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体育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彩中心")颁发的《中国体育彩票(电脑乐透型)发行规则》,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乐透型彩票玩法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体育彩票(电脑乐透型)"由中彩中心统一发行。
第四条"福建体彩-7/31"实行自愿,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福建体彩-7/31"的发行权属中彩中心,主要包括:中国体育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各地发行额度的分配和调控权,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
第六条福建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按中彩中心"统一玩法规则、统一硬件标准、统一运行软件、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实时监控"的原则,承销"福建体彩-7/31"并接受中彩中心的监控。
第七条福建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在承销区域内设置站,并统一核发承销许可证。站由福建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直接管理。
第八条"福建体彩-7/31"采用组合式玩法,即从31个数字号码中选择7个号码进行,一组7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
第九条"福建体彩-7/31"按期承销,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编排。
第十条"福建体彩-7/31"的方式为站。方法可分为自选号码和机选号码;当期和多期;单式、复式和基数组合(亦称胆托)。
第十一条站为有纸,号码经机打印为对奖凭证,交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福建体彩-7/31"电脑体育彩票。
第十二条自选号码即将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机进行;机选号码即由机随机产生号码进行。
第十三条当期是指只当期彩票;多期是指从当期起连续若干期的彩票。
第十四条单式是在31个号码中选择一组7个号码的组合为一注的单式;复式是在31个号码中选择8至20个号码,将每7个号码的所有组合方式均作为一组号码的多注;基数组合是在31个号码中选择1至6个号码作为每注都有的基数号码,再补充其他不同的号码,进行每7个号码为一组的多注。
第十五条"福建体彩-7/31"的设奖奖金为承销总额的50%,设奖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当期奖金为承销总额的49%;调节基金为承销总额的1%。
第十六条"福建体彩-7/31"当期设奖设为七个奖等,特、一、二等奖为高奖等。
三、四、五、六等奖为低奖等,高奖等奖金按比例分配,低奖等采用固定设奖。当期奖金减去低奖等总奖金后的余额为高奖等奖金,各奖等奖金分配如下:
一等奖:奖金额是当期高奖等总奖金的15%;
二等奖:奖金额是当期高奖等总奖金的25%;
三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0元;
四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元;
五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20元;
六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元。
第十七条"福建体彩-7/31"设置奖池,奖池由未派发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
第十八条调节基金包括按承销额总额1%提取部分、弃奖收入、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逾期未退票的票款。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十九条各高奖等总奖金不封顶,当期单注高奖等奖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超过部分进入奖池计入下期特等奖。当期高等奖未中出时,其奖金全部进入奖池。
第二十一条特别奖由福建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根据彩票市场情况设定,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提前向社会公告。特别奖单注奖金限额与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相同。
第二十二条"福建体彩-7/31"每周开奖3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二十三条"福建体彩-7/31"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彩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设备。
第二十四条"福建体彩-7/31"中奖号码由7个基本号码和一个特别号码组成。摇奖时先后摇出7个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摇出的号码按升序排序公布。
第二十五条摇奖前,将当期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开奖处理。
第二十六条福建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在每期开奖后,将当期承销总额、中奖号码、各奖等中奖注数、奖额以及奖池余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各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二十七条"福建体彩-7/31"根据号码与中奖号码相符个数的多少确定中奖奖等:
特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7个基本号码全部相符(顺序不限,下同);
一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相符;
二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相符;
三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相符;
四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相符;
五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相符;
六等奖: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相符。
第二十八条高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低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二十九条当期每注号码只有一个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设奖的除外。
第三十条"福建体彩-7/31"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后的兑奖期为3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预备基金。
第三十一条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二条单张彩票中奖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对奖期限内到原购票所在市体育彩票管理站兑奖;单张彩票中奖金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中奖者持中奖彩票,在兑奖期限内到原购票的站兑奖。
第三十三条单注奖金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由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福建体彩-7/31"的发行承销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福建体彩-7/31"的财务和纳税管理,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福建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系统运行和承销活动,接受中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如有违规接受处罚。