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贵州省中国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广大彩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流程,维护中国体育彩票的信誉和形象,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及《中国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中国体育彩票各销售门店的管理。
二、管理机构
各销售门店、代销者、销售员均应自觉接受省中心及各市、州、县派驻管理机构的管理。代销者与销售员不是同一人的,代销者应承担对销售员的管理责任。省中心业务科负责门店管理工作;监察科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营销宣传科负责市场推广、培训工作;技术科负责技术维护管理工作;即开科负责即开票发行、推广工作;中心领导和行政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
三、管理机构职能
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渠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管理规范及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建立和完善渠道工作机制;加强合规管理,优化渠道结构,提升渠道质量,不断提升客户购彩的便利性,让客户获得更好的购彩体验,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代销者的邀约、退出及日常管理和服务。
四、代销者销售员
凡按照征招要求应征,经考察批准,缴纳设备抵押金、程序履约金,签定《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参加统一培训,获得销售许可证,领取壹套有完整彩票销售、奖金派发、数据传送等功能的终端设备的,即是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者。
代销者应当与销售员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合同约定对销售员的所有销售行为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省中心仅负责对销售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代销者既要接受省中心的管理,同时也要承担对销售员的管理责任。
销售人员基本条件:
1、销售人员必须是销售体育彩票城市的常住居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初步掌握计算机知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热心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爱岗敬业,负责做好销售工作。
3、上岗前经省中心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必须认真做好无效投注彩票的回收、退款和单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中奖彩票的兑奖工作。
五、销售门店
贵州省中国体育彩票销售门店,是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审批、有固定经营场地、持有《中国体育彩票销售许可证》,配备全套设备的体育彩票销售终端。省中心应按照体育彩票发行机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加强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合规管理,优化销售场所结构,提升销售场所质量,不断提升客户购彩的便利性,让客户获得更好的购彩体验。
销售场所的日常工作、管理,运行由代销者负责。销售工作由代销者或代销者聘用的销售员承担。
销售门店必须严格按省中心要求的模式统一规划包装,即有统一门头,统一的销售标识等。
(一)销售门店的设置
1、根据市场运行规律设置专营渠道和兼营渠道。经省中心确认,方能设点,销售实体店之间原则上不设定最小距离限制,但对于满足一定标准或具有突出品牌宣传功能的专营实体店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最小距离限制。
2、通过上交到各级管理机构的申请,由省中心业务科审核批准、择优设置。
3、销售门店设置要均匀分布在城区的各大商场、集贸商场、主要街道的繁华场所、人口稠密的居民住宅区、客流量较大的车站、码头适当位置,设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体育彩票管理规定允许的多种经营方式,方便群众购买。
4、销售门店应具备的条件:
◆要有220V/50HZ室内供电系统,2M以上可进行VPDN拨号连接的电信宽带专线。
◆具备可容纳终端机、上网电脑、悬挂走势图、饮水机等设施配套齐全的固定场所,环境要求通风、干燥、尘少、不能暴露在太阳光的直射下,最好有空调设备。
◆销售现场的代销者(销售员)须配备可供与中心联系的座机或手机。
(二)销售门店管理
2、各销售门店一经设立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场所、销售员和门店编号。代销者因故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实地考察,报省中心业务科批准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代销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体店建设和迁移工作,期间代销者需自行到电信部门办理体彩VPDN专线的开停工作,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3、代销者或销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业务培训,熟悉彩票业务和有关操作流程,持有省中心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时必须佩戴销售员证、衣着整洁,对顾客必须礼貌热情,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严格按技术要求规范操作,并严格按照规程和规则进行销售与兑奖,自觉维护中国体育彩票的形象和信誉。
5、省中心及各市州中心、县级工作站应建立代销者服务评估标准,定期对代销者的服务水平进行抽检评估。对服务水平不合格的代销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应适时对销售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素质,保障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6、代销者应按照统一规定的价格销售彩票,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溢价或折价销售,不得骗取销售金额,不得伪造彩票骗取冒领奖金。
7、不得将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售出,空白票不得流失。
8、发现有打印不清晰、空白票、未出票的情况,销售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与当地管理机构取得联系。
9、销售人员应当自己操作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不得让他人自行打票,严格遵守先收钱后出票的规定。
10、代销者应当配合体育彩票专管员和销售代表做好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展示,在销售门店内应当摆放10本以上整包的即开型体育彩票进行真票展示,如未按要求办理的,省中心有权做停机整改;整改期间仍未达到要求的,省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取消该门店的代销资格。
11、销售门店月销量低于本地单机平均销量,且连续30天未能正常销售,同时又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的,省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取消该门店的代销资格。
12、销售门店应当按照省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各项工作,并根据门店自身条件,做好体育彩票形象建设工作。
13、各代销者及销售门店应当爱护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注意日常维护,积极配合技术维护人员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同时应保证通讯线路畅通。
14、代销者及销售门店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及兑付中奖奖金。
15、各销售门店不得销售除国家法定许可外的任何形式的博彩游戏,如:互联网代购彩票、境外彩票、含博彩性质的其他游戏等。
16、兑奖与结算
◆兑奖是门店销售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中心下发的中奖彩票信息,公布的中奖结果兑付奖金。
