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政务公开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此项目为公共服务信息发布,无需任何申请条件即可在公布渠道查询。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办公地址:山南政务中心H座十楼淮南市民政局

2、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

2.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办事流程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经市社管局领导签批。

2.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六、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3.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服务指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因特殊情况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后,向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补办。

1.补办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写明证书遗失的原因和情况等,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告证书作废的报刊原件。

3.未遗失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交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公告遗失。

2.受理:市民政局社管局工作人员受理补发申请。

3.办结:现场提供补发证书。

七、办理时限

九、咨询方式

4.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淮南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的规定,社会组织可根据需要报名参与社会组织评估。

在淮南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等级晋级评估,应在上一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

3.等级期满复评,获得评估等级应满5年。

4.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含慈善组织);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申报评估所需资料请登陆“淮南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栏目自行下载。

1.申报阶段。申报单位将《淮南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表》、《淮南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自评表》、《评估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至淮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评估阶段。淮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申报单位资格;并组织专家进行资料评估和现场实地考查。

3.结果公示及复议阶段。公示评估结果,并受理复议申请与举报。

4.等级认定阶段。颁发证书、牌匾、奖补资金。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公告,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评估。

5.行政区划简册公开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十七条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民政局法规和区划地名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每年12月31前,由市民政局法规和区划地名科将我市行政区划简册在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布。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0554-6644459

6.涉外《结婚证》、《离婚证》补发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

2.《关于安徽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权限下放的通知》(皖民务字〔2024〕9号):安徽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权限下放至各市民政局。

八公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及我市户籍居民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三)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材料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五)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证件齐全、符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条件的,在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发证。

办公地址:八公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7.涉外结婚登记网上预约服务服务指南

《关于安徽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权限下放的通知》(皖民务字〔2024〕9号):安徽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权限下放至各市民政局。我市从2023年10月开始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我市居民应当提交: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受理—预约通过。

2个工作日。

8.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明确,对于因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等情形而需被紧急带离的儿童,短期内无法找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代为照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淮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淮南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求助登记表》(受助未成年人入站后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内部规程办理入站手续)。

1.申请:个人、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到市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

2.受理: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到申请的,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审核申请情况;

4.核准: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人核准;

5.实施救助保护: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即办

办公地址:高新区民生大厦10楼1009房间

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淮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电话:0554-6660751

办公地址:淮南市高新区三和镇青桐大道与民裕大街交叉口向西400米

咨询方式:淮南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电话:0554-6418887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2.《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

(一)物质条件匮乏,生活拮据,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二)监护人监护不力,农村留守儿童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三)辍学,无法完成义务教育;(四)遭遇家庭暴力,学校霸凌,性侵害等其他情形的。

《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表》

2.受理: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到申请的,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审核上报情况;

5.实施救助保护: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留守儿童实施救助保护。

办公地址:高新区民生大厦10楼1009

10.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服务指南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淮南市救助管理站。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1.在我市范围内,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遭受到父母监护侵害行为,需要进入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3.受当地外事部门的委托,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服务的,合法入境、居留的境外人员;在极端天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遭遇突发事件情况下,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避寒、避暑或者庇护的人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有关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对其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随身携带的物品。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上述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先救助,再查明情况。

1.求助接待

2.安检

3.登记

即时办理。

免费。

办公地址:淮南市社会福利保障区(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青桐大道和民裕大街交汇处向西400米)

1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服务指南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4.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经救助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甄别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手续。

《求助登记表》。

1.填写《求助登记表》。

2.提供在站生活服务,并告知救助对象应当遵守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1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服务指南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第三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站内受助人员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或前来站内寻亲人员需要提供帮助的,即可提供寻亲服务。

1.站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需在入站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发布网址:全国救助寻亲网xunqin.mca.gov.cn);

2.前来站内寻亲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便利和帮助主要包括:检索比对站内滞留安置待寻亲人员,检索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内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上传的待寻亲人员,协助发布寻亲公告等)。

1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为需要医疗救治的受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1.站内受助人员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2.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护送就医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的,需按照救助规程办理甄别登记手续。

站内:1.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2.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站外: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紧急情况: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机构意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置。

2.需要对受助人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受助人员可以表达意见的,应当由受助人员自行决定;受助人员不同意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3.在对受助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措施过程中,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医疗机构意见。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受助人员属于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出院: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救助。

14.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服务指南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不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受助人员。

1.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于重复流浪或经评估发现不宜返回家庭的受助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延长救助期限。

2.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4.协助未成年人接收职业技能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1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服务指南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2.由亲属来接领的,接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离站的需与流出地的接领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一)自行离站。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3.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二)接送返回。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

