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倡议书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倡议:

一、主动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生活环境,积极宣传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共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倡导科学健康生活。

二、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设酒类销售网点。

三、酒吧、居酒屋、KTV、夜宵大排档、便利店、商场、超市、烟酒店、酒类专卖店、宾馆、餐饮店等酒类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标志,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含酒精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未成年人代买酒类商品,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帮助和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普法小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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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台州学院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的通知严格会议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总量,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根据便利、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尽量采用视频会议、套会形式。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席、随意派人代会。 五、严格公务接待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和用餐标准,不上烟酒。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严禁安排在私人和企业会所(馆)、高消费餐饮https://www.tzc.edu.cn/xxgk/info/1051/70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