◆销售门店可以兑付单注中奖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中奖彩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兑奖期限从开奖之日起计60个自然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兑付奖金。
◆兑奖时应严格按照兑奖流程进行操作,将中奖彩票序列号和密码号输入终端机,确认后,按照终端提示的中奖金额,兑付奖金,并按[发奖]键确认终端兑奖成功。不按照兑奖流程操作,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代销者及销售人员自行承担。
◆足额缴纳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的每个销售门店,省中心给予5千元的信誉销售额度,该额度用完后,必须到任一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用其门店编号缴存销售款,为了确保销售工作的持续性,销售人员可以预存销售款到门店账户中。
◆每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3天,省中心根据销售门店的上月销量,按规定派发劳务费,如有违规门店,省中心暂停发放该门店的劳务费。
17、销售设备管理和保养
◆销售门店如发现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出现被盗或遗失等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省中心及当地工作站,并在省中心或工作站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省中心提供的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仅作为销售彩票使用,销售门店不得将其改作(挪作)它用。
◆当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发生故障时,代销者及销售门店应立即联系当地管理机构,通知维护人员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卸销售设备或更换零部件,非人为造成的损坏,可免费维修和更换设备。
◆销售门店经营期间应当做好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防病毒、防磁、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工作。
◆销售门店不得将其它用途的设备插入终端机的相应接口内。
六、贵州省体育彩票销售门店违规处理规定
(一)销售门店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通知后不予整改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销售的,或擅自更换销售员的。
2、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迁移销售场所地址、另设分点进行多点销售,同其它体彩门店并机销售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导致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遭受损坏的。
4、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电子盘操作的;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擅自拆机处理的。
5、工作不负责任,未保管好空白票、取消票、破损票、次票等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6、未做好即开票保管、兑奖等工作造成影响,以及没有进行真票展示或真票展示数量未达到10本以上的。
7、未经许可擅自停止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的(代销者连续3个月未参与体育彩票代销活动视为委托他人代销)。
8、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中奖者兑奖的。
9、未经批准,擅自将销售门店进行转让的。
10、不按彩票面值,擅自折价、溢价销售的。
11、服务质量差,对顾客态度恶劣,作虚假、欺骗性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
12、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参与刑事犯罪或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13、参与任何形式互联网销售彩票,销售除国家法定许可外的任何形式的博彩游戏,如:境外彩票、含博彩性质的其他游戏等。
(二)销售门店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赔偿损失、暂停销售资格、解除《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撤销销售门店。
1、违反第一条的1、2、3、4、9、10、11款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提交整改方案。第二次违反,省中心有权暂停代销者销售资格;情节严重的,省中心可解除《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撤消该销售门店。
2、违反第一条第5、6、7、8款的,第一、二次给予警告处理,第三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三次受到警告、两次暂停销售资格的,省中心有权解除《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并撤消该销售门店。
3、违反第一条第12、13款的,省中心有权立即暂停该代销门店的一切销售工作,解除《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并做退机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为了维护中国体育彩票公益形象及销售形象,对我省销售门店进行销售形象考核,形象考核标准为:总分为100分,100分—90分为优秀等次、89—80分为良好等次、79分—70分为中等次、69分—60分为差等次。
每季度考核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省中心视具体情况给予表彰;考核评定为中等次的,进行限期整改并给与警告处分,对于拒不配合的销售门店进行停机整改,由销售门店所属的管理中心验收后方可开机销售;考核评定为差等次的,进行停机限期整改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销售门店所属的市州中心验收,并上报省中心业务科抽查核准后方可开机销售。
(四)处罚时效
1、受到警告处理的,若半年内未受到其他违规处理,第一次警告即自行解除。
2、受到严重警告,若一年内未再受到违规处理,第一次严重警告即自行解除。
3、受到暂停销售资格处理的,暂停销售和恢复销售,将视整改情况而定。
4、受到赔偿损失处理的,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处理权限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赔偿损失的,由省中心批准,并下发至各市州中心、县级工作站和各销售门店。
七、考核末位淘汰
为充分利用体彩销售资源,调动各代销者、销售员的积极性,鼓励优质服务促进销量,省中心将对各销售门店进行定期考核,按综合考核结果对销售门店实施奖励和末位淘汰。
(一)考核
分别以全省现有的派驻管理机构为单位,每一考核期(2个月)结束后汇总各玩法各期数据,列出各市州中心、县级工作站所辖各销售门店销售额排序,做为考核的基础数据。
(二)末位淘汰
1、每一考核期销售额排名最后十位或因彩民多次投诉、严重违规等,没有通过综合考核的销售门店,省中心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因市政施工影响或迁至新址需要市场培育的销售门店,省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须事前书面报告,淘汰决定做出后其申诉无效。
◆被取消销售资格的门店,应将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留存打印纸、即开型彩票上交省中心,省中心对其上交物品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拒不上交者,省中心将采取停机、扣除押金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销售网点未经报备,无故停售30天以上的,一经发现即刻停机;经整改后仍未恢复销售的,省中心有权解除《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同时,代销者应将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留存打印纸、即开型彩票等上交省中心,省中心对其上交物品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拒不上交者,省中心将根据上述物资的采购价格,根据折损比例采取扣除设备押金和相应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2、为合理利用高频资源,杜绝该玩法零销售现象,代销门店连续2个月未实现高频玩法正常销售的或月销售排名在全省最后100名的,省中心有权取消该门店高频玩法销售权限。
3、为合理利用竞彩资源,杜绝该玩法零销售现象,代销门店连续2个月未实现竞彩玩法正常销售的或月销售排名在全省最后100名的,省中心有权取消该门店竞彩玩法销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