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市财政扶持政策服务指南八十八条
(2019年度)
1.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7号)。
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申报条件:按《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规定被确定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2.盐城市“515”人才引进计划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盐城市“515”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盐发〔2015〕8号)、《关于继续实施“515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盐组通〔2017〕69号)
对象和范围: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引进50000名大学生(其中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不低于50%)、10000名专门人才、500名领军人才。各项人才支持政策和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引进大学生及支持政策。大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本科学历及以上毕业生,以及盐城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紧缺的大专学历毕业生。
除上述政策外,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和部分引才单位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申请政府公租房或享受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到企业就业的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985工程”、“211工程”高校、“2011计划牵头高校”本科生,每月分别享受3000元、2000元、1500元的专项生活补贴;非盐城籍大学生每年享受1000元探亲交通补贴;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企业,为该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每满6个月,给予企业为该生缴费部分30%的补助;小微企业和困难大学生按国家政策执行;被新认定为市级大学生见习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大学生按省规定到企业见习的,见习期间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对在盐新建市级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高校,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大学生“众创空间”的单位,每个给予5万元资助;对向盐城企业输送非盐城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高校,每名奖励高校1000元;对帮助盐城企业引进非盐城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引进一名给予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引进专门人才及支持政策。专门人才,指在产业发展、社会事业领域紧缺急需全职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熟练掌握某一领域技术、技能的人才。
对各类专门人才,发放“四星级人才绿卡”,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在盐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给予购房总价5%的补贴;在盐无自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三年内免租金;在盐购买盐城地产汽车的,享受一次2万元的购车补贴。
除上述政策外,对部分专门人才和引才单位,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国内外退休工程师,以及引进博士担任科技副总的,给予3年期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薪酬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对企业引进的紧缺型高级技师、技师,给予每月1500元、800元的薪酬补助。引进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领军人才,指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对领军人才,发放“五星级人才绿卡”,实施以下优惠政策:为领军人才提供一张文娱年卡丰富生活、一套工作设施支持研发、一套拎包即住人才公寓安居乐业(创业领军人才购买住房的,可享受20-50万元购房补贴)、一条绿色通道安置家人、一名工作秘书助力排忧、一名主治医师保障健康、一名领导干部结对服务、一辆工作用车方便出行(创业领军人才享受购买一辆地产汽车50%的购车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八个一”服务;对来盐创业领军人才自主研发的创新产品,实行首台、首套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申报条件:大学生。2015年1月1日后到盐城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且符合“盐发〔2015〕8号”文件要求。
领军人才。每年分两批于5月、9月启动,在中国沿海人才网“515”领军人才计划专栏发布公告。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由公告发布。
政策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
对象和范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4.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
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
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高端攀升优化发展、构建企业发展服务体系、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五大类项目。
6.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外经贸薄弱领域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支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贸易投资合作、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近5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已按规定开展业务;满足具体的项目申报材料。
7.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规〔2016〕11号)。
对象和范围: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未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如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视同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是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应有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项目实施地在江苏省境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
8.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8〕5号)。
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支持利用外资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支持农贸市场建设、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申报条件: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苏商财〔2017〕735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9.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
10.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强,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省级体育产业专项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号)。
对象和范围: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体育培训服务;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12.省级科技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3号)、《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5号)、《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60号)、《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4号)、《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9号)、《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6号)。
申报条件: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编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
13.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9号)。
对象和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具体支持: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行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外向型文化企业的产品研发、设备购置、市场开拓和人才引进;区域文化产业规划调研、项目推介、招商引资和市场推广活动;重点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以及重要文化展示与交流活动;经市深改组文化专项小组批准的年度重点文化产业需要支持的事项。
申报条件:在盐城注册,原则上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会计核算规范;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必须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当年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盐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竞争力提升起到推动作用;如享受上期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结项前原则上不得申报。
14.国家级普惠金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对象和范围:县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
申报条件: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年末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且同比不上升;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15.省级普惠金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33号)。
对象和范围:银行、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16.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苏财规〔2017〕43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江苏省境内经财政部门认可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及参与出资市、县的PPP项目。
申报条件:申请省PPP融资支持基金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股权投入的基金不超过项目注册资本的50%,期限不超过10年,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PPP中心。
17.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依据:《盐城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盐银发〔2017〕57号)、《转发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盐财金〔2018〕52号)。
对象和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盐城创业人员)。在市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我市城乡创业者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雇佣不足3人的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雇佣3-5人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雇佣6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予以一定贴息支持。
