李××陈述,08年3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附近开了李记大盘鸡烩面店,11月份小宾等人开始向我店收卫生费100元,我求他能不能少收点,他当时就恼了说:“你如果不交,我就用垃圾堵住你的门,让你做不成生意”,我害怕就交了,以后每月都交100元,直到今年5月才降到70元,我交了8个月的,共840元。09年9月中旬的一天,小宾被抓后,一个长着络腮胡的男的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委托其来收的,我骗他说以前小宾都是收50元的卫生费,就给了他50元。09年10月18日,这个人又挨着收卫生费了,但是没有收我店的。去年下半年的时候,小宾等人用铁架子堵过我北面商户的大门,堵了好几天,没有堵到我这边,具体情况记不起来了。

(2)辨认笔录,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张喜顺、刘海松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张××陈述,我08年7月到龙湖外环路上沃特体育用品店店打工至今,大概08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店里招呼客人,来了两个男的(一胖,一瘦)让交卫生费,我以前没见收过卫生费就问咋回事,他就拿着一摞其他商户交的收据让我看,当得知要我交50元时,我说:我只是打工的,做不了主,等老板回来再交吧。那两人走后,通过打听得知那个瘦的叫小宾,是这一片的地痞没人敢惹,第二天上午小宾领着那个男的来收卫生费时,我就给了他50元。以后每次都是50元,交了7个月的,共350元。09年9月中旬的一天,小宾被抓后,一个长着络腮胡的男的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有事让其来收的,我就说:能不能少交点,我交30元吧。他同意了,就交了30元。去年小宾还带人用铁架子堵过几个商户的门,我房东刘振强的网吧也被堵了,因当时没堵到我们店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2)辨认笔录,张××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张喜顺、刘海松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被害人邵××陈述,08年3月我在龙湖外环路和与相济路交叉口附近开了兵源超市,大概08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店里招呼生意,小宾带着一个男的来收卫生费,我感到很奇怪,因为我是个残疾人,以前在火车站开店时工商税务人员都不让我交管理费,到这居然让我交卫生费,因知道小宾的厉害我就哀求他让我少交点,最后给了他30元。以后每个月我都交给小宾30元的卫生费,交了10个月的,共300元。今年9月小宾被抓后,一个长着络腮胡的男的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有事让其来收的,我就给了他30元。去年10月份,小宾等人还堵过我北面商户的门,因当时没堵到我的店,具体情况不清楚。

43、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喜顺,每月到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向南70霍××的店,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强行收取霍××的保护费,每月收取50元,共收取霍××320元的保护费。

(1)被害人霍××陈述,08年11月我在龙子湖外环路开平价鞋业超市,大概08年12月的一天,小宾带着两个人来收卫生费50元,我不愿交那么多就求他让我少交点,他不耐烦的说:“其他商户都交50元,你敢不交,我就用垃圾堵你的门”,我吓坏了就给了他50元,以后每次都给他50元,后来交过一次40元的,还交过两次30元的,交了7个月的,共320元。我听说去年小宾想找我们房东的事就带着一帮人直接把房东的网吧给堵了,房东都惹不起更别提我们这些商户了。09年9月份小宾被抓后,一个长着络腮胡的男的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有事让其来收的,我就直接给了他30元。

(2)辨认笔录,霍××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张喜顺、刘海松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冀××陈述,08年8月份开始我在龙子湖外环路红豆内衣坊打工,08年11月份的一天有两个男的来收卫生费,我见其他商户都交了也不敢说啥就直接给了他50元,后得知那个瘦的叫小宾,是这儿的地痞没人敢惹,自那以后我交了5个月的50元的卫生费,后来因为生意实在不好,经小宾同意就交了3个月的30元的卫生费,共340元。09年9月有两个男的打着小宾的旗号来收卫生费,其中一个长着络腮胡,说是小宾有事叫其来收的,我给了他30元。

(2)辨认笔录,冀××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张喜顺、刘海松就是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

