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0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抗震救灾、法律援助、文化、教育助学、红十字事业、农村贫穷母亲“两癌”救助等
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室外健身器、健身步道、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会体育指导员等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国家队备战奥运会、补助国家队训练津贴、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办赛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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