18.PPP项目省级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6号)。
对象和范围:我市范围内省级PPP试点项目,省财政厅对省级试点项目前期费用进行补贴、落地进行奖补。
19.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
对象和范围: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其他需要支持的服务业发展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还需符合: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和贷款方一致。除民生类项目外,其他项目需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有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并对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申报贷款贴息和重点项目补助类项目须已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优先。申报平台补助类项目需平台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且前期未获得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
20.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8〕1号)。
对象和范围: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支持“时堰模式”示范镇建设、为农服务合作联社建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农药统一采供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创新项目、农产品公益性展示展销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下达的为农服务建设项目等。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和产销对接、“农综社”建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一二三产融合体等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下达供销社重点工作任务等项目。
申报条件: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条件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的为农服务组织;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正常经营,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股权投资方式项目申报条件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清晰;依法正常经营,企业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上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申请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50%,或项目投资额的70%。
2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
对象和范围: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22.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8号)。
对象和范围:纳入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货币化安置率等因素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下达引导资金。
23.国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2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3号)。
申报条件: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市县农业基础资源、产业发展指标、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25.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1号)。
对象和范围:农业科技研究创新者;农技推广服务、农业技能培训与农业资源保护的承担者,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和社会多元化推广主体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以及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申报条件:研究现代农业重大科技问题,形成综合性解决方案;农业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集成化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重大产品或装备创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核心技术、产品或装备等;推广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提高农产品附件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险、贮藏、包装、运输的成果;提高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和面源污染的成果等;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种子储备、品种创新、去试审定、繁种制种能力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兼并重组、品牌建设等;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技能、经营能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和生产指导;其他需要研究的内容与推广的成果。
26.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20号)。
对象和范围:盐城市所辖各县(市、区),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小城镇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分配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人口数(指进城入镇和采取集中居住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村人口以及在规划发展村庄就地新建翻建房屋的农村人口)为基数,折合成标准村进行计算。根据计划工作量预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时点从2018年9月起,执行期限5年。省级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每300户(每户3.22人,计966人)为1个标准村,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400元计算,对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每标准村补助1200万元。对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县(市、区),按0.8系数计算,每标准村补助960万元。对未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高于每标准村1200万元;对既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又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低于每标准村960万元。
27.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0号)。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粮库,同一项目五年内不得再享受省级其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8.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8号)。
对象和范围:镇村公交建设性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性项目。
申报条件:列入省项目库的开通镇村公交、镇村公交车辆更新、智能公交和出租车汽车电调系统、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等。
29.村邮站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村邮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7号)。
对象和范围:新建村邮站,提升农村邮政服务水平。
申报条件:列入省年度村邮站建设计划的项目。
30.省级客货运场站及路网连接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客货运场站及路网连接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7号)。
对象和范围:客货运场站及连接公路建设、省级一级公路收费站归还贷款、收费站设施设备运营费等。
申报条件:列入省计划并报经省审核确定的渡口改桥、渡口撤销、客货运场站及连接公路建设、省级一级公路收费站归还贷款、收费站设施设备运营费等项目。
31.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政策依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
对象和范围: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申报条件: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32.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9号)
对象和范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低碳集约型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城镇土地、水、能源等节约、集约、循环化利用;城镇区域供水、供水管网改造、自来水深度处理、污水污泥处理、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类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城镇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城市风景园林等项目,鼓励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延续和融入传统文化、地域特色、自然风貌;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支持城镇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转变,鼓励实现城镇规划“多规合一”。
申报条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项目。对列入省级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按照省辖市、县(市、区)分档给予一定数额的奖补,连续支持三年,后续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试点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列入省级海绵示范项目的,以项目类别、实际工程量、建设投资等因素给予一定性补助。试点城市与示范项目补助不重复安排。
城镇区域供水、供水管网改造、污水污泥处理项目。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供水管道长度、污水污泥处理量等因素,并结合年度预算以及《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等确定补助标准,并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
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自来水深度处理项目。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或工作要求,并结合年度预算采取按比例或定额补助。
重点中心镇和特色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对纳入省级规划或计划的,按规模大小分档定补,已经补助的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项目不再补助。
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合同价款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资金主要对省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予以全额补助,对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共同参与的项目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比例给予定额补助;对乡镇规划按照“十二五”期间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及补助标准完成后,省级不再予以安排。
省园艺博览会组织及办展经费每届定额补助。
其它项目,根据省本级和地方各自的职责划分、年度工作任务、《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等确定。以上项目中,对全省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33.省级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2号)、《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113号)。
