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依托中央八项规定等内容予以简单解读,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三、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五、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六、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
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1)办公设备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
限标准
台式电脑
6000元/台
1/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
6年
笔记本电脑
90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7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激光A4幅面
20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喷墨A4幅面
1500元/台
票据针式打
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传真机
1台/厅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复印机
25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扫描仪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办公室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200元/部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卡片机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8年
单反套机
摄像机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投影仪
15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录音笔
1000元/个
空调
1P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1.5P
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2P
4000/台
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3P
5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5P
8500元/台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注:
a.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b.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c.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2)办公家具
最低使用
年限标准
办公室家具
厅级干部办公室
正厅18000元/间,
副厅15000元/间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2套、沙发茶几1组、其他。
处级干部办公室
正处8000元/人,
副处60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
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35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张、文件柜每室2套、茶几每室1张及其他各项。
会议室家具
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会议室
8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8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
600元/平方米
接待室家具
700元/平方米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十一.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十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十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十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十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十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十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十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二十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二十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十五.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十七.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十八.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十九.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十.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十二.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三十四.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十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三十六.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十九.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四十一.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
四十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十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十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十五.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十八.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十九.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十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十二.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五十三.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五十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五十六.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五十七.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五十八.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十九.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十.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六十一.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十二.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六十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六十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十五.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六十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十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六十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七十.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七十一.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七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七十四.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七十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七十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七十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七十八.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七十九.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八十.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