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自己账户上一笔笔上万元的转账,尝到甜头的崔超逐渐“疯狂”:反正对方都是提前转账,我还寄什么香烟啊,随便寄点东西过去不就得了!
接单后,崔超把从小超市购买的湿巾、小电扇等日用品冒充卷烟装入纸箱内,随后把快递单号发给客户,客户因此前与崔超做过生意,相信崔超已经发货,遂多次向崔超转账,可客户最终收到却是湿巾、小电扇,崔超也玩起了失踪,客户最终上当受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崔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最终,对被告人崔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被骗的“客户”,既是受害人,也是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香烟的违法者。希望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除了擦亮眼睛、注意产品是否合格,也要知悉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能不能进行购买销售,同时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