对象和范围:为加强农村土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实施的省级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必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保证土地利用现状与实地一致,确保基础数据的合法性、现势性、真实性、准确性。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且四至明确清楚。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项目还应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项目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的意愿,保证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项目不得与往年土地整治项目区域重叠,也不得与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和当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域重叠。项目建设如涉及占用林地和水域的,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的证明材料。项目新增耕地应与耕地后备资源年度更新成果充分匹配衔接。项目建设规模为400公顷-700公顷,不得超过3个片区,分片面积不小于150公顷,且不得跨乡镇申报,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5%。
34.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3号)。
对象和范围:在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内实施的土地整治和复垦项目。
申报条件:上一年经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已进入挂钩项目备选库但尚未完工、预计能够完成的项目以及纳入当年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的项目(项目认定以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结果为准);申报的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突破省自然资源厅下达各地当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对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入库项目及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入库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在此之前已安排及已完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以前年度资金未使用完的和专项资金检查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地区当年不再安排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整治项目总预算的50%。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1号)。
对象和范围: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分重大集成示范项目、一般示范推广项目、创新成果区域性示范项目共3类,面向全省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综合能力的林业推广、科研、教学、国有林场(圃)、有关涉林企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等单位开展申报(各级行政部门除外),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项目申报。
申报条件:重大集成示范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和林业建设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关键性环节和技术瓶颈等,开展重大林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集成与推广示范。每个项目省财政拟补助100-200万元左右。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自主拥有政府划拨或长期租赁使用权的连片(不超过3幅地块)面积合计达300亩以上的推广示范基地。
一般示范推广项目: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和产业,支持单项林业新优品(良)种、技术、模式的专项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含专项成果示范基地建设)。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创新成果区域性示范项目:开展现代林业建设领域应用型技术创新成果在面上推广、产业化前的区域性示范或中试熟化,为将来面上推广和工业化生产应用奠定基础。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
政策依据:《盐城市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13号)。
对象和范围:绿色盐城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大市区范围内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沿海百万亩生态防护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全市范围内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镇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申报条件:农村生态林造林平台融资贴息。对成立的造林平台(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已享受贷款政策贴息的除外)造林融资,按融资额不超过5%的据实贴息;新造成片林补贴。对新造林面积300-500亩(经济林200-500亩)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贴;新造林(经济林)面积501-1000亩的给予每亩200元的资金补贴;新造林(经济林)面积10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300元的资金补贴;森林小镇、森林村庄建设补助。经市级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每建成一个森林小镇补贴20万元;每建成一个森林村庄补贴10万元。
37.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861号)。
对象和范围: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修复整治:对滨海湿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整治,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申报条件: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支持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的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综合治理等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38.省级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6号)。
对象和范围: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或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农业园区、畜禽粪污集中收储利用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村委会、地膜残膜回收利用或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企业等。
申报条件:规模化沼气工程配套“三沼”综合利用项目,申报主体养殖场常年存栏要达到相当于饲养800头以上或4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
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中心项目,申报主体自身或周边的养殖场常年存栏要达到相当于饲养2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项目建成后,要求年收集处理相当于5000头出栏生猪的畜禽粪便量。
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有机肥加工项目,申报主体自身或周边的养殖场常年存栏要达到相当于饲养2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项目建成后,要求年收集处理相当于5000头出栏生猪的畜禽粪便量。
沼渣沼液循环利用工程项目,申报主体自身或周边要有已建300立方米及以上沼气工程。项目建成后,要求每年全量消纳相应规模沼气工程所产生的沼渣沼液。
地膜残膜回收利用或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试点项目,从事地膜残膜回收利用或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1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回收利用或处理渠道。
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点生产种植果蔬成片大棚面积达100亩及以上。项目建成后,每年回收利用果蔬等残次品或食用菌菌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1000吨。
39.省级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8号)。
对象和范围: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
申报条件:根据养殖场(户)实际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给予补助。
40.省级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对象和范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申报条件:根据生猪屠宰量和规模养殖量给予补助。
41.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苏农开〔2018〕1号)。
对象和范围:全市九个县(市、区),申报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42.省以上防汛应急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以上防汛应急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苏财农〔2012〕8号)。
对象和范围:《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的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堤防(含穿堤建筑物),省际边界水利工程,省管湖泊堤防(含穿堤建筑物),海堤(含穿堤建筑物),在册水库,大中型水闸和泵站,分蓄洪区等工程险工隐患的消险处理;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的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抢险设施机具维修和防汛抢险训练经费;水文设施修复经费;县级以上(含县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维修。
申报条件:省骨干河道名录中的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堤防、省际边界水利工程、省管湖泊堤防、海堤、大中型水闸泵站等工程险工隐患的消险处理项目。
43.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4号)。
对象和范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
申报条件:小农水工程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养护、河湖管理保护、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水利工程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44.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人才培养;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旅游新业态、旅游风情小镇、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等。
申报条件:符合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江苏旅游产业发展有示范作用;企业已经开展实际经营,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容量大,行业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企业架构、法务、财务等方面不存在制约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切实可行的还款保障方案。
45.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
对象和范围: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
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申报条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