16.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服务指南

2.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

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

出现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为求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服务。

17.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民发便函〔2017〕515号)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淮南市救助管理站

省内救助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在省外救助的户籍地在我省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由于流出地不接收而难以顺利送返。

1.根据上级安排,与外省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对接工作;

2.与流出地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工作。

18.福利彩票兑奖服务指南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淮南市福利彩票中心

中奖彩民

中奖彩民需持中奖彩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省、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心办理兑奖手续(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单注中奖金额超过100万元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兑奖,单注中奖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兑奖。

单注中奖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凭中奖彩票在全省福利彩票投注站通兑。

身份证原件1份、中奖彩票原件1份。

1.受理:接待中奖彩民,指导中奖彩民办理兑奖手续。

2.核实:检查、核对彩票完整性和中奖彩民有效身份证件。

3.验票:通过系统比对,验证彩票真伪。

省、市福利彩票中心

安徽省福利彩票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9号民政大厦6楼省615室

0551-65606207

淮南市学院北路龙湖及第城C座301

0554-6657132

19.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公告服务指南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六、具体公布渠道

20.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

淮南市民政社会组织管理局

淮南市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

1.发布培训通知;2.组织培训;3.评估培训效果

长期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2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2.办结:备案内容在网上提交后会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向全社会公开。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办公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2楼133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54-666193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0554-6641838

22.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服务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说明。

23.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集中供养孤儿

1.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2.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散居孤儿

1.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六、服务时限

按照程序接办

七、收费标准

咨询方式: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电话:0554-2516752

24.门(楼)牌编号服务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淮南市局法规和区划地名科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淮南市门牌申请表、不动产权证(须盖申请单位公章)

0.5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办结

2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山南政务中心H座十楼

25.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6.遗体外运服务服务指南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淮南市殡仪馆(淮南市殡葬管理处、淮南市公墓管理所)

需运往外地市的逝者。

特殊情况遗体需要运往外地市。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

2.逝者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遗体外运治丧(市外)申请审批表。

1.由申请人向市殡仪馆申请。

2.市殡仪馆按照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签署审核意见,转报市殡葬管理处,并签署同意外运意见。

4.市殡仪馆做好遗体外运服务,提供车辆运输或者对方殡仪馆来车接运遗体。

1.市殡仪馆提供车辆运输的,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由对方殡仪馆来车接运的,市殡仪馆不收费。

办公地址:淮南市大通区南山路

27.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28.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公民

自标准确定一周内

不收费

办公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和悦街86号民生大厦1401室

咨询方式:0554-6646950

29.福彩公益专项活动服务指南

中彩发字〔2016〕17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福利彩票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品牌宣传持续开展。要广泛整合资源,树立品牌,自2017年起,各地每年至少打造一个独立的、或具有延续性的、或系列化的具有较强影响力、较广影响面的品牌宣传活动或项目。

四、服务内容

践行福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的文化内涵。不定期组织福彩志愿服务队开展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五、办理时限

全年

六、咨询方式

30.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根据通知参与培训。

根据培训通知确定报名时限。

3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办公地址:山南新区政务中心H座十四楼市低保中心

32.福彩公益助学活动服务指南

大学一年级学生

四、资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全市资助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五、申请条件

当年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淮南市市辖区户籍的高中考生。

2、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

已获得其他部门、单位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凤台县、寿县自行组织实施。

六、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淮南市“慈善福彩助学”活动申报表》。

3、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申报学生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申报学生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所有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低保证或特困证

七、服务流程

申请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复核。通过复核的受助学生名单由区民政局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时限

8月份。

淮南市民政局

3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服务指南

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本人人事管理权限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4.社会团体换届备案服务指南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1.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本人人事管理权限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2.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5.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1.社会团体备案申请书;

2.开立银行账号凭证;

3.印章备案表

3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服务指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申请书;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37.基金会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基金会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基金会备案申请书;

38.养老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3〕19号)

有意愿开办养老机构的法人。

养老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后,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五、申请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想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数、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回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流程

1.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审核。

七、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公地址:淮南市民生大厦10楼1010

咨询方式:0554-6673261

39.慈善信托备案服务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一)具有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二)具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慈善组织。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善组织准予登记的证明复印件、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文件、信托财产交付的凭证、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凭证、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金融许可证。

1、受理:带齐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到民政部门申请慈善信托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审查:民政部门根据收到的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

40.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南服务指南

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

纳入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养老机构。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三)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养老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四)申请前一年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由评定委员会对养老机构进行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41.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

《淮南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淮南市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淮南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65周岁以上城市低保老年人

42.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发布服务指南

《淮南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2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床按照2000-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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