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店主兑走顾客千万大奖是盗窃还是侵占?
消失的彩票
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的许先生是位热衷于买福利彩票的老彩民。2015年7月21日晚6时许,他来到家附近常去的一家福彩店,在购买了2张长期守号的彩票后,经老板娘刘某推荐,又买了4张蓝球为15的机选票和4张蓝球为02的机选票。
23日中午1时许,许先生来到位于洪山区卓豹路的另一家常去的福彩店,将两天前购买的10张彩票交给店主何中喜兑奖,然后便站在一旁观看墙上挂着的彩票走势图。将彩票依次放在彩票机上扫描后,何中喜告诉许先生,3张蓝球为15的机选票共中了80元。“应该有4张蓝球为15的票啊每张5注!”许先生诧异地反问。“没有。”两眼朝旁边扫了扫,何中喜答道。
“有4张。”“只有3张。你再找找吧。”理论了一番,又四下找了找,仍未找到那张彩票,许先生便向门外走去。这时,何中喜手拿一瓶王老吉和一把雨伞追了出来,递给许先生并道歉:“不好意思,弄丢了你的一张彩票。”许先生没有拿伞,但内心隐隐觉得何中喜的举动有点反常。
10天后的8月2日下午,许先生又来到老板娘刘某的店里买彩票,一进门就看到墙上贴着一张中一等奖的大红色喜报。“中了一千万”许先生问道。“是的。”刘某回答。“谁中的”“不知道,听说已经兑奖了。”等店里的其他人都走了后,刘某忍不住反问许先生:“不是你中的”许先生露出遗憾的表情:“不是,我没有兑奖。但我怀疑是我中的奖。”许先生于是把当时在何中喜店里弄丢彩票的事讲给刘某听。“你去查一下吧。”刘某听完后建议。
嫌疑人被锁定
离开刘某的彩票店,许先生径直来到了何中喜的彩票店。“我掉的那张彩票中了一等奖,我买彩票的那家店的老板娘也说是我中的。”一进门,许先生就对老板何中喜说道。
“我搞不清楚,那天下雨刮风,人又多,可能被别人捡走了。”何中喜接着说,“听说奖都兑了,中奖的是一个大学生或农民工。”
“中奖的彩票是否有人敢冒领”许先生问。
“彩票是不记名的,没有办法证明是你所有。已经有人领取大奖,也没办法。”何中喜答。
“我买的彩票都有扫描,而且还有指纹,相信可以查到我持有彩票的证据。”许先生肯定地说。
何中喜没再搭腔,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后,许先生就走了。
回家的路上,许先生越回忆越觉得不对劲:那天店里只有几个人,根本不像何中喜说的人很多,而且外面只是下小雨,没有起风,彩票不可能被风刮走。回想何中喜刚才有些躲闪的表情,他心中的怀疑更深了。
此时的何中喜却来到了刘某的彩票店,进门就质问刘某:“姓许的男子的彩票是机选还是自选的”“机选。”刘某答。“机选的号码你怎么记得那么清楚”见刘某没回答,何中喜继续追问:“你怎么说一等奖彩票是姓许的中的”“我只是怀疑是他中的。”刘某说。“姓许的男子来找我了,你瞎说害人。”何中喜愤愤地扔下这句话,转身离开。
8月3日,许先生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购买的彩票在兑奖时被彩票店老板何中喜“截留”了。
民警随后调取了何中喜彩票店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7月23日中午,就在许先生离开彩票店后不久,一名穿雨衣的中年男子骑着电动车来到彩票店门口,随后何中喜出现,将手上拿着的一个物品塞进了该男子的上衣口袋,并将其口袋封好,两人耳语了几句后,穿雨衣的男子骑车离开。
经过一系列调查,民警最终确认,千万大奖的兑奖人名叫何忠爱,且何忠爱的农行账户中有800余万元的巨额现金于7月24日存入。而何忠爱就是7月23日中午出现在何中喜彩票店门口的骑电动车的男子,他和何中喜是亲兄弟。
8月21日,何忠爱、何中喜被民警从彩票店带走。
彩票是捡的
到案后的何忠爱一口咬定中奖彩票是自己买的,且未告诉任何人自己中了大奖,还绘声绘色讲了“买彩票”的经过。在民警不断追问下,无法自圆其说的他不得不交代了实情:
那么,何中喜又是如何将彩票纳入囊中的呢按许先生的推测,应该是他将10张彩票交给何中喜后,何中喜将它们放进彩票机扫描时,发现其中一张中了大奖,便偷偷将其藏了起来。然而何中喜对此却是另一番说辞,他坚称彩票是自己“捡”的。
盗窃还是侵占
检察官还前往了案发现场,观察到何中喜彩票店的地上确实有散落的彩票,并通过技术人员的演示证实店内的彩票机运作正常。他们还调取了彩票店门口的监控录像,通过其查找案发时的现场证人,并多次询问了许先生、何中喜和何忠爱的妻子等,但并无新的收获。
那么何中喜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盗窃还是侵占如果构成盗窃罪,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何中喜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构成侵占罪,面临的刑罚则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在提交公诉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时,大家均认为,确定罪名的关键在于何中喜取得彩票的方式。如果在被害人许先生兑奖时,何中喜就发现其中一张彩票中了一等奖,然后趁许先生不注意时将彩票藏匿起来,那么何中喜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如果何中喜是通过捡到的方式取得该彩票的,那就只能认定为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即侵占。
经该院检委会研究讨论,多数委员赞成第二种意见,该案性质最终被认定为侵占。有委员指出,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既要重事实、又要重证据,既然证实何中喜的行为系盗窃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应认定其为盗窃。检察机关办案既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将人定罪,也是对人权的侵犯。
由于侵占罪属自诉案件,检察院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将审查决定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当面向被害人许先生解释了检方作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后,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可自行到法院起诉。许先生表示,若对方积极退赃,将不再提起自诉。承办检察官遂通过何中喜的家属和律师敦促其尽快将侵占的奖金归还给被害人。
2016年4月18日,何中喜通过家属将全部奖金退还给了许先生,许先生也对何中喜表示谅解。在检方的见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