(2)辨认笔录,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张喜顺就是跟随小宾每月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李某1就是09年2月20日左右赶我走并每月带人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钱××陈述,08年10月28日左右我在龙子湖外环路水院斜对门开了个泊雅化妆品店,11月底营业,是从邢建军那租的门面房。08年9月份的时候,离我现在的店约250米的地方租过门面房,钱都交了,有人撵我没有租成。当时刚签过合同、交了钱,正准备装修,小宾带着一个人闹事不让装修,我说我把房租已经交给邢建军了,他说:“我不管,这间房占了我的地,你不能租,就是租了也干不成”,没办法我只好喊邢建军,看他们一时半会协商不成我就先走了。过了三四天我准备去装修,小宾和那个男的又来闹事了还威胁说:“敢干,把你店砸了”,怕他们找我的事,我就给邢建军1800元钱让他替我装修,房子装修好后我在店里放了十个货架,小宾和那个男的又来闹事,我快被逼疯了,就说这房我不租了,后来邢建军就在其新盖的房子里给我找了一间门面房(就是现在的店),以前交的钱抵现在的房租。08年12月开始,小宾每月收我卫生费30元,交了8个月的,共240元,其他商户都是交50元。

(2)辨认笔录,钱××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到我店撵我并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张喜顺就是和小宾一起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宋某2就是跟随小宾到店里撵我的人。

(1)被害人胥××陈述,07年10份,我在龙子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开“完全攻略”服装店,08年10月的一天,我看见小宾带了五六个人抬了七八个铁架子从超凡网吧往南堵了大概有十家商户,而且铁架子上还围了不透明的帆布,我店正好在两个铁架子的交汇处,门口还可以进出,小宾带人到我店喊:“赶快关门,不准营业了。”没办法就把门关了,一直堵了一星期铁架子才撤走。从08年底或09年初的时候,小宾开始收卫生费,经讨价还价最后就给了他40元,以后小宾定期来收,有时候给他30元,有时候40元,一直交到今年7月份。09年9月小宾被抓后,又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小宾平时安排他打扫卫生的)来收卫生费了,一个长着络腮胡的人说:以前交多少还交多少。为了少交点,我就骗他说以前交10元,就给了他10元。我交了四五个月的,共150元左右。

(2)辨认笔录,胥××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门并强行收取卫生费的人,宋某2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人。刘海松、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商户卫生费的人。

(2)辨认笔录,谢××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宋某2、贾某7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人,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门、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曹××陈述,09年4月我在龙子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开了时尚箱包店,刚到这里就有两个人来收卫生费,我这么大年纪了,不想因为这50元钱挨打就被迫交了,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这一带的霸王小宾,以后每个月都来收,一直到7月份,8月份学生放假没收,共交给小宾200元的卫生费。今年9月份换了一个人来收,这个人就是平时拉垃圾的那个人,因现在有你们公安机关为我们做主,我就没交。

(2)辨认笔录,曹××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刘海松就是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

(2)辨认笔录,崔××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门、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刘海松就是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刘××陈述,08年9月我在龙子湖外环路与相济路交叉口开营营化妆品店,08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多,我去店里,走到门口时就看见一排铁架子把我店的门堵了,铁架子上还围了白布,从超凡网吧往南堵了有6、7家,我们根本就做不成生意,这样一直堵了三、四天。自08年底,小宾开始收卫生费了,每月交30元,到现在共交了300多元。今年9月换了两个人来收卫生费,说是小宾委托他来收的,我就给了他30元。

(2)辨认笔录,刘××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用铁架子围堵商户的门、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刘海松、张喜顺就是强行收取我卫生费的人。

(1)被害人黄××(南阳市桐柏县固县镇大石坡村人)陈述,06年7月其来郑州打工,08年9月其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后门开日用百货至今,从08年10份开始,一个叫“小宾”的人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每月向其收取50元的保护费,最后一次是09年7月初,10个月共500元钱。

(2)辨认笔录,黄××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1)被害人唐××(现住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社区)陈述,2008年9月其和妻子在东新区姚桥开了个洗化用品店,因听说航院开学前洗化用品卖的好,就在校门口摆了摊,第一天来了几个人收保护费20元,其不服就与他们发生了争执,结果被掀了摊、东西也被摔坏了,其妻子给了他们20元。第二天就直接给了他们10元钱。其还看到其东边的一个卖手机卡的学生由于不交保护费就被掀了摊。

