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彩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投注站业主也由于经营不善、房租期等原因,终端号11034号机器经过退机、新增、迁移过多次,按照铁岭市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11034号投注站地址为铁岭市银州区老劳务市场。另外由于2006年,是体彩发展的初期阶段,投注站档案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因网点地址与彩票记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彩票管理中心答辩事由;3、依法补请应中奖金额58300元;4、彩票管理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姜世君购买中国体育彩票之足球彩票多年,于2006年7月2日世界杯四场进球彩06007期,中得一等奖,彩票管理中心公布本期计奖结果,全国共计642注,根据彩票管理中心网站公布足彩记奖和奖金分配管理规则:“4场进球游戏”返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65%。姜世君通过调查和走访,发现山东省东营市、辽宁省铁岭市各一注,以及山西省新余市21注根本不存在,实属弄虚作假。姜世君认为全国642注一等奖信息55%不存在,彩票管理中心应向姜世君给付一等奖将近58300元。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调查取证、质证、论证,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姜世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体育彩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中奖信息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姜世君提交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姜世君购买了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经彩票管理中心于2006年7月2日开奖,姜世君于2016年7月3日在吉林省延边体育彩票分支总局兑付了一等奖奖金32744元。
庭审中,姜世君表示,针对上述一期体育彩票,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一等奖中奖注数为642注,每注奖金为32744元。但实际上,一等奖的中奖注数并没有这么多,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中奖名单有假。对此,姜世君提出了其按照彩票管理中心给予的2006年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第06007期642注一等奖中奖终端机编号和相应的销售网点详细地址进行了部分的核实,已经发现存在了以下问题:
2、彩票管理中心提供的11034号终端机的地址为铁岭市开原市维多利亚南路,而铁岭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提供的当期中奖彩票显示该终端机的地址为铁岭市岭东读者书屋,同一个终端机地址不同,且姜世君对于同一终端机的两张彩票复印件进行了鉴定,显示两张彩票的复印件不是出自同一文本所复制,故存在伪造彩票的情况。
3、彩票管理中心提供的明细显示江西新余18073号网点有21注一等奖,但实际在新余市并未没有18073号终端机的任何信息。
另查,姜世君自2006年开始即对涉案的中奖情况进行查证,在2016年曾经前往江西查证此事。
四、争议焦点:
1、2006年的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一等奖642注中是否存在虚假的彩票。2、彩票管理中心是否应给付姜世君一等奖奖金58300元。
五、法院认为: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中奖明细、竣工报告、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录音录像、奖券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姜世君称其通过调查和走访,发现在2006年的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一等奖642注中,有山东省东营市、辽宁省铁岭市各一注,以及山西省新余市21注根本不存在,实属弄虚作假,但在庭审中,彩票管理中心对于姜世君提出的三个问题,均给予了相应的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姜世君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姜世君于2016年7月3日兑付了一等奖奖金32744元。其对于争议焦点一中主张的存在虚假彩票中奖情况未予以举证,对其关于642注一等奖信息中55%的兑奖信息系不存在的主张亦未予以举证证明,故其姜世君关于彩票管理中心应给付姜世君一等奖奖金58300元的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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