再制造: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46.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区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年度区域供水主干管网投资完成额的36%、27%、21%、10%给与补助。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区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新增建设规模每吨/1.6万元、1.3万元、1万元、0.6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按照每个中转站10-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47.省级城市维护费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16〕22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中心镇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
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经有权部门立项、可研和扩初设计、概算已经批准;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已落实,并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
48.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9〕68号)。
对象和范围:抗震防灾规划编制项目;重点抗震加固工程技术措施实施项目。
申报条件: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依据、背景资料;重点抗震加固工程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
49.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2018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盐财建〔2019〕33号)。
对象和范围: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50.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
申报条件: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入库工作,具体申报条件以当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51.省级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9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妇女更高质量创业就业、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帮扶失业困境妇女、推进性别平等教育进课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建设等方面项目。
申报条件:体现公益性。坚持项目非赢利性和社会效益性,切实解决服务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突出需求。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程度高、针对性强、规模大,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突出专业性。坚持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设计、实施项目,进度安排合理,经费预算精准,可评估性强。项目团队专业水平高,项目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具有项目专业技能和实际经验。保持发展性。坚持赋权增能目标和助人自助理念,具有良好的社区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服务对象自我服务、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够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意义。具有规范性。坚持以制度规范项目实施工作,各项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备、财务核算严格、运作规范有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每年组织专题性社区活动不少于4次。
52.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规〔2013〕31号)。
“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内外,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到我省企业、基层推动自主创新的博士,重点资助以下六类:到我省自主创业的博士;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育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的企业引进的博士;到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
“双创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
“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到我省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补助,以及用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开展调研、差旅费补助等。
“双创计划”后续支持资金,用于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支持和培育,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境内外知名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联系或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到培训基地进行研修。
申报条件:符合省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标准。
53.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3号)。
对象和范围:2007年以来,由省、市、县(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各类创业富民项目。
申报条件:具体见每年申报指南要求。
54.省级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
对象和范围:省级关爱城市空巢和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重度残疾人关爱照料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示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55.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资金
对象和范围:属于民政“十三五”规划“五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中设区市、县(市、区)级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的在建项目(含当年完工项目);两年来未曾得到中央或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项目。
56.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转发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6〕197号)。
对象和范围:在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指导下地方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
申报条件: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新立项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及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
57.省级健身俱乐部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健身俱乐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1号)。
对象和范围:在江苏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健身企业(俱乐部)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俱乐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8.省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建设补助资金
对象和范围:通过评审组综合评审的创建省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点单位。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行业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符合《省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基本标准》和《省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工作任务》创建标准。
59.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2017-2020)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体青〔2016〕11号)。
对象和范围:按照《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12〕2号)要求进行评定,基础分达到85分以上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申报条件: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成绩显著、形成传统,并至少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特色的、经省体育和教育主管部门命名的中小学校。优先评定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击剑、武术、跆拳道、柔道项目的学校。在2013-2016年度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各市优先推荐:已承办市(县)运动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成绩突出;已创建省(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认定为市(县、区)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常态化开展校内、校际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组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学校体育文化建设有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优异,积极参加市级以上体育师资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长效机制,并优先向本校学生开放。
60.省级笼式足球场、乡镇多功能运动场建设补助资金
对象和范围:省级安排的乡镇多功能公共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项目。
申报条件:乡镇多功能公共运动场。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0㎡,含1片标准灯光篮球场(或不小于篮球场面积的带灯光其它运动项目场地)、2个室外乒乓球台、1条20件器材的健身路径。由各地根据基层需求申报。
笼式足球场。7人制笼式足球场地:长45-90米,宽45-60米,缓冲距离(根据需要配置)≧1.5米;5人制笼式足球场地:长25-42米,宽15-25米,缓冲距离(根据需要配置)≧1.5米。由各地根据基层需求申报。
拼装式游泳池。以25×15米标准短池为主,也可选择50×25米标准池。具体建设标准按照《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拆装式游泳池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体群〔2013〕43号)执行。由省体育局根据各地申报地点先期考察后确定。
61.省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补助资金
对象和范围:配置设备的省内儿童福利机构。
申报条件:依据“十三五”期间配置设备规划,结合各地机构建设情况、床位规模、孤儿养护现状等因素分配。
62.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补助资金
对象和范围:命名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省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
申报条件:已承办市(县)运动队且代表市、县(市、区)参加省级、市级比赛和活动的俱乐部;梯队建设合理,科学开展训练,2017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成绩突出、比赛成绩优异的俱乐部;重视教练员队伍建设和体育项目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俱乐部间联赛、交流竞赛和活动的俱乐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各级各类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合作交流推广项目发展的俱乐部。
63.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
对象和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申报条件:根据省确定的品目机具对购机者进行补贴。
64.市扶贫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办发〔2017〕69号)。