(2)辨认笔录,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人。

54、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1、罗红松、张亮等人强行围堵郑东新区航院河南一建建筑工地,强迫河南一建经理阙××与其签订购买建筑材料合同,迫使阙××购买李福宾、罗红松、张亮等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围堵工地长达7天,给阙××造成7万元的损失。

被害人阙××陈述,我现在河南一建建筑公司上班,担任郑东新区航院工程项目的负责人,2008年12月份磨李村的罗红松、张亮等人找到我,说:这是他们的地盘,工地上所需的材料必须从他们那购买,需要工人干活也得用他们的人等等,并要求我和他们签订协议,我说以后再说吧他们就走了。08年12月份我们工地需要一批防水材料和水泥,没有从罗红松、张亮等人那购买,他们就用人和车堵了大门,我们被迫停工7天,我们只好答应以后用他们的材料并与之签署了协议,这些天我们损失有8万余元。08年12月份(农历)罗红松、张亮等人又来到工地,让停工要求重新签署协议,工人们谁干活就打谁,周玉虎因继续干活就被打了一顿,张亮却说周玉虎打了他,非让工地赔给他钱,这样工地又被堵了两天,没办法就由程登峰出面赔了他4000元并和他签了协议。09年3月份罗红松、张亮又来到工地围堵,要求我们和他们签协议购买他们的材料,我们让李小宾出面调解,但是李到工地后被他们打了一顿,他们也不让工人干活,工地被迫停了两天,没办法只好答应他的要求。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以刘振强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门的门面房出租影响了李某1的门面房出租为由,伙同宋某2等人以恐吓威胁手段驱赶租用刘××门面房的商户,先后将租房户钱××、于××赶走,致使刘××的门面房无法正常出租,刘××被迫于2009年2月10日将5000元钱交给李某1。

(2)被告人宋某2供述,大概是2008年10月份的时候,其为了不让刘××超凡网吧北门的门面房出租,小宾带着我、贾某7、李志伟经常去这间门面房捣乱,不让商户租这间房。第一次是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们四个到网吧北边的门面房看到有两个卖化妆品的女孩正在装修,小宾带着我们进去让他们停下,说这房不准租。这两个女孩后来也没敢再租这间房子。第二次是距离上次过了10天左右,我们见有两个男的(是卖鞋的),准备进去装修,小宾带着贾某7、李志伟和我就过去了,小宾说不让他们租,即使租了将来也别想开门,两个男的一听这害怕了,啥也没说就走了。后来这间房都一直没人敢租,到了今年三、四月份,小宾告诉我说:“刘××给了我5000元钱,算是给我们的房租钱,让他朝外租吧。”从这以后我们才让刘××朝外出租。刘××啥时候给小宾5000元钱我不知道,给钱时我也不在场,后来小宾给我说我才知道,小宾也没有给我分钱。

(6)证人邢××证言称,2008年9月其和刘振强在超凡网吧附近盖了一间门面房,10月份租给了一个姓曹的开蛋糕店的人,收了1000元定金。一天李某1等人(理由是盖房时占了他的地,其实盖房时已经协商好占他约50公分地给他2000元,盖好后嫌钱少又反悔了)不让该商户装修,刘振强处理的此事。后过了四、五天,李某1等人又去闹事,该商户不敢再租,我只好把1000元定金和该商户装修费用800元退了。一个月后,其和刘振强把该房租给了一个卖化妆品的叫钱丽媛的商户,李某1等人多次威胁恐吓该女孩不让其开店,无奈只好给该女子另找了一个地方租给她。后来,其和刘振强把该房租给了一个做美容的叫曹复堂的人,李某1等人仍隔三差五的去闹事直到刘振强愿意每年给他们5000元钱才算完事。

(7)辨认笔录,邢××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宋某2就是跟随李某1参与堵门、闹事的大军。

(8)报案材料、自述材料,证实被害人刘××被李某1等人敲诈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9)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李某9、张宏志(在逃)、罗红亮(在逃)在郑东新区东大学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东方建筑集团建筑工地,以敲诈钱财为目的,采取威胁、围堵工地、强迫交易等暴力手段,向河南东方建筑集团经理宋××索要现金四万元。

