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创企业或者正处于研发或培育期的高科技企业而言,一部分股东要求创始股东或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情形事实上并不多见,除非是股东之间在公司初期就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因而这些中国半导体制造公司的管理者和股东在面对境外投资人的此类要求时,往往会显得应对准备不足。事实上,在其他传统行业中,一方或多方股东在经营中通过要求其他股东收购自己手上股份的方式实现退出是比较常见的。
(三)技术入股障碍
(四)专业技术人员撤离
同上,根据出口管制新规,任何美国公民、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难民等受保护的个人、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实体(包括其外国分支机构)以及位于美国境内的任何实体和个人将无法向中国受限行业内的企业运输、传输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受限制物项,或促成该等运输、传输或转让,或为该物项提供服务。如此宽泛的规定使得前述定义项下的“美国人”不得不面临两难的局面:要么放弃美国国籍或永居,要么退出中国公司。目前的实务中,该类专家都选择了后者。这对于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制造业来说,不可谓影响不大。
(五)恶意收购/并购
二、不同类型公司的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情形,建议包括半导体制造企业在内的中国高端制造业公司采取以下五种思路予以应对。
(一)积极申请救济
首先是要尽量与境外出口商配合,与国内企业所在地商会、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沟通协调,积极向美国商务部、司法部、贸易代表办公室等机构和部门主张将本企业排除出不可靠实体清单或者未经核实的清单,或配合境外出口商申请临时许可。本文对此不展开阐述。
(二)上市公司应对方案
境外资本的迅速撤离势必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从而影响其他国内投资者的利益;而行业龙头的股价波动还会引起整个行业板块的波动,从而又牵涉更大范围内的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此,建议上市公司做到:
1.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布
在各种猜测和传闻满天飞的时候,信息公开是最好的“定心丸”。与其让市场猜测,不如开诚布公,让市场有明确的预期。能够在国内上市的半导体企业基本上是各个行业分支赛道的龙头,即便受到贸易制裁的影响,仍然有传统业务及相应营收。及时、准确地公布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判断投资前景,树立投资者信心。
2.做好合法的市值管理
“市值管理”一度被认为等同于“操纵股价”,实则不然。在合法范围内利用资本手段对股价进行适度干预以防止暴涨暴跌或被强制平仓,是发达资本市场的常用方式。在面对利空消息时,公司董事会通过与大股东、投资人及主要高管进行沟通,推迟减持计划或提前终止已经进行的减持计划,甚至组织资金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维护股价在合理区间内的波动。事实上这种做法在国内并不少见,比如截至2022年10月25日,去年内已有200余家公司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其中,南凌科技、每日互动、兴发集团、中再资环、久其软件等多家公司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即主动终止。良好的市值管理一方面可以稳住国内投资人和社会对于公司及行业的信心,有助于我们逆势突围;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创始股东的高质押率的现实,市值管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股价跌破平仓线而迫使质押权人平仓,进而保障公司和融资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三)非上市民营企业及监管部分应对建议
1.满足合法请求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只要是经过合法程序的商业行为,不论是股权转让、第三方收购还是境外投资者主张缩减公司注册资本金,甚至要求解散公司等,都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不能以意识形态或地缘政治冲突为由限制正常的商业行为。通过不正当方式联系工商行政部门拒绝审批申请,甚至建议冻结外资账户,限制其结汇兑换成外币离境等,这些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必将破坏我国多年来辛苦打造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坚决解除业绩目标约定
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合法要求,我们有义务予以满足;但是对于一些“落井下石”的明确不合理的要求,我们要坚决予以否认。这其中尤其要强调的是,无论境外投资者是否撤退,在这种国际冲突背景下因贸易制裁和出口管制导致的业务困境中,任何形式的业绩目标都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双方有关于业绩目标的合同条款,中方或创业团队应当要求解除、变更或将业绩目标延期履行,同时应当立场坚定地拒绝任何形式的业绩未达标补偿。