对象和范围:中央和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
申报条件:产业脱贫、就业脱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脱贫、智力脱贫、社保兜底脱贫、健康脱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金融扶贫、社会扶贫。
65.市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4号)。
对象和范围:市领导挂钩帮扶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扶持项目的奖补。
申报条件:按照市领导确定的经济薄弱村进行财政奖补。
6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50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申报条件:根据领取养老金人数按标准补助。
6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申报条件:根据参保人数按标准补助。
68.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
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条件:根据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
69.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
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扶持人员、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创业成功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
70.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福利事务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苏财社〔2017〕45号)。
对象和范围:孤儿,即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报条件:苏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4元。
71.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5〕73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低保对象。
申报条件:根据低保发放金额等确定。
72.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08〕142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医疗救助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医疗救助金额和工作情况等确定。
73.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苏民安〔2015〕4号)。
对象和范围: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
申报条件:按各地人数和标准确定。
7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苏财社〔2014〕121号)。
对象和范围: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75.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苏民安〔2014〕19号)。
对象和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实际注册参训的经济薄弱地区退役士兵学员人数、培训方式下达。
76.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4〕224号)。
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申报条件: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专门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地完成省委省政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目标任务情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经费投入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目标及权重的设置依据省委省政府对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求、省财政管理项目资金规定等确定,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等指标。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根据各地工作绩效进行补助。
77.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6〕113号)。
对象和范围:城乡社区。
申报条件:城乡社区。
78.老党员生活省级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提标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18〕117号)。
对象和范围:建国前入党老党员。
申报条件:建国前入党老党员。
7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5号)。
对象和范围: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数量和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增补项目执行。
申报条件: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和省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常住人口和补助标准全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
80.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苏财规〔2018〕15号)。
对象和范围:对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范围包括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医学人才培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设备购置。
申报条件: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达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资质、执业满两年且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2年内未有处罚记录(指资金分配年度之前2年,下同)且2年内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民办医疗机构。
8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省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
对象和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申报条件:按服务人口补助,综合考虑收支差额补助情况。
82.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5〕147号)。
对象和范围:残疾人康复工作,包括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假肢装配、助听器验配、康复设备补助等。
申报条件:根据因素分配法等确定。
83.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社〔2015〕150号)。
对象和范围:扶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职业培训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项目支出。
84.省级残疾人生活、教育和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残疾人生活、教育和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5〕184号)。
对象和范围: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扶贫补贴等。
85.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7号)。
对象和范围: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于镇村公交、校车、城乡客运班车通行以及规划布点村庄道路通达和跨区作业农机转运通行线路上的公路、桥梁新改建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支持新改建三级及以上、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单车道四级公路,设置硬路肩至5.5-6米宽,增设错车道并完善土路肩。农村桥梁建设项目。支持新改建县、乡、村道的大中桥梁和小桥,重点是四、五类桥梁(危桥)改造。大中小桥梁分类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界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公路有关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补助范围划分为五大区域,分别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个扶贫开发重点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和苏北12个贫困县;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5市;南京、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5市;无锡、常州、苏州等3市。
86.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使用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5号)。
对象和范围:乡镇基层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提档升级,打造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开展以土地托管为重点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体,支持“网上供销合作社”建设,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培育和做强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智慧市场建设,培育区域农产品品牌。改造提升日用品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点,支持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造提升,加快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升级改造,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社有龙头企业转型发展。
申报条件:乡镇基层社。必须承认市县供销合作社章程、服从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管理并列入网上统计直报;达到省供销合作社乡镇基层社恢复重建、改造升级标准或被省供销合作社列为综合性合作试点单位。
农村综合服务社。必须达到省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承担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目标任务;实施主体为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或村委员。
产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单位,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企业和单位;应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应依法正常经营,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具体申报条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申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
87.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6〕461号)、《江苏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建〔2016〕224号)、《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苏财建〔2015〕451号)等。
对象和范围:当年实际运营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渔业或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申报条件:对符合发放补贴对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88.市县港政执法基地执法经费等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市县港政基地执法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8号)、《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3号)。
对象和范围:港政基地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
申报条件:港政执法基地建设、执法艇购置、执法车辆购置、作业区码头工程、锚地工程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