(1)被告人李某1的两次供述基本一致,称:2007年11份,叔伯兄弟“旺妞”(李某9)、罗红亮把东方集团职业技术学院工地的大门给堵了,不让工地进材料。宋经理找其出面协调,其推说这是村上老百姓的事,管不了。后来宋经理说拿几万元钱,不要再让他们堵工地了。其说你想给他多少钱你们自己商量,宋经理说他拿4万元钱,让其给罗红亮、旺妞说说,其说你给不给钱我不管,你们自己商量,如果有人围堵你的工地我可以协调。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被害人杨××陈述,2009年9月初的一天,其在摆摊时被小宾为首的一伙人以收取“地盘费”为由,恐吓并威胁其,让其交3000元的保护费,幸亏其找了当地的一个朋友从中间讲清往后拖了几天(其朋友是本地的且和小宾同村)才保住了这三千元钱。

(2)辨认笔录,被害人杨××在10幅照片中辨认出向其索要3000元的人就是李某1。

(2)被告人盛某4供述,根据摊点的位置和大小收取不同的保护费。像大门口的两个卖被子、脸盆等生活用品的摊位,我们每次向他们收取200、300元不等的保护费,其他的摊位我们每次收取20元、30元、50元、到100元不等。要是包月的话要交500到600元,有一个卖烙馍卷菜的一次就交了3000元作为保护费,这些包月的保护费直接由宾哥收取。

(3)被害人易××陈述,2009年9月1日开业第一天的上午,有三、四个人来其烧饼摊收取地盘费,让其一个月交600元,一次交5个月的,否则就要掀摊走人,其被迫交了3000元钱。后听别人说收钱的叫小宾,跟着小宾的有个人是东北口音,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有负责收钱的,有负责黑唬我们的,有指挥的,分工很明确。

(4)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易××被李某1等人强行敲诈勒索3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5)易××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就是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的人。

2006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1、王某8、张建明(在逃)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畜牧路交叉口强行将张××拉到车上,将张××带至畜牧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聚龙湾”洗浴中心二楼的一个房间,李某1、王某8、张建明等人在房间内对张××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控制张××约40分钟,并强迫张××签写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才把张××放走。

(1)被告人李某1供述,2006年秋的一天下午3、4点,其开车给王某8送东西,看见张志强从旁边经过,因为和孔建立在技术学院弄事的时候张志强去给孔建立帮忙了,就想教训他一下。就喊住张志强,计刚他们把张志强拉上车之后,其开着车拉着他们四个一块到畜牧路上的聚龙湾洗浴中心。其在二楼南面开了一间房。四人把张志强弄到屋里之后,其对张志强要三万块钱。当时张志强不愿拿钱,我就上去朝他身上跺了几脚,计刚也跺了他一脚。我看教训的差不多了,就带着张志强一块下楼走了。过了两三个月,北林路派出所把我叫过去问了情况记了材料,由于我确实没有拿张志强钱,他们就放我走了。在洗浴中心房间呆了三四十分钟,当天让张志强打了三万块钱的欠条。

(2)被告人王某8供述,其帮李某1打架被拘留了10天,出来后跟李某1联系,叫他给送鞋、腰带之类的东西,李某1就去黄家庵给其送鞋和腰带,李某1对我说他刚才碰见他们村的一个人,平时就跟他不对劲儿,叫我跟他一起帮他找那个人说事,于是我们就一起把那个人弄到浴池了。从这次之后,我没有跟李某1再联系过,也没有见过面。

(3)被害人张××陈述,其到花园路黄家庵附近丹尼斯商场买衣服出来时,被李某1带着两个年轻人用车拉到“聚龙湾”洗浴中心的一个房间。李某1向我要3万元并让那两个拉我上车的年轻人打我,并安排另外一个人在门口放风。那两个一人拿一双拖鞋往我头上和脸上打、摔,打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反复打了有四、五次,我实在受不了了,只好同意了。李某1逼我写下借3万元的欠条。等天快黑了,李某1收好借条,他们四个人把我拉出洗浴中心,把我推下车,他们开车走了。后来他又要了三、四次,村里选举,他想当官,就不再要了。他们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大概有4个小时。当时我报案了,是北林路派出所处理的,没有作伤情鉴定,不过我的脖子被烟头烫伤时拍的有照片。

