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谁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所有人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父母外出务工?可以把未成年委托给他人照顾吗?
可以,但要符合《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条件。一是要具有正当理由,二是接受委托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家庭、身心状况等因素并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四是应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离婚时,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吗?
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学校、老师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吗?
绝对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可以无故开除学生吗?
不行,并且对辍学学生应该登记并劝返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可以占用学生的体育、音乐等课时或者在法定假期要求学生补课吗?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的校车只配备司机而无安全管理人员合法吗?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伤,学校、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发生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哪些机构对未成年免费开放?
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入住宾馆、酒店吗?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哪些场所?
哪些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哪些物品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售卖?
家长可以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内容吗?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哪些要求?
国家建立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反正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及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解聘。
未成年人可以通宵上网玩游戏吗?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注册直播账号成为网络主播吗?
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