从方法上而言,协商谈判解决该问题无疑是上乘之选。然而,业绩目标条款的效力和司法态度以及如面临诉讼和仲裁,尤其是在国际仲裁庭面前,如何说服法官和仲裁庭解除或调整业绩目标等,均是极具技术性的话题。限于篇幅和主题,在此仅简单表达观点如下:
(2)在诉讼和仲裁中,解除业绩目标协议的理由仍应当根据举证规则,通过数据、资料、专家证人、商会说明等文件和资料,向仲裁庭说明贸易冲突和出口限制对公司业务的巨大影响,而不是简单地一句话带过。
(3)谨慎适用“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依据,可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以说服法庭或者仲裁庭。
3.限定再进入价格
限定再进入价格是指对于因贸易制裁而选择撤离的境外投资者,应当要求其保证或与其约定,其或其关联主体在情势好转后有意再次进入该行业中的任何一家非上市公司时,其重新受让股权的价格不得低于其撤出时候的价格。该观点系笔者独创,目前仅在本人办理的有限的案件中为客户单独设计完整的法律文本和协议体系,暂无其他理论和判例作为依据,在此仅抛砖引玉。
三、争议解决程序的特别建议
(一)理顺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
(二)一揽子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注意事项
从经验上看,有部分境外投资者在退出投资项目时,会与创始人团队或者接盘方签订新的协议,并且在新的协议中约定一揽子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选择境外主流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而中方公司主管人员一般不会也不希望律师在此问题上过多纠结。
然而,必须提醒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撤出的过程中所牵涉的并不仅仅是查明事实和明确权利义务,操作手续往往更为艰难和复杂。比如,外资退出后,境内企业可能需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手续,这个过程一般涉及商务、税务、工商、外管等主管部门;如公司拟进行减资,发布减资通知和公告后,如有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偿债导致公司无充足资金进行减资,则公司无法进行减资。境内架构的创业投资交易中,若其他股东不配合形成减资决议,或减资过程中外部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公司无充足资金减资,都可能导致回购交易无法实际履行。此外,企业经办人员在具体办理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各项流程之前,需提前与各主管部门沟通股权转让方案,若涉及股权转让金额较大或存在较高溢价,则会产生较高的税负;若股权转让金额明显偏低,主管税务部门可以自行选择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则会造成实际转让价格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为后续审核带来不便。
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于中国的具体市场情况不熟悉或者对中国市场缺乏必要的认知,就有可能作出实践上无法操作甚至无法执行的决定或裁决,不仅无法解决现有问题,还可能导致新的问题出现。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各方在选择争议解决机构时,要同时考虑国际化和熟悉中国市场等各项因素。
(三)国资接盘需避免引发新的争议
该建议很容易被忽略,但是又具有现实意义。一般情况下,外资退出并且由有实力的国资(包括国资产业基金、国家大基金等)或者国企承接、受让外资退出的份额,是一个不错的方案。但是该方案的施行需要事先与各方面协调和沟通,等取得最大程度的共识后再进行。我们要避免强推国资国企接盘的程序,或者限制外资选择受让股份的交易方,避免将普通的商事争议升级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避免境外投资者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起仲裁。
综上,无论境外投资者拟采用何种方式退出,中方股东以及目标公司都需要尽最大可能注意合法程序,同时注重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中方股东和公司本身需时刻注意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而承担中国法项下的风险。
结语
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我们必须承认,包括出口管制新规在内的各种贸易制裁手段对国内的半导体等高端制造行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打击。资金和人才的流失现象也一直在持续,而且到目前为止确实没有特别有效的反制措施。当然,正所谓“风物长宜放眼量”,芯片产业链的国产替代逻辑将持续强化,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国策也有望为国内半导体行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能。随着5G、人工智能、云计算、智能汽车等应用崛起,国内芯片行业在长周期下,景气可期,复苏可期。因此现阶段,从行业从业者到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等各方面也宜积极筹谋、妥善应对、保存实力,为今后的强势回归做好准备。
翁冠星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员业务方向:国际贸易、贸易救济、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