(4)照片,证实被害人张××的脖子局部被烫伤。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均系成年人。

(1)被告人宋某2的两次供述基本一致,称:2009年7月,老徐提议合伙弄个牌室,其表示同意,并接下了其朋友在东三街的牌室。雇大贲、雍某3在牌室住并干点杂活。后经老徐同意,其又拉上宋军(宋某10)合伙。定在8月6号开业,在牌室只玩斗地主,一炸抽水十块钱,盈利三个平分。经常去打牌的常客有:李某1、大眼、周可、老五。开赌场一共挣了大概有17000元,除去每天买烟、买水果、吃饭的开支,共盈利14900元,钱都是老徐拿着分三次存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老徐和宋军每人分了5000元,我分了4900元,我又拿出来1000元分给大贲和雍某3每人500元。

(2)被告人徐某11的供述,与被告人宋某2的供述基本一致。

(7)物证银行卡一张(有指认照片),证实开设赌场存钱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9)被告人宋某2对银行存取记录的指认,证实将开设赌场盈利的钱存入银行的事实。

(10)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另查明:被告人盛某4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08年2月25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组织领导以宋某2为骨干,以盛某4、雍某3、贲某5为积极参加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雍某3、贲某5、李某6、贾某7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宋某2、李某9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1、王某8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2、徐某11、宋某10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除第2起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李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9受被告人李某1指使,系从犯外,其他共同犯罪中,各参与被告人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被告人李某1曾被劳动教养、被告人雍某3曾被行政拘留,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贲某5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雍某3、贲某5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并罚。

被告人李某1检举宋某2、徐某11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中有李某1于2009年9月14日的供述以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故李某1构成立功,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某1、宋某2、盛某4、雍某3、贲某5及李某1的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以被告人李某1为首,以被告人宋某2为骨干,以被告人盛某4、贲某5、雍某3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1辩称在第2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其只是中间人,且并未要钱,被告人宋某2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1为实现非法利益,纠集宋某2等人,采取驱赶商户、围堵工地、阻挠摆摊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刘振强、宋俊江、杨喜荣、易平等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李某1组织实施4起敲诈勒索,犯罪数额48000元,且被告人李某1在第2其敲诈勒索犯罪中分得赃款25000元;宋某2参与实施1起敲诈勒索,犯罪数额5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人李某1、宋某2、李某9的供述及被害人刘振强、宋俊江、杨喜荣、易平的陈述和证人钱丽媛、于志海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1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2是与李某1合伙建门面房出租,为独霸生意,多次伙同李某1等到刘振强的门面房滋扰生事,阻止商户租房经营,直至刘振强给付5000元钱才停止滋扰,宋某2是否分得赃款对认定其参与该起犯罪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对宋某2辩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1辩称其收取的是卫生费,被害人是自愿交费;被告人宋某2辩称其仅参与第27起寻衅滋事犯罪,且该起寻衅滋事已经公安机关调解,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盛某4辩称其只是收取卫生费,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及被告人雍某3、贲某5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自述材料、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2辩称其仅参与第27起寻衅滋事犯罪,不应再作为犯罪处理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悖,其出于同一犯罪目的,连续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其参与的第27起寻衅滋事虽经公安机关调解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亦不影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9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9在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中,事出有因且系受他人指使,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李福旺退赃10000万元,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李某1、李某9的供述及被害人宋俊江的陈述,该起犯罪系李某1操纵组织,李某1与宋俊江谈妥40000元补偿后,指示李某6、李某9等去接款。李某9明知李某1在对宋俊江实施敲诈勒索,仍受李某1指使参与送料、接款,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但李某9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分赃1800元,应系从犯,且案发后退赃1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及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10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10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盛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四、被告人雍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

五、被告人贲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9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8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

八、被告人李某6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

九、被告人贾某7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

十、被告人徐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宋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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